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内控
A. 如何做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
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这是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我们广大政府采购工作者提出的一项新任务。该文件用一段的篇幅,明确指出要“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那么呢?依笔者之见,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义不容辞地担当这一重任。这是因为各级财政部门(即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一个是“管”的主体,一个是“采”的主体。管采分离就是针对这两大主体提出的,所以,这两大主体相互之间不得掺和,不得推诿。各自都要紧紧围绕“管采分离”这一主题,分别去认真落实《意见》所要求的。“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这一重要任务。具体讲:
对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来说,在坚持管采分离上,首先要不缺位,要按照《意见》所明确的职能要求去认真履行。
即“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其次,要不越位,就是
不得同时履行监督管理和采购操作的职能。
不能去做集中采购机构份内的事,如组织招标评标、组织签订合同、组织项目验收等等,不一一列举。再次,就是要创新监督方式,实施有效监督。就是一要改革重事后监管的格局,要通过建立监督与处罚并举的动态监控体系,实现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操作执行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要建立严格的惩治制度,以查处促管理。实现从合规性监督向合规与效益并重监督模式转变的突破,不断提升监控的实效。二要改革监管环节与监管手段单一的格局,实行从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事项审批、采购操作执行、项目评审决策,到合同履行验收等重点环节都实施监控的突破,充分发挥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等财政手段的作用,及时预警、发现和纠正采购操作执行中的偏差,以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三要改革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孤单监管的格局,切实强化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就是要实行“三完善”:①完善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相互联动的综合性监督,实行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齐心协力,共同参与的政府采购监督活动;②完善联合监督。要在加强纪检、监察、审计、主管部门等各自对政府采购实施行政监督职责的同时,建立上述各部门都参加的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的协调与配合,实施联合执法监督检查,以切实增强联合监督的效果;③完善社会监督。要把供应商、评审专家和社会代理机构等全部纳入社会监督范围,健全考核评价制度、采购信息发布制度、评标结果公示制度、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实现政府采购监管形式由被动型、模糊型、表面型向主动型、针对型、有效型转变的突破。另一方面,还要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来说,在坚持管采分离上,首先,亦要按照《意见》所明确的职能要求去认真履行。
即: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责任到人的有效管理。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工作要求。其次,
要建立健全以实现集中采购机构规范化操作要求为目的各项规章制度。当前
主要建立健全业务接待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工作程序、工作规则、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制度,以从制度上促进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完善。再次,集中采购机构要健全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管理机制,
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一是强化采购文件的质量控制。要统一采购文件格式,不断完善充实,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
对特殊采购文件应予以细化。其技术指标不能明确的,应聘请政府采购专家对技术指标等进行论证和明确,使采购文件客观、合理、准确和规范。二是强化
评标定标的质量控制。一方面从技术层面上进行质量控制。要通过采用分析法、因素法、对比法、查
阅法等来科学选择,使确定的
评标定标方法
能保证公平、公正
。另一方面,要从工作环境上进行质量控制。
建立以“四个系统”(监控系统、屏蔽系统、会务系统、变声系统)为基础的专业评标区。实现专家与供应商不见面,专家与专家之间不见面的评标定标格局。建立“电脑现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评委”和“专家独立评审”的评标环境。组织评审结果咨询会。在现场公布评审结果后,未中标的供应商可以通过会务系统,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就自己未中标的原因进行质询,并且会后还要将评标结果进行2-3天期限的公示,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三是强化采购合同的质量控制。
主要注意:合同是否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采购项目金额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合同是否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合同的履行、验收及付款等提出的特殊要求;签订的采购补充合同有否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合同所增加的金额有否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②实行全方位的内部控制。就是在加强上述质量控制的同时,还要加强岗位控制、内部组织机构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三级复核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第四,
脚踏实地。从每一个环节抓起,从每一个程序做起。并着重在三个环节上把好关:一要把好采购方式关,集中采购机构经办人员不得与采购人串通一起,随意变更采购方式,确须变更的,必须按照规范程序,一层一级的报批。二要把好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关,
做到资格审查“七一致”,即要求投标供应商名称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人员和领取图纸光盘人员所在单位名称、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甲方名称、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名称以及投标保证金出票单位名称,这七方面名称必须全部一致,以切实防范投标供应商冒名顶替。
三要把好采购信息公开关。做到“三个必须”:①政府采购的信息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尤其是公开招标信息,从发布的第一天起就必须刊载在各指定媒体上。②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渠道必须广泛,且首先要保证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③信息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面、完整、准确。
B.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风险有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风险如下:
1、单位经济活动事项清单
帮助单位梳理建立包括单位预算业务、收支业务、采购业务、合同业务、资产业务和建设项目在内的各类经济活动事项清单,明确单位各类经济活动事项的主要业务环节和工作流程,如图5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事项清单。
2、单位经济活动管理制度优化方案
帮助单位建立健全经济活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制度梳理、评估、优化三个步骤开展,以外部政策法规为依据,结合单位内部管理需求,对现有制度文件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优化完善内控制度内容结构。
3、单位经济活动管理业优化方案
帮助单位梳理并优化单位经济活动过程,包括预算业务、收支业务、采购业务、合同业务、资产业务、建设项目等的管理组织、业务流程以及优化实施方案等,具体按照现状梳理、诊断评估和管理优化三个步骤开展,单位经济活动优化方案如图7:单位经济活动业务优化方案。
(2)政府内控扩展阅读:
开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2]。”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廉洁工作会议上指出:
