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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十不准

发布时间: 2020-11-25 20:05:08

⑴ 劳动监察中劳动保障制度和公示的资料是指什么

劳动监察中劳动保障制度,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当事人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监察执法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示的资料是指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
“五公开”为:
(一)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公开行政处罚的程序;
(三)公开执法人员的证件;
(四)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不准”为:
(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在执法时从事非公务活动或在非公务活动时执法;
(三)不准以言代法或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向行政相对人索要或低价购买物品;
(五)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或其他物品;
(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七)不准越权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准私自处理、截留罚没款或罚没财物;
(九)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十)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或打击报复。

⑵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为什么废止

2014年4月来12日,公安自部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原因:上述规定是于1993年制定实施,同2009年实施的《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相关内容表述相一致或相冲突,在实践中已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公安部决定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⑶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十不准指什么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十不准:

一、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二、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三、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四、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

五、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六、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

七、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八、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九、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

十、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按党纪、政纪、警纪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1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2日

(3)机关十不准扩展阅读:

人民警察的职责与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⑷ 公安机关的“十准,十不准”是什么

“十不准”其他就不甚清楚了,好像各地有各地的标准。

一、违规携带枪支弹药、携枪(弹)饮酒、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参与赌博。

二、有警不接、处警不力、有案不查、放弃职守或拒不执行、消极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

三、非法使用强制措施、执法不当造成非正常伤亡或使用“白条”执法。

四、为违法犯罪提供保护、通风报信或说情、开脱,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五、非执法执勤时使用警车或将警车交非警务人员驾驶。

六、购买来历不明车辆,使用无牌、假牌或套牌车辆。

七、公务活动中故意刁难群众、办事推诿拖拉或违反规定办理证照。

八、违法违规罚没、收费、使用涉案财物或设立“小金库”。

九、到娱乐、休闲场所无偿消费或到外单位报销费用。

十、在考评年度内因工作不负责任被扣0.2分以上或被两次以上扣分。

⑸ 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价格工作创新不够,充分运用价格杠杆发挥作用不够。主要表现在: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宏观调控的高度进行预测和把握不够,习惯于用一些老办法、老手段进行管理,显得新办法少、老办法多;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性地开展物价工作还做得不够好,措施的力度不够大;开展价格调查研究的深度尚不够,缺乏战略性的思维和对策。因此,工作上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和高度性,发挥系统整体优势显得不足。

(二)部分党员服务意识不够强,办事效率不够高。主要表现在:精神状态不够佳,存在工作上安于现状,思想上不思进取,事业上无所作为;依法行政观念不很强,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够,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机关内部管理不尽规范,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不够好。主要表现在:机关劳动纪律时好时坏,有迟到早退现象,机关车辆管理公车私用督促按时足额交费不力;抓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方面缺乏计划性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三、具体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市物价局将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认真解决好价格工作创新不够,价格杠杆发挥不够的问题。6月10日前,制定出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绵阳发展新跨越的意见和各项价格工作制度。11月30日前,在价格管理、价格诚信、价格服务、价格检查等方面取得1—2项创新性工作成果。

1、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增强与时俱进的意识。要加大理论学习之风,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质量,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统领政治和业务工作,要完善落实周五政治学习制度和每季度一次的局中心组学习制度,开展价格知识、价格法律以及新兴科学技术手段等方面的知识培训;要建立干部学习档案,把学习情况作为评价、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通过学习制度的建立完善,努力把绵阳市物价局建成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组织。并将这一有效制度长期坚持下去。责任人:周仁贵、段启华;承办单位:机关党总支、局办公室。

2、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发展的要求和改革创新的精神来审视当前的价格工作,自觉地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作法和体制的束缚下解放出来,牢固树立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思想,牢固树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牢固树立执政为民和勤政为民的思想,用新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进行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体制的创新和工作方式创新,例如抓价格杠杆作用发挥、抓物价试点县工作、抓典型事例推广、抓农村物价管理、抓价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等,进一步深化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定规则、当裁判、服好务”的认识,深入研究价格工作的职能定位,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全面加强和改善价格工作,并长期坚持下去。责任人:周仁贵、段启华、潘波;承办单位:各科、室、队、中心、分局。

3、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推进绵阳发展新跨越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环境建设的要求,在6月10日前制定出绵阳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绵阳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主要内容:改革价格管理体制,减少价格审批事项,开展“价格诚信在绵阳”的主题活动;采取积极价格政策筹集建设资金,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整顿规范土地和建设市场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发展;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城市消费需求;加强价格法制建设,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在今后实施《意见》的工作中不断完善《意见》。责任人:周仁贵、段启华、潘波;承办单位:各科、室、队、中心、分局。

4、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6月30日前制定出台绵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在今后实施《意见》的实践中对《意见》进一步完善。其主要内容为:要进一步放宽适合民营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全方位发展;要加强收费管理,减轻民营企业的社会负担;要加强对民营经济价格行为的指导、协调、规范、管理,提供优质的价格服务;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责任人:周仁贵、段启华、潘波;承办单位:各科室、队、中心、分局。

