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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搬迁名单

发布时间: 2020-11-25 01:39:33

A. 贫困户按国家政策搬迁原有住房归谁所有

自己的财产,永远属于自己的,虽然国家可能给了房子,但原房子未经法定征收、补偿程序仍为自己所有

B. 关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后的原住房问题

谁补偿谁所有。只能回答这么多了,更多的我也不知道了,你再问问其他人看他们知不知道。

C. 贫困户搬迁后原宅基地政府会收回吗

无论采取何种安置方式,易地搬迁贫困农户的原有住房要拆除,其宅基地由县(市、区)政府收回复垦。

D. 贫困户搬迁可以分户么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贫困户搬迁……?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要办理分户,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结婚或子女长大成人,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房屋等,符合条件就可以办理分户手续,祝你生活幸福!

E. 贫困户搬迁后土地归谁

土地本来就是国家的,如果贫困户搬迁,土地自然就归国家,由政府处理了

F. 对于易地精准扶贫户搬迁有没有人口数量限制

这个是没有人口数量限制的,符合条件的都可以搬迁,只是搬迁时间有先有后,依次进行。

G. 贫困户易地搬迁国家补助多少钱

异地扶贫搬迁(全称扶贫移民异地搬迁)项目,该项目以中央投入为主,地方适当配套,中省联合实施,补助对象为居住条件恶劣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贫困户,2009年以前实行整体搬迁与零星搬迁相结合,扶持标准为:搬迁每人补助1000元,每户补助5000元,即所谓的“1+5”补助政策,从2009年开始实施集中搬迁,不再安排零星搬迁,国家扶贫重点县每年省上安排实施2个村,扶持标准为:搬迁每人补助3800元,每户补助庄基费1000元,特困户每户再补助1万元(控制在点上农户的10%),但具体的异地搬迁补助有多少还要看当地政府的公告。

H. 我家2017年定性为贫困户,异地搬迁,现在又取消了,这样合适吗

取消贫困户是否合适,取决于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因为达不到贫困户条件,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参照《关于做好极度贫困户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点,认定程序:

(1)村级初选。由各行政村根据极度贫困户的“认定范围和条件”,确定本村极度贫困户的初选名单,经驻村第一书记和村“两委”干部研究确定后,填写《广西极度贫困户初选名单》上报所在乡镇。

(2)乡镇审核。乡镇对各行政村上报的极度贫困户名单进行汇总,开展“全覆盖式”核查,填写《昌平乡极度贫困户初选名单入户核查表》,并召开乡镇班子会议研究审核本乡镇极度贫困户名单后,填写《广西极度贫困户审核名单》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县级审定。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极度贫困户名单开展检查,并召开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1名组长主持)审核,确定县极度贫困户名单(极度贫困户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一户一策”帮扶方案,统筹各方面的资源,给予重点帮扶和特殊扶持),填写《广西极度贫困户花名册》,连同专题会议纪要一并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4)市级抽查、自治区备案。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县上报的极度贫困户进行抽查,根据抽查情况,按比例核减达不到极度贫困条件的户后,于2019年1月22日汇总上报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办公室备案。

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四点规定,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8)贫困户搬迁名单扩展阅读

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点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点规定,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1)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2)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3)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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