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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贫困户的扶贫金额

发布时间: 2020-11-22 16:55:01

1. 我有残疾证为什么没有扶贫资金

这你要问当地民政了~各地都是不一样的:
给你个参考资料
会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甘肃白银会宁民政 时间:2010-06-18 11:21

会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全县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和《白银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目标 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县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按照低标准起步、重点保障农村特困户、逐步扩大覆盖面的原则,稳步推进,力争用2至3年的时间,在全县建立起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将低于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逐步纳入保障范围,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第三条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政府救济、社会救助、稳定土地政策与法定赡(扶、抚)养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差额补助、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五)坚持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六)鼓励劳动自救,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通过扶贫帮困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技能,鼓励和促进其劳动致富。

第二章 保障对象确定

第四条 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会宁县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

(二)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00元。

第五条 低保家庭成员为国家计划内招生并在普通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为本户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保障范围:

(一)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但因好逸恶劳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而赡(扶、抚)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当年因违法犯罪受过打击处理或正在执行刑罚的。

(五)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接受低保待遇定期审核的。

(六)其他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算

第七条 家庭收入核定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中具有农业户口的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种植业、养殖业纯收入核定。主要包括责任田、责任山、农作物、养殖等纯收入。核算时根据上年度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生产支出、平均收购价格、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及县统计部门对上年度当地主要农作物、家禽的价格进行调研的主要数据综合测算。

农作物纯收入可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55-60%进行测算。

家禽纯收入(家庭少量饲养)可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60-80%进行测算。

家庭饲养马、牛、羊、猪等出栏大(小)牲畜,每头(只)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10%计算纯收入,其产仔按市场销售价格的20%计算纯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核定。

1、对无技术、无特长的外出务工人员,按最低工资的60%计入家庭纯收入(会宁县最低工资标准为320元/月)。

2、木匠、漆匠、泥水匠等有一技之长的手艺工,按离家外出每人每天30-40元计入家庭纯收入;学徒工在1至3年学习期内按每人每年100-300元计入家庭纯收入。

3、临时工收入。在家务农,每月有一段时间在外做工的人员为临时工。临时工按实际务工天数每人每天10-30元计入家庭纯收入。

(三)赡(扶、抚)养费收入核定。

1、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按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20%核算赡(扶、抚)养费。有固定收入的,也按20%核算。

2、如有法院裁决的,按法院裁决执行。

3、有关赡(扶、抚)养关系,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四)其他收入按实际收入核定。

第八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各级政府部门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扶助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及社会各界捐助的医疗救助金。

(七)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由政府部门给予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八)因其它特殊困难,由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四章 保障标准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备案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市政府核定我县保障标准为600元,月人均补差不低于18元。

第五章 保障金计算和“分类施保”

第十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按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计算公式为:家庭月补助金额=保障人数×保障标准-家庭应计入的实际收入。

第十一条 依据劳动能力、健康、就业、赡(扶、抚)养和家庭经济状况,实施“分类施保”。具体为:

一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或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家庭中,因病或因残(二级以上)造成本人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居民。

三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家庭中,因病因残(三级)造成本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居民。

四类: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死亡或遭遇意外灾祸,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户,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特困单亲家庭。

五类: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特困户。

六类:特困优抚对象和特困高龄老人。

七类:特困家庭中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

八类: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十一条“分类施保”对象的补差标准为:

(一)一类人员按照我县农村低保的全额标准执行。

(二)二、三类人员在保障标准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10%。

(三)四类人员在保障标准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20%。

(四)五、六类人员在保障标准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30%。

(五)七、八类人员给予该家庭每年一次性100—500元(含实物折价)的临时救助。

第六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00元的保障对象每人每年平均补助1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24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72元。

第十四条 县政府应整合现有的农村救济资金,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捐助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年末,县民政部门应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提出的季度用款计划及时进行审核,并将保障资金及时拨付专户,每年年末编制决算。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补助资金,均纳入县级国库内设立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第七章 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八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要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三查、三评、三公示”的程序办理,认定对象坚持谁认定、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一)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户口簿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4、法定赡(扶、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5、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6、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医疗费用收据。

7、大中专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

8、申请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照2张。

9、单亲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死亡证明。

10、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乡镇政府和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二)村委会调查、评议、公示。

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后,村民委员会参照省扶贫办《贫困户卡》确定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2、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日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村委会意见,连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后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人民政府核查、评议、公示。

