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听证会
『壹』 贾跃亭宣布破产重组完成。为何说难再翻身
在近日于洛杉矶举行的听证会上,贾跃亭的个人破产重组最终得到了加州中央破产重组法院的确认和批准。贾跃亭的个人破产重组涉及数十亿美元,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在美国特拉华州破产法院申请那还是前年的事,经历了多次波折,如法院管辖权的变更、个人债权人的反对、债权人深度的调整、方案核心条款的多次调整。据了解,尽管一些债权人仍在听证会上表示反对,但支持意见的占了大多数债权人和法官。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乐视股份终止上市。从下个月开始,乐视股份将退出市场,退市期第一天开盘参考价格为1.69元,持续30个交易日,估计下一个交易日在下个月。上市终止后,其股份将转移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截止当前,乐视的市场价也是极低的。到目前为止,包括金融机构、商界领袖和明星在内的26万名股东的血汗钱都被埋没了。
『贰』 企业经营不下去了,请问破产财务清算程序是怎
您好,公司经营不下去而申请破产,首先您要清楚您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作为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而言,应该将目的集中在使公司正常退出市场经营,了结公司债务,避免清算义务人(主要指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好了,围绕这一目的,您就应当考虑以下问题:1、公司是否符合破产受理的条件,对于债务人而言,您就要提供证据证明两点一是企业资不抵债,二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公司是否有可能存在财务账册包括原始凭证等重要文件下落不明或不齐全的情况,财产流向是否清晰,是否有混同行为等,确保企业破产后,股东不因此承担公司债务的赔偿责任;3、接下来才是考虑破产申请会不会被受理的问题,主要是申请材料如何准备,员工安置方案是否妥当等。
具体到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破产申请书,要写明资不抵债发生的原因等;(二)债务人自行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会要求企业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即法人的营业执照等;(三)申请破产时,法院需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三)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其中企业现存职工的人数,员工劳动合同、社保及公积金缴费;(四)申请破产时,法院会要求提供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包括受理法院、当事人、审级、裁判结果等信息;(十二)董事会、股东会决定申请破产的决议。
将上述材料提交法院,准备参加听证会和接下来的清算程序。祝您顺利。
『叁』 美国现十年来最大破产潮,今年在美国破产的有哪些公司
8月15日消息,美国标准普尔全球市场情报公司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今年以来美国已经有400多家大型企业宣布破产,这是十年来最糟糕的数据,超过了2010年以来这一可比时期的处理数量。主要原因是受到疫情的影响,各行各业遭受数以十亿美元计的损失。报告指出,受影响最严重的是非必需消费品行业。共有超过100家大型企业破产,其中包括20家历史悠久的零售商,如美国老牌服装企业布克兄弟,拥有最古老大型百货商场的洛德泰勒百货公司。接下来是工业和能源部门,共有100家大型企业破产。
『肆』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该怎么办
新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此条未规定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方式,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应给予债务人书面的答复,债务人不服法院决定的救济途径。笔者认为,为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诋毁债务人的商业信誉,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为加强对债务人的程序保障,对于这一关系债务人生死存亡的破产申请行为,应赋予债务人充分的陈述权、质证权、抗辩权和救济权。具体来讲,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或者召开听证会,由债务人、债权人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经审查,债务人的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债权人应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债务人异议不成立的,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同时,为确保法院受理裁定的正确,以及加强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应允许债务人对受理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伍』 破产听证会一般多久后可宣布倒闭
