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综合治理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1、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运用打击的手段震慑犯罪分子。
2、防范工作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各单位要在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发动群众建立起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落实治安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防自卫的能力。
3、教育,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各种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思想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高尚的情操,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强自身的免疫力。
4、管理工作是堵塞犯罪漏洞,减少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秩序的重要手段。要加强对重点人员和重点部门要害部位的管理,落实责任,明确措施。
5、加强基层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各单位要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要把基层组织建设作为重点。推行各种形式的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责任制,加快制定和完善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使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6、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积极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和就业安置,采取多种渠道为他们解决生活出路问题,以利于对他们的改造和帮教,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目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㈡ 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具体指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通过思想、政治、经济、文化、行政和法律的各种手段,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积极消除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各种因素,以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一系列制度措施。
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贯穿融汇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探讨检察机关如何结合自身职能,彰显检察机关特点,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打击、改造、预防犯罪,整顿社会治安,进一步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落实各项综治措施,净化社会环境,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是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通过独立行使检察权,办理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自侦案件,并在开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中,依法有力地打击和惩治了犯罪,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法律追究和制裁,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达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的目的,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是强化社会控制,起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发现问题,开展检察建议、法制宣传和社会帮教活动,送法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注重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并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预防机制,完善预防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目的,既有助于减少不安定因素,又能够卓有成效地提高社会整体的防控能力。
3.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的冲突、观念的撞击导致了社会心理日趋复杂,一些不良的心态致使个别人不能冷静地处理生活中所遇到的矛盾和冲突,为一点小事纠纷而酿大祸的不乏其例。因此,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实际,及时排解纠纷;通过纠正错案,有效化解矛盾;通过严格执法,减少不安定因素。这些工作,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
二、检察机关应结合自身职能,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立足本职,充分行使检察职能,加大办案力度,打击刑事犯罪,严惩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认真查处“侵权”、渎职犯罪案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同时,打击犯罪也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应始终把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同时加强法纪检察和其他检察工作。在工作上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通过行使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职能,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执法监督力度,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
认真查办“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查办“侵权”和渎职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在打击职务犯罪斗争中,检察机关一是要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取信于民;二是要突出重点,积极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的案件和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犯罪案件;三是在办案中要敢于动真格,勇于碰硬,对职务犯罪分子必须严肃查处,决不手软,以有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发挥控告申诉、民行、监所、技术等检察职能,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受理控告申诉,注意发现和缓解、疏导社会矛盾
主动接访下访巡访,帮助化解社会矛盾。控申、民行等部门,是检察机关对外联系的窗口,也是开展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把信访举报作为工作重点。一是坚持文明接待来访群众,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根据管辖的范围,及时分流办理,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答复。同时,给来访群众做好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告急案件及时进行调解,化解矛盾,为民解难,为党和政府解忧,维护社会稳定。二是运用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职能,重点加强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造成错判的,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和裁判显失公平案件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贪赃枉法导致裁判不公,司法不公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案件裁判的监督。三是运用法医等技术,积极为业务部门提供科学、客观的技术性证据,明断真伪,积极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第三,做好对不起诉人员的考核和帮教工作,检查督促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
做好在押人犯、劳改、劳教人员和在社会上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应积极与劳教等刑罚执行机关及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密切配合。1.监所部门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助建立管教组织,落实监督考察措施;2.派人定期深入罪犯所在地,依靠乡镇、派出所,对在社会上“五种人”进行考察,好的表杨、鼓励,差的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3.有计划地组织报告会、座谈会、学习参观会,促进罪犯思想转化;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助和安置工作,与有关乡镇、派出所、企事业单位联系,落实帮教组织和安置就业措施,进行回访考察、法制教育,防止与减少重新犯罪;5.在检查中对于脱管、漏管的,对于违法办理假释、保外就医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应当收监的,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收监,同时对于在办理监外执行中有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
