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㈠ 公司防火方案
建立和明确单位消防组织管理体系,共10分,未建立或明确扣10分;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共15分,每缺一级扣5分;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等有关人员职责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共15分,每缺1项扣3分;
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共10分,未履行扣10分;
有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履行职责情况,共5分,未履行扣5分;
属多产权、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共5分,未明确扣5分;
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共10分,未明确扣10分。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共30分,每少制定1个扣5分;
制度、措施和规程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共20分,不符合单位实际每个扣4分。
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或备案的;共20分,未审核或备案扣20分;
经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共30分,未通过验收或备案的,扣30分;
年内未受到警告以上(不含警告)消防行政处罚的,共20分,受到处罚扣20分。
按要求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共30分,未确定扣30分;
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共10分,每少设置一处扣5分;
明确防火责任人,共40分,未明确扣40分。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符合规范,共20分,每一处不符合扣5分;
电气线路改造执行内部审批制度,共5分,未执行扣5分;
定期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共10分,未检查扣10分;
电工等作业人员专业资格证书齐全,共10分,每少一证扣5分;
使用电热器具、高温灯具等设施设备符合防火要求,共5分,违规使用扣5分。
易燃易爆物品经营、使用和存放管理规范,共10分,违规扣10分;
病房、宿舍及大型医疗设备工作等场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共10分,违规扣10分;
严格执行火源管理规定,禁止在住院病房内等场所使用明火和吸烟,共20分,每发现一处扣5分;
执行内部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期间是否落实应急措施,是否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共10分,未执行扣10分;
营业期间禁止电气焊维修和油漆粉刷作业,共10分,未执行扣10分,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设施的功能完好,共30分,每发现一处扣10分;
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按规定设置,并完好,共20分,每发现一处不按规定设置扣1分,不完好扣5分;
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共10分,每少设置一处扣2分;
营业期间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共40分,未保持畅通扣40分。
消防设施运行正常,消防水源是否充足,共40分,不能正常运行每项扣10分(擅自关闭消防设施扣40分,不能联动,但能手动操作每项扣10分);消防水源不能保持充足的扣10分
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共20分,未进行维护保养扣20分;
系统(设施)被局部遮挡、圈占、埋压或拆除的,共30分,根据危害程度视情扣10-30分。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共10分,发现脱岗或不在岗扣10分。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共10分,每少一证扣5分。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业务熟练的,共10分,不会操作扣10分。
制定和落实消防控制室五项制度和六本记录,突发事件处置是否得当,共20分,未建立或填写不实每项扣5分,未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程序的口5分。
自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共10分,未进行检测扣10分。
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共30分,未检查或建立记录扣30分;
防火检查、巡查频次符合规定,共20分,每少1次扣2分,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在零点以后应至少进行一次夜间防火巡查,每少一次扣5分。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按要求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单位员工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共20分,未组织扣20分;
巡查、检查人员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及时报告;共30分,未纠正和报告各扣10分;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未整改一票否决;
一般火灾隐患整改,共30分,未及时整改每处扣5分;
重大火灾隐患和不能及时整改的一般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确定专人负责督办,共20分,未制定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和落实专人督办一项扣0分;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不能及时整改的一般隐患期间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共10分,未制定扣10分。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示工作情况,共10分,未开展扣10分(不扎实扣2-8分);
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共10分,发现未培训每人扣2分;
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共30分,未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扣15分,未持证每人扣15分;
员工每年按要求进行培训、共20分,每少一次扣10分;
全体员工做到“四懂四会”,共10分,抽查两人每人扣5分。
消防工作档案的建立,共10分,未建立扣10分;
消防工作档案完备齐全,共10分,每缺一项扣2分;
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共5分,未确定扣5分;
消防档案保管规范、归档及时,共5分,管理不规范扣5分。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共10分,未制定扣10分,内容不全扣5分;
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共20分,每少一次扣5分;
演练进行总结,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共10分,未总结完善扣10分。
年内发生亡人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一票否决;
发生火灾报警、组织扑救或疏散人员及时,共10分,不及时造成人员受伤扣10分,未造成人员受伤扣5分;
火灾现场保护情况,共5分,未保护扣5分;
积极协助、配合调查火灾事故,共5分,不积极扣5分;
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共5分,不积极扣5分;
分析总结火灾事故原因,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共15分,不总结扣5分;不吸取教训扣10分。
㈡ 塑料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以及上级对本企业的指示、决定。
2.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制定和保持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目标。
4.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资源。
5.建立安全生产各级责任制、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7.确保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8.向董事会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
二、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制度
1.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每月组织一次专业安全生产检查、要害岗位检查;各车间(分厂)每周组织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班组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
2.各单位除坚持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专业检查、防洪、防汛等季节性安全检查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
3.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领导,在安全检查中,各级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全程参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安全生产检查组应出各级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按检查项目认真进行检查。
5.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5.1查思想:主要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是否真正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5.2查安全管理:主要检查各级领导及职能人员是否分线负责安全管理,真正落实了“五同时”;
5.3查规章制度:主要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贯彻执行;
5.4查事故隐患:主要检查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6.安全生产检查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由检查负责人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事故隐患所属单位要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认真进行整改,一时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和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7.检查部门按限期对整改项目验收,隐患整改不力,或无故拖延整改时间的责任单位,企业按责任大小予以处罚。
