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听证
Ⅰ 想做一个政府蔬菜价格听证会的方案,政府该如何制定方案,以芹菜为例
依据《价格法》关于定价听证的规定,原国家计委于2001年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并于2002年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该办法实施6年来,对规范政府定价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价格听证会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对听证会性质规定不明确,以至于社会上有人将听证会看作定价决策会,认为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二是听证会的透明度有待提高,公开性需要加强;三是“听证会代表”的称谓、产生方式不够科学,难以发挥“代表”的作用;四是对“听证会代表”意见的最终采纳情况及理由缺乏公开反馈机制。以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定价听证制度辅助政府制定价格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有必要修改原听证办法。
Ⅱ 请问,什么叫执行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
在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海南等十几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执行听证规范性文件。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为例,听证程序如下:
(1)听证申请
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
(2)听证前的准备
法院于收到申请书或异议书副本五日内,将申请书或者异议书副本送达其他各方听证参加人。
(3)听证会
听证会一般包括预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提出申请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案外人陈述其主张以及相关事实、理由;
②相对方予以承认或者反驳,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③审判长总结争议焦点,并组织各方听证参加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④审判长或者其他合议庭成员向各方听证参加人发问,核实有关事实;
⑤经审判长许可,各方听证参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
(4)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最后一次听证会结束后十日内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并将结果告知各方听证参加人。依法需要作出裁定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各方听证参加人。
从程序上来看,听证会的程序类似于我国诉讼一审审理程序,主要目的即为听取双方的意见,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判定是否应当支持或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或异议。在实践中,由于执行机构的工作量大,人员不足,参加听证的法官不够重视,三人组成的合议庭经常只有承办人到场。
Ⅲ 请运用实践和认识的有关知识,说明我国实行立法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立法听证制度是指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为了收集、获取与立法有关的资料、信息,邀请有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当事人及与法律法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等到会陈述意见,为立法机关审议法律法规提供依据与参考的一种制度。
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可溯自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中有关公民的"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具体理解"正当法律程序"中,听证制度被解释为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或一个环节。正当法律程序的听证,原只适用于司法审判,意为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必须经过听证,这种听证制度被称为"司法听证"。后来,这种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又把它移植到立法和行政中,作为增加立法和行政民主化以及有关当局获取信息的主要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立法听证制度又传到日本和拉丁美洲一些受到美国影响较大的国家。西方一些国家采取立法听证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移民、交通安全、知识产权、犯罪及其防范等领域,越来越呈现出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作为立法者的国会议员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很难对其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因此,在立法之前请有关的专家参加听证,陈述他们对某项议案的观点,为立法者提供有科学根据的咨询意见,成为立法听证会的一个主要内容。二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比如,企业中的企业家和工会;破产案件中的企业、银行、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的消费者等等。这些利益群体有着自己特殊的利益。在制定有关法律的过程中,有关群体之间的利益往往是对立的。因此,在立法听证会上听取这些不同利益集团的意见,也是它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我国法律第一次规定听证制度是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之后,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也规定了有关听证的内容,确立了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和价格法关于听证规定的实施,对促进行政行为的公开性、民主性,减少行政偏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总结行政听证的实践经验,《立法法》又把听证制度引入立法程序。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了立法听证会,17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立法听证规则,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听证制度。实践证明,立法听证制度是推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应当积极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使之上升为立法工作制度,从而推动立法听证制度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
立法听证不同于立法论证。立法论证是就法案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从科学性、可行性角度进行研究,提出论证意见。立法论证制度主要用于解决立法的科学性问题,而立法听证制度则主要用于解决立法的民主性问题。立法听证的基本特征:一是透明度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一般事先向社会公布,允许公民报名参加,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二是具有一定的选择性。立法法规定听证会是听取意见"可以"采取的一种形式,既不是必须采取的形式,也不是惟一可以采取的形式。也就是说,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也可以不举行立法听证,主要根据法案的内容决定。三是公正、客观。听证参加人都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如实发表意见,不受他人影响,前提是对法律负责。这样通过听证会所反映的情况和意见比较客观、公正。四是程序性强。立法听证的程序性不同于一般的工作程序,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听证前一般都要制定听证规则,规定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的组成及权利,并对听证内容、方式、听证报告书等作出规定,以保证听证依法有序地进行。
