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
A. 北京市如何深化内设机构改革
6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长专题座谈会,部署开展深化内设机构改革调研论证和过渡准备工作,研究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近期制定的《关于北京市检察机关调整内设机构分工优化职能配置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基于为下一步深化内设机构改革提供基础条件,做好过渡准备工作,从调整和明确现有有关业务部门的案件管辖分工、探索实行“捕诉合一”工作机制、加强强制措施检察职能的优化配置、明确司法办案部门与检察监督部门合理分工、完善有关配套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对调整现有内设机构分工、优化职能配置进行了部署安排,自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全市检察机关要在两年多来试点探索的基础上,坚持把握机遇、争取主动、顺势而为、发挥优势的总体要求,立足于过渡、放眼于创新,总结经验,继续探索,在认真研究制定深化改革方案的同时,以平稳过渡为基本考虑,紧抓机遇、抢占先机,为落实下一步内设机构改革任务做好充分准备、奠定坚实基础,确保落实各项改革任务水到渠成、平稳有序。
来源:澎湃新闻网
B. 中办发[2001]9号《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这个文件原文从哪里可以找到
可以直接通过学习网络搜索一下或到最高检官网上查找的。
C. 最高检察院和内设机构什么级别
最高检是副部级的,而其内设机构那么多,级别是不一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检察机关,成立于1954年,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同属中央国家机关序列,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 如何应对司法体制改革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时代性和有效性。一方面,更加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的交互性、平等性、参与性,减少灌输,增加实地参观、交流座谈、研讨辩论等突出受教育人群主体地位的方式。另一方面,尽可能减少学习教育活动的官方色彩,加大对各类青年社团的培育与扶持力度,引导青年检察人员自行组织开展形式新颖的教育活动,推动青年检察人员思想政治教育从“他塑”向“自塑”转变,让思想政治教育实现“喜闻乐见”基础上的“潜移默化”。
(二)建立专业化、职业化主任检察官选配、考评机制。一方面,在制度建设方面:人员选配上,对主任检察官定额定员,探索形成“突出能力、兼顾资历、能上能下”的选配机制。绩效考核上,建立与案件质量评查高度挂钩的年审制或季审制,突出对主任检察官执法实绩考核。职业保障上,设立主任检察官特殊职务津贴,畅通晋级渠道,规定主任检察官和某一级领导职务同等待遇,打通主任检察官选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正副检察长等的通道。另一方面,检察官培训上,应持续抓好法学理论水平、检察业务技能培训,重点加强办案组织协调领导能力的训练培养。实行主任检察官定期任职资格考试、任前培训、脱岗轮训,建立主任检察官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机制。
(三)区别对待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属性和人员身份属性。第一,尊重检察官意愿,合理安排其部门归属。第二,推动检察官精英化发展,在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任检察官的前置条件的基础上,真正实行检察官遴选机制,形成“通过司考也不一定能成为检察官”共识,让一部份符合任检察官基本条件但未能成为检察官的人员成为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第三,加大对司法行政人员参加司法考试的政策激励,创造条件使其达到转任检察官。第四,尝试在检察官职务体系外,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引入专业技术职称,适当提高非检察官人员的待遇。
(四)平衡检察工作与干警力量比例。应结合各地实际,出台相应政策,支持广大基层检察院运用犯罪学、社会学、社会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综合考虑管辖范围大小、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治安管控形势、案件多少等多因素,合理分配检察机关力量,使基层院案件数量、工作量与办案人员比例相对均衡。
(五)积极适应修改后诉讼法需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提升检察干警排除非法证据的审查能力和法律监督能力,加强公诉人的诉讼能力。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要求检察机关强化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全方位监督机制,更好发挥民行检察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因此,要求检察机关积极适应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检察队伍的素质、配套相关职能机构,强化干警对修改后诉讼法的理解适用,完善案件管理制度。
(六)尽快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针对目前基层检察院广大干警对主任检察官改革制度的种种疑虑,上级检察机关应多关心调研基层检察人员的疑虑和困惑,在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尽快出台相关改革细则。在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及落实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同时,充分考虑综合部门干警及专业技术人才的现实需求,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维护检察队伍稳定。
E. 如何推进检察机关的司法体制改革
