依法配备公务用枪
㈠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为哪些人和公务配枪的人员有哪些区别
根据《枪支管理办法》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和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 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六条 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枪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
第七条 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第八条 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枪外,其他枪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
其中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是公务用枪,3-8条的规定都是属于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但刑法上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是指公务用枪以外的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
㈡ 在中国私藏枪支是什么罪
在中国私藏枪支应该就是非法持有枪支罪吧,我国对于枪支的管理是最为严格的
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你知抄道你为什么查不到么?
因为这是最高检出的,而不是最高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1998]4号
发布日期:1998年11月03日
生效日期:1998年11月03日
(高检发释字(1998)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渝检(研)(1998)8号《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抵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8年11月3日
㈣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所持枪被盗、被抢、丢失、被骗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一定要说错,那么就是时间不对,是被盗、被抢之后不及时报告,而不是当时不报告。有点咬文嚼字。
刑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释义】本条是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这里所说的“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的范围与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的范围是一致的。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枪支”,即指公务用枪,不包括民用枪支;“丢失枪支”,主要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的枪支被盗、被抢或者遗失等情况。现实中丢失枪支的情况很复杂,有的行为人有过错,有的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无论枪支如何丢失,都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为了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丢枪后“不及时报告”。即行为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向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如果行为人及时、如实报告自己丢失枪支的情况,则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2)丢枪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枪支丢失后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等情况。根据本条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㈤ 依法配置枪支人员(非配置公务用枪)将枪支交给他人作抵押是否构成犯罪保存该枪的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
依法配置枪支人员(非配置公务用枪)将枪支交给他人作抵押,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保存该枪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差不多这样!
㈥ 保安服务许可证备案在那个部门办理
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条例》: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扩展阅读
《保安服务条例》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垫江县人大常委会
㈦ 警察将所配备的枪支借给他人抵债应如何定性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将枪支用作借债质押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出租专、出借枪支罪】。
根据《最高属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条之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㈧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丢失枪支不报是否构成犯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应尽的职责。同时,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所配备的枪支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不报,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持枪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和人员疏于枪支管理,屡屡发生枪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事件,从而使枪支流做社会,为犯罪分子所获取、利用。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严重威胁。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枪支控制的情况。第一,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在发现枪支丢失后未立即报告,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一直未发觉丢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时,不宜认定其是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对枪支保管完全是按照规定,但因意外发生被盗、被抢而及时报告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使用、存放时被盗,即使及时报告的,也应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本罪。第二,丢失公务用枪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成立的一个法定要件。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是枪支丢失落人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枪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㈨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和依法配备枪支什么区别
主要为配备主体不同。
前者主要为具有相应职能的国家机关比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从事侦、检、审、看护、保卫等职能时配枪;
后者并无公务职能,是其他主体比如射击运动员、射击场教练员等配枪。
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