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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治理工作

发布时间: 2020-12-13 05:54:45

A. 物业城市治理模式对工作方式有哪些改变

投入自动驾驶扫路车、湿扫车等机器人设备,建成无人作业示范路段,彻底告别传统人工作业方式

B. 如何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不断增强自身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城市管理向纵深发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任务将更加艰巨和繁重,特别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求,以及广大市民群众对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我们的工作要求更高了,更严格了。面对这种形势,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思想认识要高度统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为队伍夯实思想基础。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是干好一切工作的前提。为此,城管局要紧密联系队员的思想与工作实际,重点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观念创新,把学习与提高队员素质结合起来;二是抓作风转变,把学习与为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三是抓工作方式转变,把学习与提高执法水平结合起来。通过全体学习,讨论,摆问题,找差距,写心得体会及交流学习经验等方法形式,改进队员的作风,提高了队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为工作的开展保驾护航。城建监察对维护整个城市卫生,环境以及其它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思想上要高度认识城建监察工作在新区建设时期中的重要意义。目前队伍自身建设的总体水平还不能很好的适应新任务新体制的要求,一些队员的组织素质,工作作风,业务水平和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必须把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把它作为关系到综合执法作用能否充分有效地发挥,关系到综合执法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关系到各项任务能否圆满完成,关系到“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能否落到实处,关系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大事来抓,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队伍自身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全力推进,全面提高队伍自身建设水平,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业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二、明确队伍建设的目标和工作原则,牢牢把握队伍建设的方向

       加强队伍建设应遵循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结合我们的自身特点,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不断开创队伍建设的新局面。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基础,树立良好形象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主线,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提高队伍建设水平。坚持榜样带动、整体提高的原则,发挥领导的表率作用,激励全体执法人员积极向上,不断进取,形成人人争先进,事事争上游的良好氛围。作风纪律要更加严明。“教人先教己”,只有自己在平时严格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约束,才能在做出处罚时让人信服。在工作中,也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做到“有理,有据,有礼,有节”,不允许队员风纪不整,不讲究执法艺术以及在岗不管不作为等现象,希望大队无违法违纪等现象发生,队伍稳定,人心思齐。人心思进。

       三、明确队伍自身建设主要内容,整体提高队伍自身建设水平

       首先,从提高领导班子建设水平入手,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报告精神为指导,深入执法工作第一线,狠抓工作落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和表率作用,团结和带领全体执法人员,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其次,从大力弘扬“四种精神”入手,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从加强队容风纪管理入手,努力塑造队伍良好形象;从提高队伍执法水平入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从廉政建设入手,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容执法与于服务之中,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优良,作风顽强,业务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执法,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大队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执法实体到执法程序,都严加管理,规范。针对以往工作中存在的注重违法,违章实体,轻视执法办案程序的问题,要做到老生常谈,警钟长鸣,让队员脑中时时绷紧“依法行政”这根弦,心里时时刻刻不忘“规范执法”这四字,既保证所执行法律法规的刚性,又不野蛮,失范。对违法违章案件的处罚,在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情况下,大队主要领导坚持定期审查案卷,及时发现,纠正执法中的偏差,较好的保障执法的规范化。规范不文明的执法形象,在群众中树立起了威信,也树立了城市管理新时期的新形象。
 

C. 如何提升城市治理能力

1、转变理念,牢记“为人民管理城市”。 城市的主体是市民,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每个市民创造更加优美的城市环境。工作中,我们要牢固树立城市是人民的,城市资源和公共服务应由全民共享的理念,树立城市管理要贴近市民、服务市民、惠及市民的理念,使城市管理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顺应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城市首要的是一种服务,就是为市民服务,而不是一种景观,市容的美观只有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尺度内才是可取的,只有二者有机统一才能相互促进、共同提高。要变单纯执法为“执法+管理+服务”三位一体。单纯的执法、管理往往只注重了执法效果而忽视了社会效果。工作中,我们要牢记城管执法就是服务、城管执法就要服务、城管执法必须服务的宗旨,坚持“既要城市形象,又要执法形象”、“刚性管理,柔性执法”的执法理念。
2、群管群治,请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件件关系百姓,事事关系民生,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搭建多种形式的与市民沟通的平台,唤起全社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一是要搭建与市民群众交流的平台,适时组建城管志愿者队伍,开展城管志愿者活动。二是对城市管理中重大制度和政策的实施,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社会参与度。三是建立群众意见征询制度,定期深入管理对象等征询意见建议,让群众知晓城管执法的职能范围和法律法规,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对群众不满意的事列表建档、逐一排查解决。

