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宅基地
Ⅰ 如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政策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原宅基地未利用或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手续。
2、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凡属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1)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面积的;
(2)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或被占用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以及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的;
(4)原房屋属旧房、危房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地改建、重建的;
(5)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的;
(6)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3、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原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的,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4、严格耕地保护。宅基地选址应优先选择原址重建,要充分利用荒地和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村内有空闲地、原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科学规划,合理确定用地布局
1、强化规划的管控和引导作用。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各乡镇要划定符合村民建房的区域,积极引导村民在符合规划的区域内选择宅基地建房。
2、注重防范地质灾害。新选址宅基地,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析,指导村民在无地质灾害区选址建房。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已有村民房屋,要动员其迁离易发区域,另行选址建房。
3、倡导彰显特色建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地历史文化特点和村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组织设计单位设计出村民乐于接受且展现当地人文特色的建筑样式供村民选择,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三、切实规范,有序开展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
1、实行计划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只能申报1-2个集中成片建房点,每个建房点面积控制在5-10亩内,实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不再受理单独占用耕地建房审批。
2、科学合理选址。成片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建设规划,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水田、选址于公路沿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集中成片建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共同选址,实行联合会审确定,可以采取多层“6+1”模式组织实施。规划区范围外按照统一供地自建的方式组织实施。
3、严格入户条件。农村集中成片建房的申请对象必须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入户名单由村委会审查申报、国土资源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严禁私自买卖集中成片建房点宅基地和房屋。
4、公开办事程序。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实施集中成片建房的村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将拟成片建房点位置、入户条件、建(购)房户名单、土地调配价格、供地(房)价格、工程招标、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明晰部门职责。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集中成片建房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集中成片建房的组织实施、监管和资金管理;村委会负责集中成片建房点申报、入户名单初审、工程实施和供地(房)的认购等具体工作;规划部门对规划审批手续和违反规划情况进行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成片建房点的用地预审、报批、土地调配和违法占地情况进行管理;发改部门对成片建房点的立项和工程招投标进行管理;物价部门根据建房实际造价确定成片建房宅基地或房屋的成本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工程预算的评审;住建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审批和质量安全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竣工进行基建审计。
四、优化服务,提高审批效能
1、明确审批权限。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符合用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占用原宅基地、空坪隙地、裸地等非农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承办,直接发放用地批准文书,按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和资料归档,市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的用地审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按季抽查;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占用农用地建房的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县道以上公路沿线符合用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的,均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优化审批服务。国土资源、住建、规划、交通、林业、公路等部门要切实简化审批资料和程序,整合审批环节和流程,提高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效率,做到便民利民,方便快捷。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对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推进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各乡镇要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按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组织各村进行“空心村”治理、原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在本村范围内统筹用于村民单宗建房和集中成片建房。不能利用原宅基地或其他废弃建设用地落实复垦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房。以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审批的宅基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乡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乡镇为单位设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由各乡镇组织各村按农村土地整治要求实施。拆旧区项目竣工后,由乡镇组织国土资源所、农业站进行验收,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确认。增减挂钩项目所需工作经费从耕地开垦费中列支。
4、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民建房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各乡镇可以通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耕地,也可农民自行复垦或开发零星分散耕地。补充的耕地由乡镇组织国土资源所、农业站进行验收,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确认。
5、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农村村民依法按程序申请建住宅,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占用原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的,免费办理用地手续。对占用耕地建房按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补充耕地并验收确认的,免费办理用地手续。集中成片建房供地(房)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成本确定,由村委会筹集,村帐乡代理办开具《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五、落实责任,严格监管执法
1、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农村宅基地查违、控违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级负责对本村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动态巡查工作,应自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之日起2日内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负责动态巡查,及时发现,调查取证、及时下达《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应自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之日起5日内组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部门进行有效制止,防止违法用地行为事态发展。
2、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对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和影响较大的非法建设的行为,组织本级国土资源、公安、住建、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制止,要求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对案情重大、执法难度大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国土资源局会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3、严格实施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切实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实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过错责任追究。在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开发、利用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非本村村民以本村村民名义变相购买集中成片建房点宅基地或房屋的非法买卖行为,依法没收其非法购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对买卖双方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调配集中成片建房点土地动工建设、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按违法占地予以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纵容、指使非法占地、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购买集中成片建房点房屋的,严格追究责任并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Ⅱ 2020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样的
