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
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八章 侦 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八章侦查的具体内容为:
1、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3、第三节,询问证人:第二百零五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
4、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二百零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5、第五节,搜查:第二百一十七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6、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7、第七节,查询冻结: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8、第八节,鉴 定:第二百三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9、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四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10、第十节,技术侦查: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11、第十一节,通缉:第二百六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12、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二百七十四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3、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二百八十四条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发布信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127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于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扩展阅读: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内容解读:
《规定》共14章、376条,其中新增107条,修改244条,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立撤案、侦查措施等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还对管辖、羁押、执行、特别程序、办案协作、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实施。
《规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任务。在此基础上,对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意见,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拘传、讯问期间的饮食和休息权,诉讼参与人的申诉、控告、复议复核权等方面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证据标准和取证要求,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提出了全面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明确了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具体要求,加强对讯问过程的实时监督;
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严格依法确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张)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处理尸体的规定
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的尸体可以领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专》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为了属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扩展阅读:
尸体解剖费用、尸体存放费用、尸体火化费用的承担:
公安局决定尸检的,费用由办案机关支付。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人支付。但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相同的,鉴定费用应当由办案机关支付。
尸体被害人遗体的存放费用和火化费用,应当由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支付。被害人近亲属接到公安机关遗体的通知后,逾期拒不执行的,遗体的存放费用和火化费用,应当由被害人近亲属支付
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侦查终结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扩展阅读:
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是:
(1)犯罪事实、 情节清楚。
(2)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实。
(3)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终结的案件,负责侦查的人员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对于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写出“起诉意见书”。
对于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应写出“免予起诉意见书”;对于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羁押中,应立即予以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时,亦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免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❹ 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怎么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如果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有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当事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投诉举报,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七章 立案、撤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扩展阅读
1、刑事案件立案后的撤案,不是受害人或当事人申请就可以撤案的,须办案机关依法、按程序作出撤案决定才能撤案。
2、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而对于公诉案件,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7令)第18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具有立案权利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多少条为初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任务。在此基础上,对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意见,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
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基础上,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拘传、讯问期间的饮食和休息权,诉讼参与人的申诉、控告、复议复核权等方面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
加强对讯问过程的实时监督;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严格依法确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7)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扩展阅读:
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刑事案件的侦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外,大量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预审、收集证据直至侦破案件、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真相等任务。
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收集证据直至侦破案件、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真相等诉讼活动,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问明情况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时间
这个问题非常复杂。首先是刑事拘留,拘留后一般会逮捕,逮捕后侦查期限2个月内,2个月不够的话,容根据情况经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延长后侦查完毕到检察院,检察院期限是1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认为事实不清可能退回公安补侦,补侦限于两次,每次1个月,每次补侦完毕到检察院,检察院重新计算自己的办案期限。下一步到法院,法院一般两三个月,期间,如果争议很大,检察院可能要求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最多两次,一般,检察院自己不去取证而会要求公安机关补查证据。这还不算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发现新罪,发现新罪,重新计算侦查期限、、、、、、、。总之,非常复杂。
总而言之,法律对程序上的时间是有规定的,但规定本身有弹性,这也是由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决定的。法律是要解决办案实践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这,不是一个数学问题。
实践中,一些大的案件,比如人数众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几年法院都没有下判决。公检法对办案时间有时候遵循的并不好。
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步骤
最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内容是: 刑事办案程序
1、立案。指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按照规定,侦查期限为2-7个月。
3、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4、逮捕。法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逮捕。逮捕时应出示逮捕证。对于经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5、审查起诉。按照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