8.生产班组应做好班前、班后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或及时上报,解决后方可开始作业。要害岗位要定人、定职责每天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下班后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过程中,有权对违章人员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罚,根据隐患情况采取责令立即整改直至停工等应急措施,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部门或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工伤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
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标为0。
2.事故报告
2.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职业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现场员工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企业安全环保部,必要时应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扑救和抢救人员,把事故规模、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或送医院处置。
2.2企业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会同企业安全环保部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
3.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3.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3.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3.4死亡事故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5重大伤亡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事故处理
4.1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企业规定执行。
4.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4.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5.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5.1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对死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伤人员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部门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受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
5.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族费、补助费由财务部按文件规定执行。
5.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6.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资料,安全环保部应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新职工进厂“三级安全教育”
1.1凡新入厂的职工,都必须经过企业、车间(分厂)、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
1.2一级(企业)安全教育应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
(2)企业概况、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1.3二级(车间、分厂)安全教育由车间、分厂负责人组织实施。教育应包括:
(1)本单位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概况及其特点,危险区域,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机具伤害等安全防护、应急抢救知识的教育。
1.4三级(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实施,教育内容应包括:
(1)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程序;
(2)本岗位工作特点、设备性能和安全注意事项;
(3)设备、工具及其使用方法,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
1.5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报安全环保部存档。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2.1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上岗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2.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执行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3.中层管理者、专(兼)职安全员培训教育
3.1企业每年对中层管理者、安全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教育、培训。
3.2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等。
4.班组长培训教育
4.1企业每年组织一次班组长安全培训教育。
4.2教育内容: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班组安全管理知识等。
5.全员教育
车间(分厂)每月对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班组坚持每周一次全员安全教育。
6.变换工种及复工安全教育
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在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7.“四新教育”
7.1“四新”教育是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必须进行的安全教育。
7.2“四新”安全教育由主管单位和技术部门负责进行。
7.3“四新”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
(1)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2)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3)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4)“四新”投产、使用后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方法。
7.4涉及“四新”人员安全教育后,要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发生生产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3.安全生产按月考核
4、发生一至二人死亡或重任三人以上的事故,解聘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的职务;按事故责任单位的在籍人数人均罚款30元到1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罚款当年总收入的10%到40%及风险抵押金;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给予开除用或者开除;对其他负有一定责任的有关人员,视责任大小给予500—4000元罚款,降级或者解聘。
5、发生责任事故,解聘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的职务,按事故责任单位有籍人数人均罚款20到5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罚款当年总收入的20%及风险抵押金;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500—4000元罚款或降级;对期货负有一定责任的有关人员,视责任大小给予警告或300—500元罚款。
6、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领导罚款200元;对动力、机修、电气、运输公司等非生产单位领导罚款200元;凡发生二次以上轻伤事故和隐瞒事故不报的加倍罚款。
7、违章指挥每人次罚款100—500元;违章操作每人次罚款50—100元;严重违章罚款100—500元;一般违章罚款10—50元;上岗未统一着装每人次扣款10—20元;并对单位领导给予相应处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加重经济处罚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对不执行安全指令,不按期完成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罚款100—300元,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未遂事故,按发生重大事故程序报告、调查、分析、处理,按单位在籍人数人均罚款25元,给予单位领导500—1000元罚款;对其他负有一定责任的有关人员视责任大小给予300—500元罚款。
9、对安全工作有以下一步成绩之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能及时制止;对发现事故征兆,能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上报,因面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
(2)对故意隐瞒事故不报进行举报者;
(3)抢救事故有功者;
(4)对提出有价值的安全技术方案、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改革并有成效者。
10、对重视安全生产、落实隐患整改、无违章、无事故的单位,由安全环保部提出,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给予加奖。
11、对安全生产全生产全年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评比,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奖励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场所是指在生产、贮存、使用过程中存在火灾、爆炸的危险因素,易造成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的场所。