1、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后,派专人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逐户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调查表》签署调查意见。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初审评议后,提交乡镇政府会议确定拟保障对象。

2、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保障对象名单,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公示3日。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民政部门审查、评审、公示。

1、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抽查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通过乡镇之间、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的综合比较,按照定期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2、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日。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九条 保障金发放。民政部门应按期将核定批准的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及金额情况报送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八章 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审核制度。对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对五、六、七、八类救助对象每半年审核一次。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县民政部门、乡镇社会救助办公室及村委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农村低保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农村低保对象的档案应一户一档。做到县级有档案室、乡镇有档案柜,村有档案盒,并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保信息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九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低保对象社会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县政府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在会宁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为主体,农牧、扶贫等部门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乡镇社会救助办公室的职能作用,依靠村级组织的力量,加强管理,靠实责任,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低保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据实编制农村低保用款计划,负责提出农村低保资金初步分配方案,依法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低保资金。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抓好资金落实,及时拨付,加强监管,并列支适当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扶贫部门及时提供低收入家庭的档案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教育、卫生、城建、司法等部门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切实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结合扶贫开发政策、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劳务输出政策,在劳动生产方面予以扶持,引导、鼓励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食其力,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

第二十八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对保障对象审批、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咨询、申办、家庭收入的审核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做好低保资金增发、减发、停发等动态管理核查申报工作;严格把关,认真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做到不错保,不漏保。

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对病残等特殊困难人员,实行定期探视制度,并明确帮扶责任人,实行包户服务

第十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工作人员有“关系保、人情保”等优亲厚友情况的;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且事实清楚的;没有实行集体审批,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个人说了算,出现保障不公的;对审批结果不张榜公示等违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白银市民政局、白银市监察局《关于在城乡救助工作中实行责任追究的通知》(市民发〔2006〕13号)追究责任。对收受贿赂、贪污挪用低保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请问精准扶贫需要什么材料,我是二级残疾人,低保户

列为建档贫困户,抄一要袭本人申请,二是召开村小组户主会评议,三是村小组公示,四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评议,五是村级公示,六是乡(镇)政府复核和县精准扶贫办批复,七是村公告和贫困户对象签字确认。需要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银行帐号及家庭成员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

3. 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的(2018)90号里的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残疾人口可单独低保范围

一是全面落实低保制度,切实做到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应保尽保”。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考虑到重度残疾人的特殊困难,2015年,我部会同中国残联出台《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明确要求“将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日前,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要求“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将“重度残疾人”范围由“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拓展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低保对象5311.2万人,其中残疾人605.4万(重度残疾人168.1万人)人,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541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4301元/人年。
二是指导各地提高对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水平。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的相关要求,普遍开展了分类施保工作,即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差额核定补差金额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发低保金,提高救助水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开展了以重度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为重点保障对象的分类施保工作。
三是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民政部指导各地民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并会同中国残联通过召开贯彻会议、开展联合督查、出台衔接政策、通报工作进度等方式,指导督促各地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实施意见,全国所有县(区)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全覆盖,分别惠及困难残疾人1062万人、重度残疾人1164万人。据统计,生活补贴标准大部分省份处于每月50-80元之间,10个省份达到或超过每月100元,最高的北京市每月可达900元。护理补贴标准大部分省份处于每月50-80元之间,14个省份达到或超过每月100元,最高的浙江省每月可达500元。
四是对城镇贫困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于2005年出台《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这一措施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职工的照顾,也有效促进了残疾人参保缴费,保障了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长期以来,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目前您所提的政策建议已在政策中提出了明确要求,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已无需单独立户便可申请纳入低保范围。下一步,各级民政部门将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指导地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切实保障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4. 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残疾人低保户吗

是的,建卡贫困户包括残疾人低保户,经济困难就可以申请低保。建档立卡对象是指农村贫困户和贫困村。

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就是要对贫困户和贫困村进行精准识别,了解贫困状况,分析致贫原因,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主体,落实帮扶措施,开展考核问效,实施动态管理,检查帮扶责任人履职情况和贫困对象脱贫情况。对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进行监测和评估,分析掌握扶贫开发工作情况,为扶贫开发决策和考核提供依据。

(4)残疾贫困户的扶贫金额扩展阅读:

贫困户建档立卡的步骤:

第一步:规模分解。按照《贫困人口规模分解参考方法》(见附件2),各省将报国务院扶贫办核定后的贫困人口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行政村。