5、创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扩大价格监督检查的覆盖面。要采取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办案的形式,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开展专项治理;要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强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执法回访活动,建立错案追究制度,逐步实行价格违法案件公开审理及查处、查审分离;加强12358举报工作,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和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等活动;要继续依法制止价格欺诈、价格暴利等各种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责任人:周仁贵、段启华、潘波;承办单位:各科室、队、中心、分局。

6、要继续转变工作职能,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价格管理制度和办法,提高价格工作水平。要改革价格审批制度,减少审批项目。要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政府定价集体审议制度、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制度、成本监审制度等四项制度,提高价格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要建立价格工作新闻发言人制度,确定绵阳市物价局新闻发言人,组成新闻发言人工作班子,加强对社会和政府关注的重要价格问题、重要价格政策、重要价格工作措施的宣传,树立物价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并长期坚持。责任人:周仁贵、段启华、潘波;承办单位:综合农价科、工价科、收费科、成本队、监测中心、检查分局。

(二)认真解决部分党员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效率不高的问题。6月30日前,制定出有关教育、人事、培训的考核检查办法;7月30日前,完善局机关各项办事制度,局机关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在近期有较大改观,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并长期坚持下去。

1、本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勤政为民和执政为民的服务教育,牢固树立“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的思想,一切对人民负责,一切为人民着想,自觉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规范自己的言行,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好务。责任人:周仁贵、段启华;承办单位:机关党总支、局办公室。

2、本着“利民、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六公开”工作,即公开执法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结果、公开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并将形成的政务公开内容在局办公楼以公示牌形式向社会公开,强化民主监督,增强工和透明度。责任人:周仁贵、段启华、潘波;承办单位:各科、室、队、中心、分局。

3、健全和完善鼓励干部学习的各种奖励政策,从2005年6月起,对在职干部参加各类研究生、本科、大专学历教育的,经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取得文凭后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加强岗位培训,适时通过举办培训政、研讨会、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干部素质,尤其是年轻干部的培育和锻炼,增强业务能力。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干部工作。责任人:周仁贵、李绍云;承办单位:局办公室。

4、加强作风检查,开展行风评比,实行行风责任制。每半年开展一次作风纪律整顿,适时开展对全局作风纪律情况的系统调研,每年开展一次全局作风评比,对作风较差的科室要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要安排待岗或到基层学习、锻炼。责任人:周仁贵、邓远安;承办单位:局办公室。

5、设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举报电话。制定实施首问责任制。推行“五个一”接待服务方式(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杯茶解渴、一把椅子请坐,一句热情问候、一个准确答复)。坚决制止公务接待生硬、冷漠、推诿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责任人:周仁贵、邓远安;承办单位:纪检室;6月10日前设立举报电话:2266340

6、进一步深化“党员先锋工程”活动,设立“党员示范岗”、“示范窗口”、“示范党组织”。责任人:周仁贵、李绍云;承办单位:机关党支部、检查分局党支部

(三)认真解决机关内部管理中的规范化问题。6月30日前,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7月6日前,抓好初步落实工作;7月30日前,机关内部管理达到规范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服务态度和上下班迟到及车辆管理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取得阶段性成果,并长期坚持下去。

1、进一步落实党员廉政责任制,抓好“三个重点、三个环节”的工作,规范机关各种公务行为。制定“七禁止”,即严禁下基层和管理对象打麻将输赢财物,或以任何形式赌博钱财;严禁到下属单位、企业报销各项私人费用;严禁接受、索要监管、服务对象和案件当事人的钱物,宴请或安排私人旅游;严禁开会、办班发放礼品、纪念品;严禁利用价格审批,发放证照、价格检查、价格认证等谋取私利;严禁以绵阳市物价局名义向企业、监管服务对象和下属单位收取各种广告、赞助等费用。严禁出具虚假的价格认证、价格评估、成本监审报告。责任人:周仁贵、段启华、潘波;承办单位:各科、室、队、中心、分局。

2、进一步完善机关人员管理,加强考勤工作,落实奖惩制度,建立考勤责任制实行每日签到与专人登记相结合办法,切实解决好劳动纪律时好时差的问题。责任人:周仁贵、段启华、潘波; 承办单位:局办公室、检查分局。

3、进一步改进车辆使用管理的办法,落实车辆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实行车辆集中停放,钥匙由局办公室集中管理,解决好公车私用的问题。责任人:周仁贵、段启华、潘波;承办单位:局办公室。

4、进一步完善机关内部各项工作运行机制,理顺各科、室、分局、队、中心的工作关系,规范价格行政行为,整合价格工作资源。建立和完善绵阳市物价局的会议制度、会签制度、主协办制度、价格宣传制度、集体审价制度、集体审案制度、成本监审制度等。责任人:周仁贵、段启华、潘波;承办单位:各科室、队、中心、分局。

5、抓好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队伍“十不准”的贯彻落实工作。责任人:周仁贵、段启华、潘波;承办单位:纪检室。

四、督查手段

(一)对以上整改措施,我们将定期对每一项具体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达到预期效果。

(二)以上工作凡在所明确的时限内未能解决或完成 的,局党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科室的责任,并限期落实和改进,同时将落实情况与个人、科室的年度工作业绩挂钩,在年终目标考核中作出相应的经济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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