D. 城市治理面临的问题是什么

城市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居委会自治能力不足 (二)社区多元主体关回系有答待理顺 (三)社区工作队伍不稳定 (四)社区共治网络发展不均衡 (五)社区形态的复杂性、居民需求的多元化与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不协调 (六)以行政为主导的社区工作模式还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

E. 卫星城理论对我国城市治理工作有何启示

对于我国的城市治理工作而言的话,就是需要处理拥挤的城市人口。

F. 在城市治理的过程中,各主体分别发挥着什么作用

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发挥现状分析
我国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导致城市公共事务越来越复杂,公共资源和服务也出现紧缺和分配困难,给城市政府带来巨大压力,因而必须转变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传统管理方式,强调公众参与及公众主体作用。本章主要论述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发挥的具体实践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3.1 我国城市治理中发挥公众主体作用的具体实践及成效
我国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取得较大发展,公众主体意识和政治需求也不断增加,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开始为发挥公众在城市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进行理论和实践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效。
3.1.1 创新城市治理制度,提高决策民主化程度
南京市于 2013 年 3 月 1 日正式颁布《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将城市治理的理念制度化,这是国内第一部有关城市治理的地方综合立法,它在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上具有大量突破和创新。
首先,突出了民主行政理念。《条例》在第一章总则部分便指出本条例是以“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宜居城市和幸福城市”为目的, 《条例》明确提出要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意在保障公众参与城市公共事务的权利,体现了从传统城市管理向更加民主的现代城市治理转变的新思路。
其次,健全了公众参与的制度。《条例》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公众、社区和社会组织等参与城市治理的多种具体方式,并明确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为公众依法、高效参与城市治理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再者,创新了城市治理体制。《条例》首创成立了城市治理委员会,并引入公众参与,且规定公众委员比例不低于 50%,公众委员可以通过提案、调查、微博等多种方式建言。可以说城市治理委员会成为了公众参与的平台,公众通过这一平台参与城市治理并获得有力支撑。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城市治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它的实施推动了公众积极有序参与城市治理,并提高城市治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最终将提升城市的发展和公众生活品质。
3.1.2 培育社会复合主体,整合多方参与力量
社会复合主体是杭州市近年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培育出来的一种新型社会组织模式,它在推进城市大型项目、发展城市文化、带动城市特色产业发展、打造城市品牌以及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谓社会复合主体,是指以推进社会性项目建设、知识创业、事业发展为目的,社会效益与经营运作相统一,由党政界、知识界、行业界、媒体界等不同身份的人员共同参与、主动关联而形成的多层架构、网状联结、功能融合、优势互补的新型创业主体①.
近年来,杭州市为了实现构建“生活品质之城”的奋斗目标,开始逐步进行城市治理模式的创新,以更好地发挥社会各群体、各层次之间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发展活力。例如,“杭州城市品牌网群”即是杭州市为了构建“生活品质之城”而积极进行培育的社会复合主体,一大批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媒介人士,以推进城市品牌发展为共同目标,组成了一支高素质、理论扎实、经验丰富的创业团体,积极开展城市品牌的研究活动,发挥各自优势、交叉联动、互相支撑,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杭州市社会复合主体的培育,不仅创新了社会组织机构的运行模式,而且开创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新的路径,更在一定程度上革新了城市治理的模式、拓展了公众参与的形式。社会复合主体的构建和运行,让不同领域、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城市公众有序参与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在推进社会民主的同时,有力整合了城市各行各界的各种资源,整合了多方参与力量,最大限度统筹了社会利益。
3.1.3 推行“城管革命”,发挥群众参与作用
武汉市政府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开始启动“城管革命”.它不仅是一场改变城市形象的工程,更是一场革新城市治理理念、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重大革命。
第一,从“小城管”向“大城管”转变。传统的“小城管”主要是管理城市市容和城市环境问题,而武汉“城管革命”开创了“大城管”概念,不仅要做好城市综合管理本职工作,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城市公众素质,从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提升城市管理标准,革新管理体制机制。武汉市《武汉城市综合管理手册》首次明确规定了各项城市管理工作的标准、流程,有力推进了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同时通过组建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各项职能进行协调,对交叉职能进行重新明确,提升了城市管理效率。
