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听证
『壹』 召开了征地拆迁听证会,是否预示着就可以开始
您好!
您所说的”召开了征地拆迁听证会“,是在”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阶段、还是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阶段?
若是前者,不是:若是后者,则征地拆迁已经开始。
“发布征地公告”(注意:不是“发布拟征地公告”),是正式开始征收。
拆迁过程中,法定的程序: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发布征地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落实补偿安置后交付土地→拒绝达成协议、或拒交土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贰』 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迁人在各个阶段有哪些权利
一、知情权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
1、预征知情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批复结果知情权: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行政机关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农民;
3、土地补偿知情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并征询村民意见。
二、听证权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后,被征迁人均有听证权。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从590号令可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实践中,很多被征迁人也知道自己享有听证权,但不知道怎么行使,有些人认为即使举行听证会也是行政机关和村委会的一言堂,走个过场、形式而已,都漠视放弃了。
三、评估机构选择权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评估不是必经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据590号令的规定,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征收,其评估机构可能直接是由征收人私自指定,带来的后果就是评估出来的补偿和被征收人自己预估的有很大出入。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主动去行使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但如果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房屋已经被评估并且评估结果偏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享有异议的权利。即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以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在我们日常接待的咨询中,经常听到被征迁人遭受逼签等行为,对被征迁人家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及心理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以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被征迁人均可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复议和诉讼的行为包括: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影响被拆迁人实际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拆迁案有打官司需求的可以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央视CCTV12《律师来了》栏目金牌合作伙伴,创始合作人为周旭亮和任战敏。自成立以来,北京冠领房屋拆迁律师团队一直专注于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环境保护等领域。冠领律所遵循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客户为导向,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叁』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必须开听证会么
拆迁安置补偿 必须开听证会么?
昨日,南都记者从惠城区法制局获悉,为做好惠州大道马安新群段南侧绿化带项目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将于9月18日在马安镇政府召开相关听证会。
据统计,这是近期来惠城区第四场与拆迁有关的听证会。到底什么情况下举行听证会?安置补偿标准如何得出?南都记者就此采访了惠城区法制局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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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2/3以上村民代表弃权可不举行听证会
惠州大道马安新群段南侧绿化带项目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听证会,听证内容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两者合二为一举行听证会。
“不同性质的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听证会,召开依据有些不同。”昨天上午,惠城区法制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听证会,首先由国土部门根据调查摸底,将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放弃听证权利的,须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签名同意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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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拆迁户虽少但争议大的须召开听证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听证会,按照政策法规,在公示和征求意见阶段,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没有任何区别,不过,在判断是否举行听证会的依据上有所不同。首先,涉及人数较多的,比如隆生大桥项目、市民公园一期项目等都涉及到几百户的利益,城际轨道西湖段拆迁涉及到900多户,因此必须召开听证会,而人数较少的项目一般选择不召开听证会。
不过,虽然人数较少,但是对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存在很大的争议,此种情况下,应该举行听证会。
据了解,东坡祠复修项目虽然涉及到的人数比其他项目要少,不过,收集意见阶段,大家对征收补偿方案争议较大,因此,举行了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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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听证会后拆迁户意见的处理分类整理综合考量得出安置补偿标准
“听证人员的数量不是随便定的,按照要求,有一个比例,就是要达到所有被拆迁户的8%-10%。”该负责人介绍称,9月18日即将在马安镇召开的听证会,按照被拆迁户数,经过换算,最终确定听证代表共15人。其中,新群村、新乐村各推选1名村委会干部代表;被征收人代表13名,从拟征收范围内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房屋业主和承租人中产生。另外将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1人列席。
该负责人透露,会把收集上来的信息进行分类整合,比如补偿标准、回拨地等问题。根据问题,将集中国土、财政、征收等单位,进行研究讨论,对原来的实施方案进行修改,“比如说过渡时期的安置费,肯定会根据不同地点,有不同的标准,这就需要多部门提供信息作为参考了,市民公园一期的20元/平方米过渡安置费就是这样综合考虑得出的。”
『肆』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步骤是怎样的