实行检察官员额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本次推进会对进一步完善员额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科学合理配置检察官员额
一是要在全省范围内合理配置检察官员额。省级检察院要根据各层级检察院的功能定位和不同地区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坚持向基层检察院倾斜,对全省的员额进行整体规划,使检察官员额在全省检察院之间合理配置。
二是要从检察机关不同业务特点出发,把“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结合起来。同时要注意平衡不同业务类别检察官之间的员额数量,保持工作量大体均衡。
(二)合理设置入额条件、标准和程序
2016年6月26日上午,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批计入检察官员额考试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举行,来自该市22个检察院的1642名检察官参加了考试。
一要把握好入额条件。对于已经具有检察官身份的,只要符合确定的报名条件,都应该允许和鼓励他们通过遴选成为员额内检察官。
二要完善遴选程序。关键是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试考核办法。
三要重视遴选结果的公平公正。对入额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各地在符合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要保证结果的公平公正。
四要建立退出员额制度。结合完善检察官履职评价机制,对不能独立办案、办案数量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又离开办案部门的,要退出员额。
(三)员额制改革须正确处理好三类人员问题
2015年12月,重庆首批161名员额内检察官宣誓就职。
一是正确处理好领导干部入额和办案问题。入额的领导干部自己首先要带头直接承办具体案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二是妥善解决具有检察官身份的未入额人员的有关问题。不仅要在职业保障和薪酬待遇方面落实好相关政策,而且要考虑如何根据未入额检察官的年龄层次、自身意愿、能力素质等实际情况,为他们确定不同发展方向和新的定位,充分发挥作用。对于符合入额条件,但由于员额限制没有入额的,可先转任辅助人员,待有条件时再逐步择优入额。
三是充分调动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改革过程中,要重视加强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中央明确,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收入在实际操作中按司法辅助人员的政策办理。
发挥司法责任制的先导作用
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核心地位。各地检察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并细化《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把《意见》提出的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一)要全面正确理解司法责任制的内涵和要求
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从检察权的属性和特点出发,通过界定不同种类业务各层级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并建立相配套的司法责任体系。
(二)制定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
权力清单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础,其基本功能在于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职责权限。
权力清单的制定——
♢既要分业务类别,又要分检察院层级,逐步稳妥进行;
♢既要遵循司法规律,又要符合检察职能特点;
♢既要考虑如何放权,又要考虑如何监督。
(三)组建好办案组织
在确定入额检察官基础上,配备好辅助人员,组建办案组织是改革的重要环节。
一是明确检察官助理职责及法律地位问题。
二是在配备辅助人员时,要结合不同类型检察业务的实际、案件复杂程度,以能保质保量完成办案任务、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宗旨,并符合诉讼法的要求。
三是为保障检察官能够有效调动检察官助理的积极性,检察官应当参与或负责对检察官助理的业绩考核。
(四)处理好依法授权和加强监督制约的关系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既要强调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做实检察官的权力,又要强调加强监督制约,保证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有的省权力清单对侦监、公诉类业务放权相对多些,对诉讼监督类业务部分放权,对职务犯罪侦查类限制授权。有的省开始时对检察官授权的幅度较小,随着条件不断成熟逐步扩大授权。这些做法符合实际,可以继续探索。
同时,放权以后还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不少地方有一些好的措施,比如完善检察业务管理、流程管理,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责任评鉴、检察官司法档案制度等,各地可相互学习借鉴。
2015年6月,山东省昌邑市检察院对已经结案的10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专项集中评查。
(五)正确理解司法责任的认定
根据《意见》规定精神,对司法责任的认定,最重要的是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原则。实践中即使发生了错案,只要检察人员没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者没有重大过失的,不能追究司法责任。
认真抓好内设机构改革一些试点地区检察院已完成“大部制”改革。
四级检察院的定位和承担的任务不同,在内设机构设置上不能要求完全对应。根据中央政法委部署,最高检已制定了省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
(一)总体考虑
