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
❶ 我国关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1)公安机关对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六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❷ 公安机关对财务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诸多,主要包括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物的强制措施、对证件的强制措施以及对行为、场所的强制措施等。
对财物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收缴、追缴等。
(1)收缴。收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接收缴获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财物的强制措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一是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是赌具和赌资;
三是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是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是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是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2)追缴。追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追回缴获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的法律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追缴有两种情况,一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二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收缴和追缴的区别在于针对的对象不同,收缴的财物是涉案的财物,即非法财物;追缴的财物更明确地是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非法所得。
❸ 你对公安机关的建议,和意见
1、要搞好社区警务建设,培养好社区综治力量;媒体代表建议公安多与媒体合作,加强宣传工作,把公安民警的苦和累宣传出去,让社会理解支持公安工作。
2、党委领导真正关心民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身体上等几个方面关心民警;要求加快信息化建设,班子领导要真正起表率作用,带领全体民警奋发有为,从严治警要落在实处。
3、通过深化反电诈义务教育队的形式,更深入的开展反诈宣传,结合当前社会不断变化的手法,希望市公安局能掌握要领,更新宣传反诈内容和手段。
(3)公安机关对扩展阅读:
加强协作,做好宣传。要主动履行职责,积极发动群众,多角度、多维度加强宣传。推动打击防范宣传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人人防范,形成防诈反诈的浓厚氛围。
加强队伍建设。通过以党建带队建,将党的建设融入全局公安中心工作和疫情防控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范围,进一步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提升社会治安防控。开展社会治安大小整治行动,把警力最大力度摆到街面,做到白天见警察、晚上见警灯,提升社会治安的防控力度。
❹ 公安机关对证件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公安机关对证件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验居民身份证、扣留居民身份证、收缴居民身份证等。
(1)查验居民身份证。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对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核对的一种强制措施。
《居民身份证法》中规定了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强制措施。
查验居民身份证的适用对象是:①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②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③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④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⑤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2)扣留居民身份证。扣留居民身份证是指对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的居民身份证,由执行上述强制措施的有关机关予以扣留,待解除该项强制措施后再予以发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3)收缴居民身份证。收缴居民身份证是指将被决定逮捕、刑事拘留、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由有关执行机关收回扣留,待被释放时再予以发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❺ 公安机关对行为、场所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公安机关对行为、场所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行为、场所的强制措施主要是责令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和责令停业整顿等。
(1)责令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责令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责成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而被处以拘留的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的法律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2)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是指治安管理主体针对特定场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不按规定设置相应设备、设施等,令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营业予以整改的法律措施。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娱乐场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按规定设置包厢、包间、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❻ 公安机关可以对案件直接定性和判决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案件直接定性但是不能进行判决,判决是法院权力。判决公安机关在侦查之前要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受理,并在侦查完结以后以某项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此公安机关是可以对案件直接定性的,也就是决定以哪项罪名进行侦查和移送。
但移送到检察院以后,检察院进行审查后可以变更公安机关所定性的罪名,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程序瑕疵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具体侦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及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执行等;检察机关负责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及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等;法院属于审判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以及自诉案件的受理侦查等。
当然,如前所述,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权都在法院,只有法院有权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这是无一例外。公检法三家相互制约是现代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6)公安机关对扩展阅读:
《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权利规定: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两个特点:
一是具有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变更或撤销,如有错误,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二是具有强制性。判决生效后,执行部门有按照判决执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坚决服从,不能抗拒。
❼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不立案该怎么办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不立案可以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7)公安机关对扩展阅读
1、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2、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3、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❽ 公安机关的职责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公安机关的职业责任。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正式发布,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对警察执法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大家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尤其要避免因为不懂法而违法犯罪的情况。
第一、起诉意见书中必须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进行表述,对其在侦查期间的表现进行概括。
第二、提请批准逮捕书中要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不然的话,有可能会面临重写或者不批捕的情况。
第三、审讯将面临巨大变化,一不小心就会被认定会违法。草案规定,侦查人员讯问时,要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诉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这个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很多民警审讯的底牌。这项规定一出台,相当于我们在审讯时要把底牌亮给犯罪嫌疑人了,不亮违法,亮错了也不行,这个对我们的审讯方式,影响巨大。一些老民警用了一辈子的审讯手段,可能要失效了。
第四,深挖破案有了利器。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这下公安机关是真的厉害了。以后我们再深挖破案、再拉出来打进去,就更有底牌了。
刑诉法草案蕴含着很多新的执法理念,在越来越多的基层民警因为执法问题被查处的今天,更应该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
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其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❾ 公安机关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禁毒法》第3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