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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听证

发布时间: 2020-11-22 03:21:03

A. 拆除违建需要哪些合法程序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第二步,调查程序

第三步,决定程序

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违章建筑听证扩展阅读:

关于这个程序,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签收。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你拒绝接收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你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你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看到没有,没有签收照样可以对你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如果你错过了听证程序,也不要紧。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建议聘请律师维权。因为这是一个法律程序,非专业人士驾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迁户两点: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网上或者书店中看到的法律条文,也不是某个权威学者对法律的解读,更不是法律课堂上的理论讲解。

四是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形:一种就是你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

另一种是你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违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说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B. 违章建筑实名举报后城管多久应作回复

处理现行违建且一层未封顶,可以马上拆除(潜规则)。按照法规,接到违建举报,城管核实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找当事人询问情况,制作调查笔录认定违建性质(找不到当事人通过旁证笔录或通过规划部门认定),立案,下达违法通知,听证通知,违法建设拆除通知,这需要一到两个工作日。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一般会要求当事人三到七个工作日自拆,逾期未自拆且未要求听证的,会下达违法建设强拆通知,一般会在三个工作日之后,在此期间会有一次催告,到期后,组织强拆。

C. 违章建筑罚款标需要开听证会吗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称,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处罚决定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相比应属于更重的行政处罚。我国行政立法中,涉及违法当事人不动产的查处一般都属于较重较严厉的情形,而建筑物对于任何人或单位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不动产,涉及的利益重大。

因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处罚决定应当举行听证。

D. 拆除违章建筑的时候,当事人可以不在现场么城建,城管在给当事人拆除违章建筑的

处理抄现行违建且一袭层未封顶,可以马上拆除。
按照法规,接到违建举报,城管核实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找当事人询问情况,制作调查笔录认定违建性质(找不到当事人通过旁证笔录或通过规划部门认定),立案,下达违法通知,听证通知,违法建设拆除通知,这需要一到两个工作日。
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一般会要求当事人三到七个工作日自拆,逾期未自拆且未要求听证的,会下达违法建设强拆通知,一般会在三个工作日之后,在此期间会有一次催告,到期后,组织强拆。

E. 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私自开工的工程怎么处理!行政处罚听证需要什么程序!!!谢谢大家给我提供答案!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能改正的改正并罚款;不能改正的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规划,拟作大额罚款和没收可以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在处罚前会告知你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你申请了,会在举行听证的7日之前通知你。

F. 违章建筑只能用罚款代替拆除吗

你好,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程序,分为在建违章建筑和建成违章建筑。对于在建违章建筑拆除程序,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而已经建成的违章建筑的拆除则要复杂的多。首先,执法部门发现、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立案查处。其次,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主动出示证件,作出调查笔录。再次,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最后,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之后就可以强制拆除了。

G. 城管立案拆除两违建筑一般需要哪些程序

城管立案拆除两违建筑程序如下:

1、接到违建举报,城管核实现场回,制作现场检查笔答录,现场勘验,找当事人询问情况,解释规定,制作调查笔录认定违建性质。

2、立案,下达违法通知,听证通知,违法建设拆除通知,这需要一到两个工作日。

3、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一般会要求当事人三到七个工作日自拆,会下达违法建设强拆通知,一般会在三个工作日之后。

4、逾期诉诸法院下达限时自拆通知。在此期间会有一次催告。

5、到期后,城管依法律程序进行强拆。

(7)违章建筑听证扩展阅读:

规划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后,应当在通知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当事人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规划部门发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可以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如果当事人对城市规划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参考资料:

城市管理-网络

违章建筑-网络

两违建筑-网络

H. 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我可以起诉政府吗

政府发出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你可以起诉政府部门,但是你可能败诉的。因为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会支持你的。

I. 对违法建设行为,执法依据及处罚(处理)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 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 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 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 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 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 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 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中国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中国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中国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中国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中国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四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韩飞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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