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公开听证工作
涉及家庭暴力,夫妻侵害,职务犯罪中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当,司法机关防暴止暴中产生过度或特殊情况下的过度行为而涉嫌违法犯罪,等等。在社会认识与司法执行中产生了认只分歧且影响较大时,则须通过公开听证会形式来进行推论。
『贰』 司法机关可以举行听证吗检察院决定不批捕的案件举行听证会算不算制度创新值得推广吗
司法机关判案不受公众舆论的监督,怎么可以举行听证会。检查院决定不批捕的案件举行听证会违反司法独立的规定,是胡搞而非创新,应当追究责任,而不是推广。
『叁』 浅谈如何做好民行检察工作
A 浅谈如何做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行检察科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业务窗口,其工作效率的高低、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关系到群众对法律监督机关的信任度,因此,做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意义重大。
一、规范民行检察监督行为,全力推进民行检察工作
(一)是规范案件受理立案程序。要严把受理立案关,实行立案告知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对申诉案件实行集体讨论、严格审查制度,对影响较大、标的额较大、对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报主管检察长审查决定,对每一件案件都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以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
(二)是注重审查公开制。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注重公开,对必要案件举行公开听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抗前证据开示,公开证据、公开不涉密的事实、公开适用的法律、公开双方意见,让办案人清白,让当事人满意;
(三)是规范办案协调制度。规范内部协调,加强民行和控申、公诉等科室的联系,建立统一登记、案件移送、归口答复、督促起诉线索移送等内部工作制度;规范协调机制,探索建立与法院的协调机制,组织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对调卷阅档、支持起诉、执行监督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进行有益的协商探讨,从制度上规范民行部门与法院关于案件的工作流程。
二、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并逐步完善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
(一)是加大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力度。始终坚持把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作为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逐步扩大办案规模,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形成一定的监督规模和态势。
(二)是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监督,始终把抓好抗诉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中心任务,充分运用抗诉手段纠正错误裁判;加强再审检察建议工作。认真研究强化再审检察建议的措施,充分发挥好再审检察建议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强化同级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把纠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为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依法提出抗诉,又要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换办案人建议书,及时监督纠正法院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违法行为。
(三)是做好重点领域的监督检察工作。大力推行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认真开展好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问题的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调解的监督,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虚假调解、恶意调解以及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调解案件进行监督。
(四)是加快推进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民事行政检察办案的特殊性,决定了上级检察院办案任务重、下级检察院案源不足的现状,要积极创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
强化以办案规则为重点的办案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和结案环节的办案程序,细化工作流程。
强化办案责任,严格案件审查期限规定。积极推行立审分离的办案制度。规范案件讨论制度,统一法律文书格式,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建立健全上下级检察院协同办案机制,开展巡回办案、交叉办案和集中办案等办案方式,实现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化工作模式。重视征求人民法院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落实和完善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律师意见等制度。
『肆』 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员干什么工作
听证员的职责:协助听证主持人询问听证参加人有关事项及其利害关系方专面的问题;协助听属证主持人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协助听证记录员记录听证发言笔录等情况。
对于重大的行政行为,譬如大额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当时人可以申请听证,而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也有组织听证的义务。在听证会上可以听取双方意见,听证员就是负责听取意见,表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4)检察机关公开听证工作扩展阅读: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听证的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
听证参加人员除行政管理相对人外,权利或利益间接受到影响的第三人也可以参加听证。通过扩充公民参加行政听证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伍』 检察院参加执行听证会要发表意见吗
1.“在此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有权请求开听证会吗?为什么? ”:有权。这是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根据《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法院执行是应当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此后各地高级法院规定了执行中是异议审查听证制度。
2.“被执行人辩称,当时去办理工商登记时的股东签字,并非他本人签字,他称对于工商登记他并不知晓,故他不想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说法成立吗?为什么?”:是否成立,要看他能否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时他确实不知情。如果他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他不知情、而是其他人背着他胡乱登记的:他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如果他证明不了:他还是应赔偿。
3.“听证会上常用答辩词及套路?如对方的观点正确如何反驳?错误如何反驳?不对不错如何反驳?需要自己考虑后才能做出决定的话应如何说? ”:
(1)听证会上只要是让要求他拿出他不是股东、当初的登记不合法、他不知情的证据,然后由主持听证的法官确认证据是否充分,无所谓辩词,套路倒是固定的:举证、质证、确认。
(2)如对方的观点正确:你不反驳什么?而且不是对方观点(对方观点已经确定了:他不是股东、不负赔偿责任)。主要是对方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你主要看对方的证据,同时提出你们反驳他不是股东观点的证据。
4.“听证会的法律地位如何?做出的决定?有法律效力吗? ”:听证会是由法院组织的,作出的决定当然有法律效力:直接决定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是否继续进行。
如果听证会认为他说的“他不股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没有足够证据支持、不予确认的:就继续执行他的财产。如果听证会认为他们证据充分、他异议有理的:当然会停止对他的财产的执行,你们需要寻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了。
5.“若听证会做出对我们不利的决定,还有补救措施吗?如何进一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登记他为股东的工商局的责任,请求行政赔偿(但这条路很难,再提起一场诉讼时间很长不说,赔偿请求能否不能得到支持、即使支持国家赔偿的数额也不会多)。
二是请求执行法人代表和他儿子的财产,如果他们转移了财产:可以找到他们转移财产的证据后请求撤销转移。
补充:
1、执行按规定是应当执行公司法人的财产、不应执行股东的财产,但在股东有出资不实或是、抽逃出资有情况下,就可以执行股东在出资不实或是抽逃出资范围内的个人财产的,这一点想与楼上钱状师朋友探讨?
2、虽然他们是“相互串通、逃避法律制裁”,但如果你拿不出证据证明“其实,陈某就是公司的股东”这一点,真的没有办法,法庭上是只认证据的。
3、如果反驳?反驳只能靠找到证据证明陈某知情、股东登记是真实的符合规定的,没有证据,反驳也不会被支持。
4、看看登记时另两人(法人和其儿子)的名字是否也是同一人代签的吧,如果是:三个都是同一人代签的,又有陈某的身份证上,应是登记真实。或者找到陈某曾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会议的记录、或是其他知情人的证明吧。
『陆』 检查院对听证证据不逐一答复违法吗
应该逐一答复。
『柒』 检查院听证会,会采纳参会人员的建议吗
如果参会人员意见一致,而且合理合法,我个人觉得应该采纳
『捌』 检察院举行听证会的目的是什么
因为宪法是效力级别最高的法律啊 修改起来自然要比其他法律严格 体现了宪法的权威
不过说实在的感觉宪法在中国效果不好啊 修改起来真没什么价值
『玖』 检察院今天开了听证会,还要什么程序才放人
你好!
请说明你涉及的是什么事。
若是刑事犯罪则要通过法院审判;若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则是在决定作出之日可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