第三,推行柔性化管理,创新执法方式。武汉城管在“城管革命”中积极探索新的执法方式,将柔性执法作为传统执法的补充方式(如鲜花执法、举牌执法等),获得公众好评,促进了和谐治理,提升了执法效率。
第四,动员群众参与,加强城管考核。在环境综合整治方面,武汉各区政府抓住环境治理重点、难点工作,发动市民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市民志愿者包路段、包路口,构建了全民参与的氛围。而对于城管执法人员,武汉市则制定了《武汉市城管员工作守则及考核办法》,对执法人员进行分类考核,增强城管人员责任意识,提升城市管理业绩。
在这场“城管革命”中,武汉市政府对外瞄准全国一流,力争塑造“大武汉”形象;对内力求摆脱武汉“大县城”、“大工地”形象,表现了解决问题的决心、力度和标准。这场“城管革命”离不开每位公众的努力,公众的参与不仅发挥了集体力量,增加了治理效果,也提高了市民自身素质,在整个社会上起到了广泛的宣传作用,更使得城市治理的民主理念深入人心。
3.1.4 实施数字化城市治理,拓展市民参与途径
“数字化城市治理”就是指以信息化手段和移动通信技术手段来处理、分析和管理整个城市的所有部件和事件信息,促进城市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交通流的通畅与协调①.
北京市作为全国政治文化中心,城市建设取得重大成果,随着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公众对城市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成为城市治理的新的趋势。
为此,北京市东城区对“数字城市”理论进行专门研究,提出了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新模式。具体来说,就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应用、整合多项数字城市技术,通过数字网络和信息平台,实时、全方位收集城市管理信息②.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实施需要经过信息收集阶段、案卷建立阶段、任务派遣阶段、任务处理阶段、处理反馈阶段、核查结案阶段,在信息收集和案卷建立阶段,社会公众可以利用无线智能终端向监督中心举报城市管理的一切问题,所有问题会被采集并核实。公众可以通过这一系统实时反馈信息和提出意见,实现了城市管理信息化、动态化、精细化。
2005 年 7 月,北京“东城区网格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被国家建设部确认为“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组织在全国城市推广。数字化城市治理模式的创建,不仅提高了政府治理效率,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节约了职能部门人力和物力成本,而且还拓展了公众参与方式与途径,提升了公众参与热情和满意度。
3.2 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
我国正从传统城市管理向现代城市治理转型,许多城市已经接受了新的城市治理理念,并为治理过程中发挥公众主体作用积极进行实践。但在具体实践中,公众主体作用的发挥还存在诸如参与热情不高、参与层次较低、参与途径单一、参与法制滞后等问题。
3.2.1 公众参与热情不高,主体作用发挥流于形式
近年来,城市政府逐渐认识到公众参与在城市治理中的重要性,在涉及城市规划、城市公共服务、城市交通、环境保护等领域中公众作为参与主体之一拥有越来越多发言权,公众主体地位明显提升。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没有使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积极性得到提高,公众对于自身和国家的关系的认识还不充分。在现实城市治理中公众参与的自觉性、理性化程度不高,参与热情普遍较低。大多数人表现的比较冷漠,并认为自身的参与对于决策影响不大或不够直接,而最终决策权依然掌握在政府手里,因而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上的参与。有些人受传统封建集权思想影响,认为政府是城市治理中的唯一主体,并把城市政府的主导作用简单理解为“政府说了算”或“与自己无关”.有许多人更是是基于“从众心理”而参与,并没有把自己当成城市的主人真正参与到城市治理中,更没有充分享受公众应有的权利,使得公众主体作用发挥流于形式。政府对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于保障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制度建设投入不足,使得公众参与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得不到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众参与的热情。
3.2.2 公众参与层次较低,主体作用发挥比较局限
虽然我国正在积极向“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向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政府也在努力做好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工作,但是我国目前仍然处于从传统城市管理向现代城市治理转型的阶段,城市政府依然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政府主导着城市治理的各个方面。政府在城市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优势致使其依靠行政手段完成治理过程,社会组织和普通民众在城市治理中的参与形式、内容和参与层次上也基本是听从政府事先安排,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限制,参与作用不明显。
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途径还比较落后,仍然停留在公示、发表意见、咨询、听证等较低层次,而且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配套制度和机制依然不健全,公众代表的选择机制和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建立依旧滞后,公众在城市治理各项事务中的决策参与权和参与途径也无配套法律法规来保障,从而使公众参与层次较低①.另外,虽然我国公众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对城市问题和政府治理目标的理解都有所提升,但是在城市社会中公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政治素养层次不齐,并且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城市政府的政策议题不断更新,公众参与的门槛也逐渐提高,导致公众参与层次降低,主体作用发挥受到限制。

