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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律师

发布时间: 2020-11-25 23:26:06

❶ 什么机关可以监督律师请了律师不所为怎么办

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投诉

❷ 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权利的措施有哪些

请看解答:
一、转变执法观念,增强严格执行《律师法》的自觉性

严格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尊重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有利于完善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约,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全省检察机关要组织广大检察干警进一步认真学习《律师法》,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增强严格执行《律师法》的自觉性。

二、建立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机制,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一)切实保障律师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会见权。

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自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情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聘请律师的,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应将其所聘请律师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会见时检察机关是否派员在场,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看守所。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仍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应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及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聘请律师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看守所,不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审讯在时间上发生冲突的,检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以不中断审讯,但应当在审讯结束后及时通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权。

《律师法》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律师的阅卷权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全省检察机关要依法保障受委托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这些诉讼材料的权利。要结合工作流程和各地实际情况完善律师阅卷的具体工作制度和设施,明确律师阅卷的申请、时间、地点、摘抄、复制等具体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安排律师阅卷。

(三)切实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件需要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自己无法收集、调取的证据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该申请,对确属律师无法自行调取、且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检察机关应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收集、调取证据的相关情况应及时向申请律师反馈。已移送起诉的案件,遇有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检察机关应告知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四)进一步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检察机关除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外,在侦查和审查批捕阶段也可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律师意见,加强与律师的交流和沟通。对于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批捕和起诉阶段提出无罪、罪轻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与律师交换意见。

三、加强协调和监督,确保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

全省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执行《律师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发现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等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执业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律师所属的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个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需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层报省检察院审查同意,并在执行逮捕时向该律师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省、市检察院要加强对《律师法》实施情况的检查,严肃处理无理阻挠、刁难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对就个别检察人员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控告,统一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和处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检察院此前关于执行修订后《律师法》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层报省检察院。

❸ 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执业机构的关系

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执业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律师执业机构,律师执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❹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职业的管理和监督表现在哪些方面

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走访,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

二是加强对适用禁止令人员的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并根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执行方案。对于被禁止出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调查走访,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实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是严格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的程序和时限。认真核查社区矫正人员提交的外出、变更居住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村(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社区矫正人员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到期仍有外出需求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居住地变更涉及到具体执行机关的变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在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做好衔接工作。

四是要加强检查考核。司法所要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的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级管理,调动社区矫正人员发行的积极性。

五是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发挥基层组织、社区群众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家属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推广应用手机定位等信息技术实施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六是要健全应急处置机制。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参与群体性事件、实施犯罪、非正常死亡等情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对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应对有效。通过全面加强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

❺ 律师可以在政府机关调查取证吗

律师法规定,律师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但对于调查取证内容,要看其他法律有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没有作出限定的,律师是有权进行调查取证的。

❻ 有权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法院才有权为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指定律师

❼ 政府机关有协助律师的义务吗

镇政府机关没有必须要配合律师调查案件的义务,更何况案件与镇政府无关。
个人的家庭情况以及就业情况属于个人的私有资料,有些内容可以牵涉到个人的隐私,不要说镇政府可以不予律师配合,就是镇政府本身在没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都无权查询个人的私有资料。
发律师函与直接去咨询的效果是一样的,镇政府完全可以不与理睬该律师函。
《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阅读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无法定强制性,实际操作很难。 律师的法定身份是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由于你说的调取个人的私有信息,必须经过北调取部门的批准或同意才可以。
在司法人员调查取证时,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是无条件的配合,这不是因为证人有多高的法律意识,关键是司法者象征的是一种“国家公权力”;相比之下,律师调查取证时,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一是往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二是对律师无所畏惧,导致律师调查取证权不能实现。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❽ 公务员和律师哪一个更好我是一名机关

第一、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律师适用《律师法》等法律文件版的规定。
第二、公权务员工作可能更稳定,律师工作可能相对变换频率多些。
第三、公务员的每月工资收入比较固定,律师的每月工资收入可能变化较大。
第四、公务员的录用必须经过法定考试合格,律师的录用只要律师事务所同意即可。
第五、社会上一般的规律是,如果具有法学知识和经验,可以先当公务员,如果事业发展顺利,就继续当公务员;如果事业发展不顺利,就辞职当律师。
第六、公务员和律师,各有职业特点,各有优势和劣势,无所谓哪个更好。您喜欢哪个,哪个就是更好。
第七、综上,我的答复是:一是公务员和律师各有特点和优势,公务员的特点和优势是工作稳定、收入固定、录用程序严格等,律师的特点和优势是工作变换多、收入因取决于办案数量而不固定、录用程序简单等。二是公务员和律师,无所谓哪个更好,仅取决于您的喜好。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❾ 第二次律师见面律师应将委托手续交办案机关,这里的办案机关指的是什么立案的派出所吗还是什么

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侦查阶段办理案件的机构 是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案件的是检察院。审理案件阶段是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❿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有什么不同

公职律师是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 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可以是公职律师,也可以是专职律师,公职律师就只能进行法律援助,办案不能收费,但是国家要发工资,属于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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