第二步:初选对象。在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分解到村的贫困人口规模,农户自愿申请,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步:公示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贫困户名单,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复审,复审结束后在各行政村公告。以上工作在2014年5月底前完成。

第四步:结对帮扶。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各县应统筹安排有关帮扶资源,研究提出对贫困户结对帮扶方案,明确结对帮扶关系和帮扶责任人。

第五步:制定计划。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结合贫困户需求和实际,制定帮扶计划。以上工作在2014年7月底前完成。

第六步:填写手册。在县扶贫办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大学生志愿者对已确定的贫困户填写《扶贫手册》。

第七步:数据录入。在县扶贫办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大学生志愿者等将《扶贫手册》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并进行数据审核。《扶贫手册》由国务院扶贫办统一监制,各县负责制发,贫困户、村委会各执一册。以上工作在2014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步:联网运行。由各省扶贫办负责,将录入数据在本省内试运行,并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九步:数据更新。贫困户信息要及时更新,并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实现贫困户动态调整。此工作在县扶贫办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5. 精准扶贫八个一批的内容什么意思

1、健全一份责任制。严格落实党政“一把手”脱贫攻坚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了上下贯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2、用好一副指挥棒。健全了考核机制、“双联”帮扶机制等七项工作机制,把贫困人口减少、贫困面缩小等作为主要指标,在扶贫攻坚中识用干部。

3、选派一支帮扶队。全面落实县级领导包乡(街道)、部门联村、干部联户制度,由乡级包村领导、挂职第一书记、双联干部、大学生村官等组成的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

4、密织一张人才网。制定了《精准扶贫干部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合作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1+7”人才引进办法。持续推进“双千双语”人才培养。

5、培训一批引导员。加大干部培训力度,大力实施“民心党建先锋工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争做“育民、惠民、富民、为民”先锋,推动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组织资源转化为脱贫资源。

6、建强一个村班子。注把立场坚定、善做群众工作、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选拔到村级“两委”班子。继续开展软弱涣散党组织集中整顿提升工作。采取“支部+专业合作社+贫困户”模式,形成了以党组织为核心,产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为支撑的“一核多元”精准扶贫组织体系。

7、扶持一批带头人。乡(街道)党委在落实优先优惠政策中优先倾斜农牧民党员,扶持党员带头致富,形成“支部引领、党员带头、群众参与”的发展新模式。

8、落实一套好机制。拓展深化“双联”行动六大任务,建立了各双联单位基层组织与双联村党组结对帮扶机制,推动市场、信息、技术、人才等资源向农牧村集中,形成了组织建设互促、党员干部互帮、优势资源共享和科学发展共赢的结对帮扶局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合作:坚持“八个一”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6. 精准扶贫农村残疾人每月多少生活补助

一,目前国家只是提出了“精准扶贫”这个口号,很多详细的大纲和细节都没有指定出来,所以要想确定你说的钱我觉得很难下结论,而且每个省份情况也不一样,比如广东和甘肃,一个富一个穷,标准都不一样,那补助的金额肯定也不同了。二,我觉得扶贫关键还是要解放思想,不然给再多钱也是空,西部大开发搞了几十年穷的地方还是穷,东北振兴投了无数亿结果现在辽宁经济倒数,思想跟不上,给钱也只能解决一时温饱,我觉得除了给老弱病残发放金钱补助外,其他扶贫的钱应该用在下一代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医院,公路等建设)上,只有改善基本条件和人们的思想,贫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7. 真正的残疾人贫困户,怎么就申请不到扶贫补贴