从 2019年9月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来看专,2020年起,国家将大力支持盘活属利用闲置宅基地及住宅,这可看作是宅基地政策的一个重大变化。很多朋友问,支持盘活利用是不是表示宅基地政策变宽松了?宅基地是不是可以自由买卖了?其实并不是。因为从《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来看,国家支持以下5种盘活方式,但并不支持宅基地买卖。
1.鼓励村集体和农民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2.鼓励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以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3.鼓励村集体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宅基地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4.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5.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通过以上5种盘活方式,能让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得到更好地利用,既避免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也能让农村村民更受益。
Ⅲ 宅基地整改
我们国家对于宅基地的管理法律规范并不是很多,分别为
物权法、国务版院办公厅关于加权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
整改的话肯定需要有整改的问题,然后,对照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啦
Ⅳ 如何做好农民宅基地管理,搞好村庄整治
农民宅基地管理和村庄整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二是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三是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严格日常监管制度。
Ⅳ 三合一整治宅基地租房的人不搬怎么办
老家的房子是可以重建的,这个与户口的性质没有关系,因为宅基地不能继承,专但宅基地上面建的房子是可以继属承的。
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Ⅵ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 抓紧完善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 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 “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 (区、市) 在下达给各县 (市) 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 (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 (市)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 (市) 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 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 (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 可根据省 (区、市) 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 (区、市) 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 (市) 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 (镇) 逐级审核,批量报县 (市) 批准后,由乡 (镇) 逐宗落实到户。
(五)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 “一户一宅” 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 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 (镇)审核后,报县 (市) 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 (市)、乡 (镇) 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 “三到场”。即: 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 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 “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 (镇) 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 “村村通” 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 “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 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 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 “空心村” 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 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 “一户多宅” 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 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 (市)、乡 (镇) 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 (区、市) 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 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 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 (镇) 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Ⅶ 鼓励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是什么意思如何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住宅
近年来,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的问题日益突出。在2019年国家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新《土地管理法》等多部文件中都提出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4、支持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有偿退出宅基地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目前很多农村家庭全家都搬到城里去生活了,农村的住宅变成了一种无用资产,不少房屋因长年无人居住、维护,破败的也是非常快,房屋价值也是大打折扣,所以选择有偿退出宅基地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Ⅷ 如何解决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
深入调查宅基地闲置现象,了解宅基地闲置的数量、类型和分布特征,分析其成因。在此基础上,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原则,考虑农户意愿,从理论、技术、政策与制度等方面深入探索对策与措施。
1、理论问题——科学界定
目前湖南农村闲置宅基地究竟有多少,分布在哪里,闲置原因是否把握准确和全面等,这些问题还没有明确答案。因此需要通过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农村宅基地闲置的数量和空间分布特征,探明成因;科学界定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定义和内涵,系统划分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类型;针对主要类型,构建利用潜力与适宜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为制定农村宅基地处置办法提供理论依据。
2、技术问题——应用遥感信息技术监控与管理
宅基地闲置是农村土地利用与管理的敏感问题,常规调查与走访,难以全面获得准确的信息。因此,需要研究农村闲置宅基地的高光谱遥感影像解译方法,采用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利用网络大数据、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建立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监控动态,实现农村闲置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3、政策与制度问题——制定相关处置办法
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契机,以宅基地改革试点为先导,探索用法律制度约束、用经济杠杆调节、用政策措施引导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处置办法。其中需要探讨的具体问题包括:盘活利用农村闲置房屋和宅基地的方法与模式;闲置宅基地的自愿退出、收回和补偿机制(如置换商品房、农民公寓房、物业或货币补偿);闲置宅基地的流转规范;闲置宅基地整治对策;农村乡土文化的保护和历史传承等等诸多难题。以此研究为基础,根据****和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具体要求,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研究范围,构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探索村庄土地利用综合规划方法,发展智慧村庄等等。
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既不能出现城乡建设用地双扩张现象,也不能城市建设土地短缺而农村宅基地闲置。建议组织相关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土地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扫清障碍,加快步伐,以缩小城乡差距和扩大内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拉开帷幕,解决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是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理论和技术,制度和法律,经济和民生,需要系统谋划,深入探讨,扎实推进。
Ⅸ 为什么要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因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有很大的改善空间,也是指有很多的地方很容易出现问题。
1、完善土内地征收制度容
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
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4、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