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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发布时间: 2020-11-28 12:18:40

行政机关负责人为什么不能出庭

认真做答辩、举证等准备工作行政机关负责庭应诉既履行律规定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秩序必须认真待、认真准备实践些行政机关负责面看面宣传专挑些胜诉握比较案件准备应诉答辩程认真待甚至完全依赖具体执员律师结导致庭审程于院提问准确答临阵慌乱进退失据凡事预则立预则废行政机关负责庭应诉目于化解行政纠纷于化解行政纠纷应准备若干化解案备庭审程根据相请求作相应应认真准备庭应诉保证庭审功基本条件 自觉遵守维护庭纪律行政机关负责庭应诉身份事告诉行政机关与原告诉讼程序律位完全平等行政机关负责庭应诉应自觉遵守庭纪律规范应诉行维护庭秩序行政机关负责能倚仗自级别身份现尊重庭官言行行政机关负责代表告应服庭指挥未经庭准许随意发问行政机关负责答问题应理利节能庭管理者自居引发相行政机关负责庭应诉意图质疑 敢于辩论、敢于化解矛盾目前些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案情熟或者担说错、表错态承担责任庭审程敢发言敢与事辩论沟通直接影响行政机关负责庭应诉效行政机关负责庭应诉代表家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必须敢于发声善于发声于行政机关依行使职权要理直气壮予维护;行政机关负责庭应诉作诉行政机关代表必须敢于化解矛盾善于化解矛盾于行政裁量权范围内事项既要注意维护家利益行政管理秩序要注意化解矛盾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事项要敢于表态敢于拍板;律明确规定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事项要谨慎表态慎重处理 自觉配合民院审理、调解裁判民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庭应诉根本目于化解行政纠纷行政机关负责应做遵守律表率自觉配合民院审理调解工作民院认定事实适用律规应自觉予尊重;民院提调解案应依、认真予应要自觉履行民院发律效力律文书民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履行义务应依及履行并引戒;民院行政机关既行政机关负责庭应诉工作员庭应诉零庭现象作司建议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待按复处理意见;于民院行政机关负责庭应诉情况作公告行政机关应确看待确理解其推进依行政积极意义 注意总结行政机关负责庭应诉经验教训行政机关负责庭应诉制度项具鲜明特色、实践行效优良诉讼制度制度既域外律照搬域外实践借鉴行政机关应认真总结庭应诉经验认真总结行政执存问题适行政机关负责庭应诉工作作治政府建设重要指标通项工作促使行政机关勇于负责、敢于担坚决纠作、乱作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严格规范公文明执深入推进依行政加快建设治政

Ⅱ 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是否一定要出庭

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不一定亲自出庭。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一般是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所以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不一定亲自出庭。

(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扩展阅读:

法定代表人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必须明确,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始终作为被告,这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

Ⅲ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出庭是行政机关的责任吗

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是法律规定的。目的加强行政机关的责任、依法行政

Ⅳ 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吗

你好,现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规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Ⅳ 新行讼法规定哪些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以下来八类案件,没有特殊情况,被自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Ⅵ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什么出庭应诉

1、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出庭应诉。

2、“民告官”近年来一直是热词,但“民告官”案件庭审中却“难见官“,鲜有被告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在过去的几年中,随着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于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应当出庭,在老版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无规定,而新的《行政诉讼法》是鼓励性和倡导性为主,并不作硬性要求。

3、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在第三条新增如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分管业务的副职。

4、要求负责人出庭应诉,首先体现对法律的尊重,对法院的尊重;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即对以前所谓的“告官不见官”现象的纠偏;对于行政首长来说,通过行政诉讼,让其真正了解本单位依法行政的状况,发现不足,及时纠正,同时提高其法律意识;还有利于直接化解纠纷。因为有些事情需要当庭表态,做决策。

