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是什么
⑴ 机关事业单位是什么意思
机关事业单位是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统称。
1、机关单位,指国家机关,即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作为国家政权机关,机关单位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
2、事业单位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举办,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1)机关单位是什么扩展阅读
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类型
1、公务员身份的行政编制。通过国考省考等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进行公务员登记的行政编制。
2、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参公编制。通过国考省考进入公务员队伍的,进行参公登记的参公编制。
3、参公单位事业编。不进行参公登记,不属于参公编制,只是事业编制,虽然单位是参公单位,不代表所有人员都是参公编制。
4、事业单位事业编。就是全额、差额、自收自支这三种。
5、工勤编制。行政机关叫行政工勤人员,属于机关工人编制,不是行政编制(公务员),只是机关后勤工人,占用工勤编制。
6、借调人员。编制在原单位,工资待遇都由原单位负责,只是人来工作,人事关系没过来。
7、长短期合同工、外聘人员、三支一扶、社区民生等都属于临时工。
⑵ 什么是国家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单位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2)机关单位是什么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事业单位不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分为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目前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⑶ 什么是机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国家机构是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和。
1 从纵向划分
即按照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
2 从横向划分
即按照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等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⑷ 机关具体是指什么单位
机关是指组织或机体中发挥某项特殊职能的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可以看作机器中的一个零件。具有类似职能或相关职能的机关组成的整体称为机构。
国家是人类历史发展与社会化的产物,是协调人类社会活动,组织人类社会生活的必需。在国家这个有机体中,通过一定方式掌握政权的人按照统治需要设置各种机关,各种机关组成不同的机构,协调发挥作用,使庞大的国家机器运转起来。
⑸ 什么是机关单位
同学您好!
据我们了解机关单位一般包含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考生类别中事业单位和社区组织工作人员都算作机关单位中的一种。
⑹ 机关单位编制是什么意思
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由于从事公务人员情况的复杂性,导致具体认定上的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21日解释。
2000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9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该《批复》明确:"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此《批复》涉及的罪名虽然是妨害公务罪。但是,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即妨害公务罪直接指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该《批复》事实上是从某一方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解释,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认为,这一解释所要回答的是司法实践中的两个问题:一是非国家机关的国有事业单位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能否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复》对上述两个问题持肯定态度。但是,按照刑法第93条规定及通常的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①可见,上述《批复》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理解上有扩大之嫌,即将国有事业单位中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解释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限定为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机关中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非机关在编人员,均可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许,可以进一步推导的结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在于依法或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我们认为,在现行体制下,确有一些属国有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在依法执行行政职务。一些地方实行的小政府大社会管理,使得一部分原属政府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交由事业单位行使。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是,对于事业单位从事具体行政执法的人员,能否认定为渎职罪的主体或某些犯罪(如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对此,我们的认识是,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到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对于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则应严格把握委托的条件,即要求是依法正式的委托,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口头委托等。因此,对于上述《批复》涉及的第二类人员,在具体适用中应严格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