真正的残疾人贫困户向当地社保局申请是可以申请下来的。

8. 贫困户家庭残疾人脱贫后有什么政策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做好农村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是一则国家政府部门的相关机关下发的通知,用于指导下属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工作目标。自2009年起,中国残联作为参与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部门之一,与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在全国11个省、20个县开展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2011年,又共同制定了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扶贫办、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国办发[2011]31号),明确提出“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
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范围,必将为试点地区农村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各地残联要高度重视,以此项工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参与并充分发挥作用,推动农村残疾人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残联要从源头介入、全程参与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残联组织要按照国办31号文件的要求,进入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动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发挥职能作用,明确责任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全程参与方案制定、对象识别、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后续帮扶各阶段工作,掌握试点工作动态。
各乡村试点机构和工作评议机构中要有残联工作人员或残疾人代表参加,确保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在对象评议、对象识别和政策措施中的知情权和话语权。
要发挥乡、村残联专干和专职委员作用,帮助摸清农村残疾人家庭生产生活状况,核查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情况,了解残疾人的需求意愿,帮助符合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条件的残疾人主动提出享受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的申请,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残疾人在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中不被遗漏,在指标体系中不被低划,为试点地区残疾人切实得到帮扶提供组织保障。
二、要做到科学有效识别,确保残疾人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底数清楚
按照规定的识别指标和程序,结合贫困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在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识别登记中,把因残致贫独立作为致贫因素和类别列入登记表格中,建立贫困残疾人花名册,便于识别工作完成后统计出低保和扶贫开发两类对象中的残疾人数量,利用扩大试点工作掌握农村残疾人贫困状况底数,为制定出台具体扶持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在实施登记中,要注意把尚未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但达到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口列入因残致贫类别中。为配合做好两项制度衔接工作,中国残联编印了《农村残疾人简易识别手册》,是目前尚未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地区识别残疾人的简便、实用的工具,各级残联要抓紧对试点地区工作人员关于残疾人识别的业务培训,同时督促加快二代残疾人证的换发工作。
各试点县残联要借助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摸清农村贫困残疾人底数,统计出符合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的残疾人,建立实名制档案信息,以乡(镇)为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并将名册上报县级残联汇总成表,将统计数据于识别工作结束后上报省级残联(信息登记表附后)。
三、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中制定并落实残疾人普惠、特惠政策
在试点地区的实施办法中,要制定对农村残疾人普惠和特惠等特别扶助和优惠政策,将识别出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和老残一体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按最高标准发放低保金,并给予定期救济。
将识别出具备劳动能力、有劳动意愿的贫困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根据不同情况,除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的扶持政策,优先纳入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教育免费及补助、农村危房改造、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外,要在扶贫资金、项目、技术指导上优先或重点安排,在政策上予以倾斜,针对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更加有效的扶持措施,提高资金救助和扶持标准,确保贫困残疾人在两项制度衔接中真正受益。
四、要加强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检查督导
各试点省级残联要及时了解本省试点范围,掌握试点工作动态,组织试点市、县残联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试点工作,跟踪指导试点工作进程,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经验,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试点县上报的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地区残疾人信息登记表汇总提交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中国残联将组织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检查、督导工作,并在试点省选择试点县,采取深入试点县蹲点方式,解剖残疾人具体识别和在程序、政策方面的衔接情况,摸清农村贫困残疾人底数,指导全国试点工作的有效开展。
附件:
1、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地区残疾人信息登记表(略)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扶贫办、民政部、财政部、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七日
扶贫办、民政部、财政部、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缓解和消除农村贫困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经验。目前,在我国农村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称两项制度),都是以农村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的,实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作用,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激发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具有重大意义。经国务院同意,在总结一些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扩大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基本原则和试点范围
(一)目标。通过探索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全面实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实现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坚持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两项制度标准的差异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试点范围。中西部地区应将试点范围扩大到80%以上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到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东部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试点范围。
二、标准和对象
(四)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扶贫标准,以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扶贫标准。
(五)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扶贫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三、主要内容
(六)程序的衔接。要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于申请享受两项制度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七)政策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要坚持依据统计部门的监测数据确定扶贫对象,防止盲目扩大规模,确保政策兑现。因地方自定扶贫标准而增加的扶贫对象,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安排落实扶持资金。
(八)管理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和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两项制度涉及的对象同步进行调整。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将其吸纳为扶贫对象。各省(区、市)和试点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五保、农村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四、保障措施
(九)切实加强领导。省(区、市)和试点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试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十)周密制定方案。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试点县的试点方案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试点工作所需资金,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试点县的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十一)加强部门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主动沟通,逐步建立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扶贫部门要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中交叉对象的识别工作,研究提高识别扶贫对象的准确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支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提供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两项制度扶持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对残疾人有关情况,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
(十二)大力宣传发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通过召开会议、广泛宣传和典型示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
(十三)加强队伍建设。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一批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强的人员从事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积极开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充实乡村两级力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十四)加大督查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考核。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考核扶贫对象的收入增加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程度;对农村低保工作,重点考核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和规范管理程度。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奖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1]

9. 法院把残疾人的低保金和子女的贫困户扶贫款扣走没有给离下最低生活费怎么办

可以要求返还,如果是涉及法律问题,可以求助专业律师。

10. 办残疾扶贫都需要什么东西

残疾证,户口本,身份证,免冠照片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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