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A.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余资金怎么处理
财政扶贫资金,就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这个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
不过,扶贫资金的概念要广很多。有一些社会互助、捐赠或筹资性质的扶贫资金,并不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B.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吗
是的
财政部 国家发抄展改袭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1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C. 全国税务系统扶贫济困资金管理办法
有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你可以咨询民政局
D. 扶贫资金使用四个有利于指的是什么
(一)扩大县一级经济社会发展管理权限要求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四到县”机制。
目前,各地为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打破现有体制束缚,扩大县级政府自主发展经济权限的政策。有些省已全面下放经济社会发展管理权限,将除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项目外的相当一部分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财政扶贫项目再由省级财政和扶贫部门审批,将与这些政策相悖。
(二)创新财政扶贫开发机制要求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四到县”。
应该说,现行财政扶贫开发机制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对于促进贫困地区生产发展、贫困人口脱贫增收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公共财政的逐步建立,以及构筑和谐社会的迫切需求,需要投入力度更大、运作方式更灵活、推进措施更加切合实际的新型机制与之相适应,特别是责任落实和绩效考评环节,更需要“四到县”的机制来相互配合。
(三)有效解决“四到省”出现的问题,产生“五个有利”和“一个防止”的效果。
“五个有利”包括:一是有利于县级政府在资金、权力与任务、责任的统一。从而更好地调动县级政府扶贫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扶贫工作效率;二是有利于资金整合和县级政府因地制宜安排扶贫资金和项目,将资金真正安排到群众最关心和最急需扶持的扶贫规划项目上;三是有利于省(区、市)级政府腾出更多的时间抓宏观管理,不再陷于具体、繁杂的资金项目审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监督检查,搞调查研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四是有利于基层政府部门集中精力搞好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改变过去忙于跑资金、争项目而轻管理的状况;五是有利于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有效的解决了当年项目跨年度执行的问题。“一个防止”是可从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权力下放后,县级政府的基层部门不再往省级政府部门“跑项目、争资金”,可以大大减少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钱权交易现象,从制度上阻止腐败现象的滋生。
E. 如何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导向作用的方法如下:
一,要狠抓增收节支,不断增强财政保障内能力。
二,要多容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三,要加大民生投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1,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基金收益大部分用于民生工程,特别是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2,贯彻落实控制物价的有关措施,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落实好低保标准与物价挂钩机制,不能让物价上涨影响低收入群众的正常生活;
3,积极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提高本地蔬菜市场自给率。
四,要深化财政改革,创新财政运行机制。
五,要坚持从严管理,切实规范财务行为。
F. 村干部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方面,主要承担哪些职责
G. 怎样加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一是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扶贫作用。
二是能够不断完善扶贫资金管理体系。
三是能够保证扶贫项目得到真正的实施。
(一)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
规范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办法,客观、公正、公平地分配财政扶贫资金。
首先,中央财政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尽早下达中央财政扶贫资金。
其次,省级财政扶贫资金的拔付方式也要改进。
(二)全面推行完善报账制
管理办法,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浪费资金。报账制作为规范财政扶贫资金支出管理的有效手段,近两年来经过大部分省区的实践,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得在到了这些省区的认同。但是,目前在推行报账制管理办法中,还存在财政干部有畏难情绪、有的部门或单位不理解不配合、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要加强宣传,搞好培训,全面推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这是从源头上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的有效手段。
(三)不再硬性规定地方财政特别是贫困县财政安排配套资金。
(四)要研究改进扶贫贷款的财政贴息结算方式,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作用。
(五)逐步引进“参与式”扶贫模式,增加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提高贫困人口的参与程度,激发贫困人口脱贫意识和潜能。
H. 怎样做好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重点和内容
一、扶贫开发规划的制定和任务落实情况。
一是重点审查、评价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是否符合《扶贫纲要》要求。
二是重点关注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有无建立扶贫项目库,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和立项;是否按照规划下达计划与分配资金,并具体、明确地落实到贫困乡、村、户。
三是重点关注否存在同一项目多头申报资金的问题;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有无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问题。
二、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情况。
一是重点关注财政部门是否将扶贫开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有无通过虚列支出、虚增工程量等方式搞虚假投入的问题。
二是重点关注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分配;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下级财政或用款单位,有无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财政滞留、抵扣及挪用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三是重点关注建设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以及进行报账核算制度,资金安排、支出核算和管理是否到项目。
三、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一是重点关注用款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规定用途使用,有无虚列支出、截留、转移、出借、挪用、虚报冒领、贪污私分、挥霍浪费等问题;项目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安排和使用,有无擅自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问题。
二是重点关注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是否按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逐级逐项落实到村、户;项目计划批复和执行中有无自行改变计划,扩大(缩小)范围、调整建设内容的问题。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上报完成计划的真实性,切实加强对乡、村两级扶贫资金管理和扶贫到户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调查,有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将非扶持项目纳入扶贫项目中来等问题,发现线索要一查到底。
四、扶贫项目实施和效益情况。
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经过专家论证、按规定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以乡、村为单位,调查项目计划制定的合理性,完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有无因立项不准、责任界定不清、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浪费或事故隐患问题。
五、扶贫贴息贷款投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一是重点审查扶贫贴息贷款计划是否符合扶贫开发规划的总体要求;农业银行是否按规定将扶贫贴息贷款用于支持重点贫困地区;有无擅自改变贷款投向、以贷还贷、以贷转贷、扶富不扶贫、擅自提高贷款利率、多计利息、预扣利息或保证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和贴息的问题。
二是重点审查扶贫贷款特别是小额信贷的计划执行和贷款质量及回收情况;使用扶贫贷款单位的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
I. 怎样监督扶贫专项资金比较妥啊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
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
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
〔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
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
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
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
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
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
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
、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
、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
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
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
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
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
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
、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
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
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
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
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
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
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
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
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
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
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
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
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
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
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
、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
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
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
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
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
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
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
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
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
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
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
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
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
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
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
,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
金等项目。
第十条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
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
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
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
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
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
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
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
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
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
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
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
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
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
排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
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
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
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
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
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
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
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
、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
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
《人民日报》(19970813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