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注意什么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注意事项:
认真做好答辩、举证等准备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必须认真对待、认真准备。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为了“面子”好看,为了“正面宣传”,专挑一些胜诉把握比较大的案件。在准备应诉答辩过程中,不认真对待,甚至完全依赖具体执法人员和律师,结果导致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法院的提问,无法准确回答,临阵慌乱,进退失据。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纠纷,对于化解行政纠纷应当准备若干化解方案,以备在庭审过程中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应对。认真准备出庭应诉,是保证庭审成功的基本条件。
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庭纪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的身份是当事人,是被告,是被诉行政机关,与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规范应诉行为,维护法庭秩序。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倚仗自己的级别和身份,出现不尊重法庭和法官的言行。行政机关负责人代表被告,应当服从法庭指挥,未经法庭准许,不得随意发问。行政机关负责人回答问题应当有理有利有节,不能在法庭上以“管理者”自居,引发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图的质疑。
敢于辩论、敢于化解矛盾。目前在一些行政案件中,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因对案情不熟,或者担心说错话、表错态而承担责任,庭审过程中不敢发言,不敢与对方当事人辩论沟通,直接影响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效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代表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公共利益,必须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要理直气壮地予以维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代表,必须敢于化解矛盾,善于化解矛盾,对于行政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既要注意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也要注意化解矛盾。对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敢于表态,敢于拍板;对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谨慎表态,慎重处理。
自觉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调解和裁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根本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纠纷。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做遵守法律的表率,自觉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调解工作。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自觉予以尊重;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应当依法、认真予以回应。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并引以为戒;对人民法院因行政机关既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又无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零出庭”现象而作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对待,按时回复处理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出的公告,行政机关应当正确看待,正确理解其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意义。
注意总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经验和教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优良诉讼制度。这一制度既无域外法律可以照搬,也无域外实践可以借鉴。因此,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总结出庭应诉的经验,认真总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通过这项工作,促使行政机关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Ⅷ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注意什么

1、认真做好答辩、举证等准备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必须认真对待、认真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纠纷,对于化解行政纠纷应当准备若干化解方案,以备在庭审过程中根据相对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应对。认真准备出庭应诉,是保证庭审成功的基本条件。
2、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庭纪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的身份是当事人,是被告,是被诉行政机关,与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规范应诉行为,维护法庭秩序。行政机关负责人代表被告,应当服从法庭指挥,未经法庭准许,不得随意发问。行政机关负责人回答问题应当有理有利有节,不能在法庭上以“管理者”自居,引发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图的质疑。
3、敢于辩论、敢于化解矛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代表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公共利益,必须敢于“发声”,善于“发声”,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要理直气壮地予以维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代表,必须敢于化解矛盾,善于化解矛盾,对于行政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既要注意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也要注意化解矛盾。对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敢于表态,敢于拍板;对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谨慎表态,慎重处理。
4、自觉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调解和裁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根本目的在于化解行政纠纷。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做遵守法律的表率,自觉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调解工作。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自觉予以尊重;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应当依法、认真予以回应。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并引以为戒;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对待,按时回复处理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出的公告,行政机关应当正确看待,正确理解其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意义。

Ⅸ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有哪些积极作用

(一)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领导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国现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决定了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一把手”出庭应诉,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法律和程序方面进行全面的掌握和考量。通过出庭应诉,可以促使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化依法行政意识,强化依法行政的责任感,从而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

(二)有利于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执法典范,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改进。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通常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旁听的比例较高,对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上直面行政相对人,平等地据理力争,据法力辩,也能更直接、更有力地促动工作人员改进工作,进而加快本机关工作作风的好转。

(三)有利于化解官民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尊重和对其合法权益的重视。在诉讼中,许多行政相对人觉得自己与行政机关“一把手”平起平坐,实现了诉讼地位的平等性,在心理上得到极大的满足,从而大大缓和了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有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另外,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对行政相对人存有异议之处耐心解释,对机关本身存在问题之处虚心改正,真正地从源头上化解了官民矛盾,能更好地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有利于法治政府形象的展示。以积极的态度出庭应诉,既是对群众和法律的尊重,也是法治政府良好形象的展示。行政首长作为被告出庭在社会上会造成震撼,产生一种效应, 表率作用明显。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行政机关尊重法律、尊重公众的做法会越来越多地赢得民心。

(五)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民告官却不见官”现象的存在,客观上给老百姓造成行政机关拒绝接受司法监督的印象,容易使行政相对人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从而产生寻求上访等途径解决问题的想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主动地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诚信政府的打造,而且对群众也是一种法制文明的宣传,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加快推进法治进程。

Ⅹ 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应当出庭,不出庭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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