“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给权力涂上防腐剂、戴上紧箍咒。真正形成不能贪、不敢贪的反腐机制。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央八项规定客观上要求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建章立制,以规范调研、会议、出访以及住房等管理过程。
实现单位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2013年4月1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央政治局带头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C. 政府内部控制概念和主要内容
一、企业内部控制概念及其理解 内部控制是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和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企业内部控制是以专业管理制度为基础,以防范风险、有效监管为目的,通过全方位建立过程控制体系、描述关键控制点和以流程形式直观表达生产经营业务过程而形成的管理规范。 二、企业内部控制“三五”指标(原则、目标、要素) (一)五原则 1、全面性原则。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各种业务和事项,实现全过程、全员性控制,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点。 2、重要性原则。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并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3、制衡性原则。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痛恨死坚固运营效率。它要求企业完成某项工作必须经过互不隶属的两个基本点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和环节;同时,还要求俄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具有良好的独立性。 4、适应性原则。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加以调整。要求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具有前瞻性,实施的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估,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5、成本消息原则。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必须统筹考虑投入成本和产出效益之比。 (二)五目标 1、保证企业经营活动合规合法。守法和诚信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逾越法律的短期发展终将付出沉重代价。企业内部控制要求企业必须将发展至于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基本框架之下,在守法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发展。 2、维护资产安全。资产安全是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应当为资产安全提供扎实的制度保障。 3、提高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报告质量。可靠及时的信息报告能够为企业提供准确而完整的信息、支持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和对营运活动及业绩的监控;同时,保证对外披露的信息报告的真实、完整,有利于提升企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维护企业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4、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它要求企业结合自身所处的特定的内外部环境,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不断提高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和管理效率。 5、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这是企业内容之的终极目标。它要求企业将近期利益而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努力做出符合战略要求、有利于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造长久价值的策略选择。 (三)五要素 1.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环境主要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企业文化、内部审计机制、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反舞弊机制等内容。 2.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影响企业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和内容。风险评估主要包括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3.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风险应对策略所采取的确保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得以实现的方法和手段,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方式和载体。控制措施结合企业具体业务和事项的特点与要求制定,主要包括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控制、审核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 4.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并使这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在企业有关层级之间进行及时传递、有效沟通和正确应用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信息与沟通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机制及在企业内部和与企业外部有关方面的沟通机制等。 5.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企业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整体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督检查,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以及提交相应的检查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等。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五要素相互关系 内部环境是基础,是企业建设内部控制的土壤,是一切内控制度、流程、控制点得以实施的根本条件。一个企业内控好坏,首先应该对其内控环境进行评价,如果环境不好,就需要更仔细和深入的进行建设,换句话说,如果环境建设得好,具备良好的风险意识和内控文化,即使一些小方面存在控制不足,也并不重要。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这是内控体系核心三个环节。 风险评估是内控建设的方向。并不是说企业所有的任何的操作都需要管控,使用无比繁琐的流程进行防范。内控体系强调成本效益原则,注重企业经营效果效率,就必须注重风险评估,以风险为导向的建设内部控制体系,非重大风险可以酌情简化,但是重大风险就需要认真将制度、流程和控制环节建设好。 控制活动是内控体系的核心环节,应该是嵌入在业务流程当中得以保证实施,并应该注意留下控制痕迹以供检查监督。 信息沟通包括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两个部分。信息采集和信息传递指的是企业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各管理级次之间是否存在良好的沟通渠道。信息系统内控合规又是一个大课题,专门可以采用专门的框架进行建设,主要包括信息系统基础环境、总体控制和应用层面控制三部分。 监督检查是使内部控制成为闭环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乏这个环节内控工作就不是一个PDCA循环,或者说就不能不断优化和提升,体系就是一个静态而非动态的。监督检查方式包括了自我评价和独立评价,从实施频率来分可以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注:PDCA即 Plan、Do、Check和Action) 总的来说,内部环境是基础,风险评估是依据,控制活动室手段,信息沟通是载体,内部监督是保证。
D.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指的是什么
