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金额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这样规定的,该办法第32条第二款对较大数额罚款额度进行了确定, 即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而且还做了一个兜底规定,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没有规定数额的,其较大数额标准就适用该办法“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的规定。
Ⅱ 多大数额罚款可以听证
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后,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人大都不同程度地就听政程序(有的包含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对数额较大的罚款的确认更是体现了地方和部委的特色。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较大的幅度为“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是:“(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是:“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
安徽省池州市《池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是:“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是:“财政部以及专员办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贵州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是:“(一)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罚款;(二)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罚款;”《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内容更为详细:“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Ⅲ 河南省行政处罚金额超过多少被处罚者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河南省行政处罚金额超过一万元,被处罚者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Ⅳ 进行较大数额罚款时需要举行听证 河南省行政处罚金额超过多少被处罚者可以要求举行听证请列举出相关法律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以及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3号)第六条财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三)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撤销会计师事务所;
(六)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七)较大数额罚款;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事项。
财政部以及专员办做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做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5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做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所述,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是要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的。目前,在河南省行政处罚的听证“较大数额”的。规定并没有统一标准。
Ⅳ 听证的方式及其他规定是怎样的
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主要体现了方便当事人和讲求行政效率的原则,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效率。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行政复议案件越来越复杂,有时仅凭书面审理,无法查清案件事实,难以保证对复议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且审理程序不透明,容易给申请人以“暗箱操作”、“官官相护”的错觉,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彻底解决。而行政复议作为一项准司法行为,既要充分体现、符合行政效率原则,同时也应当在程序上体现公开、公正、参与的特点,应当适当借鉴司法程序中的合理因素,增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因此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在实践中,哪些案件适用听证审理方式,《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条例》只在第33条作了笼统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具体什么是重大、复杂案件,申请人如何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何种情形属于必要等等问题,仍然困扰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复议法》、《条例》以及《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简单谈一下自己在此问题上的几点看法。
一、听证审理原则上适用于重大、复杂案件,简易案件仍需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条例》根据《复议法》制订,虽然《条例》提出了听证审理的方式,但是没有从根本上否定《复议法》书面审查为主的原则性规定,听证审理是作为书面审查的一种补充方式而存在的。原因有二:一是从行政复议的法律性质上看,在形式上行政复议仍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有单方性,最终决定的作出不受所听取相对方意见的限制,只要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即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是从审理时限上看,行政复议的审限一般为60日(行政诉讼的一审时限一般为3个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行政复议活动不能过于繁琐,必须要求行政复议快速、便捷。因此,笔者认为何为重大、复杂案件,一般有以下四个标准:1、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2、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3、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4、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等等。对于简易案件,原则上讲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包括以下八种情况:1、对于行政警告不服的;2、对数额较小的罚款不服的;3、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事实清楚的;4、情节简单、无需对事实进行调查,且当事人对事实和适用法律无争议的;5、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明显错误的;6、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7、对已立案的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认为当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主动提出自行纠正的;8、事实清楚、涉及金额较小、且行政相对人急需要快速对争议进行了断的案件等等。
二、听证审理原则上只对证据进行质证,而不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从行政法学上讲,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畴,行政复议程序虽然借鉴了一定的司法规则,但与行政诉讼程序又有本质区别。行政复议毕竟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职能活动,行政复议适用的程序虽然有司法的特点,但是本质上仍然属于是行政程序。因此,听证审理的具体程序可以参照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但又不能完全相同。仅从审理时限方面看,听证审理程序也必须更加简化,主要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对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此来帮助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以便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利于行政争议的彻底解决。
三、听证审理原则上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而不主张采取“背靠背”方式。听证审理的目的是为给行政复议当事人提供一个质证、辩论的平台,为行政复议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帮助。通过“面对面”听证,使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三方同时参与行政复议,给对方提供了自由陈述意见、进行辩论反驳的机会,会使申请人感到行政复议机构不是站在行政机关角度审查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而是站在公正的立场审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利于增强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信任感,从而使申请人更容易接受行政复议决定。
四、听证审理应制定具体的听证规则,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听证审理制度。听证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听证的适用范围;2、听证的原则;3、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参与人员(比如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等)、书记员,对听证主持人的资格要求、回避条件等具体规定;4、听证程序和步骤,一般要事先发通知、事中双方陈述事实、相互质证和辩论、听证主持人询问、各方最后陈述等;5、听证笔录,要交当事人双方核对并签字盖章,认定的事实将作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6、听证费用的负担。因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建议听证亦不能收取费用。
总之,便捷高效是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一种渠道的优势所在,所以行政复议在程序上不能繁琐,尤其不能照抄照搬司法程序,但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公正,效率必须以公正为前提,没有质量的效率是不效率。因此,行政复议听证审理,应当具备必要的程序规则,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审理效率,降低各方参加行政复议成本,完满解决行政争议。
Ⅵ 行政处罚中关于相对方要求听证的金额是多少3万和3千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听证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版处罚决定之前权当事人可要求举行听证。至于较大数额具体是多大,每个地方的规定不同,如,北京市有具体规定《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
3万和3千的区别:
3万是组织或法人的听证金额,3千是公民个人的听证金额。
Ⅶ 多少罚款金额需要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Ⅷ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由于我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不平衡,情况差异较大;各部门实施处罚的领域不同,情况亦有差别。因此,难以对“较大数额罚款”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个统一标准。
目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公安机、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部门,由公安部、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洧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确定告知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标准。例如,《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机关拟订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低于或者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办公室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安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的罚款限额标准,由其主管部门确定。
又如,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中规定,“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Ⅸ 环保行政处罚数额多少要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
(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指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发出听证告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或者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的5日内,确定主持人,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举行听证会,并进行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4、组成审议部门对案件进行审议,拟定《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局长签发;
5、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