2、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防爆警示标志。责任单位要进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易燃易爆场所要明确岗位责任人,消防设施、器材必须经常保持完备良好状态,做到班有班人管,人有会使用。
4、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电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要避免因接触不良、超负荷或过热而产生火花或着火,正确设置避雷装置,检修照明采用安全灯具,避免机械性撞击。
5、易燃易爆场所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制度,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吸烟,严禁明火取暖和焚烧可燃物,严禁在防爆区内装设电热设备。
6、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完善的安全装置,如安装报警器、在压力容器上安装安全阀等,安全装置要按规定维护校对,保持处于良好状态。
7、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储存点、要严禁烟火,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
8、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9、加强可燃物质的管理,对大宗可燃物质必须按品种堆放;对酒精、酒类、油漆、甲醇等易燃物质要妥善保存,不得靠近火源。
10.易燃易爆场所1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严禁私拉临时线,确需拉设临时线要严格执行公司《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1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补、切割前要进行彻底清洗、置换,并经检测,可燃液体、气体含量应低于其爆炸下限2倍;进入容器、管道内进行焊补、切割,容器、管道内含氧量应大于19%,容器、管道外应设专人监护。
12.易燃易爆场所确需动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危险性作业审批与监护》制度。
㈢ 医院消防安全制度有哪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回第十八条是这答样规定的: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医院的消防安全制度应该包括以上的内容。
㈣ 消防及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明确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员工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职责。
二、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
三、认真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四、每年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纳入本厂管理目标,纳入本厂年度工作考核。
五、每年由本厂“安委会”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一、为了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二、安全费用按上年产值的2%提取。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安全费用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四、提取的安全费用资金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影响安全生产。安全投入使用必须经有关部门写出投入计划,报本厂安委会批准方可使用。
五、本厂各单位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资金投入负责,凡因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后果,严肃处理。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一、各种安全设施、设备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经常检查维护保养落实到人。
二、各种安全设备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三、设备检修的一般要求:
做好检修前的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检修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认真进行检修后设备验收和试车工作是实现安全检修的重要环节。
1、检修作业结束前,应组织有关检修和操作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主要项目是清点人员、工具、器材等,防止遗留在设备或管道内。设备上的防护装置以及因检修工作而拆移的盖板、栅栏等是否按要求装上或复原。
2、组织检修人员和车间人员进行试车和验收,根据规定要求分别进行实验,试运转等验收工作。
3、在试车前应作好准备工作并核实如下项目:正反开关是否灵活好用,是否具备试车条件等。检查无误方可试车。试车合格正式通过验收。填写验收报告,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并移交生产车间开车生产。
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和监控工作,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各岗位人员要了解重大危险源的注意事项等。
二、对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
三、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配备各种安全设备,如检测工具,防盗系统,应急工具等,并定期检测。
五、重大危险源岗位人员,要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能独立工作,同时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仓库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健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对仓库编写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三、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成绩合格持证上岗,操作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四、仓库消防配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建立事故档案,按照“四不放过”要求,认真处理,并保持有效记录。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与消防安全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3、本厂除办公区,其它任何地方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违者罚款100元/次。
4、本厂每位员工都应熟练掌握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原料及安全防护措施,做到“三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危险事故、会报警、会逃生。
5、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并负责维护保养。
二、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三、消防安全20条
1、父母、师长要教育儿童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
2、切莫乱扔烟头和火种。
3、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4、消防栓关系公共安全,切勿损坏、圈压或埋压。
5、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7、进入公共场所要注意观察消防标志,记住疏散方向。
8、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9、任何人发现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都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值勤公安人员举报。
10、生活用火要特别小心,火源附近不要放置可燃、易燃品。
11、发现煤气泄漏,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12、电器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
13、电路保险丝(片)熔断,切勿用铜线、铁线代替。
14、不能超负荷用电。
15、发现火灾速打报警电话119,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16、了解火场情况的人,应及时将火场内被困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情况告诉消防人员。
17、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18、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住口鼻,贴近地面。
19、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20、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水降温,呼救待援。
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一、本厂内生产区、储存区为禁火、禁烟区域,凡进入者严禁携带烟火。
二、本厂门卫有权对进入禁火、禁烟区域人员进行相关询问、确认。
三、凡进入本厂禁火禁烟区域人员可将烟火留至本厂传达室内。
四、本厂禁火、禁烟应设计醒目的禁火、禁烟标志。
五、凡私自带烟、火进入禁火、禁烟区域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厂所有员工。
二、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三、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四、员工在工作中,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五、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以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逐级监察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为了使生产安全得到保障,充分体现“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涉及本厂内所有岗位、所有设备及与设备相连的线路、正反开关等。
二、本厂实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巡检,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巡回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贯彻落实安全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四、各岗位要针对本岗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出本岗位巡回检查方案。
