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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参加入

发布时间: 2020-11-25 22:14:02

⑴ 法院传票一般要几天

我们知道,在诉讼活动中,法院需要向被告送达传票,告知其按专时应诉。那么,法院送属达传票后多久开庭,开庭的流程是怎样的呢?一般传票上会写明开庭日期的,最少也得三天前送达。开庭传票上有开庭时间,看看上面的开庭时间便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立案后,要有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的时间、给予被告答辩的时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通常在一个月后开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通常在一个月内开庭。具体还要看个案及法院的排期情况而定。法律规定的传票送达方式有很多种,常见的有:电话送达、司法快递送达、上门送达、公告送达。当然,法院在第一次发送传票给被告时,通常会先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书面传票。

⑵ 武威市里的天然气入户工程,每户收2000元的入户费,请问这个标准是如何定的,进行价格听证了吗

听没听证就不知道了·你哪里的入户才2000 我这里是4500的···要是管线超距 还得自己花钱铺管线的··

⑶ 贷款人妻子没例入执行人该怎么办,让法院也例入被执行人

贷款人的妻子没作为被告的,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是不能列为被执行人的。对此内,蕞高法容曾有明确的意见。
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

⑷ 为什么行政拘留没有纳入听证程序

行政拘留是行政强制手段,不是行政措施,何来听证之说?

⑸ 某市发改委就水价调整举行听证会。消费者代表提出要兼顾中低收入者的实际情况,最终初

答案B
本小题考查的是决策。市发改委就水价调整举行听证会是听证于民,决策利民,A、C、D不符合题意,所以选择B。

⑹ 事业单位面试分为哪几种题型

事业单位面试中,综合分析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为考查重点,求职动内机与拟任职位匹配性、计划组容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次之,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较少涉及。
综合分析能力为考查的重中之重,几乎逢考必有,其中哲理类题目与时政类题目比重相当。
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的考查是高频考点,考生需高度关注。
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也属于考查重点,考生需高度关注。从历年面试情况来看,自我认知、职业认知为测查重点。
计划组织协调能力虽不属于高频考点,但在历年面试中也曾涉及,考生应充分准备。
应变能力的考查偶有涉及,曾考查过误会质疑、意外事故等类型,既涉及群众投诉处理,也考查过意外事故应急处理。此外,考生对阻挠阻碍、争执纠纷、条件缺失、工作缺位等类型的题目也不能忽视,应全面备考。

⑺ 收到法院传票不出庭会有什么后果

不按照法院的传票出庭,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等你的,那么你的案件就会被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信大家字面意思都能看明白,就是在你不做任何辩护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法院会根据原告的证据和说辞直接判决,很有可能原告胜利。相当于不出庭,直接选择默认同意判决结果,被告不战而败。这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还是那句话,对方肯定会向着自己,说对自己有利的事,结果判决出来肯定对你不利,这直接导致了你的权利受损害。
有一般情况,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如果不到庭,是有可能采取强制措施的,就是把你抓去开庭,这个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规定表明,只有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适用拘传。拘传就是可以强制性,在开庭时间,把被告拘留在开庭地点,不过有个前提就是经过两次传唤,具体案件主要是指涉及赡养、抚养、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
很多人觉得,我躲着不接传票不就可以了,其实这个在以前真的是逃避的一种手段,不过现在法律已经修补了这个漏洞,送达手段是很多的,现在最先进的就是阳光送达,因为手机号现在都是实名制了,可以通过你身份证号办理的手机号给你直接送达,不信你不用手机,即使你手机也不用,还有公告送达,报纸上登个公告,也算送达了,不管你能不能看到,所以躲是躲不掉的。
还要给大家说明一点就是,现在骗子无处不在,利用法院来行骗的骗子也不在少数,传票就是他们惯用的伎俩,就是看准了人们对打官司的惧怕,利用这个心理来诈骗你们,不过对于假的传票,还是比较容易甄别出来的,法院的送达都是非常正规的,一般是通过电话送达、司法快递送达、上门送达或公告送达。辨别传票真假的方法很简单:询问法官或书记员姓名、电话、法院内具体领取传票的地点,并确认具体的领取时间等详细信息,给法院打电话或者直接去核实,真假立马见分晓。

⑻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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