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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之前调研

发布时间: 2020-11-26 02:40:00

听证行政机关能再补充调查吗

案件查获后,经调查取证,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俞某拟作出没收卷烟的处罚。因案值较大,在作出最终处罚决定之前,该局按法定程序组织了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了新的异议。针对这些异议,调查人员能否再进行调查以补充证据?如果补充了证据,是否需要再举行听证?说法听证程序虽然具有救济的效果,但本质上只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程序,仍属行政程序。听证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目的在于查清事实、核实证据,难免会有新的异议出现,有的需要听证后才能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这是处罚作出之前的一条总括性规定,因此这里的陈述和申辩应包括听证程序中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取证时限为作出最终行政行为之前,听证后补充证据是合法的。
对于补充的证据是否应当再次启动听证程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关键看补充的证据在具体案件中的作用和价值,以及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影响,特别是案件的定性、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有没有变化。因此比较妥当的处理规则是,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补充的证据不改变原先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拟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等,可以不经听证而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应当向当事人作必要的说明;反之,行政机关应再次举行听证。作者单位:浙江省诸暨市烟草专卖局

㈡ 听证应当按照哪些顺序进行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条是对听证程序的规定。
1.关于听证通知
听证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当事人必须了解听证所涉及的事项,听证如何进行,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充分的准备。因此,在合理的时间前得到通知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程序公平的要求。通知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公告。关于通知的时间,本法规定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通知的内容除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外,一般还应包括听证所要涉及的问题,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
2.关于听证公开原则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这就要求在听证的过程中,允许公众,特别是新闻记者在场旁听。对于当事人来说,公开听证是行政决定获得其认可的基础。通过公开听证,即使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利于当事人,但由于该决定是通过公正的程序作出的,当事人也较容易接受并执行。对于公众来说,参与听证可以了解行政决策的过程,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公开听证,可以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同时也是对公众进行教育的机会。
如果听证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应公开举行听证。(参见第四十条)
3.关于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负责听证程序的进行。听证主持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对于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为此,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也就是说,听证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不能是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职能分离原则,是为了有利于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的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不将其调查时得到的印象带到听证程序中来,避免偏见。
为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本法规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主要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个人对案件的裁决结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丧失利益。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在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人享有指挥听证的进行,讯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的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4.关于举证和质证
(1)举证责任。在听证程序中,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审查意见,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证据、理由和依据。这是因为,首先,听证的内容不仅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和依据,还包括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本身。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然后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审查意见。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的职权,决定其在听证中应当负主要的举证责任。第二,只有行政机关对审查意见提供充分的证据、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了解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辩和质证。
对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听证程序就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的性质决定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过程中更多的是享有权利,而不是承担义务。因此,举证主要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另一方面,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际上掌握和控制着有利于自己的一些证据,在某类案件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往往困难较大,而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则比较容易。由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不仅符合公平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本案的调查取证,但应参与各方讨论,促使当事人阐明不清楚的申请内容,完善不充分的陈述,并对有关事实进行解释。
(2)质证。听证程序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不仅有提供证据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且还享有知晓和驳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的权利。质证是辨别证据真伪的有效办法,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又是听证程序中的一项必要的手段。但质证不能滥用,否则就会导致拖延时间,降低效率。因此,在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定质证的范围。例如,对于重复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需要质证;可以凭直接观察、测验或计算而确定的事实,不需质证;传闻证据不需要质证;等等。

㈢ 重大行政案件处罚中的集体讨论是在听证前还是听证后

案件较大在听证前要集体研究,听证后如有新的理由要变更违法行为,还要集体研究。听证属于特殊调查阶段。

㈣ 受理听证后能进行调查吗

就离厅静候,当然可以进行调查,要取静嘛

㈤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前办案人员向律师隐瞒关键证据等听证时拿出是否有效

听证前行政机关取得的一切资料,无论公开与否,只要客观、真实、和案版件关联、取得手段合法权都具有法律效率。
调查阶段办案人员不需要告知律师所有的案件相关证据资料,只须和当事人核对证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因为调查阶段取得的资料,不是所有的都会成为案件查处依据,也不是所有证据资料都会从行政相对人处取得,还有从第三方取得的有效证据。 只有进入处罚告知阶段后,确定的证据才是案件的处罚依据。
告知听证程序,正是处罚依据公开的一个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出示的处罚依据就是案件的正式证据资料。告知后如不是相对人主动提供,行政机关不再向相对人调查取证。

㈥ 听证会在决策之前还是之后 高中政治

听证会是在决策之前召开的。召开听证会的目的就是征求意见、感受民意,为决策做准备。

㈦ 听证未作出表示,公安机关最早可以在什么时间作出处理决定

【参考】(二)公开听证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在听证举行前申请撤回听证要求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听证机关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在举行听证前三日内以公开形式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公开。
这样推算的话,最早的时间应该是B,但我不确定,仅供参考。。。

㈧ 行政机关作出什么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8)听证之前调研扩展阅读: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是一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中国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听证:

第九十九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㈨ 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调查人员不出示证据怎么办

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调查人员是必须出示证据的,否则就是违规行为,你可以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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