五、维修岗位要配合本厂内各岗位的检查,做到发现跑、漏电的情况,要随叫随到,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问题。
六、本厂领导不定期的对本厂内各岗位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各岗位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当事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保证本厂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实行奖勤罚懒的用人机制,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1、对于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班组和个人。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生产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实现经济效益的20%归属个人。
4、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5、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二、处罚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个人,本厂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1、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1)、违反用水、用电和进入设备检修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罚。
(2)、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罚款100元。
(3)、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处以罚款。
(4)、凡由于生产、基建或检修需临时破坏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完工后未修复的责令修复并处以罚款。
(5)、损坏各种生产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相应损失。
(6)、各类事故隐患不按《限期整改通知书》按期完成的,处以罚款。
(7)、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处以罚款。
(8)、凡因设计、安装、检修、采购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停机、停产的,根据相关情节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三、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违章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6、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7、在上级组织开展的单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8、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处理。
四、其它未尽事宜,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为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安全生产责任心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就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几个方面:安全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
一、新职工入厂分别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在20学时以上。
二、对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方面的教育,并适时参加有关的培训班学习。
三、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有关人员。
四、定期组织安全活动,如看录像,模拟演习、比赛等。
岗位化标准操作制度
一、班长岗位
为了全面落实班长的职能及作用,进一步完善基础管理工作,同时以保证管理的程序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1、遵守厂纪厂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3、掌握本车间的工艺流程、生产原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4、监督检查各岗位操作法的执行情况,纠正违章操作。
5、平衡本班生产,协调与其它相关部门及岗位的工作。
二、工人岗位
为规范操作程序,强化安全环保意识,提高操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遵守厂纪厂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2、服从班长指挥,认真完成指令性任务。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掌握本岗位的工艺流程、生产原理,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有效的开展本厂安全委员会的活动,经研究决定:
一、每月20日开安全环保例会(有特殊情况时另行通知)。
二、参加人员:本厂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要求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前向本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三、会后进行安全环保联查,检查内容:
1、劳动保护用品。
2、消防器材和安全保护装置等。
3、职工劳动纪律。
4、各运转设备的运转情况。
四、对检查出的问题,整理成文字材料报总经理并存档,对有问题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下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保证不能出现问题。在期限日组织验收,在下一次例会上通报整改验收情况。对无故没有按期完成的责任人处以50至200元罚款并限期完成,记录在案。
五、安全档案的管理,由本厂安全员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现场发生事故后,现场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立即向本厂领导汇报。
二、发生事故后,所有员工都有向本厂领导汇报的权利和义务。
三、汇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涉及范围、伤者姓名、部位、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等简要情况。
四、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报告事故的真实性承担领导责任;事故汇报人对事故汇报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对于迟报、不报、大事小报、重伤轻报或隐瞒事故真相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并追究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六、发生事故后,本厂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奔赴现场进行抢救。
七、抢救过程中要认真保护现场,如果因抢救人员、财产或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作出明显的标记,详细记录,并责成有关人员绘制现场示意图,以便于调查处理。
八、对于人为破坏事故现场或故意制造、伪造事故现场的,一切后果由现场责任人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九、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本厂《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金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
2、本厂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金。
3、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金要设专户,由财务部统一管理。
4、本厂每年年终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对以上人员进行考核。对当年安全生产目标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金将予以扣除,视情节严重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主管副职持证上岗制度
一、 安全生产主管副职具备条件:
1、安全生产主管副职由企业负责人自行选定。
2、经所在市级或县级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取得资格后登记,并颁发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安全生产主管副职要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熟悉本企业安全知识和业务技术,有相关证书,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二、安全生产主管副职职责:
1、协助企业负责人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决策和部署。
2、协助企业负责人建立健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检查措施等,并检查和督促落实;现场检查企业,对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
3、提醒和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指导和督促企业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监督员工按规定使用等。
4、当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或年度考核安全生产不达标时,安全生产主管副职将连同企业第一责任人一并受到追究。
其它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交接班制度
为安全、文明生产,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避免交接中出现纰漏,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岗位的交接班。
二、倒班的班长,操作工在交接中执行本制度,单位经理和车间主任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各岗位交接班应在岗位上进行,接班者不到,交班者应继续操作,并向本班班长或接班班长汇报,由班长作出安排。