经典维权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现在拆迁遍及,农民要想在拆迁中维权过程中获得满意的补偿,首先你得知道征收拆迁中程序,才能有效提高自己的维权效率。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你讲解农村集体土地中的征收程序步骤。
发布征地公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在明律师提醒:该点要注意公告的发布主体,只有上述规定的机关单位才有权发布。在实际的拆迁中,后期因公告主体不合格而引起的诉讼也有很多现实案件,这是被征收拆迁人要尤为关注的点。
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在明律师提醒: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听证是公民很重要的政治权利,尤其是在拆迁中,被征收拆迁人更应该着重行使权利。很多农民因为不知道或是不注重听证的权利,才让自己的房屋上利益糊里糊涂被侵占了。
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在明律师提醒:这里就开始涉及到被征收拆迁农民要签字的地方了。对于土地及其地上符着物的登记是对后期确定拆迁补偿的一个重要参考,这个环节农民在签字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一定要保证所登记造册的每一个字都与事实相符,切记不要出现“空白协议”的情况。
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在明律师提醒:公告以及后面的相关方案,是拆迁行政机构实施拆迁行动的依据。也就是说拆迁行政单位的一切拆迁行为都要围绕着公告和方案展开。这也会是拆迁维权的重要依据,被拆迁的农民首先一定要对公告有专业和深入的理解,其次就是无论是公告还是方案,一定要留有备份(最好能有原件),以备后期作证据使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在明律师提醒:这是关系到被拆迁人切实利益最重要的环节。该环节适用到被拆迁者个人身上,提醒被拆迁人一定要对自己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实际价值有个整体的把握。再者,就是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听证会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在整个拆迁过程中都是很重要的一个维权措施。
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希望对各被拆迁农民有帮助作用。
『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条例什么时候颁布的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葫政发[2010]12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移民安置
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移民安置
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
为切实做好青山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及移民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青山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保障水库建设整体推进,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依法确定补偿标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四)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五)依法办事,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主席令第28号)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1号)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四)《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五)《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
(六)《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
(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
(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辽政发[2009]110号)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省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经[2010]369号)
(十)《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7号)
(十一)《关于青山水库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意见》(辽水移局[2009]51号)
(十二)《关于青山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辽发改农经[2010]358号)
(十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征收农民宅基地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128号)
(十四)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征地补偿标准的答复意见》(2010年6月7日)
(十五)参照省内其他在建水库补偿标准。
三、补偿范围和补偿原则
(一)补偿范围
1、水库建设需征占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树木、青苗、专项设施等列入补偿范围。
2、2009年2月20日省政府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水库建设工程占地及淹没区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之前,在水库工程占地及淹没区内的实物量予以补偿,以后发生的一切实物量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搬迁及个人财产补偿
1、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根据其不同结构类型、质量标准等情况,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参照补偿标准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等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
3、大棚看护参照偏(仓)房的标准补偿。
4、青苗补偿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5、搬迁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6、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依照规定的标准征收并给予补偿。
(三)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1、市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县级人民政府。
2、农村移民在本县(市)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直接全额兑付给安置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自愿分散安置到本县其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与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3、农村移民在市内其它县安置的,与市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乡)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4、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移民区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接受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受地县(乡)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5、移民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移民,不再分配土地。
