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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听证目的

发布时间: 2020-11-27 02:10:46

听证申请书怎么写

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请求听证的目的;
(三)申辩理由及其依据;
(四)申请递交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
(五)提交申请书的日期。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㈡ 民事答辩状要送达原告吗

需要送达原告,并在五日之内送达。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抗辩。

被告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抗辩书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抗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听证进行。

民事辩护有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对申诉(申诉)提出抗辩。二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上诉,被上诉人对上诉提出抗辩。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和上诉人的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者上诉人,被告或者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抗辩。被告和被告可以对原告或者上诉人的起诉、上诉的事实、理由、理由,以及请求的事项,提出有目的的抗辩,说明理由、要求,提出事实和证据证明。

这样,人民法院就能够充分了解当事人对诉讼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并阐述了对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的看法。

因此,被告有义务在法律期限内提出抗辩,这也是保护告知原告的权利。在实践中,司法人员还应严格遵守辩护的实施,被告在法律期限内没有提交,应视为放弃提交,被告超过法定期限提交的辩护,不再接受。

(2)民事听证目的扩展阅读: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

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

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㈢ 检察院举行听证会的目的是什么

因为宪法是效力级别最高的法律啊 修改起来自然要比其他法律严格 体现了宪法的权威
不过说实在的感觉宪法在中国效果不好啊 修改起来真没什么价值

㈣ 听证会的含义和作用

听证会,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等通过一定方式(常见为听证会)陈述意见,为立法机关审议法律法规提供依据的一种立法制度。该制度服务于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因而日益为学者和立法当局所重视。
听证制度设计的重要价值在于它所体现的一系列的功能。戴维.杜鲁门把听证的协调利益的功能与目的归结为“它提供一种准仪式的手段来调节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歧以及通过一种安全阀来减轻或消除干扰。”[12]在听证过程中,能通过听证的方式聆听各方面意见,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使得将一些矛盾充分暴露出来,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集思广益,为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以及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守创造条件。

而从目前大多数实行听证制度的国家来看,听证的功能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查明事实真相。正式听证具有准司法的性质,采用诉讼程序中双主对抗、主持人居中主持的结构模式。听证中,主持人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询问证人,控、辩双方可对证人质证,并进行辩论。这样,控、辩双方的证据在听证中都得到充分的展现,并就其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了讨论,有利于发现真实,为行政机关的决定提供基础。

2、保证裁决中立、行政结果的正当。作决定的人处于中立的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是程序公正最基本的要求。英国司法从17世纪以来,就有法官不得有自己个人动机的说法。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听证主持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法官或其他听证主持人具有法官的某些特质,如主持人由调查人员以外的人担任,适用回避制度,禁止与当事人单方面接触等。此外,行政程序法和其他法律还对其任用和地位加以制度化,从而保证了主持人的独立地位,也保证了裁决的中立。

3、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参与行政决定和行政决策,实现行政决定的民主。美国教授认为“程序的平等就是参与的平等,程序只为了参与者可预知及理性而设,而可预知及理性显然有用于保护任何当事人的自尊心。”在听证中,相对人有权得到听证通知,有权在律师的陪同下出席听证,向主持人陈述意见,提交证据,向证人质证,与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就行政决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其意见得以充分反映,从而平等、有效参与了行政决定的作出。

4、体现行政权——相对方权利的平衡。现代行政法治要求依法行政,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当进行宏观调控,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在此基础上,行政权的作用应当弱化,将原先存在的命令式、强权式的行政法律关系转化为现代的服务型、温和型的行政法律关系。表现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话,互相倾听,平等协商,行政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政府的引导和指导。而行政听证的方式使得这种行政权的特质得以凸显,从而更符合现代行政的要求,体现了作为国家权力的行政权——公权和行政相对人权利——私权之间的一种平衡,为二者之间寻找到了一个平衡的支点。著名行政法学者韦德说,行政法就是要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听证程序的设置也有利于实现行政法的这一主旨。

㈤ 社会听证制度的作用以及目的是什么

一,对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而言,听证制度的实施是公民参政权在行政领域的体现,使其意志在行政领域得到充分地表达、体现,这样会进一步激发他们的民主权利意识,弱化对行政权的疏远、恐惧的情感,从而也会提高他们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水平。

二,从经济学角度讲,有助于行政主体提高行使行政权的效率。虽然有人提出让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行为进行听证会影响到效率的提高,但据成本分析、最终结果看,听证反而从程序上保障了行政决定的易被接受性,易完成行政事务,最终提高行政效率。

三,从政治学角度讲,听证制度符合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根据人民授权理论,人民对政府直接式或间接式的授权,不仅是现代政府及公共行政合法性的唯一来源,而且是公共行政运作前提,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必须要遵行、体现民主原则、宪政原则。让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体现了这样的本原宗旨。

四,听证制度有利于树立“公开行政”的理念,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化接轨的需要。世贸组织是高度透明的国际组织,其规则主要就是行政法规则,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则,需要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场制度,排除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证自由竞争。让公众通过听证参与行政过程有利于构建这样的公开透明政府,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五,从整个社会角度讲,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通过听证程序参与行政行为,使其直接与行政主体对话、协商解决利益冲突,使行政行为公开化,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的进步、和谐。

㈥ 法院听证会有什么作用

法院保全的财产,案外人可以对该财产提出自己的主张,认为保全财产是自己享有所有权或者能中止执行的权利,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期限是执行完毕前。你是申请执行人吧?你参加听证可以对案外人提出的证据发表听证意见,认为案外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执行标的其享有权属。同时,如果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收到裁定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执行,这叫执行许可之诉;反之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案外人也可以在15日内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的裁定送达后,如果没有在15日内提起诉讼,该裁定生效。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起诉讼,则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发生效力。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实质就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最后,对于你提到责任由谁付的问题,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都由申请执行人自负。所以,申请执行人一定要认真对待案外人提出的案外人异议,赢的就能执行,输了很可能就不能执行了。

㈦ 目前,社会听证已成为各级政府在作出决策时经常采用的方法。听证于民的目的是

B 中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支持和保证人版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是中权国政府全部工作的根本宗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按照民主执政的要求,围绕“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大力加强行政能力建设。2005年2月经修改后公布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充分体现了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监督的民主精神。

㈧ 听证制度的本质是听证于民,其目的是为了什么

听证制度的本质是听证于民,其目的是为了
A.决策利民
B.促进不同利益集团之回间的妥协
C.促进民主监督答
D.促进政务公开

答案:A

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答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
(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答:1、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3、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4、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5、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6、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7、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答:--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几方面要求
答: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3、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5、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2、被处罚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3、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
民事责任,大多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责任的产生主要是通过合同、一般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事由。
行政责任,是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而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民对官的责任,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比如违反工商管理条例,特许经营规定等等。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个体的处罚行为。
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一种责任。只有触犯了《刑法》的犯罪行为才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判定是否有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是法院的专署职能,其他任何机关不能行使,非经审判,不能定罪。
4、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一:警告。
第二:罚款
第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第四:责令停产停业。
第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吊销执照。
第六:行政拘留。
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5、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6、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求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行政处罚中责令整改的适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9、一事不再罚内容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0、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1、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2、行政处罚的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3、行政机关告知义务的履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4、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5、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条件和内容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要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17、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18、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9、听证的适用范围,了解举行听证的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0、缴纳罚款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1、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2、逾期缴纳罚款的处理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4、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情形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6、违规自行收缴罚款的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责任追究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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