四、交接班的双方均在接班记录上签字后,作为交接班完成的标志,有一方不签字,均视为未交班,由交班者承担责任。在双方有争议时,由双方班长协调,协调不成时,由接班班长作出决定。班长之间的交接班出现争议,主任不在时,以接班班长意见为准,主任在时,由主任决定。
职工劳动纪律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并结合我本厂实际情况,制定规定如下:
一、职工须绝对服从分配和调动,按时到分配岗位报到,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不服从分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格执行换班制,不迟到、不早退,不准酒后上岗、脱岗、串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不准睡岗、会客、聊天,如发现以下违纪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职工因特殊情况需换班的,须请示当班班长和单位负责人,严禁职工私自替班及上连班,一经发现,对换班、替班职工和当班班长一并处罚(原则上要求替班要用休班人员)。
四、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职工无论休何种假期,必须先请假后休班,不经批准休班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休假,必须到指定医院(县级以上证明)开具休假证明,方可休假;如需住院或去外地医院医治,必须附有医疗主管部门的转治证明,经厂领导批准方为有效,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
六、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并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准确地填写工作(生产)记录,如实反映生产情况,违者严肃处理。
七、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坚守工作岗位,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妥善后方可离岗。上下工序和各班之间要密切配合,互创有利条件不得人为造成生产事故或工作失误。如因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扯皮、推诿造成工作或经济损失,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直至除名。
八、厂区内除宿舍、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活动室外,其它地方严禁吸烟,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九、厂区内部严禁滋生是非、打架斗殴、扰乱生产秩序,如有违反,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十、生产区内必须着装整齐,严禁衣衫不整及穿拖鞋进入生产区域。
十一、严禁盗窃和破坏公物,如有盗窃和毁坏公物行为,一律予以处分直至开除。
㈤ 中医治未病管理制度
美容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㈥ 敬老院消防安全制度范本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自我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A653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 59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单位 social organization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four capacities of fire safety
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
疏散引导员 evacuation conctor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4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单位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4.1.2 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应重点加强对用火用电、燃油燃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控制室等的消防安全管理,重点管理内容参见附录A。
4.1.3 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
c)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d)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e)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f)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
g)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h)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i)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j)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4 单位应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应在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避免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管理有无违章;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f)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5 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自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燃油燃气的使用有无违章;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c)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d) 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e)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6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4.1.7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4.1.8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单位应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做到初起火灾早发现、早扑救。
4.2.2 员工发现起火能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能在1 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拨打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b)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c) 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4.2.3 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能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 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c) 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 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 单位应提高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做到会引导人员疏散,会火场逃生自救。
4.3.2 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和逃生技能。
4.3.3 单位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必要的火场逃生避难器材。
4.3.4 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引导在场人员通过附近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迅速疏散。
4.3.5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能立即通过喊话和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4.3.6 医院、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幼儿园和托儿所等场所应将安全疏散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安排足够的疏散引导员,确保火灾时现场人员能够安全疏散。
4.3.7 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能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单位应提高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做到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标识化。
4.4.2 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且应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4.4.3 单位能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4.4.4 员工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4.5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6 单位员工应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常识;
b) 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d)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 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
4.4.7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熟知以下内容:
a) 岗位职责制度;
b) 本单位的消防设施;
c) 控制室设备操作规程;
d)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4.8 单位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结合自身特点设置消防标志和标牌。
5 自我评定
5.1 单位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定工作,具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
