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机关扶贫 » 司法救助公开听证程序

司法救助公开听证程序

发布时间: 2020-11-24 06:31:52

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的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听证有两种,其一为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如《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其二为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均为此类。

因此,税务部门的听证类型也有两种,一为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二为税务机关依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而举行的听证。前者主要法律依据有《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者主要法律依据为《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从相关法规规定来看,两种听证有几方面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是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听证申请范围的基本规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依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为被处予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公民和被处予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知》规定,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对这些规定,我们还要再区分一点,就是:前两款是规定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范围,后一款是规定税务机关应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即,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本身有应申请而举行和税务机关主动举行两种。

二、有关期的限规定不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有关期限的问题,《办法》有进一步的明确,第四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是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对于行政处罚事项(罚款)的听证要求,当事人必须在知晓后的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对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在知晓后的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二十日内举行听证。而对于告知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的期限规定,两者是一致的,均为举行前的七日。

三、举行听证方式的不同。《行政处罚法》和《办法》均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也就是说,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法律排除了不公开进行听证的方式。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而公开是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因此,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把听证过程对社会公众开放,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如果对这些事项举行听证,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公开举行,是否会危害到国家安全?因此,对行政许可法规定,听证只能公开举行,似有疏漏,也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

四、听证笔录的效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之规定,《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这些规定表面看来很重视听证程序及听证笔录,但至于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应起何种作用,从条文中无法得知。《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而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如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或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行政处罚法》颁布后,许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相继规定了本部门或本地区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但绝大多数实施办法对听证笔录的有关规定都是沿袭《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听证笔录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未作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听证笔录在处罚决定中的作用也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中认定的事实作出决定。对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拒绝行政许可的决定,都必须以听证中所展示并经过对质得以认证的、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作为事实依据,而这些事实依据又必须是听证记录中有记载的。

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这在奥地利、美国、德国、日本等国《行政程序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第15条规定,听证笔录对听证过程与标的有充分的证据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明。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将听证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所谓正式听证即法律要求的必须在听证会之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的程序(第554条)。此时,听证笔录、证物以及在该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是作出裁决的唯一案卷(第556条)。

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我们能否认为我国也主张“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从法律条文来看,并不是很明显。汪永清(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对我国关于听证笔录效力的问题有一段描述——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听证笔录,并自听证结束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时,有些委员提出,“充分考虑”一词主观性太强,容易使听证笔录变成可有可无的会议记录,不能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产生拘束力,不能有效避免听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随意性,操作性也较差。为防止听证流于形式,应当规定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惟一依据。行政许可法采纳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规定通过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此,从立法过程来看,我国在行政许可法的范围内还是主张“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的。

② 中国刑事案件是否有听证程序

刑事案件没有听证程序。行政案件有。
听证程序是法律给予公民的法律上的救济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申诉辩解权力、聘请律师权力及一审后上诉等权力。

③ 公安局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版处罚决定之前权,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④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3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32、4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8、3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
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⑤ 如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2014年12月14日10:28 来源:网络【原文摘录】


二、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主要举措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我国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调解制度、见证人制度,检察机关也探索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多种参与形式,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参与司法的热情越来越高。为破解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民众参审或陪审司法案件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最直接形式,也是审判工作充分依靠群众的有效方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主要有以下举措。


增加人民陪审员的数量。目前,各级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相对较少、要求文化条件(大学专科以上)较高,选任过于“精英化”,影响了民意代表的广泛性。要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建立公众选任陪审员制度,让人民陪审员真正代表民众参与司法,表达意见,让选举和监督人民陪审员成为公众的一种责任,人民陪审员对公众负责。要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增加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数量,让社会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都能参加陪审工作,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


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审案范围。针对目前陪审案件较少的问题,要合理设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细化陪审适用条件,保障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权利。要提高在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等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比例。积极探索在知识产权、医疗事故等专业性较强案件中,建立专家陪审机制,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


完善随机抽选陪审员方式。目前,有的法院只有几个陪审员,甚至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影响了陪审的公信力。随着陪审员数量的增加,应该逐步实行陪审案件的人员从“陪审员库”中随机抽选,防止人为因素干扰陪审的公正性。


调整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和法官享有相同权力。有人说陪审员制度的特点是“外行”与“内行”平起平坐。众所周知,人民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员很难做到与审判员同职同权,要求对法律知之不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裁判,往往导致陪审员不会、不敢、不愿发表意见。因此,有必要对陪审员和法官的职能进行科学的分工。《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乡规民约、熟知社情民意的优势,以大众的思维和朴素的观念弥补职业法官的专业局限,促进国法、事理、常情在司法活动中的有机统一。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各个环节,请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的社会监督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渠道之一。《决定》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丰富监督内容,完善监督程序,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发展。


