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人的权力
❶ 违法建筑处罚听证,违法当事人有权利提出增加某部门人员参加吗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法建筑的处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六十三、六十四条。
❷ 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这里的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第六条财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内公民、法人或容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三)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撤销会计师事务所;
(六)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七)较大数额罚款;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事项。
财政部以及专员办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❸ 听证会是什么意思一般如何进行
一、听证会就是立法听证制度的俗称,是指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程序性强的特点。
二、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❹ 当事人的听证权力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❺ 什么是听证权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听证权就是参加听证会,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权利。
❻ 种子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种子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有:
(1)有权对种子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种子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❼ 听证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案件材料吗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可以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人代理参加听证。
3、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可以申请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4、了解、查阅听证议题的基本资料的权利。
5、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意见、质询、申辩及提供证据的权利。
二义务:
1、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
2、围绕听证议题准备在听证会上进行陈述的材料。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服从主持人指挥的义务。
4、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听证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5、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核对并签字盖章。
二、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掌握听证会的进程,视需要中止、改期、延期、终止听证。
2、有权就承办事项适用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双方举证。
3、有权决定听证关系人的陈述或讨论的结果。
4、有权维护听证会秩序,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进行处理。
5、有权提出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
6、依法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权,将与听证有关的决定的通知及其附属材料及时送达有关当事人。
7、应保障当事人有机制提出一切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观点,尤其要保证当事人能够自由地对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结果及法律依据发表意见。
8、听证会进行时应随时注意听证的目的,不使程序的进行离题或延滞。
9、根据听证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写出纪要。
10、保守与听证事项有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❽ 听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一般规章均将听证当事人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种规定是不全面的
第一,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在中国活动的机会越来越多,因此也可能接受中国行政处罚法的约束。如果其有可能受到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也应该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公民仅限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不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建议以后改为自然人将更加准确。第二,中国的个体工商户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对于给予其的三类行政处罚该如何确定听证程序问题,使用相对人一词将更为准确。
此外,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年龄条件
对于听证当事人的年龄条件,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据此认为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够获得执照,没有必要将听证当事人的年龄段限定为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是片面理解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许可证或者执照”。第一,根据劳动法以及工商登记的相关规定,只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不能获得工商登记;第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许可证和执照不限于工商登记,它包括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任何许可。例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对于该类许可,未成年人也是同样可以持有的。因此,将听证当事人的年龄界定在14周岁以上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的。
行政能力问题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一部分公民由于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要求听证和参照听证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未满18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进行听证活动这种活动时应该由代理人代表进行。但是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虽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应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该种人,应该由其自己进行听证活动。
听证当事人资格的转移