5.2 依据本标准要求,可采取现场检查、模拟演练、随机提问、查阅档案、组织考核等方法进行评定。
5.3 评定不合格的,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督促整改,并重新组织自我评定。
㈦ 请一些工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1.目的
规定各项消防管理要求,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工作过程。
3.责任人
安全部、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4.2防火安全职责
4.2.1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尽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4.2.2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4.2.3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4.2.3.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4.2.3.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2.3.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2.3.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2.4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4.2.4.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4.2.4.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4.2.4.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2.4.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4.2.5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4.2.6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4.3消防管理
4.3.1消防设施
4.3.1.1公司内设置与生产、贮存、运输相适应的消防设施。
公司内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生产装置、建筑物、仓库、装卸站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小型灭火机和其它简易灭火器。
4.3.1.2公司内应设消火栓,并配备消防水带及水栓。
4.3.1.3消防器材应固定在取用方便地点,由保卫科负责管理更换和补充。
4.3.1.4每季度检验一次,干粉三年换一次,其它随用随灌,保持完整好用。
及时做好消防器材降温,保暖工作,不放置于潮湿地方。
4.3.1.5凡是专用消防龙头周围,不得堆放异物,防止通道阻塞,以保证随时可用。
4.3.1.6消防器材不准随意作为它用,不准擅自移动和损坏,否则按《浙江省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处理,并照价赔偿。
4.3.2灭火器管理制度
4.3.2.1灭火器的配置与灌装
a) 安全部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按国家标准定量配置合格灭火器,使用后的灭火器须到当地消防部门进行灌装。
b) 安全部对全公司所使用的灭火器统计,在《消防器材(设施)检查表》中做好记录,并对每一只在用灭火器进行挂牌标识。
4.3.2.2灭火器的储存
a) 各使用部门配置的灭火器须有灭火器存放装置,且有保护装置,应标识清楚,便于取用。
b) 公司备用的灭火器储存于消防室中,须做到防潮、防雨、防爆,并定期进行检查灭火器压力表,若指针在红线区,应作重新灌装或报废处理。
4.3.2.3灭火器的使用
a) 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需使用灭火器的,应按《安全生产手册》规定的操作方法操作,使用过程中注意个人安全保护及环境保护。非必要情况,优先选用干粉灭火器,以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b) 灭火器使用完毕之后,使用部门须处理好现场。检查使用后的灭火器,若压力表指针在蓝线区以上,则送回原存放点;若指针在红线区,则送部安全主管作灌装或报废处理。
4.3.2.4灭火器的报废
a) 各部安全主管确认无法进行灌装的灭火器要作报废处理。
b) 灭火器的报废送专业部门处理。
4.3.2.5员工培训
a) 人力资源部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环境保护培训,使员工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使用后处理方案。
b) 各部门利用班前会、例会加强对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环境保护意识。
4.3.3检查巡逻制度
4.3.3.1每月保卫科协同公司安全部组织有关部门(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制度、工艺、设备、环境条件、防火防爆、消防措施、建筑防火、危险品存放与管理,静电接地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逐级解决。
4.3.3.2保卫科每天下车间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3.3.3各岗位交接班时即交生产,又交防火安全,接班后要检查安全、设备、电器开关和消防器材,有问题迅速处理。
4.3.4宣传教育制度
4.3.4.1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防火知识技能应包括在全面教育和培训之中,防火知识考核成绩,应作为转正、定级依据。
4.3.4.2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活动,义务消防队机动队每年进行一次消防训练,协同安全部门对全公司职工每年举行一次安全消防技术培训。
4.3.4.3新工人上岗前要进行三级消防教育,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3.4.4搞好宣传工作,每周出一期宣传板报,努力使职工达到“三懂”、“三会“、”形成一种“人人讲防火,处处讲防火”的良好风气。
4.3.5火警、火灾事故管理制度
4.3.5.1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火警电话119,镇火警电话6651119)
4.3.5.2不得误报、谎报。任何部门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4.3.5.3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全公司职工要全力以赴,听从指挥,奋勇扑救。
4.3.5.4火灾扑救后,保卫部门应立即划出警戒区域,设置纠察,保护好现场。
4.3.5.5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火警,火灾事故,均由保卫部门主管。
4.3.5.6发生火警、火灾事故,保卫部门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从工艺设备、生产、管理等方面调查事故原因。
4.3.5.7全公司职工都有向调查人员提供火灾情况的义务,不得拒绝、阻挠、刁难,或者有意隐匿实情,提供假情况。
4.3.5.8找出根本原因后,要三不放过追查责任,制订防范措施,落实整改。
4.3.5.9由安全部负责调查和处理结果呈报上级机关。
4.3.5.10对全公司职工要进行事故教训教育,杜绝后患。
4.3.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规定:
4.3.6.1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报经市消防科大队审核批准。
4.3.6.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4.3.6.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市消防大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4.3.6.4搭建易燃工棚和临时建筑,须经市消防大队批准。
4.3.6.5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必须对研制的每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4.3.6.6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按国家标准或专门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3.7奖惩制度
4.3.7.1责任人每年对本公司消防工作要全面总结,评出消防工作先进部门和个人,惩罚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4.3.7.2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4.3.7.2.1消防措施落实,宣传普及教育,、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保护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的。
4.3.7.2.2及时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的。
4.3.7.2.3对公司消防工作提出各种有效建议和技术革新的。
4.3.7.2.4在消防工作的其它方面做出一这成绩的。
4.3.7.3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4.3.7.3.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的;
4.3.7.3.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罅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的;
4.3.7.3.3及时发现和消除险火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4.3.7.3.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
4.3.7.3.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较大贡献的;
4.3.7.3.6对厂消防工作提出各种有效建议和技术革新的;
4.3.7.3.7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的;
4.3.7.4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从严处罚。
4.3.7.4.1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4.3.7.4.2在明令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或场所内吸烟、用火的;
4.3.7.4.3禁烟内动火不办理动火手续的;
4.3.7.4.4违反用电安全技术规程,经提出后仍不改正的;
4.3.7.4.5对消防员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
4.3.7.4.6损毁消防设施器材工具,尚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
4.3.7.5擅自将消防器材工具挪作它用的;
4.3.7.5.1发生火灾事故不报警或阻拦报警,谎报火警的;
4.3.7.5.2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4.3.7.5.3在火灾现场扰乱秩序,妨碍灭火救灾工作进行,不听劝阻的;
