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贫款
⑴ 国家扶贫款是什么情况怎么得到的,有假吗我想听听大家的意思。
无论是什么款项,免费的都不是容易得到的,如果你没有关系,来来回回跑好几趟你不一定能得
⑵ 国家的扶贫款哪去了
积极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001年扶贫工作进入新阶段以后,针对贫困人口分布呈现的宏观分散、微观集中的特点,为使扶贫资源更广泛地覆盖贫困人口,有关部门在全国确定了14.8万个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贫困村,覆盖了80%左右的贫困人口。目前,绝大部分贫困村制定了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规划。规划的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人口基本素质的社会事业建设;树立文明新风的精神文明建设;规范有序的民主政治建设;以班子建设为核心的村级民主制度建设。到2005年底,已有4.5万个村按规划完成了建设任务。在五年来的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过程中,新增基本农田640万亩,新增改扩建乡村道路66.6万公里,新增及改良人工草场1906.6万亩,新增教育卫生用房638.4万平方米,解决了1937.9万人、2512.2万头大牲畜饮水困难。预计到2006年底,全国将有5.7万个贫困村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整村推进扶贫规划是扶贫工作手段的创新。一方面,它促使各项扶贫措施进村入户,解决了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使广大贫困农民得益。另一方面,它为整合各方面的资金和力量提供了平台,也为贫困地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好形式和有效抓手。
整村推进扶贫规划坚持了以下做法:一是群众参与。目前在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总投入中,群众投工投劳占60%以上。二是先难后易,先安排最困难的村实施规划,先解决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严防搞花架子,严防搞形象工程。四是部门协作。根据"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整合不同渠道的资源。五是干部挂钩。凡是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的贫困村,上级有关部门要下派干部帮扶。(扶贫办提供)
⑶ 国家规定精准扶贫款是多少
我国现行扶贫标准是按照2010年当时的不变价为2300元计算。2014年脱贫标准2800元;2015年脱贫标准2855元;2016年脱贫标准3100元;2017年脱贫标准3300元;2018年脱贫标准3600元。
教育扶贫政策
1.幼儿园保教费减免。贫困在园幼儿据实减免保教费。(其中:公办幼儿园据实免除;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幼儿园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费补助标准给予等额补助)
2.义务教育阶段“三免一补”。贫困学生在据实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的基础上,为寄宿的贫困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3.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据实免除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标准为2000元/生.年。(分2—3档,最低1000元/生.年,最高3000元/生.年)
4.中职学生资助。优先将中职一、二年级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畴,标准为2000元/生.年。
5.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地方所属普通高校贫困学生优先评定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其中:国家助学金标准为生均3000元/生.年(分2—3档,最低2000元/生.年,最高4000元/生.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生.年。
6.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特别资助。从2016年秋季起,对全省2020年前入学的贫困学生,给予中职按1000元/生.年发放生活补助、全日制本专科给予4000元/生.年的补助。
7.教育扶贫救助基金。对户籍在本县(市、区)的贫困家庭学生,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基础上,仍存在与子女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予以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对确需超过救助标准上限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教助。
“雨露计划"政策
“雨雾计划”的资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已注册学籍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 (一、二年级)、高等职业教育(含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 (一、二、三年级)。
“雨露计划”的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中职教育连续补助二年,高职教育连续补助三年。每年分春、秋季两学期申请、审核,每学期发放750元,补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定点银行“一卡(折)通”直接补贴到户(学生)。
(3)国家扶贫款扩展阅读
贫困户和脱贫户识别有关事项
(1)识别范围
一是将农村人口、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的人口作为识别范围。
