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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机关

发布时间: 2020-11-23 22:09:47

『壹』 单位对外行文时,公文标题形式是( )A、发文机关+文种 B、发文机关+文种 C、事由+文种

原来是“事由+文种”,现在一般是“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贰』 行政机关发文中,几个机关联合发文,版头中如何设定文字的大小及位置

联合发文有一个牵头部门,文号使用该部门的,在发文部门中,把牵头部门放在第一位,其余顺序排列。比如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设置临床医学类专业的通知 ,这就是两个部门的联合发文。

几个机关同发一个文件,称为联合行文。同级政府、同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应当注意,上下级机关不可联合行文。

(2)行文机关扩展阅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 、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叁』 公文行文的种类怎么区别

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将我国行政机关通用公文种类规定为13种。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除了以上划分,按照公文传递方向,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按其内容和功能,可分为指挥类公文、规范类公文、报请类公文、知照类公文、联系类公文、记述类公文等;根据内容涉及秘密的程度,可分为绝密件、机密件、秘密件、普通件;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可分为特急件、急件、平件;按其来源和去向,可分为收文和发文。

由于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同,行文关系就有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之分。

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自己上级机关的行文,常用的文种有报告、请示、意见等。

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常用的文种有命令、决定、公告、通告、批复、通知、通报、意见、会议纪要等。

平行文,是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常用的文种有函、议案、通知、意见等。

『肆』 行文的主送机关是 行文的抄送部门是 行文的主要目的是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主要受理的单位,抄送机关是指对公文内容需要知晓的单位。下面对你的提问有两种理解,不知你问的是哪一种。第一种:抄送机关与主送机关

『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5)行文机关扩展阅读: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这是指向上级机关请示工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时,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其他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需要周知和支持的,抄送该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

这样既有利于事项的办理,又有利于上级机关和同级相关机关同时了解情况,提高指挥、决策的准确性,提高领导、管理、履职水平。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主要是为了明确主办机关的责任,防止推诿、扯皮。当然某些特殊情况或者跨系统的工作,需要同时向上级两个机关请示工作的,下级两个机关联合行文时,可以主送两个上级机关。

比如,省委、省政府联合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工作时,可以主送党中央、国务院;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与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国土资源部请示工作时,可以主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国土资源部。

“不抄送下级机关”,是指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等均不抄送下级机关。因为,本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大部分为未定事宜,有的还涉及保密、敏感或不宜向下级机关通报的事项,在上级机关决定前抄送下级机关,容易引起混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第一章 公文写作基础理论 第四节 行文规则

『陆』 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有哪些

这个是我家单位的公文处理办法里边的,供你参考一下哦^_^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六条
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四)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
(五)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第十七条
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根据公司、公司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单位行文,其他内设机构不得以部门名义向下级单位正式行文。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用公司便函和部门信函的形式(均加盖部门印章),与公司下属单位的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处理一般事务。
(四)涉及多个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五)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十八条
同级企业党政机构、企业党政机构与其他同级组织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先签署意见,然后协办单位依次签署意见。属于党委、行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十九条
公司本部内设机构,除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外,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可以用公司便函或部门信函的形式商洽工作(均加盖部门印章)。
第二十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向公司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报告交办事项办理结果以及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时,应使用内部“签报”。
(一)“签报”应区分“请示”、“报告”和“意见”,一般一事一报,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公司领导阅批。
(二)“签报”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如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
(三)“签报”作为公司本部内部文件,由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存档。
第二十一条
凡是不行文可解决的问题,坚决不行文;凡是能统盘解决的,就不零星行文。凡能发文件的,不得发电报;必须发电报的,不再发文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事当面商洽解决,不相互行文,工作需要时可以抄送。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正式文件印发,可以“情况通报”印发。

『柒』 能够联合行文的机关应是()

abde都可以联合行文,简单的说,同级别的几乎都可以联合行文。不同级别机关一般不联合行文,c是上级党委和下级政府之间,不能联合行文。

『捌』 什么是公文的行文程序

公文的行文程序,是指机关内部以及机关与机关之间的行文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公文的行文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行文关系、行文方向和行文方式。

