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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条例

发布时间: 2020-11-27 17:03:10

Ⅰ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的种类主要有多少种

根据2012年版(应该是最新版本),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共有15种,分别为:(一内)决议;(二)决定;(三)容命令(令);(四)公报;(五)公告;(六)通告;(七)意见;(八)通知;(九)通报;(十)报告;(十一)请示;(十二)批复;(十三)议案;(十四)函;(十五)纪要。

Ⅱ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Ⅲ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标题由( )组成。

【答案】ABC
【答案解析由易考吧提供】本题测查考生分析解决问题(公文标题正确撰写)能力。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故选ABC。

Ⅳ 党政机关公文指的是什么

党政机关公文是:

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公文主要文种有15个,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1、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4、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5、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6、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7、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8、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9、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10、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11、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2、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13、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14、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5、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4)党政机关公文条例扩展阅读:

机关公文格式

通用格式

公文的格式,分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共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18项要素组成。

特定格式

公文的特定格式是相对于公文的通用格式而言的,是公文通用格式的补充。如信函格式、命令(令)格式以及纪要格式。

Ⅳ 《条例》,《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公文共有多少种为什么

公文种类一共十五种,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规定就是规定,没有为什么

Ⅵ 国办颁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比较2000年国办颁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
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三、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四、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五、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
《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公文办理环节更加简明
收文办理环节增加了“承办”和“传阅”环节,对“承办”和“传阅”环节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发文办理环节减少为四个,将“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部分了,“用印”划分到“印制”部分了。
七、公文管理环节更加严格
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对“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也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对照两办的《条例》检查工文办理过程中的格式和办理环节,“公务员考试之路”新浪博客博主上海刘源老师还发现有很多与新要求不一致的地方,疏理之后发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提请公考考生注意:
1、明确密级及保密期限。经过定密程序定为秘密文件的,应当在文件上标注密级及保密期限,规范用语为“绝密”“机密”“秘密”。
2、明确紧急程度。有时审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安排布署工作发文时,要在文件上标明紧急程度,文件上的规范用语应标注“特急”“加急”,电报上的规范用语应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规范发文标志。《条例》中规定发文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对于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应有一个统一规定,是用发文机关全称,还是用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两字,必须统一。有时用发文机关全称,有时用简称加“文件”两字,让人犯疑。
4、落实签发人。在《条例》中文件格式部分对“签发人”有明确的要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5、规范文件标题。文件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在工作实务中,有时由于文件标题太长,文件上又有发文标志,往往在标题中忽略了发文机关名称,亟需规范。
6、规范文件落款。在《条例》第三章文件格式部分中,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的内容(“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在现实中因为要加盖单位公章,或文件头上已有发文标志,往往只署发文日期,没署发文机关,亟需改正。
7、规范成文日期。按照《条例》中的规定“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8、删除主题词一栏。在公文的要素上,《条例》中减少了“主题词”的内容,在以后制文时就需删除这一栏内容,同时还规范抄送机关和印发机关及印发日期: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9、严格上行文的报送程序: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至于文件的字体、字号、版式等,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Ⅶ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7)党政机关公文条例扩展阅读: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这是指向上级机关请示工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时,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其他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需要周知和支持的,抄送该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

这样既有利于事项的办理,又有利于上级机关和同级相关机关同时了解情况,提高指挥、决策的准确性,提高领导、管理、履职水平。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主要是为了明确主办机关的责任,防止推诿、扯皮。当然某些特殊情况或者跨系统的工作,需要同时向上级两个机关请示工作的,下级两个机关联合行文时,可以主送两个上级机关。

比如,省委、省政府联合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工作时,可以主送党中央、国务院;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与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国土资源部请示工作时,可以主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国土资源部。

“不抄送下级机关”,是指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等均不抄送下级机关。因为,本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大部分为未定事宜,有的还涉及保密、敏感或不宜向下级机关通报的事项,在上级机关决定前抄送下级机关,容易引起混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第一章 公文写作基础理论 第四节 行文规则

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关于附件的规定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序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本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修订。本标准相对GB/T 9704—1999主要作如下修订:

a)标准名称改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英文名称也作相应修改;

b)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

c)对标准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d)对公文装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e)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

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

f)进一步细化特定格式公文的编排要求;

g)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本标准中公文用语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用语一致。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国标准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房庆、杨雯、郭道锋、孙维、马慧、张书杰、徐成华、范一乔、李玲。

本标准代替了GB/T 9704—1999。

GB/T 9704—1999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9704—1988。

GB/T 9704—2012

(8)党政机关公文条例扩展阅读: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标准规定:

7.3.3 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7. 3.4 附件说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7.3.5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7.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

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7.3.5.2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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