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内控
Ⅰ 求行政单位内部审计报告范文
淮 南 市 审 计 局
审 计 报 告
审文报〔2008〕23号
被审计单位: 淮南市教育局
审计项目: 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审计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我局于2008年3月至4月对市教育局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实施中得到该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工作进展顺利,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教育局是政府组成部门之一,全额财政预算拨款单位。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制定与实施教育发展规划,及组织和管理全市的教育教学工作等。截止2007年底,离退休42人,在职41人,其中:行政34人,事业7人。
(一) 2007年度组织收入执行情况
财政安排市教育局本级预算组织收入131.5万元,主要收入项目是中考报名费、加试费、录取费及教师职称评审费等,当年实际收入175万元,增加43.5万元。
(二) 2007度年预算安排情况
预算收入772.19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内拨款666.99万元,预算外资金收入105.2万元;预算安排支出766.59万元,其中:行政经费117.3万元,待细化教育专项经费440万元,离退休经费103.69万元,教育管理事务经费105.6万元。
(三) 200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全年实际收入合计1646.7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内拨款1390.1万元,预算外资金收入175万元;实际收入比预算增加874.51万元,主要是:城市建设维护费通过教育局账户下拨增加账面收入200万元,预算外收入增加69.8万元,其他收入81.58万元、因工资改革人员经费增加192.73万元,拨入专项资金增加330.4万元。
实际支出1346.07万元,其中:拨出经费471.48万元(城市建设维护费200万元,农村中小学达标建设专项购置费200万元,其他71.48万元),行政管理经费支出422.58万元,专项支出178.12万元,离退休支出180.76万元,教育事务管理支出93.13万元;实际支出比预算增加579.48万元,主要是:城市建设维护费通过教育局账户下拨增加账面支出200万元、工资改革增加人员支出192.73万元、增加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专项支出178.12万元等原因。
本年结余300.63万元,上年结余41.57万元,期末累计结余342.20万元,结余的主要原因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有312.28万元未能在当年下拨。
二、审计评价
2007年,市教育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教育发展为第一要务,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根本目标,深化教育改革,推进教育创新。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农村教育,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加强职业教育,统筹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全市教育呈现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审计结果表明,市教育局2007年度预算收支编制基本做到“全口径”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常性专项资金已纳入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良好,预算和决算编制基本真实地反映了预算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会计资料较完整地反映了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固定资产管理较为完善。但审计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三、存在问题
1、预算与执行需要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在:一是预算与决算差距较大,主要是年初组织预算对年中临时增加的一些专项资金无法测算、工资改革增加了人员支出、对预算外收入测算不够准确等原因,如2007年11月下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专项480.4万元、实际预算外收入比预算安排增加69.8万元等;二是市教育局年初预算未安排设备购置费用,但当年实际发生了购空调、一体机等共16.86万元的设备购置费;三是市财政将年初预算中安排的职教专项经费150万元作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下拨,调整了资金用途。
2、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机制有待完善。一是有些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资金,教育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资金拨付情况不能及时反馈给教育部门,影响工作的开展,如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实行县区统筹,市教育局不完全掌握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在督导项目进展时因缺少工作抓手,难以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二是2007年安排市教育局预算内普通教育专项经费290万元,其中71.1万元作为市教育局组织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教师资格认定、教科研、师德建设等活动经费,由于公务经费安排较少,这些专项经费中有一部分被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三是扩大了教育费附加使用范围,市财政于2007年11月,将当年教育费附加322万元作为中职国家助学金下拨,不符合教育费附加“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规定。
3、教育经费投入仍不能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总量仍显不足。我市2007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为95128.5万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3587100万元的比例为2.65%,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要求“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二是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不够均衡,2007年我市教育及其他部门教育经费总支出109334.3万元中,人员支出77756.5万元,占71.31%,公用支出28030.4万元,占25.42%,基本建设支出3547.4万元,仅占3.27%,公用经费和建设投入所占比例较低,基本上还是“保工资、保运转”状况;三是市属学校基建负债沉重,截止2008年2月底,市属学校基建负债总额为19615.8万元,仅四所省级示范学校就负债12204.42万元,其中一中3481.22万元、二中5160万元、三中1959万元、五中1604.2万元,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学校为加快发展而过度举债,但学校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足够的财力自我消化。