按照精简、务实、效能的要求,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整合内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二)改革重点
内设机构改革的重点是基层检察院,省市检察院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进行。
(三)改革思路
坚持机构设置重点向业务部门倾斜、人力资源重点向业务部门和办案一线配置。
科学设置办案组织、划分部门职责。要防止简单合并机构,影响检察职能整体发挥和检察管理改革的发展要求,影响检察业务专业化建设和不同职能之间的监督制约。
F. 检察机关“大部制”改革怎么改
关于务院机构改革案议主要议程: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2007民经回济社发展计划执行答情况与2008民经济社发展计划草案报告批准2008民经济社发展计划;审查批准2007央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央预算草案报告批准2008央预算;听取审议全民代表务委员工作报告;听取审议高民院工作报告;听取审议高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务院机构改革案;选举第十届全民代表务委员委员、副委员、秘书、委员;选举华民共主席、副主席;决定务院总理选;决定务院副总理、务委员、各部部、各委员主任、民银行行、审计、秘书选;选举华民共央军事委员主席;决定华民共央军事委员其组员选;选举高民院院;选举高民检察院检察;决定第十届全民代表各专门委员设立及其组员选
G. 请问哪位大神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后原来的厅局业务是怎么重新划分的。
在原先的机来构名称中,各地检察自机关内设机构有部、局、处、科多种称法。改革后,地方检察机关主要业务机构统一为“部”,实现三级院统称为“部”。
在业务对接方面,下级检察院与上级检察院主要业务机构设置原则上要对应。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种对应不是绝对的一一对应,毕竟上级检察院人员较多,下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院检察人员较少,不可能设那么多机构。但是总体上要求机构设置理念和思路对应,上级有机构,下级没有相应机构,但是可以设检察官专业化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与上级检察院的业务对应起来,从而保证上下一致。”
H. 检察院本身是检察机关,而纪检委又内设检察机关,组织部有内设检查机构。这样的话不是对一个案子重复审查
您的说法完全是错误的。我来帮你纠正。
1、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检察院和纪委。
2、检察院主查贪污、受贿达到判刑标准的案件。
3、纪委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纪委主要是进行党政纪处分。
4、比如一个人在单位用单位电脑看电影,或者开着单位公车外出旅游,这够不上判刑,检察院动用不了,这个时候就需要纪委出马,对其进行党纪处分。这个时候发现这个人不是党员,不能进行党内警告啊什么的处分,纪委处理不了怎么办?这个时候纪委的另一块牌子监察局就起作用了,监察局可以对这个人进行行政警告什么的处分。
5、纪委接到举报那个单位局长有贪污嫌疑,可以把局长带走进行“双规”,检察院若是知道纪委在查,就不会在重复审查了。
6、组织部内部的督查室只是一个科室,每个局都还有一个监察室的。
7、没有谁对最高检不放心的。只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
I.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责有哪些
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包括:领导决策机构、检察业务机构、检察管理机构。
一、领导决策机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其中,检察长是检察院的首长,领导检察机关的全面工作。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二、检察业务机构。当前,我国各级检察院内设检察业务机构不完全一致,一般设有以下业务部门:
1.控告、申诉检察机构。负责受理控告、申诉案件,处理来信、来访事务。
2.反贪污贿赂检察机构,即反贪污贿赂局。主要负责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3.渎职侵权检察机构。主要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4.侦查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侦查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等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对立案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实施法律监督。
5.刑事公诉机构。负责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和出庭支持抗诉。
6.监所检察机构。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内的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对服刑人员的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机构。负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机构。进行法律宣传,结合案件对可能发生犯罪的情况提出检察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9.法律、政策研究机构。协助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解决法律政策适用的疑难和重大疑难案件等问题。
10.检察技术机构。负责对案件证据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复核等。
三、检察管理机构。检察管理机构负责人民检察院的人、财、物的管理工作。一般包括以下机构:政治人事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财物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