第四,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扩大办案效果,推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加强防范工作;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标本兼治,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要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结合办案,搞好跟踪帮教。在司法实践中,对构成犯罪,但符合不捕、不诉人员,实行跟踪帮教制度,同时认真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搞好法制教育的同时,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重点帮教。通过 “跟、帮、教” 使其不出现新的犯罪行为,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减少不安定因素。在办案中发现发案单位管理上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制堵漏,规范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选择重点乡镇、部门、厂矿、企业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系点,及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共商群防和群治措施,共建文明,共保平安。
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向相关部门提出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预防犯罪的书面意见和整改措施。要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监督实效,对检察建议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坚持办案到哪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着力监督和纠正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及案发单位治安工作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第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共同预防青少年犯罪
检察机关要协助社会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一是要依法加强对书报、音像制品的销售、出租播放的管理,坚决抵制凶杀、淫秽书刊侵蚀青少年,加强对电子游戏机信息网络的管理,防止中小学生受网上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诱惑和侵蚀。二是严厉打击怂恿教唆少年犯罪的教唆犯,对怂恿教唆少年的犯罪的应从严处理。三是被聘为“法律副校长”的政法干警应负起责任,经常深入学校协助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思想工作,经常为中小学生上法制课,协助学校做好周边环境,消除外界对教育教学的影响。四是办起“家长学校”,因为当前不少家长对子女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方法,必须经常请关工委给家长上课,帮助家长提高教育子女的水平,使家庭教育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第六,大力宣传法制,提高人民群众法制观念
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法律监督工作中。一是在办案过程中,以犯罪嫌疑人作为反面教材为发案单位的干部群众上法制课,以案释法,同时深入到重点部门进行法律知识辅导;二是在出庭公诉时,利用法庭辩论和发表公诉词的机会揭露犯罪,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三是驻所检察部门要采取上法制大课和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教育罪犯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改造,争取重新做人;四是控申举报部门利用举报成果展览和举报宣传,走向街头,深入农村,进行法制宣传。
在当前社会体制转型、不稳定因素增加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应通过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充分履行监督、廉政勤政教育等职责,督促各成员单位正确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整体合力,以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打击专,属即打击犯罪活动,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防范,即预防各种违法犯罪和治安案件的发生,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也是治本之道。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通过教育可以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从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管理,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科学、高效的管理,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构成一个有目标、有要求、有责任、有奖惩的整体系统。建设,是指加强基层组织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保证。改造,是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和挽救,是根本上减少和消除犯罪的重要环节。
㈣ 如何做好新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怎样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按照《决定》的部署,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重点抓好以下3 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平安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当前,我国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在社会安全方面,境内和境外、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相互交织的新特点日益凸显;刑事犯罪数量高位运行,新的犯罪形式和手段不断出现,犯罪的动态化、职业化、智能化特点突出;重大恶性案件特别是以报复社会、制造影响为目的的个人极端暴力案件频繁发生,冲击社会心理,危及群众安全;黑恶势力、“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面对严峻复杂的社会安全稳定形势,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整合资源、社会协同、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增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提高打防管控一体化运行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第二,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危害极大,要及时开展专项斗争。近年来,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策划发动的暴力恐怖案件不断上升,这些暴徒心狠手辣、十分凶残,给国家安全、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安全稳定带来很大冲击。面对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穷凶极恶的暴力恐怖活动,要毫不迟疑、毫不动摇地拿起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坚决把暴力恐怖活动摧毁在预谋阶段和行动之前,毫不示弱、毫不手软、毫不留情。同时,在工作中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依法打击孤立极少数、团结教育绝大多数,最大限度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减少对立面。对人民内部矛盾,要善于用法治、民主、协商的办法进行处理。对敌我矛盾,既要旗帜鲜明、敢于斗争,稳准狠地打击敌人、震慑犯罪,又要讲究谋略、巧于斗争,有效争取舆论、赢得人心。要着力加强情报能力建设,强化情报阵地、情报手段建设,重点加强情报侦查专业力量和专兼职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组织和群众异常情况报告、举报重奖、人身保护制度,完善信息收集研判传递和部门共享机制,提高预知预警预防联动能力,增强工作主动性。
第三,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等连着千家万户,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强化治理和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治理,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完善责任追溯追究机制,着力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不断提高公共安全管理水平。
㈤ 为什么说毒品问题需要综合治理
加强对毒品问题的综合治理,防止毒品蔓延,进而从根本上解决毒品问题。
毒品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更加扎实有效地组织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要实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把打击与防范、教育、管理、改造等工作紧密衔接。在加强政法机关专门工作的同时,必须在宣传发动群众上狠下功夫,使毒品的危害和禁毒的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要把与毒品犯罪作斗争作为公民日常行为规范,纳入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之中。在毒品问题严重的农村地区,要把禁种、禁贩、禁吸的内容切实纳入“村规民约”之中,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促进禁毒工作的要求在基层全面落实。
㈥ 为什么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当前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为什么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专社会属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和消极因素的集中反映,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实践证明,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是完全必要的。打击能够惩治罪犯,制止犯罪行为,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打击又能惩一儆百,震慑企图和可能违法犯罪的人,告诫和教育人们必须遵守法律,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不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就会纵容、助长犯罪,治安问题还会增多。但光靠打击也不行,单一的打击并不能根本改变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不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犯罪分子还会源源不断地产生出来,就象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生一茬。只有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打击和预防、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才能既“截流”又“去源”,既“斩草”又“除根”,才能从根本上逐步把我国的违法犯罪和治安问题减少下来,从而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㈦ 解释一下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公安机关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之作用。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之重要工具,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之专门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公安机关提出了要求。