3.2.3 公众参与途径单一,主体作用发挥缺少渠道
目前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途径比较有限,在正式途径中,公众参与的形式、资格、原则等基本由行政管理者来确定,公众参与的合法渠道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权利,难以在决策中表达其意志。实际操作中,公众参与的范围、界限也不够明确。一般只是少数公众代表来参与,并且公众代表参与的内容局限在征求意见阶段,是否采纳、何时实施都无明确可靠机制来保证。另外,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公众无法对政府的管理活动进行有效介入和监督,从而削弱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非正式途径中,公众往往会通过媒体、网络、社交工具等表达自己参与治理的愿望。在非正式途径中,公众的参与一般是自发、无组织和无序的,并且许多参与者受教育程度、个人素质和利益相关度影响,对于日趋复杂的城市问题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和正确的判断;同时由于舆论传播速度较快,很多人容易受到偏激、不实信息的误导,难以保持正确立场,加上政府信息公开不彻底,难免有公众为了个人利益而采取非理性的极端方法表达诉求。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还比较落后,大多数社会组织难以形成公众参与的渠道,已有的社会组织在参与城市治理过程中也常常受到政府的各种限制,参与途径和渠道十分有限。
3.2.4 公众参与法制滞后,主体作用发挥缺乏保障
我国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是政府行政更加民主的表现,也是符合公众参政议政需求的普遍做法,但公众参与必须有一套健全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否则公众主体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当前我国公众参与法制建设同公众迅速增长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意识相比,仍然非常滞后。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公众参与做出阐述,但是依然没有比较具体的法律制度对公众参与的形式、范围、方法、手段等作出具体规定,公众应该享受哪些权利、承担何种义务都无详细规定。比如现行的《城乡规划法》虽然强调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却没有确立公众参与的具体原则,这就导致了在城市治理实践中作出的某些决策可能与公众的意愿和利益相矛盾,从而引起不必要的冲突①.在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情况下,公众一般难以依法主动争取或维护自身参与权,其参与积极性会大大降低。更有一些人因为不满转而采取非理性表达诉求方式,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城市政府形象。另外,公众参与缺乏相应激励机制。城市中有许多外来人口,经济能力较差,政治参与需求不高。在城市治理中很少有人代表这部分人发出声音,为他们争取利益,长此以往可能使他们成为城市发展的不稳定因素。政府除了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他们的参与权,还应该出台相应激励机制鼓励他们参与城市治理,发挥弱势群体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3.3 制约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的因素

