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机关
1. 现代立法机关的职能有哪些
一般来讲,立法学者们认为,立法机关的作用分为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也称为直按作用和间接作用)。主要作用包括:制定法律,监督政府,教育公众,代表选民(选区或国家),这四项作用也称为立法功能、监督功能、教育功能、代表功能。次要作用包括司法功能和领导选举功能。
立法功能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立法机关,因而它的主要职能就是制定法律。它通过运用直接或间接民主的形式把民众的意见和要求汇总起来,经过立法程序而制定为法律。制定法律是立法机关的主要功能,但并不意味着其他机关如行政机关不能在某些条件下行使立法方面的权力,从而具有立法功能。国家的法律是不同层次和不同方面的,其主要的和基本的法律按照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应由立法机关制定,但有些国家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次要法律,可以通过授权,让行政机关来制定。这样,立法机关的立法功能就会随着立法权的委任而转移出去一部分,这种转移只要适度,不仅是应当而且是必要的,就不会损害立法机关权威和地位,背离它的性质。
监督功能
孟德斯鸠在考察、研究了许多国家以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必然会导致腐败。行政机关也不例外。立法机关是民意的代议机关,受到选民的监督和制约,同时又负有代表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责任。立法机关的监督功能主要是通过行使质询权、弹劾权、通过预算权、人事同意权等权力来实现的。
教育功能
立法机关的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议员的教育。各国议员多为选举产生,其政治水准和文化素养参差不齐,有些议员被选入立法机关后,可通过讨论政策、审议法案、进行辩论、听证、质询、弹劾、表决等,受到教育,提高自己。
第二:对法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进行教育。法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无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社会组织,对与自己有关的立法特别关注。立法机关在审议这类法案时,如能公正、客观地摆事实、讲道理,阐明每一条款的立法理由,同时认真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要求和其他意见,无疑将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使他们明瞭整个立法过程、动机和目的,了解法案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原则和方法,看到或感到法案考虑或者体现了他们的正当利益和要求,必然会受到一定的教育。
第三:对公众的教育。现代的民主立法特别强调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强调立法机关若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应一律公开活动。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把立法机关的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等迅速传播给公众,使更多的人有条件及时了解立法机关的各项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若能真正代表民意,依法行使职权,秉公立法、弹劾、质询、听证、制定政策、审查预算、任免官员等,势必会树立公众对国家的信心。弘扬正气,宣传正义,针砭时弊,罢免贪官,都会为公众树立良好的道德与法律榜样,促使公众自觉地遵纪守法。美国尼克松“水门事件”的处理,日本“利库路特丑闻”的揭露等,都收到了空头说教所不能比拟的教育效果。
代表功能
立法机关是代议机关,无论是代表选民、选区还是代表国家,它都具有代表的功能。从一般意义上讲,立法机关更多地应代表选举它的选民或选区。这就要求,它要通过议员或其他人员、其他渠道,广泛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了解选区的情况,经常开展立法等活动,把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制定为法律,用法律和政策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真正体现并保障人民的权益。
2. 怎样实现机关管理的现代化
机关管理观念的现代化是以(C、高效化)为核心的。
机关工作高效化的基本含义是:根据当时当地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以最小的代价或成本,最好的质量,完成最多的行政工作量。
实现机关工作高效率的基本途径,大致有三个方面:
第一、树立极强的时间观念。
第二、追求行政工作的高质量。
第三、行政资源要厉行节约。
3. 现代地方行政机关的产生方式有哪几种
委任制.选任制 .聘任制 选举制
4. 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这一原则适用现代国家机关的职能活动吗
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 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现代国家机关的职能活动
5. 现代机关术
拉链上可以加锁,如果是书右测可以写名,贵重东西建议随身,现在课室一般都有色相头你可以去监控室看看,或者躲个地方埋伏也行,呵呵守株待兔道理
6. 简述现代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方式及其特点
设置方式: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国家审计的特点:
(一)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强
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单位,与被审单位在组织上无行政隶属关系;二是工作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与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的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是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的,独立编制审计计划,独立取证和审核检查,作出评价,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人事上的独立性。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与常委会任命。而且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这种人事安排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稳定性;四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经费及收入有稳定的来源,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经费是独立的,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承担,保证其执法的独立客观性。同时,按照《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拥有检查权,而且拥有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二)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大
