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直机关
① 陕西省省直机关工委办公室有个叫潘磊的吗
应该到陕西省机关事业机构实名制里查,网络一下,陕西 编制实名制
② 陕西省直机关养老保险查询系统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你可以上班时间拨打12333电话查询,也可以持身份证到社保机构具体咨询查询,或者登录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个人查询系统进行网络查询
③ 陕西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部长季庆和,有没有正听级干 部
肯定不是正厅级干部,省直属机关工委才是正厅级建制的单位,内设组织部长,如果是机关工委委员兼任的话,才可能是副厅级干部,否则就是正处级干部。
④ 2017年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难不难
报名范围
1.陕西省市级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2.陕西省市级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3.陕西省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中市级及以下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或参照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报名时间为:10月10日8:00至10月12日18:00
笔试科目与内容。笔试主要测试报考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⑤ 杨永茂在陕西省委任何职务
杨永茂简历
:00 杨永茂,男,汉族,1947年10月生,黑龙江巴彦人,196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4年4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管理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高级政工师。1964.4-1964.10巴彦县榆树银行职员;1964.10-1966.1巴彦县人事监察科社教工作队文书;1966.1-1967.3巴彦县人事监察科科员;1967.3-1968.1巴彦县革委会组织组工作人员;1968.1-1969.1巴彦县广播站领导班子成员、编辑;1969.1-1971.1巴彦县革委会政治部秘书;1971.1-1973.10巴彦团县委副书记(主持工作);1973.10-1975.10黑龙江团省委组织部工作人员;1975.10-1979.8黑龙江团省委组织部副部长;1979.8-1980.11黑龙江团省委青农部部长;1980.11-1982.6黑龙江团省委党组成员、常委、组织部部长;1982.6-1983.2黑龙江团省委党组成员、常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1983.2-1985.9黑龙江团省委副书记兼秘书长(其间:1981.5-1984.5哈尔滨师范大学夜大学中文专业在职学习);1985.9-1990.9黑龙江省物价局副局长、党组成员;1990.9-1996.11双鸭山市委书记(其间:1989.3-1991.1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管理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1996.11-1997.12黑龙江省委党校党委书记(其间:1996.9-1997.7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学员党支部书记);1997.12-1998.4黑龙江省委秘书长兼省直机关工委书记;1998.4-2002.3黑龙江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兼省直机关工委书记;2002.3-2002.4黑龙江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兼省直机关工委书记,哈尔滨市委书记;2002.4-2003.12黑龙江省委常委,哈尔滨市委书记;2003.12-2004.1陕西省委副书记;2004.1-2007.2陕西省委副书记、省委党校校长;2007.2陕西省委副书记、省政协副主席、省委党校校长。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中共十四大、十六大代表,省十届人大代表,省九届政协委员。
⑥ 谁知道陕西省公务员考试中各市党群系统,各市行政系统,省级机关(省垂直管理系统)按面试录取分数又高到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您参考一下历年的分数线相关的情况:
2013市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130分,县、乡机关125分,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法医、城乡规划类专业合并职位120分。
2012省级机关105分;市级机关94分;县(区)乡(镇)机关89分,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法医类等特殊职位84分
2011省级机关95分,市级机关84分,县(区)乡(镇)机关79分,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法医类等特殊职位74分。
2010省级机关93分(含93分,下同);市级机关83分;县、乡机关80分,其中全省5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法医类等特殊职位75分。
20091、报考省级机关最低控制分数线为91分; 2、报考各市级机关最低控制分数线为83分; 3、报考县(区)乡镇部门最低控制分数线为78分; 4、报考省垂直管理系统单位最低控制分数线为78分。
20081、
报考省级部门职位的考生,笔试成绩低于100分的不得进入面试和专业科目笔试。
2、报考市以下机关职位和选调生(公务员)、法检两院选调生、各垂直系统职位的笔试成绩低于80分的不得进入面试和专业科目笔试。
3、报考全省基层公安机关警察职位的笔试成绩低于70分的不得进入面试和专业科目笔试。
20071、等额面试岗位(招考一人且只有一人进入面试,以此类推)最低控制分数线70分(按满分100分计,各地卷面总分不一致); 2、差额面试岗位(招考岗位按1:2录取考生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60分(同上)。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⑦ 2019年陕西省级机关遴选公务员咨询电话是多少
各招考部门咨询电话不一样,完整的戳链接查看:咨询电话
关于2019陕西省机关遴选公务员考试有什么问题可以查看下详细公告:陕西省2019年省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报名时间:2019年10月14日0:00至10月16日17:00
打印准考证:10月30日至11月1日
笔试时间:定于2019年11月2日上午9:00-12:00,笔试设一科,主要测试报考者的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⑧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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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考核成绩查询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管理办公室日期:2017-8-29
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考核成绩已出,即日起考生可登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网上办事—人才队伍—机关事业单位工考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查询方法:使用考生身份登录系统,登录成功后点击左边功能菜单中的“查看成绩”即可。其中“最终结果”显示“合格”的即为通过考试(技师和高级技师还有评审,故请查看“考核结果”)。
注意:考生登录用户名为考生身份证号码,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有X的一律大写),若提示密码错误或忘记密码,请联系考生所在单位重置用户。重置后即可使用初始密码登录。
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管理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⑨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金额是多少
提供以下: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
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在职人员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2、离退休人员
(1)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a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c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2)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
a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按京国调(90)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4、号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1992)18号增加10%的离、退休费,按京国工改(94)4、5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险(96)4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6)378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9)4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81号增加的离、退休费;1996年以后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b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除按第2条第(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项目,按国发(1985)6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79)245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
(三)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退选381):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⑩ 陕西省林业厅森林公安属于省级直属机关
属于省林业厅的下属单位,财政、人事属于林业厅,业务属于公安厅和国家林业局公安局,不是省级机关。尽管它的名称从省林业厅公安处(又一个名字叫公安厅森林公安处)改名,现在的全称为:陕西省森林公安局,仍然是省林业厅的下属。也不是省级直属机关。可能他的局长要高配到副厅,只是非领导职务的副巡视员。但是这个单位就是处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