四、审计建议
1、编制部门预算应注重前瞻性与合理性,要做好预算编制的基础工作,把预算编制与单位实际有机结合,客观预测不确定因素和政策性调整支出对预算编制的影响,合理测算年度内各项收支,根据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支出内容,将收支完整纳入单位预算,提高预算编报质量;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进一步细化采购预算;充分认识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严格执行预算,增强预算约束,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2、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市教育局、财政局、县区政府及相关学校应协同加强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理顺在预算编制、分配使用、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信息沟通及共享机制,建立跟踪问效和反馈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做到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问效,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政府投资教育项目的审计一律应由国家审计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同时要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并注重与中小学校布局调整相结合,努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合规安排使用教育费附加,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3、继续加大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总量,把教育作为财政支持的重点。一是在安排年初预算和年终超收分配时,优先保证教育投入,要注重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带动作用,合理配置全市的教育资源;二是要注重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逐步增大公用经费和基本建设投入在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的比例,以提高我市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积极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努力消除市属学校现有债务,通过争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减免银行贷款利息等措施逐步化解,同时要加强审批立项工作,合理控制新项目建设规模,避免增加新的负债。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预算执行 审计 报告
淮南市审计局办公室 2008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8份
Ⅱ 农村信用环境如何进一步完善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合作社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1844年成立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组织——公平先锋社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合作社总体上是不断壮大的,尽管合作社的原则、合作社宗旨以及合作社的组织体系、经营管理模式不断地随时代变迁而不断地加以修正,但合作社组织还是在艰难地前进,并业已成为人类和社会进步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态。随着市场经济的纵向深入,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面临着困境与挑战。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要化解两大矛盾
作为为农业、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农信社在支持农业经济发展上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截至2003年,全国农信社法人机构3.49万个,各项存款余额2.2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1.5%。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信用社积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
1997年以来,信用社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不明晰,从而导致治理结构缺陷,农村信用社“三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徒有虚名,“一人说了算”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严重;行政干预现象严重,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由于事实上所有者缺位,导致健全、完善信用社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缺乏产权基础,经营管理责任也难以落实;二是管理体制不顺。人民银行在加强对信用社金融监管的同时,暂时承担了过渡时期对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这种体制不利于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和真正落实管理责任。而作为地方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对信用社相应的管理职权和责任不明确;三是历史包袱重,资产质量差,许多信用社经营困难,潜在风险很大;此外,信用社在服务方式、融资渠道和服务手段等方面还不适应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在不少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要解决好两大矛盾。