15个工作日
『陆』 破产重整的理论根据
破产
重整制度的理论根据,涉及到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为什么需要建立重整制度?第二,重整制度为什么能够达到其设立的目的?这就是所谓必要性和可能性的问题。 当然,重整制度的理论根据对于这一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过程也具有指导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重整制度的创立和早期发展不是依据于某种既成的概念和设计,而是依据与实际需要和经验;它是实践的产物而不是理论的产物。但是,这并不妨碍重整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展现出它所蕴含的理性精神,也不妨碍对这些固有或应有的理性内涵加以总结和阐发;尽管迄今为止,各国在这方面的理论成果还很少见。可以把重整制度的理论根据概括为三个论题,这就是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和社会政策论。这三个论题是相互联系的。其中,营运价值论无论在历史上还是逻辑上,都处在出发点的位置。 现代企业可以从三个意义上来理解。第一,它们是财产的集合体;第二,它们是交易关系的集合体;第三,它们是利益的集合体。这三个方面的意义,是企业构成了担负着多种社会经济职能的实体。在这些不同的意义中,财产的集合体的概念是最基本的。因为,资源(或者说,资本、资产)是交易和利益的物质前提,也是企业法律人格的现实基础。重整制度最初的理论根据是建立在“营运价值”的基础之上的。所谓营运价值,就是企业作为营运价值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即高于它的净资产通过清算变价所能获得的价值回收。正如1977年美国第95届国会关于破产法修订的委员会报告指出的:“企业重整的前提是,被用于其所由设计的工业生产的资产,其价值远远高于同样的资产被零散出售时的价值。”“重整比清算在经济上更有效率,因为它维持了企业的就业和资产。”实践也证明,“一般地说,在企业拥有实际资产或者能够由未来营运产生实际利润的情况下,第7章的清算并非最可取的选择。即使清算程序确实是唯一的最后选择,大多数有相当规模的企业经由第11章,在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下,通过缓慢而有秩序的债务清偿而得到的利益,将会大于通过第 7章的迅速清算而得到的利益。那些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们一般都较为了解待出售的资产的情况,并且更乐意通过第11章来提高价值回收率。”“而且,企业的资产在继续营业的情况下,其价值比迅速变价所得要高得多。此外,无形的利益如商誉、可继续享受的税收减免、主要人员和有利可图的待履行合同,都会由依据第7章的强制清算而丧失,而这些无形利益可以通过重整加以保留,这无论对债务人还是对债权人都是有利的。”
企业资产的营运价值高于清算价值的理论,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在多数情况下,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即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不是因为它的资产贬值,而是因为它的财务上的困难。这种财务困难可能归咎于经营上的失误,也可能归因于市场的变化(如原材料价格猛涨,经济萧条造成产品滞销)或者其他不可意料的外部因素(如本国政府的紧缩政策,外国政府的贸易制裁)。这意味着,一个破产企业有可能在营运状态下仍不失为具有营利能力的资本实体。 承认保存企业营运价值的必要性,还仅仅是提供了一种经济上的合理目标。在法律基于种种理由而必须保留破产清算制度的情况下,要实现这一合理目标,必须采用一种能够促使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自愿选择以保存企业营运价值的方式行使权力的产权安排。换句话说,如果被保存下来的营运价值仅仅属于债务人而不能使债权人受益,或者说,如果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只能寄托于企业资产的清算价值,那么,毫无疑问,债权人宁可选择清算分配。因此,法律制度需要作出一种安排,以便使债权人成为保存企业营运价值的第一受益者。这意味着,法律应当使债权人成为重整企业的事实上的所有人,从而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投资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利益与共的关系,使他们共同致力于拯救企业的过程。
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与共关系,一位叫彼得.戈根的人曾经在国会听证会上讲述了这样一段饶有趣味的故事:“一个宾西法尼亚州的男孩受到了镇上的表彰,因为他潜入水中救起了他的同伴汉斯,后者是在滑冰时误履薄冰而落水的。当镇长热情洋溢地对这个男孩的超乎寻常的勇敢大加赞扬后,这个男孩直言不讳地说,‘我不明白你的这番关于见义勇为的废话有什么意义。我当时不能不救起汉斯。他穿着我刚买来的名牌冰鞋。’”在这里,戈根是要把债权人描写成“一个不得不拯救债务人以便挽救自己的贷款的人”。与此同时,他也认为,反过来,把这位救人者看成是债务人也未尝不可,因为,债务人也必须“避免债权人蒙受太大的损失以便保护他自己的生存”。这也许是用了一种最为浅显的方式来解说利益与共理论。
