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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的法律

发布时间: 2020-11-22 09:41:26

A. 《农村扶贫工作相关政策》是什么

二、当前我国农村扶贫政策面临的新挑战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农村扶贫开发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市场经济中,农村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处于不平等的市场竞争地位,资金和资源的流失和投资倾斜使贫困地区稀缺的资源大量向发达地区流动,贫困地区的人才流失问题较为突出。
(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使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产生了诸多矛盾
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是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方向。但与发达地区相比,贫困地区不仅存在着经济规模、经济基础、经济实力的差距和发展阶段的差距,而且经济发展的质量和经济效益也不如发达地区。此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很重要的方面是要求贫困人口素质有相应的提高,贫困农户应该具备一定的自我发展能力,这在农村贫困地区显得比较落后和缺乏。并且贫困地区在追求经济效益,尽早摆脱贫困的主导思想支配下,常常不能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往往使经济发展建立在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基础)政府推动型扶贫的局限性和问题日益显现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各方面环境与条件的改变,以政府行政推动为主导的扶贫方式及实施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日益显露。表现为,一是政府的资金供给能力有限,难以满足社会对扶贫资金的需求。二是多部门参与和部门利益的存在使政府扶贫开发易出现难以协调的矛盾,并很有可能出现相互削弱甚至抵消工作成果的情况。三是由于政府对扶贫资金的管理过于宏观,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影响了扶贫资金尤其是有偿资金效益的发挥。四是政府官员的高度流动性既不利于扶贫政策的连续性,也不能保证官员以负责的态度保证扶贫任务的落实,造成扶贫项目的短期行为比较普遍。
(四)特殊贫困地区矛盾突出
目前,在14.8万个贫困村当中,绝对贫困和低收入人口占乡村总人口的33%;在石山区、荒漠区、高寒山区、黄土高原区和地方病高发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以及42个沿边境的扶贫重点县超过40%。在贫困人口总量不断减少的情况下,这些地区需要移民的农户比例明显提高。此外,革命老区发展相对滞后,全国237个革命老区目前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7%。
(五)农村脱贫人口的返贫问题显得日益突出
表现为返贫率高,返贫的区域集中性与分散性同时并存,具有频繁性。返贫蚕食着扶贫开发的成果,往往使广大干部群众多年的辛勤努力在瞬间化为乌有。同时,对贫困人群的经济基础、挣脱欲望、自信心打击巨大,一旦重陷贫困境地,不仅当初的努力付之东流,而且重新脱贫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六)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加剧
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传统农业受到巨大冲击,而首当其冲将是贫困地区以种、养为主的科技含量低的农产品销售,农民收入也将可能因此大幅度减少。

三、农村扶贫政策的新要求

(一)要加快扶贫政策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开发方式和扶贫思路等方面的创新
在管理体制上,要强化扶贫工作责任,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专门的经费,有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指导和约束这些机构的活动和经费的使用,项目的运行要按期完工,发挥效益,项目资金的使用得到监督。此外,要调整扶贫工作重心,适应新阶段贫困人口大分散、小集中的特征,由重点扶贫县转向重点扶镇、扶村、扶户。
在运行机制上,要完善扶贫开发模式,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发扶贫、市场运作”的扶贫开发模式,着力增强扶贫能力,培育多元化的扶贫开发主体,实现各种扶贫资源优化组合,提高扶贫开发效益。与此同时,要完善扶贫资金投入和运营机制,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以扶贫资金投入为导向,以农户自己投入为主体,以信贷、外资和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元化扶贫投入机制。此外,要完善协作帮扶机制,协作帮扶是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运行机制中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主要内容,是政府主导的扶贫开发的有力补充。协作帮扶有利于减轻政府扶贫压力,也有利于地区之间的交流,还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合作。
在开发方式上,一是以产业为支撑。产业层次低,结构不合理,是贫困地区的共性。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选择调整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以科技为动力,大力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开发潜力产品,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把产业化经营作为新时期扶贫开发的主攻方向。二是以特色为主攻,大力发展特色经济。要发挥比较优势,整合优势资源,提高科技含量,把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优化农副产品结构,发展龙头加工企业,发展绿色无公害优质农产品,完善服务市场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三是以项目为载体。改变过去单一抓粮的思维模式和重点扶持短平快项目等急功近利的做法,突出扎根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支柱产业开发,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农民收入为重点,以提高基层组织领导、指导现代农业的能力和劳动者科技文化素质为切入点,坚持两手齐抓,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B. 扶贫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一、《农业法》
颁发时间: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修订。2003年3月1日起实施。新《农业法》共13章99条。

第一章 总则,共9条。是关于《农业法》一些最基本范畴的规定,包括立法的目的、法的调整范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含义、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与农村的基本制度、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基本措施、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农业及农村经济的管理服务职能。这一章的规定,基本上是在原《农业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从中可以看出,这次对《农业法》修订的一些基本的要点,如重视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建立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重视可持续发展等。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共有5条。从农业生产经营基本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基本生产方式等勾画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框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农产品行业协会和产业化经营。

第三章 农业生产,共11条。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对原《农业法》第三章“农业生产”做了较大调整,增加和补充了以下内容:一是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区域布局;二是动植良种;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农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合理农业生产区域布局的形成;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动植物品种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节水农业;农业机械化;农业气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动植物防疫制度;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制度等。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共5条。进一步明确了农品购销体制改革方向和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规定农产品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还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减少进口农产品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