6、对于征地补偿实行长效补偿的按《青山水库部分移民实行长效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专项设施补偿
1、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回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矿山企业补偿政策及标准另行制定。
2、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市政府交给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16倍,其中旱田平均年产值1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菜田3000元/亩。
征收农民宅基地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对宅基地中种植蔬菜的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邻近菜地的标准补偿;对用于建造房屋和其它用途的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邻近一般旱地的标准补偿。
2、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补偿:
(1)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偿。
(2)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3、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二)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临时占用耕地,按占1年补2年,占2年补3年产值给予补偿。
临时占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三)个人房屋及附着物平均补偿标准
1、房屋及附着物平均补偿标准。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规定,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按照不同结构类型,质量标准的重建价格计算;农副业实施补偿费,按照原有设施状况、规模和标准计算。
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2、林木、果树平均补偿标准。
(1)林地上的林木根据树种和林龄按面积补偿(果树除外)。
(2)非林地(含四旁树和散生木及房前屋后树木)上的一般林木补偿按附表中的标准计算;常绿及珍贵树木补偿标准按一般林木补偿标准的3倍计算。
(3)疏林地林木补偿按非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计算。
(4)果树根据树种和树龄按株补偿。
3、其它没有列入可研报告及不可预见的附着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原则,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包干经费中自行解决。
(四)搬迁及过渡期生活到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包括移民搬迁运输、医药补助、误工补助、搬迁损失和临时住房补贴等。
2、过渡期生活补助费400元/人。
(五)农村集体经济补偿费
农村集体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与农村个人补偿标准相同。
(六)乡村企业单位补偿费
乡村企业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与农村个人补偿标准相同。搬迁运输按房屋面积80元/平方米计算。误工补助费按3个月平均工资补偿。停产补助按3个月利税的70%补偿。
(七)乡村事业单位补偿费
乡村事业单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与农村个人的补偿标准相同。搬迁运输费根据所需搬迁的具体实物量确定。
(八)公共设施恢复费
农贸市场按原有的实际数量和规模标准进行补偿。
(九)小型水利设施补偿费
小型水利设施是指国家投资建设的机电井、方塘、提水站等,根据水利设施实际情况及利用程度给予补偿。
五、移民安置
(一)移民安置方式
本市内移民集中安置(本地后靠集中安置、异地集中安置)、移民投亲靠友安置、移民进城安置、集中供养安置、移民买房安置、分散插户安置与上述方式相结合的长效补偿安置。
(二)移民安置政策
1、本市内移民集中安置。移民集中安置分两种形式:本地后靠集中安置及异地集中建点安置。本地后靠集中安置是指移民在淹没线外还有部分生产资料,对这样的移民通过在当地建集中安置点安置。异地建集中安置点安置是指移民在失去了全部生产资料,需要在异地建集中安置点安置。
本地后靠集中安置政策要求:
(1)由负责安置的部门在移民原居住地附近符合条件的地方统一规划宅基地,按抓号的顺序选择宅基地的地点。
(2)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对安置区的“三通一平”、子女就学、移民就医等统筹安排,确保移民有一个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3)集中安置点的建房标准由移民自行决定,并由移民自主建房。
对自愿集中安置的移民有以下要求:
(1)移民要服从统一安置地点的选择。
(2)移民不领取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它集体补偿部分。移民不领取实物量中电话、电视、水井部分的补偿费用,由安置区统筹安排。
异地集中安置政策及要求:
异地集中安置移民政策及要求与本地后靠集中安置相同。区别在于异地集中安置的移民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的所有零星树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2、移民投亲靠友安置。移民投亲靠友安置是指移民自己联系,自己协商,在亲友所在地进行安置的人员。
投亲靠友移民按《补偿标准》核算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解决移民生产用地和宅基地。
在户口迁出以后,将“两费”汇至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并为移民户一次性兑付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移民搬迁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移民自主建房。安置接收乡(镇)应按当地村民标准妥善安排宅基地,并按《安置协议》为移民安排耕地。同时,确保移民享有当地村民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一切待遇。
3、移民进城安置。移民进城安置是指移民自愿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一种安置形式。凡自愿申请进城人员,经公证部门公证,由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手续。
移民进城安置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农转非安置的移民应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能够以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对城市环境有较强的适应能力。
(2)农转非安置的移民一般应农村生产生活资料较少,能够较快进城安置。对于剩余土地资源较多且不能自行处理的,不予考虑。
(3)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及已经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家庭,可根据这些人群在城市的生活能力,考虑其进城安置。
满足以上条件且具有进城安置意愿的人员,必须出具由亲友或乡(镇)、村当地政府的担保协议,不再要求二次安置。
移民进城安置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一次性兑付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移民搬迁费和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
(2)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子女入学、参军、就医、就业等待遇。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比照我市失地农民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低保条件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集中供养安置。集中供养安置是指农村中的无儿无女并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年未满18周岁的孤儿,由乡(镇)敬老院及孤儿院进行安置的一种安置形式。凡自愿集中供养人员由本人申请,村里推荐,乡审核,县(市)里批准,签订安置协议,经公证部门公证。