一些学者对利益与共论作出了更为精确的解释。例如,在美国,道格拉斯、贝尔德、托马斯.杰克逊和罗伯特.斯科特都主张,一般意义上的公司破产和特殊意义上的第11章都应当致力于使那些投资于债务人的人的财富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超越破产的概念,法律把这些人解释为有权享有债务人资产的人,并且把这种秩序解释为这些请求权人得以满足的秩序。有担保的债权人首先受偿,然后是无担保的债权人,再后是股份持有者。当一家公司处于无力偿债的状态时,债权人在事实上就是该公司的所有者。上述学者都主张破产程序应当为债务人的所有者的集体利益而起作用。关于债权人对无力偿债的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支配权的根据,可以用民法上的债的一般担保理论来说明。所谓债的一般担保,是指法律以债务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来担保债的履行。大陆法上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撤销权)、强制执行制度和破产清算制度,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权利;在此期间,债务人对财产的支配权处于停止状态。只有当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满足时,债务人才能对剩余的财产行使支配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则债务人丧失全部财产(此时,倘若债务人为企业,则该企业因失去必要的财产基础而告消灭)。
在破产程序中,法律基于公平清偿的目的,将债务人的财产置于一个管理人或者清算人的掌管之下。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集体意志-债权人会议决议或者监督人的指示-管理、处分和分配财产。从本质上讲,此时的财产是属于全体债权人的,或者说,其最终归属一般说来是属于债权人的。
很明显,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是排斥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的利益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利益相对立和冲突的双方。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债权,法律不得不剥夺债务人的现实利益,同时也剥夺了他的将来利益,即剥夺了他运用已有的财产和信誉所能获得的一切。破产人实际上是“一无所有”。对于诚实经营而不幸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来说,这是一个冷酷的结局,而且,这不仅意味着债务人的牺牲,而且意味着社会资源的浪费,因为无论是经营者的个人才能,还是企业的资产组合和无形资产,都是一种社会的资源。作为一种最低限度的制度补救,现代破产法设立了免责制度,给诚实而不幸的破产自然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可是,免责制度并不能给那些诚实而不幸的破产企业带来“重新开始”的机会。
当然,还有一种较为积极的制度补救-和解。依照和解程序,通过当事人协商,达成关于债务延缓、债务削减以及其他清偿方式的妥协,可能使债务人免于破产倒闭的结局。但是,和解是以债权人的自愿忍让为条件的。在实践中,可能有许多因素使这种条件成为可望而不可及,例如,有担保的债权人满足于由即时处分担保物受偿,债权人急需现金,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未来偿付能力缺乏信心,等等。不可能把债务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利益作为债权人的行为动机。从理论上讲,和解方案如果不能给债权人带来比清算分配更大的好处,债权人不会作出自愿忍让。这种好处一般是指超过清算分配的债务清偿额;而且,这种超过的幅度,应当足以抵消债权人因延迟清偿而承担的风险和损失。此外,由通货膨胀、经济萧条、市场波动等因素带来的财产贬值风险,以及债务人基于自身原因或者制度原因的信用缺乏等等,往往也是导致债权人不接受和解方案的因素。
从产权安排的角度看,在和解成立后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况下,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拘束即告解除,债权人依破产程序取得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支配状态亦告结束,债务人恢复对其财产的支配权。这样,由于债权人依和解协议受偿所寄托的财产掌握在债务人手中,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也就处在某种“任人摆布”的地位。这也是许多债权人对和解存有疑虑的一个原因。
由此可见,传统破产关于债务人财产的产权安排采取的“非此即彼”-即“不是由债权人支配便是由债务人支配”-的方式,终究不能消除破产事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对立与冲突,而困境企业的复兴机会和希望,往往就在这种对立与冲突中失之交臂,从而导致企业倒闭的悲惨结局。
重整制度对债务人财产的产权安排,实际上是一种“双重产权”的设计。具体说,在承认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的已有产权地位的前提下,赋予债权人以财产支配者的法律地位。在这种双重产权的情况下,财产的实际支配被委托给一个中立者-法院或者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在重整期间,可以由债务人继续占有财产和营业,也可以由法院任命的其他人接管财产和营业;在重整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都有发言权;除了债权人外,股东有时也享有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或者至少是享有就重整计划的批准陈述意见的权利。总之,重整程序是一个多方协商机制,其协商决定的内容,不仅包括债务清偿方案,而且包括企业复兴方案。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产权地位的基础之上的。
