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作用
Ⅰ 法院听证会有什么作用
法院保全的财产,案外人可以对该财产提出自己的主张,认为保全财产是自己享有所有权或者能中止执行的权利,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期限是执行完毕前。你是申请执行人吧?你参加听证可以对案外人提出的证据发表听证意见,认为案外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执行标的其享有权属。同时,如果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收到裁定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执行,这叫执行许可之诉;反之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案外人也可以在15日内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的裁定送达后,如果没有在15日内提起诉讼,该裁定生效。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起诉讼,则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发生效力。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实质就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最后,对于你提到责任由谁付的问题,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都由申请执行人自负。所以,申请执行人一定要认真对待案外人提出的案外人异议,赢的就能执行,输了很可能就不能执行了。
Ⅱ 社会听证制度的作用以及目的是什么
一,对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而言,听证制度的实施是公民参政权在行政领域的体现,使其意志在行政领域得到充分地表达、体现,这样会进一步激发他们的民主权利意识,弱化对行政权的疏远、恐惧的情感,从而也会提高他们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水平。
二,从经济学角度讲,有助于行政主体提高行使行政权的效率。虽然有人提出让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行为进行听证会影响到效率的提高,但据成本分析、最终结果看,听证反而从程序上保障了行政决定的易被接受性,易完成行政事务,最终提高行政效率。
三,从政治学角度讲,听证制度符合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根据人民授权理论,人民对政府直接式或间接式的授权,不仅是现代政府及公共行政合法性的唯一来源,而且是公共行政运作前提,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必须要遵行、体现民主原则、宪政原则。让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体现了这样的本原宗旨。
四,听证制度有利于树立“公开行政”的理念,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化接轨的需要。世贸组织是高度透明的国际组织,其规则主要就是行政法规则,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则,需要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场制度,排除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证自由竞争。让公众通过听证参与行政过程有利于构建这样的公开透明政府,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五,从整个社会角度讲,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通过听证程序参与行政行为,使其直接与行政主体对话、协商解决利益冲突,使行政行为公开化,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的进步、和谐。
Ⅲ 听证会是什么,它有什么作用,它体现了什么
听证会就是听取意见、证明是否正确合理合法的会议。听证会起源于英美,从司法领域引入到立法、行政领域。我国现在的听证会制度又与国外有所不同:主要是在行政、立法领域实行听证制度。
作用:1、查明事实真相。
2、保证裁决中立、行政结果的正当。
3、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参与行政决定和行政决策,实现行政决定的民主。
4、体现行政权——相对方权利的平衡。
Ⅳ 举行个人所得税立法听证会有何重要意义
为了使立法机关充分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和实际情况,我国的立法法明确规回定:“列入常答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历来非常重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往听取意见的主要方式,一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中央有关部门、有关教学研究机构等征求书面意见,二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三是将一些法律草案在报纸上发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次举行立法听证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又一种重要方式,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推进立法民主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Ⅳ 监督听证会的特点 作用
美国国会听证制度是美国国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具体是指国会的常设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就某个具体问题举行公开会议,传唤或接受政府官员、利益集团代表、知名学者或某些公民个人与会,并听取他们提供的证据和意见。
听证制度具有如下功能:第一、实现不同利益集团或潜在利益集团之间,以及它们与国会委员会之间的信息交流;第二、在听证过程中对公民进行教育、宣传和说服;第三、在听证这种“半仪式化”的活动中,调解不同集团的利益冲突,消除安全隐患,从而起到社会安全阀的作用。
从性质上看,国会听证大致分为四类:一是立法性听证,即就国会立法进行事先听证;二是监督性听证,即国会参议院在行使人事同意权、批准人事任命时举行的听证会;三是审查性听证,主要目的是对政府工作进行审查;四是调查性听证,一般针对某个具体问题进行,通常由国会某个常设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来主持.美国国会设有各种常设委员会机构,如外交委员会、司法委员会等。当遇到国内外重大事件时,国会相应的常设委员会可以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可举行各种听证会。被国会传唤的当事人必须出席听证会并接受提问,否则将遭到司法的惩罚。听证会不仅有利于国会了解事情真相,而且对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有益信息.
