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听证
⑴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六章 听 证
第三十七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的;
(三)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
(四)吊销已取得的检疫证单的;
(五)责令停产、停业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告知后3日内提出。
第三十九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的姓名、职务;
(四)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加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印章。
第四十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听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案件调查人、当事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六)决定延期、终止听证,宣布结束听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举行听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第四十三条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说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内容;
(四)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
(五)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证人询问;
(六)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结束后,应当将《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当场交当事人、证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上注明。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职务;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案件调查人说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和内容;
(六)当事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三)有新的事实需要调查核实的;
(四)当事人为丧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需要等待法定代理人的;
(五)当事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等主体变更事宜,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六)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程序终止: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听证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的;
(二)违反听证纪律,不听听证主持人制止,情节严重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
(五)当事人发生主体变更事宜,权利义务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
(六)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
第四十七条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提出书面意见,听证机构负责人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听证会笔录以及案件全部材料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除延期听证外,听证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听证的费用由举行听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⑵ 被处行政拘留的有没有权利听证为什么没有规定它呢
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拘留没有权利主张听证。另外,对处行政拘留的司法救济途径有二种,一是申请复议,二是提起行政诉讼。而法律规定的这二种途径已经完全可能解决当事人被处行政拘留后司法救济问题了。因此,不需要再规定听证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⑶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中,较大数额罚款是如何界定的
各地标准不一样,以上海为例: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财政部门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标准的通知》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沪府令35号)的规定;
现对本市财政部门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按《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执行,对个人是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3)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听证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⑷ 高院申诉再审,高院通知听证,请问听证和开庭一样吗
不一样。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
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即开庭审理)、生效裁判执行等基本阶段。
开庭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判(即判决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满足生效的条件后即成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组织听证程序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只要在法定的审理时限内均属于正常,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审理完毕,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时限,对于听证完何时再开庭法律上没有时限规定,由审理法院自行决定,但不能超过法定时限。
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4)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听证扩展阅读:
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是一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中国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听证:
第九十九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⑸ 违反出入境管理的应受何种处罚
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版、公务而出境、入境必须权依照《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出入境手续和证件,接受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等主管机关的管理。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伪造、涂改、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⑹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被公安机关处以三千元的罚款为什么不需要告知听证,求解释一下!
公安机关处二 千元以上的罚款,应告知有可以要求听证。
这个听证程序,是在告知笔录是一并告知的。
如果办理单位没有告知,则程序违法,你可以申请复议撤销处罚。
⑺ 违反了出入境管理法受到行政处罚会不会留下案底
这是肯定会留下案底的。
⑻ 行政处罚哪些可以听证的案件
听证程序是我国法律一项比较特殊的规定,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可以要求对案件的审理进行听证,当事人听证政策也有利于案件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体现了我国的法制精神,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于听证,那么,行政处罚哪些可以听证的案件?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听证申请人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义务
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昕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以上就是“行政处罚哪些可以听证的案件?”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有此方面的要求,小编建议大家可以先行咨询一下律师自己所涉及的案件是否可以听证、如果可以听证,有哪些注意事项、以及其他一些相关事宜。
延伸阅读: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没收非法财物需要听证吗?
哪些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程序?
⑼ 审理期间提出听证会怎么办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资格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⑽ 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被公安机关罚款,为什么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复议呢
首先要明确违法出入境管理法而被公安机关罚款是行政主体(公安机关)对行版政相对人(被处罚当时人权)的一种正当的、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次,要明确行政诉讼的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再要明确可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公安机关罚款是一个自由裁量的权利,你既然违反了规定,那罚款是必当的,但如果你觉得他罚款不合理(太多了),你认为该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则可以随时提起行政复议。而并不是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