第五章 粮食安全。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立稳定的商品粮和生产基地。三是对部分粮食品种可以实行保护价制度。四是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和分级储备调节制度。五是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共11条。一是确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按照“绿箱”、“黄箱”政策,规定了财政投入农业资金的使用方向;二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投入农业的资金增长幅度的要求,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管理;三是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四是在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的前提下,明确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五是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六是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向农业提供金融支持;七是鼓励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扶持互助农业保险,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共9条。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规划的内容。二是规定国家鼓励加强农业科技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及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等到知识产权,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最终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农业教育发展。三是增加规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和无偿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四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五是增加规定国家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普通中小学校职工工资和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六是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支持开发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共10条。内容涉及对农业有关的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和利用与保护,以及对废水、废气和固定废弃物对农业生产环境污染的防治,协调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以便使农业生产要素达到最佳配置,利用最少的资源生产出最多的产品,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共12条。针对目前我国农村比较普遍的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权益的现象,分别作了规定,以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略犯。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共8条。规定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有关措施。明确了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基本方针、措施和目标;重点是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小城镇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增加对扶贫开发投入。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共3条。主要包括采取措施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关系。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共8条。违反《农业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实施违反《农业法》规定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由于侵害特定法律——《农业法》规定的法定权利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违法当事人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法律作出的禁止性、限制性或者义务性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律责任一般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刑事责任,本法只规定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具体追究哪种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等依照相关法律确实。

第十三章 附则,共2条。是关于国有农场等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职工的法律地位和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二、《种子法》

颁布时间: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种子法》共11章78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

什么是种子?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种子管理的主体:《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主要农作物的范围:《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农业部又确定油菜、马铃薯,湖北省农业厅又确定花生、西瓜为主要农作物。

种子生产:《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发。也就是说,生产上述种子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程序:个人申请,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但是,生产种子(农业部)规定必须要具有以下条件: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2、要有种子晒场和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4、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可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一般常规种子,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业部规定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要达到以下条件: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要有种子检验室和检验仪器,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技术加工人员。

假劣种子概念: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种子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农药管理条例》

颁发时间:1997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1月29日修改,并同时施行。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此条例。

农药范畴:

1、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软件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2、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

3、用于农业、林业生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4、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

农药管理的主体: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经营单位:

第十八条规定:

1、供销全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农药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农药质量:

什么是假农药?

第三十一条规定:

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它种农药的;

2、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的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什么是劣质农药?

第三十二条规定:

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2、失去使用效能的;

3、混有导致药害的等有害成份的。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临时登记的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在一次市县农药联合检查时,发现几个经营单位销售的“中外农丰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3%克百威、河南原阳农药厂生产的克百威(标名盖地神鹰)和39%克百威颗粒剂,在标示袋上标有农药登记证号,但在国家农药登记公告中,查明无此登记证号,显然这几种农药均属伪造登记证号的农药。根据此款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此款中没收违法所得,什么是违法所得?指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也就是农药零售价的收入。在此款中的处罚有三个要点:第一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第二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按照销售收入的零售价总额,视其态度好坏,再处以销售总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这三个罚则是同时进行的。

第四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一次农药市场检查中,某农药经营户销售的湖北楚虹集团生产的黄姜地无草,登记证号(LS2000637),使用范围为黄姜、油菜、小麦、果树等,经查农药登记公告后,此登记证号是湖北省农用化工实验厂登记的5%精奎禾灵乳油,它的作用范围只有油菜一种,并且登记公告中根本没有湖北楚虹集团这个生产厂家,他盗用了湖北省农用化工实验厂的登记证号,并且扩大了使用范围。按照此款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此种超使用范围的处罚与销售无登记证号的处罚,除在处罚量上有区别外,在自由裁量上也有不同,后者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因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是同时的意思,在既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还要加处罚款。这两种处罚是不能互相替代的,要同时进行。“并处”有别于“可以并处”,“可以并处”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一种自由裁量权。执法部门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依法可以并处,也可以不处,这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法律上的一种体现。

《湖北省农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经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其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

未取得《农药经营上岗证》而销售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岗,并处以当事人1000元以下的罚款。

C. 为什么要扶贫农村贫困哪条法律规定的人口

扶贫农村贫困是国家的法律规定,我们应该要建档立卡,不能漏掉一个贫困户

D. 我国设扶贫日的法律依据

从法理上说(1)法律适用于制定者管辖内所有人(2)反映统治阶级利益
从现实上讲(1)法律的制定旨在保护弱势群体(2)法律的实施难免被权势所操控

E. 关于扶贫政策的法律

扶贫是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共同富裕,消灭贫困的宗旨。二会中被列入主要探讨问题。是国家法律依法实施的。属于法律政策

F. 报考三支一扶当中扶贫条件的法律类指那些

各地三支一抄扶公告不一袭样,以下整理2019江西三支一扶考试报考条件,仅供参考: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成绩良好,具备服务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吃苦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身体健康。
(二)符合招募公告中拟报考岗位所需的专业、户籍、从业资格证书等其它条件。
专业分类参照《学科专业目录汇编》(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月版)执行(见附件2)。
支教岗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层次和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的高校毕业生;支医岗位必须是医疗卫生类专业高校毕业生。
岗位有户籍要求的,往届毕业生是指2019年5月(含)为该岗位要求户籍,应届毕业生是指入学前为该岗位要求户籍。
(三)身体、时间等条件必须能保证“三支一扶”两年服务期的完整性,并能胜任所报岗位的志愿服务工作(如不能保证两年服务期的完整性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期满考核将评定为不合格,不享受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优惠政策)。
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复取得过“三支一扶”人员资格的,不能再报名参加“三支一扶”招募考试。

G. 扶贫法律法规

参考:http://www.law-lib.com/law/lawml.asp?tm1=%B7%F6%C6%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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