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指的是指单位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而制定的制度。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 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 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 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 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 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 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 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 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 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 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 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 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 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 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 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 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六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六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国务院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1.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滞后
在改革进程中,企业作为经济领域的细胞,较早开始进行改革,财务管理制度和控制规范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与国际接轨,逐步规范和完善起来。相比较而言,众多事业单位,尚缺乏具有可参考操作的具体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监督制约措施。客观上环境不够充分,从单位的领导到员工都欠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更谈不上要求去设计和建设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即使建设了一套内部控制体系,也缺乏相应的认识和能力去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2.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环境存在薄弱环节
(1)内部控制意识相对薄弱
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缺乏内部控制理念,内控意识淡薄,重事业发展,轻内部控制。在建立内部控制中存在误区,认为事业单位经济业务简单,运转环节少,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简单地将财政的部门预算控制等同于内部控制,尚未建立起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有的单位只注重制度的制定,忽略了其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导致内控制度的制定走过场。
(2)岗位设置不合理
由于事业单位经济业务较为简单,人员较少,岗位安排不尽合理,许多单位存在一人多岗、不相容岗位兼职现象。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没有很好的分离制约,存在出纳兼复核、采购兼保管等现象,出现管理漏洞。规模较小的单位,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不相容职务均由一人担任,内部审计制度则根本没有。
(3)会计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薄弱
建国以来,我国很多事业单位都因承担着某一专业领域的技术工作而设立,进而发展壮大。这些事业单位在人才的引进、培养方面,尤其重视这一技术领域,而忽视了对财会等“辅助”岗位的专业人员的培养。不少单位的财会人员,都是由其他技术人员转岗而来的,会计业务素质较低,缺乏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辨能力,在执行会计制度、法规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偏差和错误,从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制衡机制“失灵”
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法人管理结构,其内部控制制度实际上是“授权监督”机制,而这种授权机制很容易造成内控制度失效。很多事业单位实际上从事的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以提供某方面社会公共服务为其主要职责。在社会公众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作用极其微小的状况下,个别事业单位很容易造成“公众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倘若事业单位对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追求偏离了公共服务这一公共机构的基本价值,内部控制自然也是形同虚设。众所周知,事业单位会计监督人员受单位领导管理,其行为必然受控于管理层,反映管理层的意图和目的,体现管理层的意志,领导层往往凌驾于内控之上,致使内部控制监督“名存实亡”。
F.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应该是哪个部门负责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归财政部管理。
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以财会〔2012〕21号 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该《规范》分总则、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附则6章65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G.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做了哪些工作
(一)将内部控制基本原理与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情况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在组织结构、职责范围、机构设置、人员任用、经济活动等方面均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并非对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而是定位于对经济活动风险防控,重点突出、针对性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管理、项目建设、债务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执行等方面,我们就这些方面的重要风险和重点环节,按照内部控制相互制衡的基本原理规定了相应的控制措施,符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从结构上看,《规范》包括总则、基本要求、控制活动、评价与监督等内容,涵盖了内部控制要素,结构完整。
(二)对业务管理规定和行业财务规则进行整合和充实。
目前,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很多,不但包括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业务管理规定,还包括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高校、医院等行业的财务制度等。为避免具体指引与现行有关规定相重叠,《规范》没有采用基本规范加具体指引的体系。《规范》既加强了各类业务管理规定之间的衔接,又结合内部控制的要求充实了现行规定;既强调现行规定中的应当“做什么”,又通过增加具体控制措施说明应当“怎么做”,体系完整、操作性强,有利于促进各类规定实施到位。
(三)更加强调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内部控制的要素之一,也是内部控制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机制。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比,《规范》更加强调内部监督。《规范》中收支、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债务等具体业务控制都包含了内部监督检查的要求,明确指出了内部监督关注的重点和检查的方式,单位还应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立起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机制。《规范》中要求建立审核措施、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会议机制等,从而形成一种环环相扣的监督模式。强化内部监督有利于减少内控设计上的缺陷、堵塞执行中的漏洞,提高监督质量,增强内控有效性,达到内部控制应有的效果。
(四)明确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外部监督和业务指导作用。
主管部门在督促和指导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提高内部管控水平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规范》第十章“评价与监督”要求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外部监查来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同时,《规范》第十一章“附则”允许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在财政部制定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总体原则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以满足行业管理的特定需求。