建立立法听证制度,推进立法民主化,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能充分反映民情。实行立法听证制度,社会公众可以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立法涉及的有关问题,直接陈述意见,反映情况和问题,从而使立法机关可以直接地、更广泛和深入地了解实际情况和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第二能充分反映民意。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就是要保护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立法必须充分反映民意,保障公众对立法陈述意见的权利。这样的立法,既可以兼顾民主,提高立法的工作效率,又可以防止立法的偏颇缺失,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合理可行。第三能广聚民智。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可以听到各个方面的意见,尤其是法规内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和有关行业的意见。这样有利于立法机关广泛集中民智,把各种好的意见、建议吸收到法规中来,转化为立法成果。
三
如何规范立法听证制度,《立法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要求人们应当共同遵守的规则和明确可操作的程序,却规定得比较笼统。结合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听证工作的初步实践,笔者认为,立法听证制度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立法听证的主体。根据立法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举行立法听证的主体应当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但这个规定,在运作上还有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的问题。一般说来,立法听证会是根据审议法规案的需要而举行的,因此,听证的主体宜与审议法规案的主体相一致。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会。
(二)关于立法听证的客体。立法听证的客体,必须是已列入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因为,立法听证的主体是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因而也只有正式列入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才可以作为立法听证的客体。
(三)关于立法听证的方式。这是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目前的做法是举行立法听证会。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在举行立法听证会时,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制定听证规则。对举行立法听证会参加的人数、发言顺序、发言内容、发言时间、主持人、记录人和会场纪律等作出规定。如果听证规则制度化了,就不必每次听证都考虑规则问题。二是确定听证的法规草案和听证议题。听证的法规草案一般选择的是立法涉及面广、事关人民群众利益、为市民普遍关心和内容具有一定可辩性的法规草案进行听证。听证议题由听证主体提出,须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三是发出通知。通知的方式,往往是刊登在报刊上,允许公民报名参加。另外,听证会参加人还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遴选。即在听证会前召开若干次座谈会,从参加者中遴选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人数相当的不同观点的人,作为听证会的参加人。四是严密组织听证会。听证会的程序安排大致是:①由书记员宣读会场守则或听证规则;②主持人介绍条例草案的基本内容、会议程序、听证人,宣布发言顺序;③人大常委会领导致辞;④听证参加人发言;⑤主持人进行小结,宣布听证会结束。在这些过程中,除听证参加人发言外,其余程序都进行得非常简短,听证会的时间绝大部分留给听证会参加人发言。在听证过程中,一般宜逐个问题进行听证,不宜交叉;听证会参加人的发言,要做准确而完整的记录;主持人只负责听取意见,一般不直接参加讨论和辩论;讨论、辩论只在听证会参加者之间进行;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四)关于立法听证意见建议的归纳与汇总。认真整理和吸收立法听证会意见、建议,是立法听证的根本目的和最终归宿。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将听证记录整理成听证报告书,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审议法规草案的参考依据。听证报告书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听证会参加人发言的基本观点、争论的主要问题。在采纳吸收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过程中,一些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做法是,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举行立法听证会时,除将听证意见、建议归纳整理成报告书外,还提出采纳的初步意见,提交法制委员会,由法制委员会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由法制委员会召开的立法听证会,则由法制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意见的处理办法是:对理由充足,比较成熟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则性的意见,吸收其合理的部分和精神;对未作吸收的意见,须向提出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征得他们的理解和同意。另外,不是每一个法案都举行立法听证会,只有在法案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和必须要举行听证时,才举行听证会。
Ⅳ 社会听证制度的作用以及目的是什么
一,对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而言,听证制度的实施是公民参政权在行政领域的体现,使其意志在行政领域得到充分地表达、体现,这样会进一步激发他们的民主权利意识,弱化对行政权的疏远、恐惧的情感,从而也会提高他们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水平。
二,从经济学角度讲,有助于行政主体提高行使行政权的效率。虽然有人提出让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行为进行听证会影响到效率的提高,但据成本分析、最终结果看,听证反而从程序上保障了行政决定的易被接受性,易完成行政事务,最终提高行政效率。
三,从政治学角度讲,听证制度符合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根据人民授权理论,人民对政府直接式或间接式的授权,不仅是现代政府及公共行政合法性的唯一来源,而且是公共行政运作前提,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必须要遵行、体现民主原则、宪政原则。让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体现了这样的本原宗旨。
四,听证制度有利于树立“公开行政”的理念,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化接轨的需要。世贸组织是高度透明的国际组织,其规则主要就是行政法规则,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则,需要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场制度,排除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证自由竞争。让公众通过听证参与行政过程有利于构建这样的公开透明政府,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五,从整个社会角度讲,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通过听证程序参与行政行为,使其直接与行政主体对话、协商解决利益冲突,使行政行为公开化,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的进步、和谐。
Ⅳ 价格听证会的结论和最后定价的关系应当是怎样的
从1998年5月至今,《价格法》实施整整三年。《价格法》其中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那么,上海的价格听证会制度,究竟实施得怎样?