一是合作性质与商业化性质的矛盾。信用合作社是19世纪以后欧美国家最早得到发展的合作社类型之一。我国20世纪50年代起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最初的资本金源于农民的入股金,具有合作金融的性质,但是,后来却被演变为官办的农村金融组织,失去了合作制的本意。近些年来,全国多数地区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务工经商、劳务输出、跨地区就业、农业创业等现象不断增多,从而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在现实中我们却发现:(1)信用社名义上是入股社员所有,但由于社员股金数量较少甚至越来越少,占资产总额比重偏低,难以体现出社员对信用社的所有权关系,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所有权主体虚化或缺位。(2)农民群众在信用社办理存款较多,虽然,目前在农村中实行小额信贷取得了一些好的效果,但总体上农民获得贷款的机会是较少的。因为信贷资金运动是以金融机构为出发点和归流点的货币资金的运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发放信贷资金的第一原则是偿还性,即确保借出的资金能及时归还,偿还性是信贷资金运动赖以存在和持续进行的本质要求。但是,在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借款人违约不偿还债务,造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和利息收入经常发生损失,即金融机构要面临信贷风险的影响。而且长期以来,在农户申请贷款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博弈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农户贷款难和农村金融机构难贷款的问题。农户难以向农村信用社借款,而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贷款业务也难以进行,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大部分向城市和乡镇企业转移,部分农村存款负债以上交存款准备和在中央银行存款形式停止了在农村的流动。(3)1998年以后成立的乡(镇)级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不少,但集农村政治、经济、社会责任于一身,同样难以发挥为“三农”发展服务的要求。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状况也是一个十分堪忧的现实问题。全国多数信用社的历史性亏损挂账较多。在严重的经营困境中,一方面,信用社认为农业经营风险大、农民收入水平低,不愿意为入股农民社员提供贷款,而是设法通过向农户以外的客户(包括城市工商企业等)提供金融服务来达到化解金融风险的效果;另一方面,入股农民社员深感信用社“合作”名不副实,转而构建并不规范的农村合作基金会。
为了走出困境,农村信用社也在积极摸索以产权制度变革为主线的经营管理模式。目前比较流行的有三种模式:农村信用社两级法人经营管理模式、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级法人经营管理模式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行业管理模式。我们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变革模式,关键在于正确处理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质和其经营上商业化行为的矛盾。
二是非营利性行为与商业化行为的矛盾。目前,国际上非盈利性组织的商业化行为倾向与国内合作社组织的非营利性的主导动机之间存在矛盾。虽然说合作社组织并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组织,但它可以被视为处在“社会性企业光谱”中的某一点。所以,国际上有关非营利性组织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也值得合作社系统借鉴。国内的合作社应当从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实践中得到启发,向一种复杂的商业企业的运作方式靠拢。j.格雷戈里·迪斯对这种倾向产生的原因作过以下分析:重商的时代精神使营利行为在非营利世界中容易被接受;许多非营利组织和领导人都在寻找以新的方式提供社会产品和服务,而不使收益人产生依赖心理;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正在寻找解决财务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钥匙;非营利组织可利用的资金来源向更商业化的渠道倾斜;竞争对手也促使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考虑将商业性融资作为传统资金来源的替代品。事实上,我们有理由相信,合作社组织作为并非彻底意义上的非营利性组织,理应比纯粹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更懂得如何利用商业化运作方式,使合作社组织更具竞争力,从而也能更好地为社员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增强服务功能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重要的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理顺管理体制,增强服务功能。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十分不平衡,各地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差异较大。按照改革方案,遵循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试点。把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的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可以以县为单位将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它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农信社、县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要加大对高风险农信社的兼并重组,对少数严重资不低债的,可考虑予以撤销。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的机构,也要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其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
地方政府怎么办
国家公布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把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这实际上给地方政府出了个难题。很明显,金融与一般的经济工作有明显区别,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后,很难处理工作中的矛盾:一是如何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特别是如何“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辖内信用社金融风险”。二是如何妥善处理政策性业务(支农)与商业性业务(盈利)的冲突。现行政策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服务“三农”、不以盈利为目的,实际上是对农信社的刚性约束,同时也等于把本应由政府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的社会职能,强加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十分隐晦地将本属独立企业法人的农信社,人为地定位在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层次上。三是如何找到支农与盈利的结合点,求得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均衡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毕竟是企业,生存第一的本质属性永远无法回避。如果抛开效益一味讲服务、讲奉献,必然导致农信社经营亏损,久而久之,终将危及其自身生存,怎么谈得上更好地服务“三农”?