那么,双重产权的理论根据何在?产权来源于投资。要承认债权人的产权地位,必须首先承认债权人的投资地位。
投资就是一个财产主体将自己的财产转入另一个财产主体的名下,并于未来获取回报性偿付的行为。由投资行为产生的投资者的回报索取权,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固定回报,即有确定的偿付金额,并且通常有确定的支付期限;另一种是浮动回报,即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回报,它没有固定偿付额,但有一定的利润分享比例或者分享规则。前一种即为债权方式,后一种则为股权方式。在支付顺位上,前者优先。
由于债权的回报支付是数额固定并且优先于股权的回报支付,相对地说,处于数额未定且劣后受偿地位的股权持有人,对企业的效益更为关心。无论是从利益均衡方面讲,还是从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的动机方面讲,都应当安排股权在企业内部事务决定中的优先地位。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那就是债权在一次或分期取得回报支付后即告消灭,因而债权的生命周期短,流动性大,这与股权的长期存续状态恰好相反。因此,即使主张债权人在企业正常运行情况下享有内部权力地位,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债权人和股东都是将自己的经济资源投入企业的运行,从而获取自己期待的回报;他们的利益都是与企业的兴衰相联系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是利益与共的,但是,从分配的角度讲,它们又是利益对立和冲突的。分配冲突在任何一个利益共同体内部都是不可避免的;股东之间,合伙人之间,同一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之间,概莫能外。
由此可见,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情况下,如果将有关财产和债权的清理程序设计成单纯的利益分配机制,那么他就不免造成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及债权人相互的利益冲突状态,即人人都想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惜牺牲他人的利益。这时的企业,好比一匹病马,由于它的主人们已经失去了共同利益,它面临着被屠宰分食的命运。显然,要拯救这匹病马,当务之急就是要让这些闹着要“杀马分肉”的主人们冷静下来,多想想他们的共同利益;如果大家一起努力把它医治好,那么,大家都会得到更大的好处;按照前面论述的营运价值理论,“马肉”的价值(清算价值)小于“活马”的价值(营运价值),“杀马”造成的价值损失是大家的损失,而“救马”所挽救的这部分价值便是大家的获益。 创立和发展重整制度的动力,不仅来自当事人基于个别利益的个别理性判断,而且来自社会基于整体利益的整体理性判断。这种整体判断就是所说的社会政策。它所依据的理性标准就是效率和公平的价值。
建立重整制度,意味着“对迄今为止以破产为中心的倒产制度进行改革”。这一法律改革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传统的破产中心主义所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传统的破产中心主义第一大缺陷,就是造成资产价值流失和失业救济、连锁破产等社会成本,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如前所述,一个现代企业的营运价值中所包含的资产组合成本和无形资产及利益,是旧时代的小作坊、小店铺所无法企及的。而且,一个现代企业的破产清算,其复杂性和费用消耗也远非往日的个人破产所能比拟。建立重整制度的着眼点,并非仅限于债务人的“重新开始”,而是整个社会的资源保护和资源有效利用。
传统的破产中心主义的第二大缺陷,就是造成普遍的“破产畏惧症”,导致社会的债务积淀。企业破产的严重经济后果、社会后果和昂贵的操作成本,不仅令债务人视为畏途,也使债权人望而却步。这种情况在那些经济欠发达、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的国家,尤为显著。在今日,无论是中国,还是俄罗斯和东欧国家,从债权人、债务人到政府、职工,普遍存在着畏惧破产甚至厌恶破产的心理。因此,企业破产案件在社会中已有的无力偿债事件中所占比例极低。在中国,这种情况导致了两个显著的结果,一是“捷足先登”式的诉讼大战和执行大战,即债权人纷纷避开破产程序而运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寻求个别清偿,从而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和地区间的司法冲突,并使地方法院变成了本地企业的追债帮手和保护伞。二是“有债不讨,欠债不还”的现象。一方面,讨债成本高,效果差,加上政府干预和其他体制因素,银行、原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主要债权人面对帐目上与日俱增的债权记录(包括越来越多的不良债权)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欠债有理,赖债有利”的心理,使越来越多的债务人心安理得。据报道,截至1995年7月,全国的“三角债”即企业相互拖欠的负债累计,已经超过一万亿元。
