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听证
❶ 管辖权异议的相关处理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❷ 离婚纠纷管辖权听证后什么时候出裁定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权利,听证后,法院随时会做出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❸ 管辖权异议需要听证吗
不需要,法院自会裁定
❹ 土地纠纷听证流程
此纠纷应在国土部门和管辖范围之内,一般听证时是需要告知,本人申请。由政府法制部门主持,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举证辩解。
❺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给予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主要特征】①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表现;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或外国组织;③行政处罚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违反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④行政处罚以存在违法事实为前提,不一定要求有损害结果。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行政处罚的原则有:①行政处罚法定原则;②公正、公开原则;③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⑤行政处罚不替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依法进行,它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①行政处罚必须由有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国家机关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加以设定;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③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定依据,并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都必须公正公开。公正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指行政处罚既是制裁违法行为的手段,也是纠正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的一种方式。这一原则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所享有的行政处罚程序权利要予以保障,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处罚不代替其他法律责任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而该违法依法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不得因其受到行政处罚而减轻或免除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它包括以下要求: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而其违法行为如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赔”;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警告】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书面谴责和告诫。警告具有惩戒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口头批评教育,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警诫,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或虽有违法行为但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情形。
【罚款】即行政罚款,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对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强制收缴一定数额的款项,以减损或剥夺其一定财产。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它与罚金不同:罚金是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判处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有贪利动机的犯罪。罚款也不同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种,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保障手段。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收入和所得收归国有。
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将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得的收入和所得,而后者是指违法行为人所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或其他业务活动。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业务活动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对国家、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目的在于限制违法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业务活动。它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收回或注销违法行为人已取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凭证,从而禁止其从事与该权利或资格有关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取消或剥夺违法行为人原享有的某种资格或权利。它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中止违法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在一定时期内留置其许可证或执照,待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后再予以发还,其目的在于限制违法行为人原享有的某种资格或权利。
【行政拘留】是指特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实施行政拘留的机关只能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且由人民警察执行,其他行政主体或个人不得为之。行政拘留只对自然人适用,拘留期限有严格限制,法律规定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机关和监狱等执行的暂时限制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的人实施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除了以上六种行政处罚外,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形式。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不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包括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二是如果法律对某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未规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除外。
【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二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未规定行政处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除外。
【部门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也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也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指有权适用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权,但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指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它们是最主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是指由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有关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处罚权的某一行政机关。这种由某一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称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必须具备一定条件:①必须由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行政处罚专属管辖的规定,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机关,但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这种授权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经法律、法规授权;②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③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接受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有关组织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以下规定:①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委托,不得自行委托;②行政机关要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③行政机关必须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④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⑤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⑥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条件】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的权限分工。影响行政处罚管辖的因素主要有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的级别、行政机关的职能等,因此可以将行政处罚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别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权限分工。违法行为地从实施过程来看,包括违法行为预备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行为结果地。这三个地域通常是同一地域,但有时可能是不同地域。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域管辖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权限分工。依据一般管辖原则,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受理行政违法案件的行政机关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犯罪,2001年7月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活动。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般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决定是否从轻、从重、单处、并罚以及与其他措施并用等。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了运用行政处罚方法外,还应结合其他措施,才能更好地达到预防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目的。为了弥补某些行政处罚方法的不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形式可表现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治理等,其本身不是行政处罚。
【一事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
【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实存在,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某些有违法行为的人不予追究行政责任。不予处罚的情节是: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较低的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处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对一个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同时触犯刑事法律规范构成犯罪并已经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人民法院在给予刑事处罚时,应当将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将罚款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指行政机关追究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步骤、形式、时限和过程。《行政处罚法》区别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一般和听证三种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一般规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作了基本的规定: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二是有法定依据。
【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①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②确认违法事实,说明理由和依据;③告知权利: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⑥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基本程序,具有程序完整、手续严格、适用广泛的特点。一般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骤: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决定;送达。