1.公安机关要当好党委和政府之参谋、助手。
要深入实际,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方针政策,同时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敌情、社情,探讨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并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综合治理之情况,提出有针对性之建议,并协助党委和政府推动落实综合治理之各项措施。
2.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之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是打击之重点之关键,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重拳”。有了这个“严打”之重拳,才能把犯罪分子之嚣张气焰打下去,才能震慑、分化犯罪分子,使有一般违法或轻微犯罪之人悬崖勒马,弃暗投明,从犯罪泥坑里挣脱出来,才能鼓舞群众斗志,扶植社会正气,使人民群众挺起腰板来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之各项工作,落实综合治理之各项措施。
3.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之原则,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坚持“严打”要与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安全防范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地搞好专项治理和重点整顿,通过有力之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多层次之群防群治网络和社会治安控制体系,增强全社会之预防和控制犯罪之能力。打击与防范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之两手,二者互相补充,互相兼容。
4.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维护社会稳定之各项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之原则,严密各项治安管理措施。从中央到地方之公安机关都要发挥自己之职能作用,结合本身业务,切实加强各项行政管理措施,把治安管理同各项经济活动之管理、社会生活之管理结合起来,落实综合治理之各项具体措施,搞好重点地段和复杂公共场所之秩序,及时发现和解决事故苗头,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对社会动向和群众情绪之了解,努力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疏导群众之间之纠纷。加强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和在看守所服刑人员之管理、教育、改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失足青少年之帮教工作。
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一)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运用打击的手段震慑犯罪分子。
(二)防范工作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各单位要在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发动群众建立起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落实治安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防自卫的能力。
(三)教育,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各种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思想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高尚的情操,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强自身的免疫力。
(8)犯罪的综合治理扩展阅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要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
《意见》指出,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必须毫不动摇地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整治治安混乱的地区,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各级政法部门要把“严打’’落实到各个执法环节,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
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打击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金融犯罪、走私犯罪等严重经济犯罪。
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征目的是为了什么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也是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重要前提。第一,实践证明,没有打击就没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就没有社会的全面安定。
。“严打”斗争的成果充分证明,对严重刑事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重要有效的手段。第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不实行严厉打击,便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就无法维持,国家建设和人民财产的安全就没有保障,社会局面就得不到有效控制,社会风气就无法好转。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打击这一手段,就不能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第三,只有严厉打击犯罪活动,才能保障防范、教育、建设、管理、改造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各项措施得以奏效,才能震慑、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对社会上存在的不稳定分子,才能直到警戒作用,使其不敢“赵雷池一步”。第四,严厉打击犯罪,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也是一个生动、深刻的法律教育。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治安问题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领域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单靠打击这一种手段,单靠政法部门的执法工作,是难以从根本上杜绝的,必须依靠全社会、各领域、各部门的参与,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㈩ 犯罪预防旳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打防并举犯罪对策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基本内容。打,即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防,即防范,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措施和主动措施。打防并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指导原则,它指出和揭示了打和防、指标与治本的辩证关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掌握的重点。 现阶段打防并举的重点应是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原则,就是要在宏观上把预防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最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注重从抑制和消除产生危害社会治安现象的具体原因和条件入手,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违反法律、纪律、道德等社会行为规范的现象发生,从而达到治本之目的。 预防为主,重在治本,是实行综合治理的必然要求。以惩罚为主,其作用毕竟是侧重于治标,而不是治本。可以说,我国已经把严惩犯罪作为整治社会治安工作的一项最重要的任务。但是,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却仍然持续大幅度上升,治安问题日渐增多,从这一角度来看,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原则的提出,也是对我国整治社会治安工作进行历史反思所得出的一个必然结论。中央提出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这六个方面的工作,具体地体现了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基本原则,强调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决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严惩犯罪,积极治标。刑罚惩戒也是一种重要的预防手段。正是由于这种辅助的事后的预防与积极的事前预防相互配合,才能使得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原则更为完善和切实可行。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就要花大力气全面深入地认真研究和分析产生危害社会治安诸现象的各种原因和条件,特别是那些引发违法犯罪的具体的现实的直接原因和条件,并积极寻求消除这些原因和条件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