一是主导地位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是依据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愿为转移的,构成了国家审计在整个审计组织体系中主导地区;二是审计立项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可以根据自我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也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事项,还可根据国家审计组织本身临时掌握的线索等,由此可见,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是以法定程度和自我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的,而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方面的左右和干涉;三是审查权限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既反映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表现出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因为在这种审计活动中,国家审计机关是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方式的运用或选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指导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活动中的配合情况尽管也影响着审计工作效果,但总体上讲,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四是审计处理上的强制性。就某一项具体的国家审计工作而言,在其最后阶段应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这些单位或部门应主动地、自觉地予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没有或不准备主动、自觉执行或协助执行审计决定时,审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使审计结果得到强制执行。
(三)国家审计的权威性高
一是规范国家审计行为的《审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把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经经济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审计法》是具体规定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以《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为依据,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在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法律。同时其他行政法律也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二是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根据《宪法》规定直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行政首脑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不受本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使国家审计具有代表行使监督权力的权威性;三是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不但可以对各级政府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监督,还可以对经济执法部门如财政、税专、金融、工商行政、物价、海关等专业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的特性,促使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仅可对微观层次进行监督,而且可对宏观管理层次加以监督。由于审计机关专司审计监督,不承担其它业务工作,与其监督对象无直接利害关系,居于客观公正的超脱地位,其监督工作更具有权威性。
7. 简述现代立法机关的基本权力
立法权限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各级国家机关如何划分立法权的问题。中国宪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修改宪法。在中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 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才能进行。二是制定和修改刑事和民事方面的法律。三是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一般是指各种组织法。四是制定和修改其他的基本法律,如选举法、国籍法和婚姻法等一些重要法律。
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权,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其立法权限可具体分为: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宪法和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8. 现代机关单位公章形状是什么
什么形状都有。
圆的,椭圆形的,方的,长方形的,棱形的,多着呢。
9. 现代官员的级别
中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规定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等
工资嘛...凭想象吧,基础工资都不高
10. 现代行政机关功能扩张的内在根源和外在表现有哪些
行政权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在其生命的整个过程中
都离不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成为影响人们生命、自由、
财产和国家安全、稳定、发展的一种几乎无所不能之物。
行政国家的主要标志是:
(一)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大量增加。以美国和我国为例,美国
在建国之初,联邦政府仅设3个部,行政人员为4479人,与美国当时
总人口的比例为1:1100。到本世纪,联邦行政部门发展到70多个,
行政人员增加到3,111,912人,与美国总人口的比例为1:80。我国
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最初设35个部委级机构,1954年增加到64
个,行政人员与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1:297;80年代初期,中央政府
部委级机构曾增加到100个,90年代中期,纯行政人员已达1042万,
加上其他吃“皇粮”的人员则达3576万,与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1:29
。
(二)行政职能大为扩张。在19世纪以前,国家行政职能通常仅
限于国防、社会治安、税收和外交等寥寥数项。而进入20世纪以后,
行政职能大为扩张。国家行政新涉及的领域主要有:(1)干预经济,
对经济进行调控;(2)管理国内国际贸易,国内国际金融;(3)举
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4)管理教育、文化和医疗卫生;(5)保
护知识产权;(6)保护、开发和利用资源;(7)控制环境污染和改
善生活、生态环境;(8)监控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9)城
市的管理规划和乡镇建设;(10)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和经营、管
理国有企业等等。