地方政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引导农村信用社坚持服务“三农”。同时,设法激活农村地区有效信贷需求,为农信社履行支农职责提供舞台。近几年,农村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既是当前农村经济运行偏冷的产物,又是造成农村经济运行更冷的诱因之一。因此,各级政府应制订、实施切合当地实际的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激活“三农”对信贷资金的有效需求。
二是按照“政企分开”的政府职能改革要求,地方政府对金融企业的管理只能是间接的宏观管理,而不能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活动。省级政府负责管理农信社,当务之急在于督促市(地)、县、乡各级政府摆正位置,转变职能,切实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宏观上制定实施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引导和激励社会投资,用经济杠杆和法律武器促进国民经济适时实现战略性调整;微观上当好“守夜人”、“服务员”角色,打击包括逃废债者在内的所有违法违规、扰乱社会和经济秩序的“肇事者”,维护“三公”原则,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给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以足够的信心。
三是深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村经济一体化的认识。
四是深化对防范、化解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风险是政府份内事的认识。
五是深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认识,充分尊重其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其贷款投放的具体操作。
六是配好省级管理机构和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尤其要选准“一把手”。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地区可“成立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对辖内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同时,赋予省级管理机构独立管理权,支持其充分尊重民意、严格按照上述原则,慎重选配县级联社领导班子。
七是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并根据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把农信社真正办成有着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高度独立性的市场主导型企业法人,增强其规避不合理行政干预的能力,从根本上防止省级以下政府将财政风险转嫁给农信社。
八是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逃废金融机构债务行为,切实解决胜诉案件执行难问题。地方政府应以大局为重,以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为己任,不能以个别企业的所谓“稳定”为由,破坏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既定的游戏规则。
改革方案存在缺陷:模式与配套措施
尽管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方案已经尘埃落定,并且已在部分省市正式启动,但是改革仍然还有很多缺陷。我们认为主要在改革的模式及其与之配套措施。
首先,改革的模式需要进一步探讨。
如何有效地深化我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依然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理论上有三种典型的思路:一是坚持合作制;二是实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办成股份合作制农村金融企业。此外,理论界还一度流行“再国有化说”,即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再合并。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领域进行了三种模式的试点: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何广文指出,现有三种试点模式各自仍有不同的问题。实行县一级法人体制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仍然沿袭的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原有产权结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是依靠政府的隐形担保而生存,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实施的监管,现实地演变成为一种行政干预,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蜕变成准国有银行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主导下的对作为“准国有”组织的农村信用社的改组,实际上仅是准国有组织内部的改组。这种结构内的修修补补,不是一种有利于产权明晰的重组过程,也不是一种把现行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的合作制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现,没有完成对农村信用社准国有金融机构性质的改变。因此,向县一级法人的过渡,只能算是一种次优选择。
苏南三市农村信用社,改制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在明晰产权、强化约束机制和增进绩效等方面的制度绩效明显,但是也有一定缺陷。因为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传统农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必将产生农村金融抑制,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和农村中小型企业,在信贷的效益选择机制面前,必然受到歧视,金融支持不足。同时这种模式并没有解决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多元目标的冲突问题,中央要支农,地方要发展,监管部门要防范风险,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要生存。这些目标在实现过程中难以保持一致,缺乏单一经营目标造成农村信用社经营思维混乱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问题。在这种多重目标的冲突中,地方政府常常通过行政干预获得地方利益,同时向农村信用社转移成本,然后是农村信用社通过问题暴露把成本汇总,形成不良资产和经营亏损,再把这个风险包袱转移给中央,中央监管当局通过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或某种形式的补贴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从而增加了改制成本。
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合作制模式,尽管能够实现追求一定盈利和为社员服务并举,对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是一种可行的金融制度安排,但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后,由于自然人股东众多,股权分散,他们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所有权难以体现,这表明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的旧病仍不能有效避免。
南京农业大学财政金融研究所褚保金指出,从江苏省的实践看,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由此便产生一些消极影响,与此相关的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目前的产权安排不能有效解决所有人缺位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受到质疑,“三会制度”难保不会重蹈覆辙,无论信用社经营状况如何,社员存在“搭便车”心理,认为不会对自身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另外这种产权制度的安排,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也不存在为社员服务的内在动力,通过外部监管来推动支农目标的实现其监管成本可能较高。
其次,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
目前国家推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只是一个目标有限的试点。首先从改革方案的实施过程来看,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如银监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有着较高的资本金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由于过去许多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了过重的农业政策性负担,没有外界的支持,自身难以改造。目前,央行已表态,将利用发放专项再贷款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等方式帮助试点地区农信社化解部分历史包袱。同时,地方财政也应尽快制定出另外50%存量不良资产的“埋单办法”;再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划归省政府管理,如果没有相关的金融配套措施,也很难实施到位。譬如没有农业保险、农村存款保险机制,一旦发生大面积的系统风险,地方政府很难承担救助责任。其次,即使方案得到实施,要想达到最终期望的目的,也还有进一步改良的余地。
如方案重点解决了中央政府和省政府之间的权力与责任的划分,但问题的实质是如何使改制后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有积极性按商业条件运作,为此需要尽量减少政府的股权,积极引入多元化负责的股东,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本决策权交还给所有者、董事会和由其任命的管理层。再如,如何保证股份合作制银行为了盈利,将资金运作非农化?将来有无必要更进一步下降管理层次,建立地市级管理的农业合作制银行以更好地满足基层农业的金融服务需求?