集中供养安置的政策:
(1)一次性兑付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由接收单位。
(3)集中供养人员生活标准不低于政府制定的标准。
5、移民买房安置。移民买房安置是指移民通过各级政府组织或亲友联系自愿购买农村中长期在外务工、经商户在农村长期闲置的房屋,并且以上人员的土地资源已长期被别人承包或荒废,对于土地资源,县级政府可以采取征收土地资源的方式,把这些土地资源分配给买房安置的移民。
移民买房安置的政策:
(1)移民安置部门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安置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兑付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费、移民搬迁费、实物量调查中的电话、电视、水井部分的补偿费用。
(2)移民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的所有零星树木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3)移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之和是该移民户迁出地与迁入地耕地的差额部分。
(4)移民安置部门负责协调移民户的户口迁移事宜。
(5)移民享有当地村民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一切待遇。
6、分散插户安置
分散插户安置是指本市辖区内的部分乡镇、村、组,在第二轮土地调整时留有的部分机动地和小规模开垦治理的土地以及闲置的学校、企事业单位院落中进行插户安置的一种形式。
分散插户安置的政策:
(1)安置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享有所安置移民全额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解决移民生产用地和宅基地。
(2)由负责安置部门按建房进度为分散插户安置的移民兑付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移民自主建房的,由安置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按当地村民标准解决宅基地,按集中建点安置的标准划拨耕地。
(3)移民享有当地村民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一切待遇。
(三)人口确定
1、截止到与移民户签订移民安置和补偿协议时,淹没区内的下列人员可列入水库移民人口:
(1)凡淹没区内,在2009年调查时有正式户籍的农业和非农业人口;
(2)复员退伍、大中专院校毕业、劳教劳改回原籍人口;
(3)原籍在淹没区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劳教劳改人员,民办教师、在外地的中小学生,临时工等;
(4)按计划出生、合法结婚、依法收养的人口;
(5)凡嫁给城镇或非农户的农村妇女及其子女,无法迁入男方落户、户口仍在库区的常住人口;
(6)无子女的户主,确需招子、招女和正常因婚迁入库区的人口。
2、下列人员不列入水库移民人口:
(1)无房屋又无耕地的“空挂户”人口;
(2)插入老居民的非正常迁入人口;
(3)在当地居住无本地户籍的人口;
(4)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口。
3、移民户的认定:
(1)移民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薄为准;
(2)在户口薄上未体现分户,但实际已分户生活并符合正常分户条件、村民公认的,经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审核后可以认定分户;
(3)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给予认定;
(4)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老人和残疾人员可以与其赡养人或法定继承人合并立户。
(四)住房建设
1、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
2、移民可以选择下列建房方式:
(1)移民自行建房,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划拨宅基地,并负责解决基础设施和商业、娱乐等服务设施,将淹没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费按标准兑付给移民。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社会救济人口、特困户移民,可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2)由乡(镇)政府统一划拨宅基地,争得移民同意统一建造住房,房屋单价与补偿单价基本相同。
(3)移民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县(市)政府可将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宅基地补偿费支付给移民,不再划拨宅基地。
3、农村移民新建住房,宅基地的用地标准:
(1)安置地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2)安置地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
(3)安置地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
根据农村实际和移民意愿,可适当扩大宅基地面积,超出现有规定宅基地面积的部分计入承包地指标。
4、农村移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移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移民户除父母身边留1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按照移民户的认定原则准许分户的;
(4)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5、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五)优惠政策
1、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需办理有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简化程序,从速办理。
2、移民及其子女就学、招工和参军等方面应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3、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金,在新农村建设、农业开发、扶贫、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土地治理等方面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
4、移民安置区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移民安置优惠政策。
六、移民后期扶持
(一)扶持范围
后期扶持的范围是具有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对扶持期内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核减的后期扶持资金纳入当地项目扶持。
(二)扶持范围和扶持期限
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按600元标准扶持,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扶持方式
1、资金直接扶持。对于青山水库的原迁移民,按季度直接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个人。
2、项目扶持。按照国家有关移民政策,对青山水库的移民要继续从其它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加强基本人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按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以及各类政府性基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倾斜。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拓宽资金渠道,支持库区和移民集中安置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七、附则
以上移民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附件:青山水库工程征地及移民补偿标准表
主题词:水利 移民 安置 标准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
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6日印制