(三)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权的膨胀首先表现在行政机关对
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控制方面,如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19世纪以
前,行政许可和审批很少适用,即使适用,也只限于几个特别行业。
而到本世纪,各国适用行政许可和审批的行业通常达几十、甚至几百
种。此外,行政机关的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调查、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权同样大为扩张。不仅如此,在20世纪,行政权已不仅仅在
执法领域膨胀,而且大举侵入到立法和司法领域。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大为增长。在19世纪以前,西方国家一般
均奉行“无法律即无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很少有“便宜行事”的
自由裁量权。但到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迅速增长,议会对行政的授权很少限制,许多授权是漫无边际的。
行政国家的成因
行政国家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其最重要的原因有下述五项:
(一)经济的迅速发展。这种发展导致了私人对“公共产品”
(如公共交通、市政建设、社会保险、环境保护、市场秩序、反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规则等有形或无形产品)的大量
需求。
(二)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科技的发展和进步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两个结果:其一是立法权和司法权逐渐旁落行政机关。因为有关立法
事项和民事、行政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科学技术,而议会的议员、法
院的法官往往缺乏对相应事项、相应案件的专门知识、专门经验和专
门技能,故不得不越来越多地授权行政机关行使准立法和准司法职能
。其二是科技的发达和进步同时提出了对之加强管理的需要,如知识
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交易规则、知识产权争议的处理,等等。
(三)议会民主的衰落和普通司法单轨制对现代社会的不适应。19
世纪以后,由于政党制度的日益发展和多数党内阁对议会的控制,议
会民主日渐衰落。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成为徒具形式。至于法院,本来
是对行政权的一大制约,但自从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建立行政法院,
实行司法双轨制以后,普通法院对行政的制约功能大为削弱;由于现
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英美国家的司法单轨制到20世纪也难以为
继,加之普通司法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司法权越来越多地向行政转
移。
(四)帕金森定律的作用。根据帕金森定律,行政机构有一种自
我膨胀的内在动力,使得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的规模和人数一直呈正
增长趋势。
行政国家的异化
行政国家在给人们神奇地生产和提供了各种各样所需要的“公共
产品”的同时,也魔术般地生产出各种各样人们所不愿看到的副产品
。而且这种副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发展,以致于其有完全演变
成一个社会毒瘤的趋势。此现象即为行政国家的异化,其主要表现在
下述五个方面:
(一)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在现代复杂的社会、经济生
活中,人们为了保障民主、自由、人权,必须确立和维护相对稳定的
秩序,必须有强有力的行政权,行政国家正是社会对这种强有力的行
政权的需要的产物。然而,行政权过于强大,如果没有同样强有力的
控制机制,它又必然形成对民主、自由、人权的威胁,使议会徒具形
式,使法院听命于政府,使人民对行政官员心存畏惧。
(二)腐败和滥用权力。行政权异化以后,即在为公众提供“公
共产品”的幌子下,大肆为掌握和行使其权力的人提供“私人产品”
。掌握和行使权力的人运用权力为他们自己谋取金钱、财物,甚至美
色。他们本来是人民的“公仆”,但却以权力把自己塑造成“主人”,
将行政相对人作为自己任意驱使的对象。行政权的滥用和腐败,有时
可以达到令人发指的地步。
(三)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在行政国家的条件下,由于帕金森
定律的作用,行政人员增加,行政机构膨胀,机构之间、办事人员之
间互相推诿、互相扯皮。
(四)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当行政国家异化现象出现以
后,行政权行使的成本会成倍地增加,以至导致人力、财力、物力资
源的大量浪费。很多优秀人才的精力、才华并非用于事业,而是用于
处理机关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国家财政税收的大部分不是用
于经济文化建设,而是用于几百上千万公职人员的“皇粮”开支。
(五)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退化。行政国家往往与计划经
济制度和福利国家制度相联系。实践证明,计划经济和福利国家均不
利于培养和激励人的竞争精神和创新能力。在一切都有国家保障的条
件下,人们会逐渐养成依赖,甚至懒惰的品质,其生存能力会逐渐退
化,以至经不住人生道路上的任何风浪打击。
走出行政国家
人们制造行政国家,本来是为人的发展创造条件,但是,在其运
作过程中,它却一步一步演变成阻碍人的发展,甚至摧残人的魔域。
然而,人类怎么走出行政国家,避免行政国家异化给人类带来的种种
祸害呢?实践证明,人类走出行政国家,必须一步一步地走出,而不
能一步废除行政权,废除国家,其基本途径是:限制行政权;控制行
政权;转化行政权;以至最终使行政权消失,使国家消亡。
(一)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限制行政权。即让政府少管“闲事”
。现在政府管的许多事情本来是政府完全没有必要介入,没有必要管
的“闲事”,这些事如果让“看不见的手”去调节,会比政府管理更
有效,而且可以避免腐败和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耗费。
(二)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控制行政权包括事前控制、
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所谓事前控制,是指法律在事前为行政权的行
使规定一套实体准则,如行为条件、范围、幅度等,以控制行政权运
作的前提和标准;所谓事中控制,是指法律为行政权的行使规定一套
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如告知、听证、说明理由、职能分离、回
避、不单方接触等,以控制行政权运作的过程;所谓事后控制,是指
法律对行政权的行使规定一套事后监督机制,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等,以控制行政权运作的结果。
(三)加强社会自治,转化行政权。在现代社会,政府不是惟一
的公共体。“公共产品”除了可由政府提供外,还可由其他公共体———
社会自治组织(如行业协会、公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等)提供。而且,非政府的社会公共体行使公共权力,可
以避免或减少行政国家异化的许多弊端,如腐败、滥用权力等。因为
非政府的社会公共体更接近公民,公民可更直接参与其运作和更直接
对之进行监督。
可以肯定,行政国家只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历史阶段。这个历
史阶段将随着现代民主的发展和行政权的不断限制、控制和转化而逐
步终结,人类将走出行政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