另外,我国目前尚未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取而代之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度并负责实施的一些规定,以及各级信用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的范本制订的章程,而这些规定和章程的法律效力比较低。按照法律经济学的理论逻辑,法律在经济运行中的基本功能是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使参与交易的各经济主体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从而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具体到农村信用社,若法律机制不健全,则可能导致信用社内部的交易规则、信用社和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的交易规则不规范,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因而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对违规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
Ⅲ 内控报告总体运行情况评价出不来怎么解决
内控报告总体评价是根据内控审计的结果来作出评价,可以依据内控审计要求结合审计结果,把所有条目列出清单,当成总体评价。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环境比较薄弱、内控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单位对此项工作缺乏理解和认识,多抱以敷衍应付态度完成,直接影响了内控报告编报质量。
在内控建设应该有谁负责这一问题上,多数单位在存在模糊认识,认为由分管财务的领导负责。《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就是“一把手”工程,如果领导不重视,内控建设无从谈起。在内控建设牵头部门的问题上,部分单位认为内审部门应该是牵头部门,把组织实施部门与内部评价与监督部门混为一谈,内控设计存在缺陷。
一些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内控知识理解存在偏差。认为内控建设只是财务人员的事,把单位内控建设和内控报告完全交由财务人员去完成,而财务部门是基层单位主要职能部门,工作任务重,人手较少,有的为非专业人员,加之他们内控知识水平有限且经验不足,对内控工作,多数会计人员表现出力不从心,难以胜任该项工作。
只是应付检查等,多报以消极、被动甚至抵触的态度去完成,有的会计人员在编报过程中存在不按要求报送,随意编造,未经审核上报,代替单位负责人签字等现象,单位内控报告的编报质量不高。
(3)三公内控扩展阅读:
对策及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的内控环境
首先基层单位要广泛宣传、认真学习内控相关的政策制度,定期召开由单位一把手主持工作会议,开展培训课堂,组织全体人员培训学习,提高全体人员对内控工作的理解和认识。
同时,建议财政部门加强宣传引导,一是对单位一把手进行内控知识专题培训,聘请有关专家授课,引起单位领导足够重视;二是评选出好的典型案例,推广经验做法,组织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观摩,经验交流。
例如通过建立QQ群,开设微课堂、进行内控知识竞答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员参与内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内控建设营造良好的实施环境。其次,单位要成立内控领导小组一把手任组长,指定牵头部门(或岗位)和评价与监督部门,明确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职责分工,构建合理科学的组织架构、工作机制。
2、借助外力完善制度,推动内控建设落地
内控建设属于新生事物,制度规范只有文字描述,没有具体操作模板参照或借鉴,使基层单位内控制度的参与者感到困惑,理不出头绪,也无从着手。
建议以政府购买服务为支撑,引入第三方机构指导和协助单位完成制度建设。首先由制度顶层设计者,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行业进行归类,设计出具有实操性、可复制、可推广的不同类型内控模板,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其次各单位选择符要求的模板作为参照,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一套便于操作的完整内控体系。同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内控建设,把各项制度、流程、风险控制点嵌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信息技术无缝衔接,减少人为操控风险,让权力在制度的“笼子”中安全运行,提升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
3、制定内控监督评价制定,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以评促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定期开展内控自我评价,针对内控设计和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措施及时改进。
其次,财政部门应加强内控报告编报质量检查、督导,以内部控制报告编报质量“回头看”为抓手,指导编报单位查漏补缺、纠偏整改,提高内部控制报告编报质量。二是注重实效,实行监督考核机制。
把单位内控报告总体评价结果纳入“一把手”政绩考核,对“差评”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实行“约谈”;扣发单位全体人员精神文明奖励工资;核减单位当年三公经费预算指标。由审计部门列为审计内容。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职业道德修养
伴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分析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引入会计、审计等工作,做到全面审计,可以提取被审计单位的所有数据,海量数据处理技术实现了工作效率的高效而快捷。对传统会计、审计等工作带来巨大冲击,会计人员将面临失业威胁。新《会计法》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实行“禁入”制度,规定“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行业“黑名单”制度的推送加大了从业人员违规成本,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从软约束走向硬束。从而倒逼会计、审计以及内控人员主动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由此,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培养一支素质过硬、业务过硬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提升现有的专业人员业务素质,走出去,到高等院校,参加高层次的培训学习,开阔视野,了解前沿理论知识。二是县级单位领导要支持、鼓励专业人员职称、学历晋升,促使其自我加压,不断充电,提升风险分析、应对能力。三是在岗位人员选配时,把好准入关,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关键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此外,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属于新生事物,涉及面广,难度大,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随着单位环境的变化,还需及时调整。因此,提高内控报告质量,以评促建,推动内控建设在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全面落地意义重大。
Ⅳ 如何审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是各级各部门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常抓不懈,务求抓出实效。
