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超期
『壹』 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应该如何处理对方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发出传票
法院传票是一种诉讼文书,收到传票应该按时到庭。但是在现实中,有许多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拒绝到庭,以为能够以此避免诉讼。
不论是什么事情,不收法院的传票是一种不正确的做法,因为法院会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到时法院同样会开庭审理,其不利后果由相应当事人承担。
1、按撤诉处理,只针对提起诉讼的原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即你因为某件事情向法院起诉,法院发传票给你让你到庭,但是你既没有正当理由,又拒绝到庭,则法院就可以按撤诉处理。
2、缺席判决
这是在你未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后果可想而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到庭,等于放弃了对对方主张的权利,这是不理智的做法。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会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
3、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它针对的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在程序上,被拘传被告必须是经过了两次传票的传唤,也就是说,在采取拘传之前,法院必须发两次传票。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或被告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
《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所以,若你是被告,而且是必须到庭参加庭审的,若你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就可以对你实施拘传强制你到庭。
通常传票一般是对方向法院起诉你后,法院接受审理了,需要双方出庭审理并且裁决的情况下,法院会发出传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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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应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传唤的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传票由人民法院签发,通常适用于传唤当事人,并应当依法先期直接送达受传唤人。
受传唤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传唤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传唤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传唤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入签收。
受传唤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传票留在受传唤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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