债务积淀,即社会中大量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并且越积越多的现象,是一种社会经济病态。债务积淀的消极作用不仅表现为债务数量的增加,而且表现为债权效益的下降。由此造成了交易风险和成本的提高和社会经济效率的降低,从而使社会通过效益增长来消化积淀债务的能力削弱甚至消失。债务积淀销蚀着企业的活力和经济流转的信用基础,吞噬着银行资金和国库岁入,若不及时治理,势必给国民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对于债务积淀,要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从法律的角度讲,治理债务积淀应从治理交易环境和拯救企业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完善合同法和民事执行、破产清算等制度,加大敦促债务履行和强制债务清偿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完善企业立法建立重整制度,实现企业的康复和再建,从根本上消除债务积淀的原因。关于企业再建,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立法政策。
第一种是放任主义,即任凭当事人自由协商,企业的命运完全寄托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解制度便是奉行这种政策。所以,如果债务人不提出和解方案,或者不能提出令债权人满意的方案,如果债权人不接受和解,或者没有足够多的债权人接受和解,那么,企业就只有倒闭清算。
第二种是包办主义,即企业的再建完全由政府一手包办。其代表就是中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章。其中第20条明确规定“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规定,“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的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在这里,第一,债权人除了被告知企业整顿的情况外,对于企业整顿方案既无发言权,也无决定权;第二,企业的经营者完全被排除在整顿程序之外;第三,企业职工对企业整顿只有了解权和建议权,没有决定权;第四,人民法院对企业整顿完全不过问。可见,企业整顿方案完全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决定和执行。由此,产生了两个重要的后果:其一,债权人对企业整顿不信任,因而很难在事前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按照该法的规定,达不成和解协议,则不能进行整顿。其二,这种整顿程序不仅使主管部门获得了主持整顿的权力,也是他们承担起整顿的负担(包括财政负担)和整顿失败的风险,因此企业的主管部门一般都缺乏“负责主持”整顿的积极性。实践证明,这种政企不分的包办式整顿程序是行不通的。
第三种是干预主义。所谓干预,前提是承认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鼓励当事人协商、妥协,这是它不同于包办主义的地方。而它与放任主义的不同之处则在于,法律制度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作了一些必要的和适当的限制;而这些限制都围绕着一个目标,这就是促成重整的成功和企业的复兴。例如,在美国“在破产法院主持下的重整为最明智的财务选择的情况下,某些原则出现了。首先,债权人之间为从债务人那里获得支付或者行使在债权人财产上的抵押物处分权的正常‘勤勉竞赛’必须停止,以便维持现状,重整的裁定以及重整所应用的形式,只有在有合理的机会确定对所有的当事人最公平和最有利的调整时,才能作成。为了使债务人的事业被作为一个营运实体保存下来,同时对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进行重组,法院行使某些权力对于维持债务人企业的经济生命,通常是必要的。法律把这些权力授予破产法院,其中包括:⒈阻止有担保债权人、税务机关、不动产所有人和其他人夺取财产或者取消对债务人有利的合同;⒉允许债务人借款和为借款而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置与现有债权人的抵押权相平等或者优先于它们的抵押担保;⒊批准债务人在重整计划中提出的资本结构调整措施,包括延期还债认可书(extension),延期偿付权,债务削减(composition),债权转换成股权(exchangeofdebtforequity),以及可能为债务人以稳定和能够赢利的状态重返商界所必要的其他类似的财务调整;⒋在有关事实充分揭露以后,以及债权人就提交司法批准的最终计划发表实质性意见的表决程序以后,使那些不同意的债权人服从对多数债权人来说是可接受和有利的重整计划。”
『柒』 破产重整,盛泰集团即将迎来新生