根据上文对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本节主要论述制约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的因素: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公众参与能力欠缺、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3.3.1 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从目前全国各城市治理现状来看,政府对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够。
一是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公众参与城市治理主要是听证会式参与和活动式参与,但是政府在这方面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听证会和政府举办活动只能是由少数市民代表参加的小范围参与,无法形成广泛的公众参与,还导致政府各种公众参与活动难以形成常态,形式意义大于实际作用。
二是政策宣传不到位。我国城市人口密度大、流动性强,各类人群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参差不齐,许多人群甚至不会使用网络。而政府在政策宣传方面主要是通过官方渠道(如电视,网站,社交媒体等)进行传播,导致一部分人无法了解政策走向;同时,政府在宣传过程中容易忽略不同人群受教育程度差异,也缺乏对国家政策的人性化解读来帮助公众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导致宣传效果有限。
三是信息公开程度不高。虽然我国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化,但是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范围、领域、级别等事情上基本是自己做主,公开什么、不公开什么都是政府一家说了算,普通公众难以获取关键信息,更无从参与对政府政务的有效监督。
政府在城市治理中也很少以开放的态度回应公众质疑和需求,导致信息沟通不及时。
四是制度支持不够。公众在参与过程中该享受何种权利、该承担哪些义务都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缺乏可用的法律法规保障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权的落实。另外,公众参与城市治理需耗费一定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但我国目前并未构建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激励机制,难以发挥公众参与积极性。
3.3.2 公众参与能力欠缺
我国公众长期以来缺乏对城市治理的参与,虽然公众生活水平大大改善,参政议政的意识不断提高,但是大部分公众并未具备参与城市治理的能力。
一方面,由于政府对公众参与的认识和重视不到位,目前还未有专门的制度对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操作规范和原则进行规定,包括具体的参与范围、形式、步骤和路径等,都无明确说明。这直接导致公众长期无从了解参与城市治理具体方式和做法,也无相关人员对他们参与城市治理的能力进行培养和指导,因此在实际参与过程中,公众只能被动接受政府安排,表现为外在参与能力的缺失。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城市经济不断发展,公众物质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得到提高,但我国人均收入水平较低,贫富差距依然较大。大量农村人口为了改变低收入现状涌入城市,形成了差异化的城市人群。城市人群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方面的差异造成对城市问题的理解层次和参与能力的不同,面对由于社会发展产生的新的城市治理问题和不断增高的参与门槛,公众难免感觉力不从心①,表现为内在参与能力的欠缺。
3.3.3 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传统“官本位”的思想意识制约了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的参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以官为本”的价值取向,以维护封建集权体制为目的,从而禁锢了普通民众的参与意识。无论在官场还是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等级思想深入人心,政府行政管理者认为自身是行政决策和执行的领导者,城市治理中的各项事务是自己分内的事,与公众无关,大部分公众也没有能力参与治理,因此更多时候把公众参与当成是一种形式;普通民众也逐渐形成了“惟上是从”的价值导向,认为公共事务都是政府的事,政府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有能力处理好一切,因而没必要关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各级政府依然过分充当“划桨者”的角色,对于国家各类事务管得过多过细,导致公众形成了听从国家和政府安排的习惯。“官本位”思想长久以来影响我国公众价值取向,导致公众在国家事务中的参与意识和热情偏低,多数参与者也比较被动,缺乏对政策的独到见解。
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部分城市在治理过程中发挥公众主体作用的具体实践,如南京市创新城市管理制度、杭州市培育社会复合主体、武汉推行“城管革命”、北京实施数字化城市治理等,这些城市通过不断创新来提升治理效果,但依然存在公众参与热情不高、参与层次较低、参与途径单一和参与法制滞后等问题。本章结合公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制约公众主体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为下一章提出具体的对策提供重要依据。
(资料来源:学术堂 所属分类: 公共管理硕士论文)

