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贫
⑴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资金有什么区别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资金的区别如下:
1、使用方向不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内是支持各省(自治区、容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扶贫开发资金用于帮助贫困地区。
2、资金内容不同: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
3、范围不同: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和贫困农户,由地方政府安排扶贫资金,无法申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⑵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贫困人口减少进度
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贫困人口收入增长幅度
资金到位情况
省本级预算安排扶贫资金情况
财政扶贫资金投向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重点
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工作评价
违规违纪情况
⑶ 财政部门在精准扶贫中的职责
财政是限时减贫脱贫的“助推剂”,要啃下贫困“硬骨头”,必须充分发挥财政投版入在扶贫开发中权的主导作用。对地方财政来说,要加强政策措施的精准度和精细化,将财政资金用到真正贫困人口身上,将财政政策落到真贫的根子上,既“输血”更“造血”,既摘“穷帽”更拔“穷根”,确保基本完成扶贫任务和解决局部特殊贫困户脱贫问题,夯实贫困区县和贫困群众致富发展基础。
首先,政府、市场、个人要各安其位。政府投入要发挥主导作用,将着力点放在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为贫困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贫困群体进行救助上面,但不能“大包大揽”,全部“躺在政府身上”,不能简单“埋单帮穷”,要将财政的引导作用放在财政政策设计和财政资金分配全过程,规避“撒胡椒面”“利益均沾”等现象,克服“民粹”心理,既调动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自我造血和自我奋斗改变面貌的积极性、主动性;又注重发挥市场作用,能够让市场发挥作用且效率更高的领域,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总之,该政府做的政府要千方百计做好,该社会和个人做的要充分放手。
⑷ 财政扶贫拨款计入会计什么科目
如果贵单位是企业,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做,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⑸ 财政扶贫资金拨到企业,企业是否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如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此可见,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没有列举到财政补贴,由此可见,财政补贴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即应为征税收入。
另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做了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二是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解释在一定意义上排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经营性补贴、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资金,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拨款设定了狭窄和特定的含义。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有明显区别,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财政拨款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补贴(或者即使是财政拨款)均被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由于这部分收入又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因此,这部分收入应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应严格区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个人意见,像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应该列入到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⑹ 扶贫方面的财政支出属于哪一种民生性支出
扶贫的财政支出就是属于扶贫的民生性支出款。
⑺ 如何做好财政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
为加强来财政扶贫资金管自理,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试点工作,要求乡镇做到:一是进一步强化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项目立项管理。
三是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四是进一步加强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管理。
五是进一步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
六是进一步加强项目验收和和后续管理。
⑻ 什么叫财政金融扶贫,怎样更好的发挥财政
一是国家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财政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是国家财政具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国家通过财政支持某些行业或地区的建设,有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国家财政具有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经济平稳运行要求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保持基本平衡,避免出现大起大落。
⑼ 如何发挥财政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公共财政是限时减贫脱贫的“助推剂”,要啃下贫困“硬骨头”,必须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对重庆市财政来说,要加强政策措施的精准度和精细化,将财政资金用到真正贫困人口身上,将财政政策落到真贫的根子上,既“输血”更“造血”,既摘“穷帽”更拔“穷根”,确保2017年基本完成扶贫任务,2018年解决局部特殊贫困户脱贫问题,夯实贫困区县和贫困群众致富发展基础。
首先,政府、市场、个人要各安其位。政府投入要发挥主导作用,将着力点放在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为贫困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贫困群体进行救助上面,但不能“大包大揽”,全部“躺在政府身上”,不能简单“埋单帮穷”,要将财政的引导作用放在财政政策设计和财政资金分配全过程,规避“撒胡椒面”“利益均沾”等现象,克服“民粹”心理,既调动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自我造血和自我奋斗改变面貌的积极性、主动性;又注重发挥市场作用,能够让市场发挥作用且效率更高的领域,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总之,该政府做的政府要千方百计做好,该社会和个人做的要充分放手。
其次,市、区县、乡镇财政要各司其职。筑牢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高压线”,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结果的全过程监管。市级财政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同配合,重点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制度机制的设计优化、资金分配整合倾斜、扶贫政策的指导监督,要加强整合、统一政策,同时充分放权。区县财政要围绕当地扶贫攻坚任务,积极探索有效途径,重点确保财政扶贫政策目标到位、资金落实到位,既要不折不扣执行市定财政扶贫政策,又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创造性开展扶贫攻坚,把有限的资金花在刀刃上,花出效益。乡镇财政要充分发挥“身”在一线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对政策明情况知得失的优势,重点从政策实效上查找漏洞、建言献策,从资金兑现上细化流程、跟踪保障。
最后,当期需要、未来发展要辩证推进。不为率先脱贫而过度突出具体完成时限,不要敲锣打鼓图虚名,要算好当前与长远两本账。一方面,要按计划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将新增财力的75%以上用于区县重点向贫困区县倾斜,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增量主要用于贫困区县,确保贫困区县人均财力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如期让贫困区县全部“摘帽”、贫困村全部脱贫、贫困人口越过扶贫标准线;另一方面,要切实关注财政未来的持续性支出,增强“大财政”意识,切实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牵引作用,增强财政整合资源的能力,通过简政放权、放宽准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等改革举措,让社会资金进入教育、卫生、市政等公共服务领域,实现财政与国资、政府与市场的联动,更好地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