『陆』 农村房屋拆迁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从具体操作程序进行划分的话,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工作有发布《征地前告知书》或者《拟征地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利,向他们送达听证告知书;第三阶段工作主要有组织实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其具体程序如下:
流程
【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或《拟征地公告》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3]
材料组卷
按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文字材料】
1、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意见(附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控制性规划;涉及划拨供地的,附划拨用地项目名单)
3、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4、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意见(附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控制性规划,其中涉及划拨供地的,附划拨用地项目名单)
5、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
6、征地告知、确认、听证有关材料
7、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8、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承诺函(加盖市、县财政部门印章)
9、占用林地的,应当先办理占用林地审核手续
10、现场踏看表(见附件4)及影像资料
【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可用A4局部彩图,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3、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占地位置并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4、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并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实施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柒』 拆迁户有哪些合法权益
拆迁可能涉及到的权益包括:1、土地使用权、2、房产权、3、居住权、4、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回、5、交答通补贴、6、经济作物方面的权益。
1、土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企业和农民。
2、房产权:适用于拥有合法建筑的人和单位。对于个人来说,一般情况下,房产权指的就是有房产证。
3、居住权:适用于拥有住宅的居民。拥有住宅的居民如果与拆迁管理部门或开发商达成“回迁协议”,在拆迁之后回迁之前的这段时间里,拆迁管理部门或开发商有义务妥善解决居民的居住问题,可以提供临时住所,也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另外,如果达成的不是“回迁协议”,而是“房屋赔偿协议”,那么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居民购买到新的住所之前,拆迁管理部门或开发商同样也有义务妥善解决居民的居住问题,可以提供临时住所,也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4、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如果拆迁管理部门或开发商提供的临时住所距离孩子学校太远,应该同时提供交通补贴。
5、交通补贴:如果拆迁管理部门或开发商提供的临时住所距离有固定工作单位和工作场所的成年人的工作地点太远,应该同时提供交通补贴。
6、经济作物方面的权益:主要适用于农民。
『捌』 渾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听证公告什么意思
政府将会对公告地区进行拆迁,拆迁前对土地价格听取各方面意见,以后拆迁中将按听证确定价格执行。
『玖』 北京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有何法律风险
一、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五、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六、调查工作不细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这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
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一是遗漏项目,几乎每一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有的遗漏的项目还不少。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比较,如果标准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来找你。三是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导致拆迁户产生抵触情绪。
七、补偿、安置不到位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八、送达手续不到位
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一部分文书必须送达拆迁户,如领取补偿费通知书、限期腾地通知书、重建地抽签定位通知书等,都必须送达到位,拆迁户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在现实征地拆迁工作中,一部分拆迁户对征拆工作有意见,在送达这些文书时,他们往往不配合,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送达文书的工作人员有的采用留置送达方式,但送达回证上无在场人证明。有的当时找不到人就将文书放在邻居家里,叫其转交,送达回证上无当事人签收,也无其他记载或在场人签名证明。
上面就是摘选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最后想要说的是,关于征地拆迁的涉及的法律问题一般都比较复杂,建议你还是找专业的律师来详细的咨询比较好,毕竟这样比较有针对性,他们所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与阅历不是我们普通老百姓经历一次拆迁就能明白的,我老家拆迁的时候就是补偿一直不合理,我们还找不到相关部门究竟是哪里违法了,一直没能掌握的了主动权,实在是没法儿了就到北京找了几家比较有名的律所,最后选的是凯诺律所,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都挺负责靠谱的,有了律师的介入,一下就知道下一步该怎么走了,现在我们稳占上风呢。终于能松一口气了。
『拾』 新拆迁条例后政府可以直接实施拆迁吗
不可以。
为了防止出现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政强拆现象,新拆迁条例完善了尊重被征收人意志的规定。如在条例第11条中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新拆迁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曾经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需要有90%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对于这一条,当时许多地方政府的抵触情绪是相当强烈的。后来新条例正式出台后,这一条被拿掉了,代之以比较模糊的“多数人”。同时也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真正参加听证会的不光有被征收人,也包括公众代表,不能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在公众代表成员组成上做文章,对被征收人的意志进行恶意稀释。
要防止被征收人意志遭架空,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听证时,应认真落实我国听证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决策的科学、客观和公正,严防听证程序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