(一)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但从省巡视组、审计、纪检等监督检查情况看,仍有部分地区和单位无视财经纪律和法规,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务失真,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滥发津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正常的财经秩序。只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约束,筑牢防线,维护良好的财经秩序,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遏制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是推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为推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各级各部门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构建厉行节约制度体系,明确相关公务支出标准。这些制度是新形势下规范各项支出行为的根本依据和重要遵循,只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坚决维护各项财经制度的刚性约束,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从源头上规范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
(三)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是深化财税改革推进依法理财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不断推进预算管理、转移支付、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政府采购等财税改革和预决算公开工作。这是规范支出、阻塞管理漏洞的重要措施,只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执行财政改革措施和相关配套制度,才能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依法理财取得成效。
二、抓好源头治理,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与执行
预算编制与执行是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基础和前提。各区(市)、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方法,细化预算编制内容,严格预算执行,夯实预算管理基础,切实抓好源头治理工作。
(一)深化综合预算改革。严格预算编制管理,预算编制要体现依法治国方针,强化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强化预算观念、细化预算科目、硬化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二)细化预算编制内容。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规定,通过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项目滚动管理数据库、非税收入管理数据库,准确掌握各项基础数据信息,按照相关支出标准编制预算,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各项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增强预算约束力,强化预算编制信息与预算执行环节的衔接与控制。
(三)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重点监控违规转款、超额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并及时对发生的预警问题进行判断、调查、通报和处理,健全完善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三、加强刚性约束,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
维护预算的刚性约束是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把财经纪律、支出标准的刚性约束作为高压线,严把支出关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和规范使用。
(一)严控“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三公”经费的支出实行审计监督和部门绩效考核有机结合,强化监督与预算编制执行的衔接,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厉行节约有关要求,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预算,将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并单独列示,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不得随意突破预算,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要求,各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再购置一般公务用车。
(二)严格执行支出标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枣庄市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细则的通知》以及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差旅、出国以及公务用车等管理办法或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有关规定,强化预算硬约束,严禁列支超预算、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切实维护财务制度的支出刚性。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支出审核责任制,把好资金使用、票据管理和支出审批关。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函、审批和清单制度,不得报销无公函的公务接待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以会议、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公务活动用餐费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会议定点制度。
(三)强化工资津补贴管理。严格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实名制和国家工资津补贴政策要求,健全完善人事、编制、财政、监察四部门联合共管人员信息机制,推进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与人事信息系统数据共建共享工作,如实反映人员信息和经费预算,严禁超编制、超标准申报人员经费预算,严禁以虚报人数、吃空饷等方式冒用财政资金。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津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凡申请调整区(市)级机关津贴补贴的区(市),严格执行“先核查后审批”制度,各区(市)对乡镇(街道)也要加强管理。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正常增长机制,继续落实好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集中统发工资制度,切实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四)增强财经法纪观念。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视财经纪律为高压线,像抓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一样抓财经纪律执行,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和财务工作的通知》(枣政室[2012]2号)和涉及领导干部的有关党纪、法规,充分认识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财务工作的领导,慎用手中的权力,坚决防止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财务人员要带头学习、熟练掌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依法理财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依规办理会计事项,确保会计信息真实。