4.3.7.5.4在灭火救灾的紧急情况下,需调用交通、水、电及其它有关力量,拒不执行的;
4.3.7.5.5拒绝和阻碍消防负责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
4.3.7.5.6无理拒绝、阻挠、刁难火灾原因抽查、事故处理、或者有意隐匿实情,提供假情况的;
4.3.7.5.7破坏火灾现场的。
4.4火警应变
4.4.1扑救火灾原则
报警早,损失小;边报警,边扑救;先控制,后灭火;先救人,后救物;防中毒,防窒息; 听指挥,莫惊慌。
4.4.2生产车间人员的对策
4.4.2.1发生火警所在车间人员的对策通则:
4.4.2.1.1本车间义务消防队员或灭火技能较高的人员,立即使用适当方式进行灭火。
4.4.2.1.2如火势不是一般应急措施所能扑救的,本车间副主任(或班长)应立即报警,同时投入灭火战斗。
4.4.2.1.3本车间操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应指挥紧急停车,并采取工艺操作方面的应急措施,防止火势扩大。a:关闭与火警有关的阀门,易燃容器加盖;b:停止加料及一切物料的输送;c:关闭输液、输气阀门及蒸气加热阀,开冷却水;d:停止机械通风;e:协助上下岗位的操作人员做好工艺操作方面的应急措施;f:协助迁出火警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
4.4.2.2其他人员应视情况,分头协助工艺操作处理和协助灭火,迁出火警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以及为消防队员顺利到达现场做好各种准备。
4.4.3相邻车间的对策
4.4.3.1立即停车,并采取一系列现场停车及工艺操作方面的应急措施。
4.4.3.2关闭相邻阀及通风系统,并留下1-2人照管现场。
4.4.3.3其余人员一部分支援火警岗位,另一部分迅速迁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服从班组长或义务消防人员的指挥。
4.4.4公司义务消防队员的行动
4.4.4.1出动要快,接到火警警报后要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力求使用火警在初始阶段或发展阶段的初期就被扑灭。
4.4.4.2迅速弄清情况,确定使用灭火器材的品种。
4.4.4.3集中力量猛攻火源要点为
4.4.4.3.1起现场指导作用,集中适用灭火器材的品种。
4.4.4.3.2占领有利地形。
4.4.4.3.3最精干的人员组成第一梯队,决战决胜,一鼓而下是为成功。
4.4.4.3.4注意消灭飞火,防止飞散火势。
4.4.4.3.5战术灵活,强调实效。
4.4.4.3.6保护就近重要部位,阻止火焰蔓延。
4.4.4.3.7撒退危险物资。
4.4.4.4扑救火灾,全体职工应互相配合,协同作战,不得作避上观。
4.4.5科室人的行动
4.4.5.1车间办公室人员
发生火警,迅速赶到现场,维持秩序,清点上班人员,指挥疏散、撒离、停产、联络,协助灭火,消除消防通道,做好万一成灾后灭火战斗的辅助工作。
4.4.5.2干部值班人员
根据火警所在部门或岗位的危险性,作出相应决策,及时下达调度令,调用水、电、灭火器材等各种力量。
4.4.5.3保卫部门
全体出动,兵分几路,负责警戒和指挥义务消防人员灭火,其他人员应到要害部门巡视,安定人心,坚守岗位,防止混乱发生人为事故。
4.4.5.4总经办
总经理应亲临现场,与现场指挥人员共同指挥,总经办其他有关人员应配合调度做好相应工作及与外界联系工作。
4.4.5.5安全技术部门
原则上全体上马,部分人员赶到现场协助灭火,并作好现场指挥员的参谋,部分人员协助火警车间做好应急处理工作,还应与医院保持联系,提供火警岗位的生产性质和使用危险品的品种和性状,以利于抢救伤员。
4.4.5.6科室其他人员
部分人员听从指挥,奋勇扑救,部分人员协助保卫人员坚守要害部位(特别是危险品仓库),在火警成灾的危急情况下,组织力量,迅速把危险物品搬运到安全地点。
4.4.6危险品仓库发生火警时的对策
4.4.6.1立即报警,报警中要说明本库原料品种和性状。
4.4.6.2全力扑救,一要快,二要灭火器材对路,三要集中力量,沉着冷静,奋勇扑救,速战速决。
4.4.6.3火警如已成灾,各部门人员按上述条例行动。
4.5化工单位情况千变万化,火警应变不能千篇一律,应力求以最有效的方法使火警在初始阶段就被扑灭为原则。
㈧ 如何建立健全消防队伍政治工作制度机制
为进一步推进开发区(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消防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街道)实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辖区内社会和谐稳定。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开发区(街道)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在消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构筑“政府统一领导、社区(园区)全面管理、单位主体负责、消防依法监管”的社会化消防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的工作理念,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预防队伍,突出问题导向,落实主体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着力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为一体的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努力实现开发区(街道)消防安全基础条件明显改善,辖区居民安全意识显著提高,基层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显著提升。
三、工作内容
1.组织领导。建立以开发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开发区(街道)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发区(街道)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配备专人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2.工作职责:
开发区(街道)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日常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对各责任单位、部门的考核,并在开发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的国有资产(建筑)消防设施完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指示、法规和开发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决定,负责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落实好各项日常工作。
开发区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所有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查处消防安全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
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辖区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企业落实好相关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规;负责配合办公室制定开发区消防安全工作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开发区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协调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指导各成员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各成员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配合办公室制定好年度考核计划并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的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开发区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规划建设局:负责督促辖区内建设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水利工程、建筑消防工程、拆迁工程等落实好相关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规,组织相关的督查排查工作。
招商二局:负责督促辖区内商业综合体落实相关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规,加强监督管理,组织相关的督查排查工作。
城管分局:负责督促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使用场所落实相关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规,加强监督管理,组织相关的督查排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辖区内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及其个体工商经营者落实相关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规;落实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党群工作部:负责督促辖区内宗教场所落实相关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规,加强监督管理,组织相关的督查排查工作。
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督促社区、医院、学校、网吧、养老等管理单位的落实相关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规,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各管理单位根据职责要求做好消防安全排查、整改工作。
交管所:负责督促辖区内道路交通领域落实相关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规,加强监督管理,组织相关的督查排查工作。
各园区:对本园区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隐患整改,督促本园区内企业落实相关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法规。
各社区:负责对辖区内的国有资产(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对辖区内沿街店面进行督查,定期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负责对本社区所管辖的村级集体经济资产消防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3.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各社区、园区要做好本辖区内国有资产(建筑)的消防设施的专业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各社区、园区根据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建立专(兼)用公共消防器材室,并按要求配备相应消防器材,完善消防道路水源图等其他标识标记,建立完善的消防组织网络图及消防管理相关制度(包括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宣传教育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制度、消防器材设施维修保养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等)。其余各相关单位根据自身消防要求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及器材,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保。
