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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1-25 10:06:31

① 对危险废物环境监察管理具体措施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按年度或季度提出转移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同时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一)危险废物转移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一式四份;市管单位跨市转移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出具预审意见,其它单位跨市转移、市内转移均需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出具预审意见。
2.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证明。
3.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如处置协议。
4.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和运输协议。
5.危险废物运输应急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程序:
1.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
2.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分办。跨市转移的由市局污染防治处承办,市内转移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承办。
3.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4.跨市转移的,向接收地设区市环保局征求意见。
5.做出审批决定,同时抄送移出地所在县(市)区环保局。
6.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统一发放。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和运行程序: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编号按月或季度发放并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凭转移审批文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运行并返还联单,按时返还上次领取的联单后,才可领取下一次的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市管单位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保部门。
(四)危险废物转移日常监管
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应认真做好危险废物转移预审工作,预审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市环境监察支队、高新区环保分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承办的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发放和收回情况报市局,由市局污染防治处统一汇总并向各县(市)区环保局进行情况通报。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未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备案(市管单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可按照年度或季度制定,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市管单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
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当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并以此为抓手督促所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各项内容,做好意外事故的应急防范工作。
三、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三级分级监管
根据要求,产生危险废物10吨/年以上的企业纳入省级监控范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年以上、涉重金属(剧毒)产废量较大的企业纳入省级重点监控名单;产生危险废物1吨/年以上的企业纳入市级监控的范围,产生危险废物10吨/年以上、涉重金属(剧毒)产废量较大的企业纳入市级重点监控名单;县(市)区环保局要把辖区内所有产废企业纳入监控名单。
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要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三级分级监管制度,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现场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市环境监察支队除做好市管企业及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执法检查外,还应制定全市危险废物执法检查计划,省级重点监控企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省级监控企业和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市级监控企业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并对1吨/年以下产生单位进行抽查,检查情况每月进行通报。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实验室废弃物监管工作
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强对实验室废弃物的日常监管,将实验室废弃物纳入正常的环境管理范围。督促实验室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实验室废弃物收集与贮存设施,建立相应的应急体系,将实验室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委托经市环保部门批准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收集、处置,化学性废物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收集、处置,确保实验室废弃物无害化处置。

② 具有危废经营许可证是不是具有危废处理资质

是的。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2)危废监管扩展阅读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③ 有要求“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有无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层面是否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危废监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④ 对于危险化学品方面,环保局的职责不就是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吗不明白为什么管的哪么多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就发布了,仔细学习一下,就会发现,环保局的工作职责,绝对不仅仅是“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法条链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请注意,包括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1、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2、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3、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4、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5、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二、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注意,包括环保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⑤ 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弃物

根据所处生产环节不同、所处企业不同,某一物品既可以被认定为危险废物也可以被认定工业产品,或者可以被豁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因此,危险废物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物,是一个被法律所定义的物。

某种物品、物质被认定为危险废物,不但会导致企业巨额的管理和处置成本;在某些环境污染事件中,还会直接涉及刑事案件罪与非罪的界定。

在实务中,如何依据我国现行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来鉴别、认定危险废物,一直是一个执法、司法难题。

为便于实务中更清晰地辨别危险废物,笔者就某一物品、物质是否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整理出如下危险废物管理三步认定法,供监管参考。

第一步:鉴别对象是否应依法纳入固废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表明危险废物首先应满足是固体废物的属性。

鉴别某一物质是否应纳入固体废物管理,首先应根据《固废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

《固废法》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同时,《固废法》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就产生过程而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质。

如此可推演出两点:

第一,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用于后续生产的中间品,或者可以用于销售作为其他行业原材料的主要产品、副产品,因未丧失原有利用价值而不应直接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对无法用于企业自身生产,且在其他行业也无利用价值的物品、物质应被认为固体废物。

第二,对虽有利用价值,不管是主要产品、中间产品或者副产品,只要是被企业抛弃、放弃,不再用于生产或者销售的,则应视为固体废物。在实务中,存在企业以极低价格销售所谓具有危险废物其他属性的“副产品”,甚至倒贴运输费的。由于该产品对企业来说是负价值的,其销售行为的主要就是为了掩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目的,因此,此类“副产品”应被认定为是危险废物。

就物理形态而言,不仅是固态的物品、物质,也包括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此外,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适用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次,可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所列固体废物范围、废物的作业方式、废物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贮存和处置的原因,以及物质的特点和影响评估因素做综合判断(见下图)。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还对危险废物鉴别提出了法律救济: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

在进口环节,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固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步: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

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其危险特性进一步鉴别。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修订)规定,列入名录的是:(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

同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医疗废物和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因此,实务中,相关物品、物质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后,应进一步复核该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范畴。

那么,对于未列入上述名录和目录、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如何进行判断?