四、深化财政改革,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
改革是破解支出管理难题的有效手段。各级各部门要扎实推进财政改革,强化监管措施,加强资金的动态监管和过程控制,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一)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健全公务卡制度,实行公务卡消费支出动态监控和通报制度。对公务支出,除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者使用现金外,全部实行公务卡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健全完善公务支出监管新机制。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预算信息公开监督体系,将预算信息公开纳入部门绩效评价体系之中,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预决算公开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全部按要求落实好公开任务。进一步细化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内容,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向社会公开。探索推行公示制,以适当方式公开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等情况。
(三)积极推进县级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试点。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试点地区县级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试点工作,按照《山东省县级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试点方案》(鲁财行〔2013〕48号)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试点单位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公务接待制度和公务接待支出明细,并密切关注群众舆论,做好意见收集、整改、反馈等工作,深入查找不足,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公开工作稳步进行。通过推进试点工作,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完善单位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加大公务接待经费公开力度,向群众说真话、交实底,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扎实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按照财政部、审计署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实施工作。切实抓住单位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以防范风险为目标,将制衡机制嵌入到单位内部管理的全过程,实现内部控制对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全方面控制,实现加强财政管理与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的有效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内控规范绩效考评办法》,建立单位自评、主管部门评价、财政部门评价“三位一体”的考评体系。审计部门要将单位内控建设列入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检查范围,提高《内控规范》实施的执行力。
五、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制度落实
制度建设是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纪纪律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构建符合厉行节约要求的支出标准体系,确保在制度建设、培训、宣传、执行上不留死角。
(一)构建制度体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厉行节约制度建设的通知》(鲁财办〔2014〕1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抓紧完成本地区、本部门“6+1”项制度建设任务,使公务支出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真正实现依靠制度规范支出,尽快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
(二)加强制度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厉行节约制度体系的宣传力度,要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做好制度宣传和解读工作,加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人事负责人以及社会大众的宣传,使各项厉行节约制度、各项财经纪律深入人心,继续营造学习、宣传、贯彻厉行节约制度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制度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各项政策的培训和解读,使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各项制度、政策的背景和内容,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制度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制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为推进各项制度执行与贯彻落实奠定基础。
六、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惩戒问责力度
强化监管、实施问责是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健全信息披露机制,推进预决算公开,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和社会大众的监督。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财务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通过开展严肃财经纪律专项治理,重点关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滥发津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有具体举报线索、社会反映比较集中、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和单位,要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不听招呼、顶风而上、公然违规违纪的典型案件,查实一起、剖析一起、通报一起,充分发挥警示、威慑和教育作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零容忍”,严格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扭转财经秩序混乱的状况,促进部门、单位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财务管理,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Ⅳ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 )几种缺陷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所述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企业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七条企业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