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非法听证
① 公安机关作出没收10000元以上非法财务决定前,应当先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句话错在哪
1.“没收”错,公安机关无权没收。公安能进行的只有追缴、收缴,罚款
2.没有写明对象,只有针对单位才是1万,个人只要2千即应当告知听证。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听证的范围如下:
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② 没收非法所得是否听证 工资也算非法所得吗
工资当然不算非法所得
但如果是没收财产,就在其中了
③ 行政机关作出没收10000元以上非法财物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错 单位法人是10000,个人2000
④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适用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务吗
要看具体罚没数额是否符合该行政执法部门或当地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⑤ 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新行监字第27号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9月4日
⑥ 怎么办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执照
方法如下:
1、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2、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6)没收非法听证扩展阅读:
1、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