二是识别以户为单位,户口本为基本原则,共同生活为参考依据。
三是贫困户(整户或单人)因搬迁、婚嫁、外迁、死亡、新生、判刑收监、出国定居的人员要及时动态调整。
四是贫困户识别坚持以乡镇户籍管理为主的原则。
(2)贫困户和返贫户识别标准
一是国家标准:低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且“两不愁”、“三保障”未实现的。
二是市级标准:“四进七不进”
"四进":一是家庭人均纯收入未达到国家现行扶贫标准的农户;二是因缺资金有子女无法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农户;三是无房且自己无能修建的农户,或只有一套住房已经存在安全隐患,自己却无力修建的农户;四是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扣除各类政策补助后,自付医疗费仍然很高,导致家庭处于国家扶贫标准以下的农户。
"七不进":
一是当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户;
二是2014年以来购房或修建新房,或高标准整修现有住房(不含因灾重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或国家统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三是家庭拥有或使用享受型轿车、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农户;
四是家庭办有或投资企业,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农户;
五是家庭成员中有正式编制的财政供养人员、村五职干部(有重大致贫原因的村干部除外)家庭;
六是举家外出一年及以上,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
七是其他明显不符合扶贫开发对象标准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宣汉县人民政府-精准扶贫标准及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专栏-精准扶贫知识汇总
⑷ 请问现在中央下来这批扶贫款是指什么条件的,还是平均分配的,每个村到底多少钱
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绝对贫困指个人或家庭缺乏起码的资源以维持最低的生活需求,甚至难以生存。在测量绝对贫困标准时,一般只考虑为了维持身体健康而绝对必须购买的物品,并且,所购买的物品应当是最简单最经济的。相对贫困指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源,虽然可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但是不足以使其达到一个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通常只能维持远远低于平均生活水平的状况。
贫困户退出标准是什么
以户为单位确定脱贫退出,按照“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标准执行。
1、“一超过”指家庭当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2、“两不愁”指不愁吃,不愁穿。
3、“三保障”指基本医疗、义务教育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贫困户有什么优惠政策?
1、贫困户产业扶持补助
补助标准为4000元/户,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验收合格后兑现该项资金。
2、贫困户教育补助
①学前教育免收保教费;
②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教科书、作业本,享受寄宿生补助,小学生每生每期500元、初中生每人每期625元,享受营养改善计划,4元/生/天;
③高中教育:发放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的学生可领取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④大学教育:每人每年可获得4000元补助(其中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直到学业结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资助。
3、贫困户医疗补助金
①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医疗扶贫“十免四补助”;
②在区内住院治疗目前实行的是个人医疗费用“零支付”;
③2017年贫困户免收新农合费用。
4、贫困户民政低保补助
①重点低保保障标准为220元/人/月; ②一般兜底保障标准为120元/人/月。
5、贫困户建房补助
①危旧房改造补助:C级补助1.5万元/户,D级补助2.5万元/户;
②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自愿到朝天中心城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的,人均补助5万元;自愿在农村按统一规划自建的,人均补助2万元; 6、贫困户社保补助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一般贫困人员每人每年补助60元;农村低保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2.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每人每年由7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3.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一般城乡居民的报销比例提高5%。
今年起,以下情况将不能再领取扶贫补助
1、冒领、骗领扶贫补贴被列入黑名单的人,这些人有的是通过裙带关系冒领补贴,有的是通过制造贫困假象骗取补贴。
2、通过走访排查,申报领取扶贫补助的对象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是条件达不到扶贫线的,将不会给予建档立卡。
3、对于原领取扶贫补助的困难户进行回访,实现脱贫的农民不再发放扶贫补贴。
4、有劳动能力却无劳动意愿的农民,在扶贫过程中,对于有劳动能力又不愿意通过劳动脱贫的农民,不列入扶贫范围。
【相关问答】
1、什么是贫困户,贫困户有哪些条件?