对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对于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属性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属于危险废物。

⑥ 什么是危险废物治理

环保部日前印发了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提出要重点推进危险废物产生与堆存情况调查工程、利用和处置工程、监管能力和人才建设工程三项工程,累计资金需求261亿元。据预测,通过上述工程的实施,将带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行业的发展。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利用产业总产值预计超2000亿元。

⑦ 为什么会被列入广东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主要还是根据你每年危险废物的申报和处置数量排名

⑧ 哪些地市因危险废物问题被约谈

5月11日,生态环境部集中约谈广东省广州、江门、东莞,江苏省连云港、盐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和浙江省温岭等7市政府。这是生态环境部今年首次因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问题约谈地方政府。

约谈会上,依次指出各市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各市加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行为,依法问责相关责任人员,切实压实责任,加快解决问题。

⑨ 环保局对危险废物依法处置全程监管有哪些方面

1、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有规范的储存场;
2、储存场要有警示标志;
3、管理有记录有台账以及管理制度;
4、如外运处理应该有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5、运输必须想环保部门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6、危险废物处理应该是有资质的危险处理中心进行处理。

⑩ 通过危废环境管理学习你对企业危废管理有什么好的建议

企业“危废”管理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及其合规建议

1、“危废”管理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综合前述“危废”监管的相关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6]在内的相关司法判例及笔者的实务经验,企业因“危废”管理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几乎涵盖了法律责任的所有类别,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某种程度上不仅可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影响,有些甚至将直接决定企业的生死。同时,导致相关法律责任的事由和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具体归纳如下:

民事责任:主要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多见于相关产废单位出于“逐利”的心理,私自倾倒、排放危废或者将危废交给不具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主体进行处置的过程中。

(1)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具体可包括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2)典型案例:如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被告锦汇公司等六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相关公司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六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7]

行政责任:主要为企业因“危废”管理不当所受到的行政处罚。

(1)责任承担方式: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可受到警告、命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危废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

(2)典型案例类型总结:根据威科·法律信息数据库提供的数据,截至2020年1月16日,因“危废”管理不当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数量接近9000起,由2015年前最高的年402件激增至2018年的2416件,2019年也有1478件处罚案例。由此不难看出,自2016年新的《固废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企业因“危废”管理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呈现几何级增长。另外,根据相关统计,因“危废”所发生的处罚案件中,处罚对象的约80%为各类企业,其余为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而从发生地域来看,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等产废大省的处罚案件数量几乎占到总数的近七成。综合相关处罚案例,我们发现,企业进行“危废”管理过程中,极易因如下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违反申报登记制度,产废单位或处置单位未及时完成申报或未申报重大变更;

●存储不规范,危废与其他固废混装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情形;

●未设置危废标识或者设置的标识不规范;

●危废相关台帐管理不规范;

●危废转移程序不规范,未及时完成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申报等;

●随意丢弃、堆放、抛洒、排放、填埋危废;

●未依法订立相关管理制度,如应急预案、环境保护制度等;

●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废。

刑事责任:主要因涉事主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或违法委托无经营资质的企业处置危废而构成污染环境罪或其共犯而受到刑事处罚。

(1)责任承担方式:

(2)典型案例:贵州省华兴瓷业有限公司、胡国强污染环境案[8]、海宁恒创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孙铁海、张燕叶等污染环境案[9]。

2、对企业危废管理的合规性建议

企业应依法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甄别,准确识别并判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或者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危废的认定;

依法加强危废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建设,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相关制度进行危废的管理;

对危废管理过程中极易发生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制度内容应通过邀请第三方进行培训、企业内部定期预警、演练等方式予以强化;

建立危废合规化管理所需的法律文本体系,通过对危废管理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文本的专业化设置,最大程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规避可能发生的潜在法律风险;

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法律专家对企业危废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出具合规性意见或代表企业进行维权,降低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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