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工作规则
⑴ 哪里有党委工作规则汇编要文字的,不要书籍。谢谢!
什么部门的?
现弄一份 你作参考
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中央、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党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履行机关党委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一、职责与任务
(一)对我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实施统一领导。
(二)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各项指示,并报告工作情况。
(三)围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中心工作协助委领导,组织制定机关党的建设工作的规划、计划,布置各项工作任务。
(四)实施党内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委党组报告有关情况。
(五)审批所属党支部的换届改选,对人事部门关于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任免建议提出意见。
(六)按照管理权限,审议、审批党员违犯党纪的处分。
(八)组织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
(九)组织培训、考核各单位党务工作干部。
(十)加强和改善对工会、青联(共青团)、妇委会工作的领导;协助委领导做好统战工作。
二、会议制度
(一)机关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议)。
1、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1)学习、研究并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委党组的重要指示、部署和决定;
(2)围绕科学基金中心工作,研究、解决机关党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制定召开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的方案;
(3)研究机关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加强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等问题;
(4)讨论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一个时期的工作安排;
(5)听取和讨论纪委的工作汇报,研究和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意见;
(6)讨论通过报送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
(7)讨论和审批所属党支部发展新党员的意见;
(8)审议(审批)党员党纪处分决定;
(9)讨论通过机关党委换届选举方案和机关党委向党员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10)讨论决定由机关党委表彰或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11)听取工会、青联和妇委会的工作报告;
(12)审批数额较大的党费开支;
(13)其它需要研究讨论的重要工作。
2、党委会议的工作规则:
(1)党委会议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其他党委委员对会议议题可提出意见建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以外,一般应在会前3个工作日通知党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亦应同时送达。
(3)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工作需要,纪委委员、工会主席、青联主席、妇委会主任可列席党委会,党委会主持人还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党委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民主方式。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5)党委会议的会议情况经会议同意可在党内通报,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经会议批准应及时印发。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均需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6)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将落实情况定期向党委汇报或印发给党委委员。
(二)机关和直属单位党支部书记会议
1、党支部书记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可视情况不定期召开。
2、主要任务: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议、指示精神;部署年度工作或党的临时性重要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党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交流工作经验。
(三)书记办公会议
1、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及有关同志参加。
2、书记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讨论和决定机关党委重要的日常工作安排和内部管理;讨论和研究需要提交党委会决定的重要文件和问题;讨论和决定贯彻执行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及交办的重要工作;处理所属党支部请示的工作问题;讨论和审批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设置、所属党支部换届改选及正、副书记人选;研究党委机关的人事安排;研究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三、文件审批制度
(一)涉及一个时期全面工作的规划、计划性文件,原则上须经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书记签发。
(二)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部署的文件,原则上须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由书记签发。
(三)以机关党委名义印发的一般事务性文件,由副书记签发。
(四)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和对所属党支部请示问题的批复,原则上须经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副书记签发。
(五)以党委工作部门名义发的各类文件,重要事项由副书记审定,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党委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一般工作会议纪要,由副书记审核签发。
(七)党委《简报》及临时向上级报告重要情况的报告,由副书记签发。
四、请示报告与批复制度
(一)重要工作的部署和重要决定的形成,原则上应事先请示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和委党组同意。
(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职工队伍的重要动态,重要事件的发生,重大案件,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委党组报告。
(三)每年向委党组专题汇报工作1-2次。
(四)对所属党支部请示的批复,自接到请示之日起,原则上按下列时限办结批复:事务性工作请示3个工作日;换届改选请示7个工作日;政策性问题请示15个工作日;审批新党员30个工作日;不能按期批复时,应向请示单位说明原因。
五、民主集中制规则
(一)机关党委的工作贯彻集体领导与日常工作分工相结合的原则,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
(二)提倡敢于负责的精神,党委委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党委委员要相互信任、支持、谅解,增强党委班子的团结。
(三)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听取各方面意见。如对问题有重大分歧时,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决定。当意见难以统一而情况紧急又必须作出决定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四)机关党委负责同志代表党委发表重要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党委会议或书记办公会议讨论。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应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六、党委委员和党委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
(一)坚持实事求是,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勤政廉政,严以律已,艰苦朴素,勇于奉献。
(三)坚持全局观念,处理问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密切联系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
七、实施监督
(一)坚持向党员大会或所属党支部报告工作,接受全体党员和所属党支部的监督。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做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⑵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中央,地方,基层纪委分别受理和审查哪些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2)机关党委工作规则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⑶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3)机关党委工作规则扩展阅读: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这是指向上级机关请示工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时,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其他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需要周知和支持的,抄送该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
这样既有利于事项的办理,又有利于上级机关和同级相关机关同时了解情况,提高指挥、决策的准确性,提高领导、管理、履职水平。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主要是为了明确主办机关的责任,防止推诿、扯皮。当然某些特殊情况或者跨系统的工作,需要同时向上级两个机关请示工作的,下级两个机关联合行文时,可以主送两个上级机关。
比如,省委、省政府联合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工作时,可以主送党中央、国务院;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与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国土资源部请示工作时,可以主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国土资源部。
“不抄送下级机关”,是指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等均不抄送下级机关。因为,本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大部分为未定事宜,有的还涉及保密、敏感或不宜向下级机关通报的事项,在上级机关决定前抄送下级机关,容易引起混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第一章 公文写作基础理论 第四节 行文规则
⑷ 党的纪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党的纪律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和外事纪律,共八项,具体有:
1、党的政治纪律是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确定的基本规范,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2、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循的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根本的组织纪律。
3、党的群众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在群众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党的群众工作纪律,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保证。
4、党的经济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在经济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世界经济形势变化和加入WTO的情况下,加强经济工作纪律特别是财政金融工作纪律显得越来越重要。
5、党的保密纪律就是保守党的国家秘密的规定。
6、党的宣传纪律,指党对从事报刊、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宣传工作的党组织和党员规定的工作准则和对宣传工作的要求。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7、党的组织人事纪律,指党的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和程序的规定。组织人事纪律是党的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执行党的组织人事纪律,对于从法规上保证党所任用的干部能够符合党的德才兼备、“四化”标准,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调动干部的积极性都有重要的意义。
8、党的外事纪律,指共产党员在外事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国务院1981年10月20日转发的《涉外人员守则》,对所有涉外人员包括共产党员规定了10条外事纪律。
(4)机关党委工作规则扩展阅读:
党的纪律简称“党纪”,在中国特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其主要特征是:
1、客观性。党的纪律并不是主观意志的表现,而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无产阶级的纪律,是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物质条件中形成的,是社会大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则是无产阶级的纪律性的集中体现。
2、严肃性。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之所以有力量,就在于它是严密的有组织的整体。而这种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则有赖于党内实行严格的纪律。当某种建议和意见一经在党的会议上讨论通过,形成了决议,便对整个党的组织和党员都适用,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党的每个组织和党员必须执行。不执行党的决议,也就违背了党的纪律。谁若违犯了纪律,谁就要受到纪律的制裁。
3、自觉性。共产党员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先进分子,能够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组织、自由与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把遵守党的纪律视为对党应尽的义务,视为党的事业顺利发展的根本保证。
4、民主性。党的纪律是以允许党内自由讨论和自由批评为前提的。党员在党内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既是党的纪律的执行者,又是党的纪律的制定者。党的任何一项纪律都是在党员或者党员代表充分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既符合党的根本利益,也集中体现了大多数党员个人的意志。
参考资料:网络-党的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