H.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哪些
财务管理制度
1.1现金管理制度
1.2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3印章回的管理制度
1.4预借款管理制度
1.5报销票答据的管理制度
1.6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1.7差旅费管理制度
1.8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9财务分析制度
1.10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收费的管理制度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第五章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往来款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支出的管理
I. 如何做好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
该通知专门向各单位发布了《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此前不久的10月30日,财政部内部控制委员会成立,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兼任内控委主任;11月5日,财政部召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实施内部控制工作会议,专题部署落实主体责任和实施内部控制工作,楼继伟出席会议并讲话。
一系列紧锣密鼓的举措证实,财政部正在政府部门中带头推进内控工作。
财政内控已做好顶层设计
《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于今年9月底,就已经财政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这可谓是财政部门加强内部控制的顶层设计。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部主任郑洪涛表示,财政部此次实施内部控制并没有推倒重建,而是在新的形势下对单位组织结构和职能进行重新梳理和科学划分,根据业务属性特征,合理匹配财政部各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健全相互牵制的职能和岗位机制。
在贯彻落实新预算法、推动完成财税体制改革任务以及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过程中,关于如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有效履行财政职能,各级财政部门亟需这样一份指导性文件。
事实上,《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做到了这一点。
北京艾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津海说,《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流程控制”,突出了用制度管权、管事、管钱,这既落实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要求,又体现出内部控制的核心理念。
另外,《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还确定了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要素、遵循原则,要求建立包括基本制度、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各单位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在内的三级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确定了财政部内部控制组织管理架构,明确了内部控制方法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内部控制职责分工,并要求做好内部控制检查和报告。
“从这一基本制度来看,财政部此次内部控制建设大致呈现两大特点。”吉津海说,一是组织架构科学。财政部成立内部控制委员会,下设内控办公室并设在监督检查局,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部署、检查、考评;各单位设置内控管理岗和内控管理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具体建设工作;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日常监督、内审、巡视、纪检监察等多种手段督促内控建设不断改进完善。这一架构层级清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形成管理闭环。
二是推进路线清晰。财政部首先制订了内部控制基本制度作为部属各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指导性文件,然后将财政部门重大风险梳理划分为8大类,再由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内部控制操作规程。这样一来,逐级细化,层层分解,既便于分解操作,又利于相互协同。
郑洪涛还对财政部此次内部控制建设中以信息化手段为平台固化各种风险控制过程和关键点以及加强检查和监督评价的做法表示赞赏。“各部门沟通融合并进行信息系统固化,是真正实施内部控制的必由之路。同时,财政部门的各项风险控制,不会是一个部门和一个环节就能完成的,需要协防共管,需要各司局在不同层次和不同环节上都要进行协商交流,不断进行改进完善。”
填补政府层面内控制度空白
内部控制分为企业内部控制和政府内部控制,政府内部控制又分为政府层面内部控制和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也即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东北财经大学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主任刘永泽表示,企业内部控制方面,财政部等部门已经联合发布了内控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相关制度规范已成体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方面,财政部已经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并开始实施;政府层面内部控制方面目前还是空白,财政部此次率先发布财政部门的内控制度并予以执行,填补了这一空白。
吉津海也认为,随着《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的制订,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政府内部控制体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也就有了起点和依据。
上述说法是理论意义上的,而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财政部加强内控工作还具有现实意义。
刘永泽认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主要是为了确保单位获取的公共资金规范使用,而政府层面内部控制主要解决的是如何规范公共资金的分配与管理。相互制衡与流程化是内部控制的两个重要特征,在预算分配过程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标准和流程,使决策、执行与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实现权责对等、主体责任明确,这样才能防止分配过程由个别人说了算,防止“跑部钱进”和寻租行为出现。财政部门负责国家预算资金的分配与管理,财政部门加强内部控制,实际上也就解决了政府层面内部控制的相当大一部分。
吉津海通俗地解释说,《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主要针对政府如何“分钱”进行规范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主要针对各单位如何“花钱”进行规范管理。
对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单位形成内控“参考书”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并将政府内部控制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刘永泽认为,财政部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正是推动我国财政部门主动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制约的现实举措和实现途径。“依法治国是全方位的,覆盖从国家层面到单位层面。在政府的各个层级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正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化。希望财政部加强内部控制的举措能够进一步推广到各级财政部门,从而自上而下地形成整个财政部门的内部控制体系。”而且,郑洪涛还表示,作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制订部门,财政部门深入实施内部控制,将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实施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目前,还有一部分单位和部门的观望情绪和侥幸心态比较重。
在组织内控实施工作时,各级财政部门自身建立内部控制的经验与体会也会成为“参考书”与“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