行文关系

行文关系是机关单位之间的组织隶属、工作关系在公文运行中的体现,各级党政机关单位都处在整个党和国家的组织系统之中,因而构成了相互之间的不同的组织关系。一般有这样几种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上下级关系。其间又有隶属关系与非隶属关系之分,隶属关系同属于一个组织系统,非隶属关系不属于同一个组织系统。此外还有平等级别的关系,即平行关系。这些关系体现在文件的运行之中,就是行文关系。

行文方向

行文方向指的是根据一定的行文关系,文件向不同机关单位流动的去向。这种流向大致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向上,即文件的去向是送往上级机关单位,这样的公文称为上行文。一种是向下,即公文的去向是送往下级机关单位,这样的公文称为下行文。一种是平向,即公文的去向是送往平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这样的公文称为平行文。

行文方式

根据行文关系和工作需要,文件的运行方式主要有五种:

(1)逐级行文。逐级行文是指本系统内上下级机关之间的行文。这种方式的行文是发文时最常用的办法,因为无论是党的机关或国家机关都是采取集中统一领导和层层负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的,所以,机关的对外联系主要是与自己的直接上级或下级的联系。这种固定的工作联系就决定了发文单位在正常情况下只能是逐级行文。

(2)越级行文。越级行文是指超越本机关的直接上级或下级向更高一级或更低一级的机关行文。这种行文方式一般情况下使用较少,如确有必要使用时也要慎重行事。越级行文按上行与下行的不同方向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向上越级行文;另一种是向下越级行文。向上越级行文,一般是在几种情况下进行:

一是下级机关遇到突发性的紧急情况,如战争、暴乱、重大事故、重大灾害等,若按常规逐级上报将延误时间,造成损失。

二是按规定可以越级上报的文件。

三是对间接上级机关直接交办的事项需要进行询问、答复或请示等。

四是与直接上级机关无直接关系而需要与间接上级机关或领导联系的一般事务。

五是与直接上级机关多次联系未获答复或未获解决的事项。

六是与直接上级机关产生工作纠纷而需要请更高一级机关出面调解、裁断的事项。

七是对直接上级机关的控告、揭发、检举等。

上级机关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不通过直接下级机关向更下一层的机关行文。向下越级行文一般是在如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一是与直接下级机关职责无关,但与间接下级机关工作直接相关的一般事务性联系,如调阅材料、询问情况、交办一般事务等。

二是对间接下级机关越级报来的文件的答复。

三是对直接下级机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

(3)多级行文。多级行文是指同一文件同时发往直接、间接的多个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的行文。如向直接和间接上级报告他们都有必要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向直接和间接下级机关同时传达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指示、意见。以上情况一般可采用多级行文的方式,但如文件内容对各收文机关的要求不尽相同时,应区分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

(4)普发行文。普发行文主要是指在同一系统和行业内,上级机关将文件直接发至有关机关或广大群众的行文。普发行文由于保密性要求不高,并且要使大众普遍了解文件内容,因而常常采用按规定下发范围行文或公开张贴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介进行公布而不再另行文。

(5)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对涉及各自职责或各自利益的事项,经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用文件的形式加以公布。联合行文的机关一般应是平级机关,上下级机关不能联合行文。

机关发文除应注意以上不同行文方式的特点,遵守不同的行文的要求外,还应注意分清党政关系。例如,不能用党的机关的名义对政府机关行文;反之,也不能用政府机关名义向党的机关行文。但如有必要,同级党政机关可以联合行文。还有“不要滥制公文”:为保守机密,保持公文的严肃性,国家机关的公文不能随便复制、翻印。如有必要,要经发文机关或发文机关的办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复制或翻印。复制、翻印文件时,要注明复制、翻印机关的名称、时间与份数,以示负责,并便于管理。关于公文的行文规则和程序,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都有明确规定。

『玖』 公文的行文规则有哪些

一、一般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二、上行文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上行文要避免多头主送,所以在写上行文时,主送机关只有一个,但是可以抄送其他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这个文种较为重要,和报告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可一文一事,也可一文数事。

2、请示需上级回复;报告不需上级回复。

3、请示需事前行文;报告可事前行文、事中行文、事后行文。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也就是公文一般不主送负责人个人。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下行文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内设机构除了办公厅(室)外是不允许对外行文的。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考点在于必要时,不是必须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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