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摄影
⑴ 刚去政府机关工作 领导交代我负责平时写作 给领导拍摄工作 我对摄影不是很熟悉 所以请教各位~
1、买个单反
2、看完说明书
3、买本书
4、拍1000张。
然后就有技术了。
⑵ 政府机关在招商会议中为宣传本地使用摄影家的拍摄的本地风景照片作为会议背景板素材是否需要支付使用费用
当然要支付费用。
⑶ 摄影常识光圈和快门组合的参数
照相机的镜头有一个控制透光量的装置,就叫光圈.光圈开的大,透光量便大;开的小,透光量便小.但只靠光圈还不能完全描述作用於软片上的光线 强度,镜头与软片间的距离也有关系,也就是和镜头的焦距有关系.焦距小光 圈离软片较近,光线的作用便较强.有一个名词--光圈系数,光圈系数是将 镜头焦距除以光圈的直径所得的值,用f表示.例如有甲乙丙三镜头,甲镜头 的焦距为50mm,最大光圈直径为25mm,则光圈系数是50/25=2 ,我们说它是f2的镜头;乙镜头的焦距为35mm,最大光圈直径为17. 5mm,光圈系数是35/17.5=2,我们也说它是f2的镜头;丙镜头 的焦距为100mm,最大光圈直径为25mm,则光圈系数是100/25 =4,我们说它是f4的镜头.乙镜头的孔洞比甲镜头小,但光圈系数相同, 於是透光到软片上的强度是一样;甲丙镜头的孔洞一样大,但光圈系数不同, 於是透光到软片上的强度是不一样的.所有相机镜头的光圈都已标准化,就是 f1,f1.4,f2,f2.8,f4,f5.6,f8,f11,f16,f22,f32等.光圈的功能有二:
1.控制光量的透入:光线透过镜头射到软片的强度是和光圈系数平方成反比,也就是相邻两级的光圈作用於软片上的光线强度有两倍的关系.f2是f2.8的2倍,f2.8是f4的2倍.
2.调节景深:所谓的景深,就是镜头对焦处前后所能成像清晰的范围,它镜头焦距,光圈,及被摄景物主体的距离有关,镜头焦距越短,光圈越小,被摄物的距离,景深越大清晰的范围越大,反之亦然.所以就光圈来讲,小光圈景深大,清晰细密的表出远近的明锐感;大光圈景深小,则可使主体突出,表现主体以外前后主题的模糊感.值得一提的是,若要前后景物都清晰,应使用小光圈,但以小到能涵盖希望的景深即可,不必过小,过小便会受到绕射的影响,反而降低其解像力!
摄影基本常识 (四)---快门
相机的快门是控制曝光时间长短的机关,快门经常处於关闭状态,已防装在相机内的底片露光,摄影时将它一开一闭,让透过镜头的影像光线作用於软片上。早期的座架式相机没有快门装置,仅备一镜头盖套在镜头上,取景对焦时取下镜头盖,套上镜头盖再装感光片,摄影时将镜头盖掀开一刹那时间遂即盖上。现在快门已进步到由机械或电子操纵开启时间。快门的功能有二分述如下:
1.开启时间的长短来控制透入光量的多寡。假若被摄体的明度和镜头的光圈 不变,快门开启时间长,作用於软片的光量多,快门开启时间短,作用於 软片的光量少。快门开启时间的长短叫做快门速度(Shutter speed)。为 便於调整曝光,镜头快门相机的镜头上装有快门速度调整环,焦面快门相 机(较普遍)的机身上装有快门速度调整环。在快门速度调整环上,将快 门速度分为若干级。为配合光圈调整曝光,每相邻两级的快门速度也是二 与一之比。所有各种相机的快门速度分级都以标准化,即 4, 2, 1, 1/2, 1/4, 1/8, 1/15,1/30, 1/60, 1/125, 1/250, 1/500, 1/1000, 1/2000, 1/4000, B, T。 快於一秒的快门速度的刻度只用 2,4,8...等分母数字表示,分别代表1/2 ,1/4,1/8.....,一秒及慢於一秒的用不同颜色数字标示。B为Bubble的缩 写,代表按下快门钮时快门便开启,放松便关闭。T是Time 的缩写,代表 按下快门钮时快门便开启,再按一次才关闭。
2.配合光圈曝光:摄影曝光正确,才能产生层次丰富细节清晰的照片。曝光 要正确,必须按照软片速度与光圈强弱,将快门速度和光圈适当配合。
⑷ 警察在处警、执勤时拍摄当事人言行是否涉嫌侵犯公民肖像权
属于执行公务,不侵犯公民肖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
一、弄清楚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基于以上两点,您所说的110民警在执行出警执勤公务时,摄像拍照是不侵犯公民肖像权的。
⑸ 政府机关需要摄影专业人士吗
可能性很小,机关对摄影的需求不大、专业要求也不高,报社、广电台、组织部门电教中心等单位偶尔会招人
⑹ 电视机关了,用手机摄像功能还看到红点,是安装有摄影投吗
电视机关了,用手机摄像功能还看到红点,是安装有摄影投不,你说的这种情况是有的。
⑺ 谁能列举一下,哪些建筑物或地点是不允许摄影的,例如政府机关,军事机构,金融机构,这样的。
公共场所可以参观 的 可以拍 有的特别提示不能拍的 就不行 军事基地 政府内部 电影院 呵呵 都不行哦
⑻ 无实体店的摄影工作室是否需要缴税
无实体店的摄影工作室也是要根据其税收核定来缴纳税款,即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税费。不符合缴税条件的不需要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8)机关摄影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⑼ 未经同意进行拍摄是违法吗
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
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9)机关摄影扩展阅读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肖像拥有权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肖像制作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
肖像人可以自行制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绘等;也可以委托他人制作,如委托照相馆、画室制作。如有人主动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则必须从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权。
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的一种,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经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自己的肖像;二是有权同意他人摄制、写生本人的肖像并无偿或有偿请求司法保护。
但是,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各国规定并不相同,大多数国家将它纳入版权范围内加以规定(如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少数国家则将它纳入人身权编章内(如我国等),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则据情予以保护(如日本、美国等)。
从保护层次看,各国规定也不相同,有些国家禁止擅自非法拍摄他人肖像,如日本,1967年在国铁田町电东区,一名国铁职员上班时洗澡,被铁路公安员发现,公安员欲将该职员裸体拍摄下来,双方发生争执后诉至法院,东京地方法院认为,公安员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对此案,法院认为:“在我国虽不能说肖像权已在实体人确立,但作为受宪法保护的国民权利中的一项内容,公民具有不经同意不被摄影、不被随意发表的权利……”而另一些国家则规定,未经同意。
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如意大利法律规定:“未经肖像人同意,肖像不得展览、复制或出售”,由于司法、治安、科教等需要,涉及公众利益的除外;也有个别国家将肖像权作为一种相似财产收益的权利去加以保护。由于对肖像权保护的模式不同,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就较为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