(1)自然人。自然人在听证过程中死亡,应该由其近亲属继续听证。但是对于自然人在听证过程中死亡,行政处罚是否应该继续进行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如果拟被处罚的自然人死亡,只有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才有可能继续进行听证活动。因为责令停产停业主要涉及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既然自然人已经死亡,许可证或者执照也就自然失效,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也就没有必要继续进行听证活动。该种观点不全面。因为行政处罚根据涉及权利的种类可以分人身自由罚、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纳入听证程序的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能力罚)、较大数额罚款三类行政处罚(财产罚)。其中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是典型的能力罚。而能力罚有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部分表现为与人的人身密切相关,如果本人死亡,该许可自然无效,如驾驶执照。对于这一部分和人身密切相关的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如果拟被处罚的公民死亡,行政听证程序应该终止。但是能力罚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不仅仅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还涉及到公民的财产内容,如专利许可。对于涉及财产内容的许可,如果自然人死亡,不允许其近亲属继续进行听证将非常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举行听证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明继续参加听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终止的,由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组织继续参加听证。没有权利义务继受者的,由行使撤销权的组织继续68法学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3期参加听证。如果企业被强令注销、撤销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参加听证。
当事人的国籍
虽然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涉外的行政处罚,但是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的相应处罚问题。行政诉讼法第71条也明确规定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领域内被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行政听证程序的三种行政处罚的,也应该享有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对等原则是同样适用的。
❾ 听证当事人的权利探讨
各规章普遍规定的权利是听证当事人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对于其它几项暂时还没有形成统一规定的权利,在今后修改中应该增加,以使听证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能够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利益。
听证当事人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当事人在行使申辩和质证权利的同时,必然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的看法,而对事实的认定需要依赖证据,因此,当事人必须享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复核听证笔录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7项规定: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是在听证过程中由书记记载的关于听证过程和听证内容的记录。听证笔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后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在某种意义上说,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唯一证据)。由于环境、设备素质等因素影响,听证笔录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考虑到听证笔录的重要性,一旦听证笔录出现错误,将对当事人极为不利。因此,应该赋予其复核听证笔录的权利。
对听证笔录提出删除、修改和补充的权利
该权利是复核听证笔录权的衍生权利,在当事人复核笔录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听证笔录确有错误、有所遗漏等情况,可以据此向听证主持人对听证笔录提出删除、修改或者补充,经听证主持人审核,认为确有错误,予以更正。需要注意的是有两点:第一点是提出删除等权利的内容限于当事人发言部分的内容;第二,当事人享有的是对听证笔录提出删除、修改和补充的权利“而不是”删除、修改和补充“的权利。听证笔录是听证机关对于听证活动全过程的记录,是听证机关行政权行使的产物,当事人认为听证笔录确有错误,可以拒绝签名,或者请求听证主持人对相关的错误内容进行修改,而不能直接自行删除、修改和补充听证笔录。
知情权
对于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各国普遍存在一种制度,那就是对于政府的相关文书和资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外,当事人有权通过申请的方式或者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了解。美国将该制度称为情报公开制度,日本称为阅览文书制度。中国虽然没有在宪法基本权利上明确该项制度,但考虑到人民主权原则和表现自由权利,各单行法和规章或多或少的都规定了当事人有权了解行政机关的相关资料。赋予当事人知情权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帮助当事人了解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理由,并进一步了解支持理由成立的证据材料,以便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能够有的放矢,更加准确的质证和申辩;另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使行政机关能够做到透明行政,最终做到依法行政。对于当事人的知情权的保护,急需加强的就是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救济,如果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可以赋予当事人以开示请求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情报公开诉讼,由行政机关证明该不予公开的材料是符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请求保密的权利
对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在听证会过程中获取的有关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秘密,当事人有权请求相关人员予以保密。如果发生泄密事件,当事人有权获得救济。也规定了书记员的保密义务,从而说明了当事人享有请求保密的权利。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11条第2款:听证记录员应当认真、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
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法律援助是指,对某些经济困难的贫困者或者残疾人、弱者等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国家对其减免相关费用,或者为69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3期法学其提供必要法律帮助,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公正的救济保障制度。法律授助的意义具体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1、保障有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2、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实现公正。4、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标志。法律援助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作为慈善事业的法律援助阶段;作为个人权利的法律援助阶段;福利国家体系中的法律援助阶段。
❿ 听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听证程序的设来定是通过公开的源、为法律所承认的程序,为听证当事人和第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听证前及过程中,听证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承担一定的义务。该权利和义务是与听证程序的本质联系在一起,都是为了保护听证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更好的行使权利。
由于行政处罚法没有对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作出规定,实际上将该项权力授予各机关自行决定。各规章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和对于听证当事人权利的理解,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首先,分析一下各规章规定的共同点和不同点,然后,将对各项权利做一个理论上的说明。各规章普遍都规定听证当事人享有:要求或者放弃听证的权利;要求回避权;可以亲自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听证的权利;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审阅听证笔录的权利。从字面上看,不同的规定主要有:听证当事人是否享有对听证笔录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权利(江苏),听证当事人是否有以工本价取得全部案卷副本的权利(深圳),听证当事人是否享有举证的权利,听证当事人是否享有最后陈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