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证明
㈠ 如何获取合法有效的视听证据
获取合法有效的视听证据,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㈡ 视听材料属于简介证明,那么它对暴力行为举证有什么作用
在审查视听资料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时,应强调以下六个方面:
(一)审查取得音像资料的程序是否合法。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审查过程是否合法;二是审查征收是否依法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有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㈢ 视听资料取证文书中相关性及证明事项如何填写
就是这个视听资料要证明什么事情,与什么案件有关,利用什么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是否合法取得等
㈣ 互联网视听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网络视听含金量很高,申请难度比较大, 前置要求是必须要国有企业控股51%以上才回可以申请的,而答且对相应的场地,技术人员都是有要求的;
材料
1、执照副本、章程、验资、股权架构图、域名证书、获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和备案证明
2、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
4、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最少20名
5、节目购买合同等证明材料
6、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租房合同以及房本
8、公司简介和智能简介,公司人员概括、公司主营业务介绍以及公司发展战略以及公司盈利模式
㈤ 现在什么样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法律有效证据有没有正式的法律条文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本条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的程序性规定。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贮存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和物证的证据,具有下列特征:
(1)信息量大,象电脑软盘可以贮存的大量信息,能够通过音像的连续播放以再现案件的真实情况。
(2)便于保存。像录像带、光盘、录音带、电脑软盘等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
(3)反映案件事实直观、生动、形象,其中技术含量高,反映案件事实准确率高。
原始载体”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像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录像,修订合同内容的谈话录音等等都属于“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一般指原件遗失坏,通过翻录、复制、拷贝等方式取得复制件。
视听资料虽然有许多优点,但视听资料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操作方式或技术手段将视听资料予以剪接、伪造、修改等,法官很难识别。认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应严格遵守法律及本《若干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辨别真伪,体现程序公正原则,追求案件事实的法律真实。
㈥ 怎样办理互联网视听许可证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相比于其他互联网资质,网络视听许可证的办理要求是比较多的。
1、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2、经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构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3、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4、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5、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6、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呼节目资源。
7、拥有与业务规模适应的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8、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9、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11、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12、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13、通过信息网络传输视听节目,应符合《着作权法》的规定。
㈦ 互联网视听证书怎么办理流程是什么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6、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7、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申请程序: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㈧ 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
视听资料具有客观真实性强、可靠性大的本质特点,它可以用来检验和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但它也有固有的缺陷,即对客观物质材料的依赖性极强,视听资料也容易被人们剪辑、编纂而失去真实性。因此,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必须经严格的审查判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确定,首先要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应当由该证据的提出者对其制作主体、形成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其周围的环境加以清楚的说明。因为,周围环境的条件、地形、空气的干湿程度、嘈杂程度都会影响视听资料的准确性。第二,对制作视听资料的有关设备的功能进行审查。视听资料是一种对技术条件要求很高的证据材料,因此,设备是否完善、正常,技术水平是否先进,直接影响着它的准确性。第三,分析研究视听资料的内容。把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对照起来,审查其是否被删节、剪辑、编纂而失去了真实性。第四,审查视听资料是传来证据还是原始证据。作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较大,而传来证据在转录、转输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删节、剪辑、编纂或利用科学技术进行仿音、叠影、移像或变更计算机储存材料的信息符合等情况。
㈨ 视听证如何办理
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许可证,需要到当地广电局社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由各省广电局社管处向国家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和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司申请,得到批复后就会发给此证。
视听许可证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应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等方面内容;
2、《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1)法人注册证书
(2)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
(3)网站域名注册证明
(4)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
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4、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
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6、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8、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10、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