据统计,三年来本市共举行价格听证会8次(见表),涉及公房租金上调、水价调整等。记者同时还了解到,尽管没有全部召开听证会,但本市大多数价格调整都充分考虑到了民意,调价幅度的科学性也都被后来兴旺的市场所证明。既然顺应民意,为何有些价格调整没有按照《价格法》召开听证会?专家指出:这表明,有时候在有些部门的心目中,价格听证会似乎只是一种形式,而非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必要组成部分。
价格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制定价格是一件事关稳定大局的大事。上了年纪的市民都知道,在计划经济实施指令性价格的年代,哪怕是一盒火柴上涨2分钱,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某种商品价格的调整,都是以机要文件的形式传达到各地,直到要调整的当天才能开启文件。进入市场经济,物价政策放开了,政府管价格的范围越来越少,但难度却越来越大。煤气、自来水、城市用电、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等牵涉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价格到底怎么定?除了要考虑市场供求情况这一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因素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充分听取老百姓和相关方面的意见,科学决策。
专家指出,建立听证会制度,既保证了作为最终价格承受者的老百姓参与定价的权利,也提高了价格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之所以有时会被“忘记”,除了相关部门意识不强外,某些规定的不明确性也是原因。比如,对召开价格听证会,现在只是用“应该”而不是“必须”的字眼,因此无法确认不开价格听证会是否就是违法行为;再比如,铁道部有权制定铁路票价,却没有规定要召开价格听证会。对此专家认为,应尽快出台一套《价格法》的实施细则,尤其是对价格听证制度作出规范。据悉,本市正在酝酿出台一套价格听证会的详细制度。
完善的价格听证会应该是怎样的?专家认为,公开、公正、民主是听证的灵魂所在。首先,要强调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垄断性商品的价格,非经听证不得确定;其次,听证会可以通过媒体向价格利害关系人公开,并接受舆论监督;第三,听证会内容由会议主持机关记录备案,公众有调阅该记录的权利;最后,若听证会代表的意见未被采纳而对最终价格决定持异议的,应由做出该决定的单位负责向其解释原因。唯此才能确保政府的定价行为是为市场各方所接受的公正行为。
价格听证会如何举行
据了解,今年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的调价方案一个接一个,诸如分时电价、教育收费、药品价格、水价和部分电信资费等。如果举行价格听证会,有哪些步骤?
有关部门向记者介绍,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商品和服务范围,按定价权限由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条件具体确定,一般包括电力、自来水、民用燃料、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医疗、教育、住房、有线电视和主要旅游景点门票等。价格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组成人员主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经济技术专家、学者、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经营者、消费者的代表组成。
关于价格听证会制度的主要内容,由申请调定价的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定价格申请书。其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目前存在的困难;上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成本资料及财务审计或验查结论;经权限技术部门认可的关于调定价格项目的质量认证文件;调定价格的理由;所在地区内外和国内外同类项目的现行价格水平;申报调整价格的水平以及调价后对各方面的影响程度;本企业成本增支消化程度以及其他有必要介绍的情况。
价格听证会制度的程序是,首先由申请调定价格的部门或企业向听证会汇报调定价格的申请,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介绍有关政策和初审意见;其次,由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听证会意见并提出决策意见,反馈给价格听证会进行第二轮论证、质询;最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听取采纳听证会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最终调定价方案,正式行文颁布实施。
众说纷纭话“听证”
群众代表刘福长:我参加过一次关于高中教育收费的听证会。总的感觉是,有关方提供的材料很粗糙,关于收费的论证也不全面。听证会既然是《价格法》规定的,就应该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而我们有些价格听证会却给人这样的感觉:这些决定已经定了调子,无须争论,听证仅仅是为了符合程序而已。对合理的涨价,我们老百姓也认为是应该的;即使有不了解情况的市民持不同意见,也可通过听证会进行沟通。现在的听证会范围小,很难起到沟通、理解的作用。
市政协委员张洪明:价格听证会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也有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本市目前的价格听证会尚处于初级阶段,实践得少,问题和规律都缺乏把握,如会议时间太短,材料太薄太粗,信息太少,因此无法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客观上就难免有些粗糙,对决策的效用还不大。
价格听证会应该是价格制定的一个过程而非一个了结,是一个系列而非仅仅一个会议。应该有不同层次的人参加,特别是有能够对问题作出定量分析的专家参加,而相关行业也应该为各界人士提供相当完善的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价格听证会的质量。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徐士英: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是一些无法开展充分竞争的公用事业等行业,这些领域属于自然垄断,而垄断行业一旦纯粹以营利为目的,对公众的影响就很大。因此国家出台《价格法》规定这些部门制定价格需要召开价格听证会,一方面是对群众权益的保障,更重要的意义是以此来约束垄断,保证公平和竞争。
我国是从计划经济模式走过来的,惯性还在。一些企业看上去是市场化的主体,实际上其观念和行事作风依然留有过去作为政府部门的痕迹。某些政府主管部门也未能及时转变观念和职能,偏重这些行业的利润,而没有充分考虑消费者利益。调价本身并没有错,价格变动势在必然,关键是要把调价理由充分透明化。
Ⅵ 我国规定听证程序法律有几部
价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执行机构
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组织听证。
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2010年8月16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1)材料中公民是通过社会听证制度参与民主决策的。(2分) (2)①对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民可以通过社会听证制度参与决策。(2分)通过听证会,公民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可以帮助决策机关发现拟定的决策方案存在哪些问题,并加以修正、完善。(4)因而,社会听证制度对于公民参与民主决策具有重要作用。 ②实行听证会这种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决策科学、利民。(2分) Ⅷ 比较经济法中的定价目录与听证目录
首先,我感觉你是我们学校我们经济法班的.... Ⅸ 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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