【答】贫困户是一个泛称,指生活比较困难。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通俗讲就是吃饭、穿衣等日常生活有困难的,饮水有困难的,上不起学的、看不起病的、住房不安全、住房有困难的农户都可以申请进入贫困户。
2、贫困户和低保户的区别及补助方式和金额
【答】①现在大部分贫困户应该都被纳入低保户进行补助了。贫困户是一个泛称,指生活比较困难,国家标准是人均年收入低于683元的家庭。 贫困户没有专门的政府补助,逢年过节或者领导高兴时来慰问慰问,金额多少不定,又是还是其他物资,不一定是现金。
②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低保户是按月或者年,固定发放标准按时发放低保补助的。
3、什么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答】就是建立贫困户的相关档案,把贫困户的困难程度记录在案,并分发相应的贫困卡。
⑸ 国家对贫困户的扶贫贷款都有哪些条件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⑹ 什么叫扶贫款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⑺ 国家扶贫款是什么情况怎么得到的,有假吗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和省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和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规划和项目进行审定,分级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分级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 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 信贷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设民委、老区、以工代赈、扶贫专项: 民委专项重点用于全省16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主要由民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老区专项重点用于17个老区贫困县和重点老区县,主要由老区办和财政部门负责。 以工代赈专项重点用于10个国家贫困县以及城步、桂东、汝城3个延伸县,主要由计委 和财政部门负责。 扶贫专项(包括特困乡村专项、培训费、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重点用于全省31个贫困县,主要由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扶贫贷款扶持范围。中央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省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21个省定贫困县,适当照顾面上扶贫任务重的地方,主要由农 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扶贫资金分配坚持“稳定基数,适当调整,突出效益”的原则。即年度资金总 量的80%,按各地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程度确定,20%的资金根据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资金 情况安排。具体由有关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 一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各级投向贫困县 的扶贫资金要达到国家扶贫资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关地州市贫困县两级扶贫投入应达到国家投入资金的10%以上。 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并且积极投工投劳。 第九条 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必须坚持到村到户。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 村,优先落实到特困户。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集体经济,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 以工代赈资金要安排70%以上用于乡、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扶贫贷款要安排70%以上的资金用于解决与群众温饱密切相关的种养业项目,其总额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 村;省扶贫贴息贷款要重点支持贫困农民增产增收的项目。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应 核减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其核减的资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十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规划、论证和筛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经县地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项目库。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要先经有关银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项目,主要审核整体项目的投向和重点是否准确,产业布局是否合理,扶贫资金是否落实到村到户,贫困户是否真正受益。项目实施的具体组 织形式和方式要根据各地特别是乡村和农户的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财政扶贫资金、民委专项、老区专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民委、老区办审核,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由县(市、区)计委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编制项目计划, 经地州市计委初审,报省计委,并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 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中央扶贫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项目库中拟定当年项目计划,经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论证、评估,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扶贫办公室、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报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农业发展银行,经筛选、审查后,联合报省扶贫开发膘公室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在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协商的项目内选择尝批复项目。收回再贷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报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复后实施。 (四)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本地扶贫项目库中拟定 当年支持项目向县(市、区)农业银行推荐。县(市、区)农业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经地州市筛选、审查后,由地州市农 业银行审批,县(市、区)农业银行组织实施,项目报省备案;贷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批。 各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按当年各项扶贫资金计划的150%提出下一年 度项目意向。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 目,须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贫困县财政部门应建立专帐,设 立专户,核算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直拨。省、地州市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家扶贫资金到省后1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含省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贫困县。县财政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安排到项目。 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技术培训费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培 训要本着“谁贷款、培训谁、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注重实际、实用、实效,重在提高贫困农民综合素质,保证扶贫项目效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对使用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和国定贫困县商业银行扶贫贷款项目予 以,贴息。贴息要重点保证种养业项目以及特困村的相关项目。贴息资金实行定额包干,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专帐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资金管理部门、乡村一级经济组织对现有扶贫项目 要建档立卡,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岗位责任制。项目执行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并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责任状。项目批准单位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谁审批,谁负责。 第十七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对扶贫资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 收实行综合评价,主要考核指标包括:资金利税率、资金回收率、货款逾期率、解决温饱人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通过对指标的考核,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弥补企业亏损;(4)修建楼、堂、馆、所;(5)各种周转金;(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7)大中型基建项目;(8)购买小汽车等。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扶贫专项贷款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罚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准以贷扣息、预收风险保证金、以新贷抵旧贷;不准将扶贫贷款用于行政经费开支、炒买炒卖股票、债券。对贫困户贷款主要实行信用放款形式,对种养业项目实行按年收息;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贷款,适当放宽担保条件和降低自有资金比例。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可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准备费,由同级扶贫开发办公室掌握,用于扶贫项目的筛选、考察、跟踪检查、专项审计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开支。扶贫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有关部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从扶贫项目上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 审计,特别是贫困县审计机关要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日常工作并形 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 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资 金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以确保拊贫资金按政策专款专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