Ⅵ “听证会”有哪些举行听证会有什么好处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
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要为选票着想,听证会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议员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中国的听证制度有显著的缺陷,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地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因为最近的几次关于价格调整的听证会都是听证会完了之后就涨价,被很多网民戏称为“听涨会”。
Ⅶ 我国确立和实施听证制度有哪些重要意义
确立和实施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推动中国宪政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行政听证制度的价值在于听证制度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行政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有利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交流、认同和理解,提高行政决策的公信力、行政效率、行政质量.完善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应该提高认识,正确看待听证制度;切实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完善法制,规范听证制度.实现听证制度的法制化;加强对行政听证结果的追踪处理,充分发挥行政听证的现实效能.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不断推进,听证制度已逐步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与实施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管理各项国家事务的权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听证制度是其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国家主人翁地位实现的重要途径。因此,认真探讨和研究这一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将日益成为今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一、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听证一词始于普通法系,原为西方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第一次把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写入法律。随后,西班牙、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其中无一例外地都规定了听证程序的内容。其时,听证仅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而存在。随着听证程序的不断发展,听证制度逐步进入政府决策领域,成为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被立法机关在立法、监督等领域相继采纳。自此,听证作为国家机关运作的新理念和一项基本制度在西方主要国家完整地建立起来了。
我国的听证程序是从国外引进的。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价格审价制度,这是我国听证制度的雏形。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过,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行政处罚法》首次大胆引入“听证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从此在我国由一个学术名词成为了法制实践,昭示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从而把听证程序引入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开创了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先河。自此,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会,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听证制度,摆上了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议程。
二、地方人大实行听证制度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听证程序在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运用,是近几年才开始的,而且,这种运用只是尝试性的,并且仅限于立法领域,而在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方面却还是一个有待探索的全新课题。
(一)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特别是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先后在立法过程中举行了听证会。据不完全统计,最近几年,已有上海、广东、四川等20多个省、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了几十次立法听证会,通过听证制定和修改的法规、规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涉及经济管理与市场秩序、城市建设与管理、社会保障以及教育、文化、公民和企业权益保护等领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完善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方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立法听证规则。据了解,截止到2002年7月,地方人大制定专门的立法听证规则的省、市有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河南、四川、郑州、广州和深圳等。另外,广东省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立法听证条例,但制定过一次性的听证会程序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听证会程序》。其他大部分省市则是通过制定立法条例来对立法听证问题进行原则规定的。如湖北省在立法条例中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二)主要做法
尽管听证程序直到近几年才被引入地方人大工作,但是,在借鉴西方主要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努力,我们还是在听证的原则、程序等方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体系。
1、听证遵循的原则。一般都规定,听证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允许新闻媒体报道。此外,有的省、市人大还结合实际,规定了一些其他原则。如上海市将“有序”作为立法听证应遵循的原则。广东省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听证会程序》中,也将“有序”作为立法听证的原则之一。郑州市和深圳市将“客观”规定为立法听证应遵循的原则。
2、听证的程序。从西方主要国家和我国地方人大听证的实践来看,实施听证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程序:(1)听证的提起。人大有关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听证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议举行听证;根据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建议或动议,经人大常委会机关研究决定后,也可以举行听证。按照目前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具体做法,提出和举行听证的主体主要是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立法提案和正在审议的法律案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2)听证的准备。主要包括:提前公告,举行听证会需由听证机构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确定听证陈述人,通常将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确定为听证陈述人,必要时,与立法事项无利害关系的专家也可以作为听证陈述人;准备文件,准备听证相关的背景资料及有关内容说明材料。(3)听证的举行。宣布听证会参加单位和人员、听证事项、听证规则等,对听证的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由陈述人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公开辩论,听证记录。
三、地方人大实施听证面临的主要问题
应当看到,听证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与一些听证制度已经建立几十年的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法律的定位上还是实际操作过程中都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够完善的地方:
(一)关于听证的依据问题
以立法听证为例,立法法制定之前出现的地方立法听证实践都没有全国性的法律依据,完全是地方人大的探索和尝试。立法法颁布实施之后,地方立法听证活动才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便如此,地方人大立法听证实践的法律依据依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法中有关立法听证问题的规定非常简单,弹性也较大,不像价格法那样对于价格听证有刚性的规定;二是很多地方,包括已有早期实践的一些地方人大也还没有为听证会制定专门的听证制度规范,有的也是一次性或暂行性的,如广东省等;三是立法听证实际进行的次数很少,进行与否随常委会领导人的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有的成为立法公开性的点缀品。
(二)关于听证的范围问题
仍以立法听证为例,听证是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立法的必经程序或是基本程序。而我国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等形式。在这里,听证仅是立法中为保证和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所可以采取的形式之一。很显然,这忽视了听证与座谈会、论证会等其他形式相比较所具有的公开性、充分性和客观性等特点。究竟哪些立法活动必须进行听证,哪些可以进行听证,哪些不用听证,目前,在我们的立法法和地方立法听证规则中都没有明确的界定。通常我们都说,涉及本地重大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立法事项需举行立法听证会,但这一标准如何掌握,同样是一个问题。
Ⅷ 听证会的作用是
近年来,公益事业部门在一些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收费项目涨价之前常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尤其是消费者的意见,让老百姓对公共事业发表意见,让老百姓参与公共事业收费的制订,让决策在阳光下进行。同以往相比这是一种进步,值得肯定。无疑,听证会是了解民意、发扬民主的一种好形式。
一般说来,价格调整听证会的结果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同意涨(包括是涨多还是涨少),另一种是不同意涨价。然而,如今在听证会后听到的是一片涨声,几乎是“逢听必涨”。据报道,听证会的结果最终不同意涨价的,全国仅有3例:广州的垃圾收费方案、成都有关交通收费方案、惠州市公交公司的涨价要求。如此看来,大多数听证会的结果有点不正常。
就像几乎没有通不过的论证会、很少有达不到标准的验收会一样,听证会的结果往往都在人们的预料之中。在这样涨声响成一片的听证会上,谁真正代表广大消费者说话?消费者说的话听得进去吗?如果听证会几乎都达到了举办者要达到的目的,像这样代表着要求涨价一方的意见而进行的听证会,一切都是预定好了的,听证会对于涨价的结果没有丝毫的制衡作用,为了听证而进行的听证,还有什么举行的必要?
价格听证会制度是一项强制性制度。它是用程序的公开来保证结果的公正,最大限度地让公众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来,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行政民主和社会民主的重要方式。听证会本来是个好东西,如今被歪嘴和尚念歪了经。成为一种“走过场”、“做秀”,通过这种时髦的形式,涨价便被赋予了合法性,于是听证会成为了“涨价会”。形式主义害死人,听证会的作用名不符实,长此以往必然招至人们的厌恶,其公信力将大打折扣甚至被泯灭。
众所周知,开会的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决定开会的结果。听证会要不变味,应该在听证会的召集、组织、主持等方面加以规范,须切实解决好存在的突出问题,用制度、规定来增强听证会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让听证会充分体现民情民意,真正表达消费者的声音,就是涨价也要涨得明明白白,让人信服,使听证会真正发挥作用。
Ⅸ 听证会是什么他有什么作用它体现了什么
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听证会反映了选民的意见。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