最新消息,广饶县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将于2020年6月22日上午9点采取网络直播的形式召开盛泰集团等十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此次听证会涉及盛泰集团、山东铸盛华橡胶有限公司、山东盛世泰来橡胶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西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饶县忠益热工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青州德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饶县浩普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青州博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盛泰集团投资(东营)有限公司、广饶一泽商贸有限公司、广饶县太泰华贸易有限公司、广饶县鸿凯投资有限公司、青州市德瑞热力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会议将讨论投票表决盛泰集团等13家公司的债权处置事宜。
据了解,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在多方关系人申请和法院主持以及关系人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解脱财务困境,恢复生产能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盛泰集团破产,为了实现涅槃重生
盛泰集团在2019年7月,正式被广饶县人民法院裁定为破产重整,这一度成为2019年中国最大的轮胎企业破产案。
这家曾经排列在全球轮胎企业前50名的盛泰集团成立于2002年,主要产品有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高性能半钢乘用子午胎。现已具有全钢载重子午胎300万套、高性能半钢子午胎600万套、车轮200万套的年产能力。
小邦了解到,实力如此雄厚的轮胎企业之所以破产,是由于近几年受担保、资金链、经营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先前,盛泰集团曾公开表示,盛泰集团启动司法重整程序的决定,是为了实现企业的涅槃重生。
并且,盛泰集团承诺:遵循并延续现行的销售模式和销售政策,确保付款必定发货,符合合同约定的返利政策,三包政策一定兑现。
轮胎行业早有“起死回生”先例
事实上,在这两年经济下行压力下,申请破产重整的现象在轮胎行业屡见不鲜,这种“打扫屋子再请客”的思路,确实会助力企业重获新生,给公司注入新鲜血液。轮胎企业中也有不少通过破产重整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的案例。
如2018年8月初发布重组投资人招幕公告的山东奥戈瑞轮胎公司,在“破产”3个月后,奇迹般的“起死回生”,再次回到公众视野,并启动其年产量上百万套轮胎的产业线。
2019年7月15日,广饶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盛泰集团、铸盛华橡胶的破产重整。之后,盛泰集团发布公告表示,重整并没有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盛泰集团有很大的可能走出困境
而盛泰集团由于其尚存核心技术与业务,有了破产重组这个喘息的机会,相信有很大起死回生、走出困境的可能。并且,破产重组将企业压力变为动力,会推动企业今后健康有序的发展。
据行业专业人士称,轮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实际是上对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一种保护。像相关的司法诉讼、查封都会解除。而且,在破产重组期间,会停止计算利息,也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另外,企业破产重组也会推进行业的优胜劣汰。在未来,随着整合的进一步加速,轮胎企业破产重组还将继续上演,资源也有望得到更合理的分配,整个行业的生态,也将向着更健康的模式发展。
因此,重整对于盛泰集团等13家公司来说,是一件积极有利的事情。通过重整,盛泰集团等13家公司可以暂时解除债务危机。目前,盛泰集团的债权人会议马上就要召开,我们也希望盛泰集团等13家企业能够通过重整,摆脱暂时的危机,再度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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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破产听证会是在受理之前还是受理之后
您好,破产听证会是在案件受理之后,但是判决之前所作的。 对于应进行听证审查的案件,法官助理经主审法官同意后,安排听证时间和听证地点,并在诉讼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听证通知书由法官助理制作,审判长签发。听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应于听证三日前送达给参加听证会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下列破产申请一般应当进行听证调查: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重整申请; (二)债务人自行提出的和解、重整申请;
(三)涉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申请;
(四)涉及在全国、全省及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企业的破产申请; (五)其他需要听证调查的破产申请。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玖』 法院通知债权人召开债务人破产清算听证会,债权人怎么写书面意见
写明债权数额及债权产生经过和到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