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以公开保廉洁,是执法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决定》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实践中,有些案件的裁判虽然是公正的,却引发人们的质疑、造成社会的误解,就与公开不主动、不及时、不充分有关。在新媒体时代,司法工作必须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公开与公正的高度契合。


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司法公开主要是审判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对群众公开和对社会公开。前者要求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和判决的宣告;后者要求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道,将案情公之于众。普通公民旁听庭审是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旁听庭审的意义在于通过旁听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让群众通过看得见的方式认同司法的权威。推进审判公开,还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明,促进法官公开裁判理由,保证案件裁判的质量。要继续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拓宽公众参与司法的渠道。


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要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要主动或依申请公开审查、公开答复。要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和程序性信息,确保对案件办理的全程、实时、公开监督。


进一步推进警务公开。要健全公安机关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公开机制,及时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调查进展和办理结果,为人民群众及时提供执法情况信息。


进一步推进狱务公开。严格提请减刑、假释,提请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各环节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积极建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上信息平台。


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手段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交互性特点,及时关注群众对公开信息的评价意见,加强互动交流,实现在沟通中获得理解,在互动中赢得信任。


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司法活动具有多样性,在诉讼活动以外,还有一些附属性、辅助性的司法活动。这些活动的协助者,也是参与司法的主体。《决定》指出,“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对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提出了明确要求。


完善司法调解机制。调解制度是我国的创举,被西方誉为法律制度的“东方经验”。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工作,更容易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建立信任、获得认同,有利于当事人双方打开心结、化解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要充分发挥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组织和群众在司法调解中的重要作用,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形成联调联动工作机制,整合社会力量,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


探索司法听证程序。听证是听取案件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有关司法机关在不起诉、拟判处缓刑、司法赔偿等案件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程序中,都有过司法听证的尝试。听证程序公开透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表达意愿,可以成为诉讼程序的有力补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司法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程序和法律效力。


丰富化解涉诉信访的方法。信访是党和政府掌握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是解决群众诉求的重要渠道。涉法涉诉信访纳入司法轨道后,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让群众相信依靠法律遵守程序,就能解决有理的诉求。对那些依法不能导入司法程序、依法应当终结或者需要复查听证的涉诉信访,可以邀请律师、人大代表、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和基层群众代表,共同做好释法说理、司法救助、帮扶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回归正常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基本要求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正确处理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关系,注重各项改革任务之间的相互协调、共同推进。推进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改革举措,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广泛、有序、实效上下功夫,破解影响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注重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我们的司法民主是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民主。司法权力运行需要法律专门队伍支撑,更需要广大人民支持。要扩大覆盖面,注重参与主体的代表性,广泛吸收各阶层人士,努力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参与比例。要丰富参与方式,将基层组织推荐与个人申请有机结合,提高基层组织参与度。要发挥网络媒介在参与司法中的积极作用,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多措并举,形成全社会关注司法的良好局面。公民参与司法活动,同时也是参加法治教育和司法实践的过程,不仅对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培育公民的法治精神和法律素养也大有裨益。


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有序性。民主是有规则的民主。推进公民参与司法,必须确保依法、有序、理性参与,这是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应该纳入法治发展的框架、以法治方式有序推进,既要制定公民有序参与司法的总体规划,又要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具体安排,循序渐进,逐步推行。要明确参与的范围,完善参与的程序,界定参与的权利、责任,充分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产生、监督制约、考核奖励、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只有规范公众参与司法,提升公众对法律责任和司法权威的认知和信赖,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确保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实效性。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关键是要发挥公正司法、监督司法的作用,要切实防止把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作为走过场的“仪式”、装门面的“花瓶”。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权利,简化参与司法的程序,强化监督司法的效力。为保障依法履职,司法机关要积极协助群众有效参与、避免不当干预,用制度保障参与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表达意见、自主作出决定、依法行使权力。要健全保障机制,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明确司法机关、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保障义务,落实误工补贴、交通补贴和表彰奖励等经费,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积极性,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荣誉感、责任感、正义感。要提高履职能力,认真组织参与司法的群众开展法律基础知识、司法程序规则和司法工作纪律等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能力,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⑥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该公开进行,哪一个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详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6)司法救助公开听证程序扩展阅读:

听证结束后的决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⑦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听证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一、听证的启动:主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和被动(依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二、听证期限: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听证举行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还需公告
三、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原因(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和程序原因(听证前已参与审查该许可事项的人)
四、制作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根据笔录作出决定
五、其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且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⑧ 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有

第一题答案选BCD,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有:吊销个体户营业执照、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第二题答案选BD,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和海淀区人民政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点,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8)司法救助公开听证程序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