G. 如何加强特大城市精细化社会治理工作

一、深刻理解“社会治理精细化”的背景
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社会结构分化和利益需求多样化给社会治理带来巨大挑战。然而,受到行政领域粗放式管理思维的影响,不少地方政府习惯于运用笼统的、模糊的处理方式进行社会治理,表现为管理浮于表面,标准化程度较低,工作不到位等,导致“大概差不多”、“最后一公里”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这使得政府既投入了成本,又无法收获预期的治理效果。
与此同时,我们已经进入“体验政治”时代。“体验政治”的突出特点是:首先,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否满足了民众的需求,实际效果好与否,评判的对象是民众,民众根据自身的体验来评判。很多时候,虽然一些领导干部学历高、能力强,常常“5+2”、“白加黑”,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非常骄人的成绩,但往往吃力不讨好。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尽管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却没有能够恰到好处地了解并且改善群众的体验,老百姓的用户体验并不好。其次,民众的体验更加偏重于“小事”。民众的体验更加深切地来源于自己家小事和不公正是否得到解决。因为这类的事是人民群众自己家的事,这种体验感或痛感非常地强烈。也许让办事群众多跑一两次冤枉路对于某些部门来说是小事,但群众对这样的小事的感受却远远深过对gdp增长的感受。因此,政府在做好大事的同时,更加关注群众的小事,让群众有更好的体验,是当前政府的重要任务。
五中全会提出的“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正是要通过把社会治理做“细”、做“小”,从而改变以往粗放式和经验化的管理思维,改善群众的体验。
二、准确把握“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精细化”的理念最早由日本企业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之后推广到其他国家的企业乃至政府管理领域。精细化管理是通过规则的系统化和具体化,运用程序化、标准化和数据化的手段,使组织管理各单元精确、高效、协作和持续运行的管理方式。与传统的粗放式、唯经验的社会治理模式相比,精细化的社会治理要求在充分尊重科学规律和运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实现社会风险的精准研判、社会需求的精准回应、社会矛盾的精准调控,进而推进社会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强调的是,“社会治理精细化”不能仅局限于以追求效率为目的的流程再造、结构优化等技术变革,还需在治理过程中倡导人文关怀,追求更好、更精致生活状态。社会治理精细化是刚性管理与柔性服务的结合。
社会治理精细化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粗放式”治理思维转换。精细化治理不追求颠覆式的改革,而是着重于细微内容深化和方式完善,为达到更高层次的治理状态进行积累。同时,克服“官本位”思想所造成的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的弊端,塑造服务理念,重视人文关怀,以实现“人”的需求作为公共政策制定和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改善民众的用户体验,做到“不以善小而不为”。二是管理服务细节化。要求把社会治理做“细”、做“小”,紧紧围绕着人,就是围绕人的生活、人的生活质量做文章。“做细”,就是社会治理从人们的日常生活做起;“做小”,就是社会治理着眼于小问题,就是从小事情做起,比如养老、社区治安和社区环境。三是执行框架标准化。这是政府社会管理精细化的关键,有了标准才能使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工作明确化,才能将细致的管理理念通过具体的操作规范落实到实践层面,才能对管理行为和服务效果提供有效的监督和评判依据,促进治理成效的不断更新。
总的来看,社会治理精细化既要求提供普遍的标准化的服务,又要针对特殊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这就对管理和服务的细节化和标准化提出双重要求。
三、努力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
落实五中会全提出的“社会治理精细化”要求,首先要在理念上变自上而下的垂直管控为重视基层的协同治理,突出基层群众的需求导向,做到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努力做到“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让群众“少跑一趟路、少跨一个门槛、少走一道程序”,把简单的带给群众,把复杂的留给政府,让群众在家里小事上有更好的客户体验。理念创新是社会治理创新的源头,要将重视“细节文化”的行政理念和治理思维作为一系列技术化、标准化、细节化社会治理的前提。
其次,从管理和服务标准化的视角出发,剔除不必要的行政事务和流程,简化行政程序;形成强制各部门接纳认可的格式化、标准化的统一作业标准,促成规范行政;通过建立信息互联平台,破除参与治理各方的信息鸿沟,减少沟通成本。在这方面佛山市禅城区推行的“一门式”服务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再有,发挥基层社会的社会创新前沿阵地优势。针对当前社会治理存在的纵向深度不足,服务难以到位的问题,可以利用基层进行有限成本“试错”的途径,激发民间的创造性与积极性,不断尝试、调整,逐步完善当下社会治理的漏洞。注重发挥社区委员会承上启下的连接作用;重视社区群众组织横向沟通的协调作用。
当然,社会治理精细化可以在更多领域实施。比如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实施标准化的流程再造,通过细节性的制度安排,科学防范每个环节的风险;在相对成熟的区域性、行业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加大数据整合力度,提高智能化水平,打造“互联网+”的社会治理新模式。社会治理精细化是一个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过程,本身就蕴含着社会治理的不断创新、协调、共享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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