【立案】立案即案件的成立,是指行政机关对有关材料或行为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行政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依法决定列为行政处罚案件并开展调查取证的行政程序行为。虽然《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写明立案程序,但这一步骤不可缺少。【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进行核实并收集有关证据,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必经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可以进行检查。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或检查的具体要求是:①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②执法人员有要求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的权力;③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④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⑤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调查终结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⑤对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某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组织听证会,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目的在于进一步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听取各方意见。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听证程序不是行政处罚中普遍适用的程序,仅在一定范围内适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行政处罚可适用听证程序: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③较大数额的罚款。
【听证程序的步骤】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具体程序是: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④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⑥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⑦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听证中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当事人进行的申辩和质证,作进一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依照一般程序分别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使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履行的程序性活动。它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③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并对行政处罚的执行规定了罚缴分离制度、当场收缴制度、强制执行制度等。
【罚缴分离制度】是指行政处罚的执行实行罚款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的制度。除了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收受罚款的程序:①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指定当事人缴纳罚款的银行;②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③银行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场收缴制度】《行政处罚法》在规定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当场收缴罚款的制度,并严格限制了当场收缴罚款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此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的暂缓或分期缴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罚款、罚没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理】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执法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❻ 管辖权异议需要听证吗
如果是法院的管辖权异议不需要听证,但有可能会开庭审理。
❼ 案件已进行完听证手续,材料已到法官手中,下面的程序是什么
网友,应该对你有点点帮助:
(一)起诉的概念和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就叫作起诉。
起诉和诉、诉权是三个不同而又紧密相联的概念。诉是一种请求;诉权是请求的权利;而起诉才是实现这种请求的行为。应将三者区别开来。
起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因此,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既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要成为一个具体案件的原告,还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如果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属于当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够通过起诉成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例如企业的筹备处、分支机构等不够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等。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请求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什么具体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体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所谓事实,是指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同时还包括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事实。所谓理由,就是原告为什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如果原告提不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就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有可能导致败诉。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事实理由”,而不是“事实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分不清起诉证据和胜诉证据的区别,把“事实根据”误认为就是胜诉证据。在起诉时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则就驳回原告的起诉,从而加重了当事人“告状难’。民事诉讼法摈弃“事实根据”;规定为“事实、理由”,就是为了明确,原告在起诉时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实和证明诉讼请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条件也符合的话,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职权划分的范围,即指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第二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分工负责的范围,即必须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也就是说这一争议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方面的争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这个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只有依法由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受诉人民法院才能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受理和依法审判。
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起诉均不能成立。
(二)起诉方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只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将原告口头陈述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使原、被告特定化。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起诉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书写起诉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提供书证、物证的,应在递交起诉状时一并递交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住址,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对。人民法院记录原告的口诉,必须逐一问清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三)受理和审判
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案件后,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1)依法发送起诉状、答辩状。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出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或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等。诉讼义务主要有: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等。
3)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从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到案件审结,都应当在合议庭所有成员的参与下进行,合议庭成员自始至终应对全案的审理负责,以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保证办案质量。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如果在受理、立案后就已确定了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也可以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连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一并告知当事人。
4)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要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轮流阅卷。通过阅卷,找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明确下一步需要收集哪些必要的证据和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内容,以便做好其他准备工作。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这是审理前的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指出,在民事案件中,进一步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完全必要的。这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和需要证明的事实必须提供证据。在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而法院也收集不到证据的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
5)依法追加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当事人。这一规定说明,普通的共同诉讼不发生追加当事人的问题,只有必要的共同诉讼才能适用此条规定。追加当事人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由的,不予追加;申请有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这一案件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属于共同原告的,如果被追加的当事人放弃实体权利,不愿参加诉讼的,可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放弃实体权利,又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列为共同原告适用缺席判决,属于共同被告的,在接到追加当事人的通知后拒不到庭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拘传条件,可以适用拘传,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也可以适用缺席判决。这里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更换当事人。因为更换原告,涉及到原来的原告是否愿意退出诉讼,新更换的原告又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尤其在多数原告的情况下,还可能发生有的愿意参加诉讼,有的不愿意参加诉讼的问题;如果更换被告,也涉及到原告是否愿意告这个被告的问题。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发生了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换,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更换。
(四)撤诉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必须是原告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诉讼参加人均不能提出撤诉。
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撤诉是原告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强迫原告撤诉是法律不许可的,强行动员原告撤诉,附加条件的撤诉,都是违背自愿原则的,也是不许可的。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是说,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或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4)申请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宣判后原告不能再提出撤诉。原告申请撤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可以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不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裁定。采用书面形式的,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的裁定,当事人均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里应当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按撤诉处理还是缺席判决,对那些并不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都无须一再传唤,只须一次传唤,但必须是“传票传唤”。而不是口头传唤或者电话传唤。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都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❽ 一审法院没开庭或举行听证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被告上诉到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或举行听证后再裁定吗
管辖权问题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不关乎实体处理,法院不会开庭审理或听证,直接适用裁定。裁定是对案件有关事项作出的决定,判决是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作出的裁判,即判决书。
❾ 通过听证会能改变房产纠纷的管辖权吗
听证会是不能改变房产管辖权的,听证会只是正反双方发表意见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