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机关工作条例
㈠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2015年6月16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公布《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该《条例》分总则、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责任追究、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附则8章39条,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㈡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适用于哪些工作机关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党的工作机关。 党委直属事业单位、设在党的工作机关或者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参照本条例执行
㈢ 基层党组织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九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 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学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洋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最、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党内监督
第十六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㈣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4)党的机关工作条例扩展阅读: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这是指向上级机关请示工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时,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其他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需要周知和支持的,抄送该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
这样既有利于事项的办理,又有利于上级机关和同级相关机关同时了解情况,提高指挥、决策的准确性,提高领导、管理、履职水平。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主要是为了明确主办机关的责任,防止推诿、扯皮。当然某些特殊情况或者跨系统的工作,需要同时向上级两个机关请示工作的,下级两个机关联合行文时,可以主送两个上级机关。
比如,省委、省政府联合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工作时,可以主送党中央、国务院;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与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国土资源部请示工作时,可以主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国土资源部。
“不抄送下级机关”,是指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等均不抄送下级机关。因为,本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大部分为未定事宜,有的还涉及保密、敏感或不宜向下级机关通报的事项,在上级机关决定前抄送下级机关,容易引起混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第一章 公文写作基础理论 第四节 行文规则
㈤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什么不同
新《条例》从结构上延续了总则、党组织设置、基本职责等9个章节的设置,由33条增加到42条。
对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进一步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作了科学定位和规范。
第二条中增加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理论创新成果。
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等实践创新成果。
第十四条中增加了“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40学时”等制度创新成果;
第二条中增加了“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第六条中增加了“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等新要求;
第十条中增加了“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
第十六条增加了“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
第十七条增加了“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等党的建设的新经验。
等
㈥ 机关工作方面法规用于规范党的机关运行和什么机制
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
㈦ 机关工作方面法规,用于规范党的机关运行和什么机制
机关工作方面法规,用以规范党的机关运行和(服务保障体制),主要包括规范党的各级机关公文办理、会议活动服务、综合协调、信息报送、督促检查、法规服务、安全保密、通信保障、档案服务、机关事务管理等的法规,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
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强调,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要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的工作机关工作。
㈧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介绍
《中国共产党复党和国家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由中共中央1998年3月30日印发。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2010年6月4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是在1998年中央颁布的《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贯彻了中央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近年来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与《条例》是啥关系
中共中央1990年7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制定党内法规的活动。(无省级权限)
第四条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党内法规,称规定、办法、细则。(无规则)
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是1994年1月28日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的(1994年5月1日生效施行),个人觉得,还不能算是党内法规,因为《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没有给予中央纪委“条例”的法规制定权,《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只能算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而同日下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才从理论上可以算是中央纪委下发的党内法规。
2012年5月,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其中第三条规定,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有省级权限)
第四条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并对不同位阶的党内法规制定原则性要求作了规定。
同时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从这时开始,中央纪委才有了规则的制定权。
《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出台后,翻开之后所有新制定的党内法规,只有2017年1月8日中央纪委十八届七次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才是中央纪委制定的第一部以“规则”命名的党内法规。
因此,《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是党内上位法规与下位文件的关系,是新法规与旧文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