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听证
『壹』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贰』 什么是价格听证制度
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或:
价格听证,又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指的是在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各界,尤其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制定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三条 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第四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第五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政府价格决策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 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七条 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也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也可以委托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八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及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听证会代表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对制定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意见,查阅听证会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十二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定价权限的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营者可以委托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等团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五条 在无申请人的情况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制定价格的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价格决策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应当依据定价权限,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提出定价方案,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认为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
(四)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五)建议制定的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六)申请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及上述指标与本地区同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等,该定价商品或服务近三年供求状况和今后价格走势等情况说明;
(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财务状况的说明材料需要评审的,可以指定具备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由评审机构出具能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不予受理:
(一) 申请制定的价格不在定价权限内的;
(二) 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三)申请制定的价格不属于听证项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不必要听证的。
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书面申请审核后,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并与有定价权的相关部门协调听证会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期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组织听证决定的三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并至少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聘请书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并确认能够参会的代表人数。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代表出席时举行。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申请人说明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介绍有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评审机构对申请方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的,由评审机构说明评审依据及意见;
(五)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定价方案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申请人陈述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总结;
(八)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制作听证纪要,并于10日内送达听证会代表。
听证纪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 听证会代表意见扼要陈述;
(三)听证会代表对定价方案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代表对听证纪要提出疑义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
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
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价格决策部门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纪要、听证会笔录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定价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降低价格或者价格的制定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价格决策部门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听证主持人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评审机构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指定资格,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叁』 价格听证的作用是什么
价格听证会制度,这是政府定价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肆』 价格听证会的结论和最后定价的关系应当是怎样的
从1998年5月至今,《价格法》实施整整三年。《价格法》其中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那么,上海的价格听证会制度,究竟实施得怎样?
据统计,三年来本市共举行价格听证会8次(见表),涉及公房租金上调、水价调整等。记者同时还了解到,尽管没有全部召开听证会,但本市大多数价格调整都充分考虑到了民意,调价幅度的科学性也都被后来兴旺的市场所证明。既然顺应民意,为何有些价格调整没有按照《价格法》召开听证会?专家指出:这表明,有时候在有些部门的心目中,价格听证会似乎只是一种形式,而非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必要组成部分。
价格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制定价格是一件事关稳定大局的大事。上了年纪的市民都知道,在计划经济实施指令性价格的年代,哪怕是一盒火柴上涨2分钱,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某种商品价格的调整,都是以机要文件的形式传达到各地,直到要调整的当天才能开启文件。进入市场经济,物价政策放开了,政府管价格的范围越来越少,但难度却越来越大。煤气、自来水、城市用电、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等牵涉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价格到底怎么定?除了要考虑市场供求情况这一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因素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充分听取老百姓和相关方面的意见,科学决策。
专家指出,建立听证会制度,既保证了作为最终价格承受者的老百姓参与定价的权利,也提高了价格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之所以有时会被“忘记”,除了相关部门意识不强外,某些规定的不明确性也是原因。比如,对召开价格听证会,现在只是用“应该”而不是“必须”的字眼,因此无法确认不开价格听证会是否就是违法行为;再比如,铁道部有权制定铁路票价,却没有规定要召开价格听证会。对此专家认为,应尽快出台一套《价格法》的实施细则,尤其是对价格听证制度作出规范。据悉,本市正在酝酿出台一套价格听证会的详细制度。
完善的价格听证会应该是怎样的?专家认为,公开、公正、民主是听证的灵魂所在。首先,要强调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垄断性商品的价格,非经听证不得确定;其次,听证会可以通过媒体向价格利害关系人公开,并接受舆论监督;第三,听证会内容由会议主持机关记录备案,公众有调阅该记录的权利;最后,若听证会代表的意见未被采纳而对最终价格决定持异议的,应由做出该决定的单位负责向其解释原因。唯此才能确保政府的定价行为是为市场各方所接受的公正行为。
价格听证会如何举行
据了解,今年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的调价方案一个接一个,诸如分时电价、教育收费、药品价格、水价和部分电信资费等。如果举行价格听证会,有哪些步骤?
有关部门向记者介绍,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商品和服务范围,按定价权限由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条件具体确定,一般包括电力、自来水、民用燃料、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医疗、教育、住房、有线电视和主要旅游景点门票等。价格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组成人员主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经济技术专家、学者、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经营者、消费者的代表组成。
关于价格听证会制度的主要内容,由申请调定价的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定价格申请书。其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目前存在的困难;上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成本资料及财务审计或验查结论;经权限技术部门认可的关于调定价格项目的质量认证文件;调定价格的理由;所在地区内外和国内外同类项目的现行价格水平;申报调整价格的水平以及调价后对各方面的影响程度;本企业成本增支消化程度以及其他有必要介绍的情况。
价格听证会制度的程序是,首先由申请调定价格的部门或企业向听证会汇报调定价格的申请,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介绍有关政策和初审意见;其次,由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听证会意见并提出决策意见,反馈给价格听证会进行第二轮论证、质询;最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听取采纳听证会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最终调定价方案,正式行文颁布实施。
众说纷纭话“听证”
群众代表刘福长:我参加过一次关于高中教育收费的听证会。总的感觉是,有关方提供的材料很粗糙,关于收费的论证也不全面。听证会既然是《价格法》规定的,就应该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而我们有些价格听证会却给人这样的感觉:这些决定已经定了调子,无须争论,听证仅仅是为了符合程序而已。对合理的涨价,我们老百姓也认为是应该的;即使有不了解情况的市民持不同意见,也可通过听证会进行沟通。现在的听证会范围小,很难起到沟通、理解的作用。
市政协委员张洪明:价格听证会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也有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本市目前的价格听证会尚处于初级阶段,实践得少,问题和规律都缺乏把握,如会议时间太短,材料太薄太粗,信息太少,因此无法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客观上就难免有些粗糙,对决策的效用还不大。
价格听证会应该是价格制定的一个过程而非一个了结,是一个系列而非仅仅一个会议。应该有不同层次的人参加,特别是有能够对问题作出定量分析的专家参加,而相关行业也应该为各界人士提供相当完善的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价格听证会的质量。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徐士英: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是一些无法开展充分竞争的公用事业等行业,这些领域属于自然垄断,而垄断行业一旦纯粹以营利为目的,对公众的影响就很大。因此国家出台《价格法》规定这些部门制定价格需要召开价格听证会,一方面是对群众权益的保障,更重要的意义是以此来约束垄断,保证公平和竞争。
我国是从计划经济模式走过来的,惯性还在。一些企业看上去是市场化的主体,实际上其观念和行事作风依然留有过去作为政府部门的痕迹。某些政府主管部门也未能及时转变观念和职能,偏重这些行业的利润,而没有充分考虑消费者利益。调价本身并没有错,价格变动势在必然,关键是要把调价理由充分透明化。
『伍』 价格听证会召开两年后才调价 有效吗
听证只是个形式,不需要投票决定,即使投票也只是个形式。 听证会程序: 9∶00 会议开始,主持人致主持词 9∶05 第一项议程,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会场注意事项》 9∶10 第二项议程,主持人介绍听证代表、出席人员构成及产生办法 9∶20 第三项议程,民航运。。
『陆』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属于第十五条(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第十七条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五)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十九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第二十六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 定价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一)只设主持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三)听证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柒』 价格听证会的介绍
价格听证会是价格听证的主要形式,它是指在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以会议形式组织社会有关方面的代表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的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捌』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专法》,我们对原属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26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玖』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对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内《政府价格决容策听证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26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拾』 什么是价格听证会制度
当地物价涨价合理不合理,符合不符合当地人生活水平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