4.加强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各社区、园区根据辖区情况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一支志愿巡防队伍和一支应急救援队伍。各职能部门要明确消防安全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明确分工。
四、工作措施
1.分级管理机制。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监管,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管理。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督促单位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2.隐患排查整改机制。为有效消除火灾隐患,各成员单位定期开展排查辖区物业的消防安全隐患,对于非国有资产在督查、抽查中出现的消防安全隐患,上报消防安全办公室,移交至区消防大队进行检查和督促隐患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3.工作流转机制。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发现、处置、反馈、报结的工作流转机制。对排查中发现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能立查立改的问题,现场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无法立即整改或存在重点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处置结束后将处置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开发区(街道)本级无法处置或需要上级部门支持的重大消防隐患问题,由领导小组上报区消防大队,及时消除重大消防隐患。所有排查出来的消防安全隐患及问题都应抄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4.教育培训。开发区(街道)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对社区、园区建立的志愿巡防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要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帮助他们熟悉掌握必要巡防救援知识。
5.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要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要深化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社区、园区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标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并督促辖区内单位做好相关演练,至少每年一次。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结合实际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全力抓好落实。要积极培育树立工作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2.强化保障。各成员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各成员单位要在人财物和机制上给予充分保障,保障各项消防安全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强化协作。建立完善联席会议、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加强工作协作,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单位要将上级部门涉及消防安全的工作指令第一时间向办公室主任汇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督促落实,确保不出现信息断层,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局面。
4.加强考核。由办公室全面主持消防安全工作的考核,每年年初制订年度考核计划,年终对各社区、园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不力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开发区(街道)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消防安全社区创建制度
3.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制度
4.火灾隐患排查制度
5.志愿巡防队伍工作要求
6.应急救援队伍工作要求
7.成员单位消防安全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上报表
8.社区、园区志愿巡防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花名册
㈨ 建筑物消防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措施有哪些
按照“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注重实效、全面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区消防大队特此制定以下标准:
管理制度标准化
01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消防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专职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制度等,并公布实施。
02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需履行的职责和落实的消防管理工作。
03
消防控制室内要悬挂《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消防报警信号处置程序》、《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逻辑关系》、《消防安全组织架构图》,实行24小时不少于2人持证值班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值班记录。
04
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要按要求配置张贴标识标牌,自动消防设施要按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每月维护保养和每年检测一次,并出具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每年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单位每季度应对油烟管道清洗一次。
05
确定专人负责消防档案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的管理和录入,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应当包含建筑物或者场所相关审批的文件、资料,单位平面布置图及其他资料,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户籍化”系统录入内容真实,更新及时,“三项报告备案”内容齐全。
防火巡查规范化
06
根据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巡查值班表,确定巡查人员、巡查范围和频率。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还应当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07
防火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巡查人员应立即督促整改,当场整改不了的,要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确定人员跟踪复查,并按要求填写巡查记录和整改记录。
08
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及隐患整改记录要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录入“户籍化”系统,录入内容真实有效。
应急演练实战化
09
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制作值班表,确定每天的值班指挥员、队员和分组。
10
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改完善预案,并将演练记录制作成档案,按要求录入“户籍化”系统。
11
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人员及装备器材,设置明显标志,张贴(悬挂)“××(单位名称)微型消防站”标牌,组织架构、在岗人员张贴上墙,加强日常拉动训练,并纳入当地消防部门统一指挥调度体系。
宣传培训常态化
12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3
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14
对每名员工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方法、疏散逃生知识作为培训重点。
15
应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评和奖惩,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消防工作突出的员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员工按规定进行处罚及责任追究。
16
应将培训记录制作成档案,并按要求录入“户籍化”系统。
㈩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任何人都有禁止、自制和举报 什么的责任
不是很明白,但应该找的就是这个!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61 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编辑本段]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编辑本段]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编辑本段]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编辑本段]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编辑本段]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编辑本段]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编辑本段]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编辑本段]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