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是
A. 宪法的立法机关是
宪法的立法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主专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属:一是修改宪法。在中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 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才能进行。二是制定和修改刑事和民事方面的法律。三是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一般是指各种组织法。四是制定和修改其他的基本法律,如选举法、国籍法和婚姻法等一些重要法律。
B. 什么是立法机关
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是议会。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广义的“法”而言,立法机关的范围也相应扩大。如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订自治法规等。
C. 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 ()是英国的主要立法机关。
英国的主要立法机关是下议院,下议院一般都享有立法和监督政府、监督财政等权力。在议会内阁制国家中的下议院较之总统制国家的下议院有更多的权力,地位也优于上议院。
如组成内阁、缔结条约以及制定财政预算案等都须首先经下议院审查和通过。尤其是在通过财政预算否决案或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除非解散下议院,否则内阁就必须辞职。
(4)立法机关是扩展阅读
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淡化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
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三读通过后交领域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E.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不是立法机关
是,这一点毫无抄疑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行使下列立法权力:
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F. 中国的行政司法立法机关分别是什么
中国的行政司法立法机关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6)立法机关是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G. 我国立法机关是
我国立法机关,按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立法权的机关。
一、法律,则是由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二、行政法规,则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则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法律
第一节立法权限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
H. 立法机关是什么
我国立法机关狭义上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义上还包括地方人大、地方人大常委会(这里的地方是指省级人大、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和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关等。 我国最高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I. 请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是管什么的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我国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就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也是最高立法机关。
其他如最高院、最高检、国务院这样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
同样的作为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中央军委也是对全国人大负责的。
因此你说的四者的关系可以用权力机关(立法机关)领导后面三者来表述,
在司法、行政、武装力量方面,司法地位较特殊。通过行政诉讼,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因此也可以认为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有一定程度上的监督职权。而对于武装力量,它作为国家强制力的最终保证,行政和司法要发挥作用都离不开它在后的支持,当然武装力量的活动也要遵守法律,接受法律的监督。这一点从解放军军事法院的最高一级相当于地方高院从而同样受到最高院的领导就可以看出。
总之,我国的上述四类机关分类并不适用。且我国也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治国模式,可以认为实行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关系。
下面简单点说说外国的。因为国家体制可能是总统制、议会制、或是委员会制等等,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也有其特色。
美国应该是属于较为典型的以国会、总统、法院作为三大权力相互对立的国家治理模式,在这种情形下,武装力量的最高首脑也就是国家首脑,也就是美国总统了。这是实质和名义相对统一的结合,即实际上美国总统也确实有对武装力量进行指挥调动、决定战争和平的权力。
相对而言,英国因为实行君主立宪的议会制。他们的国家元首即女王并非行政机关的首脑,因此其对武装力量的领导只是名义上的,真正的指挥权是由内阁首脑也就使英国首相根据议会也就是立法机关的决定进行的。
当然,无论哪一种模式。立法、司法、行政这三大权力在西方民主国家都是相互独立存在的。只是在指挥军队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