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答案
『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我们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健全监督法制。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义。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在于,普通公民没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工具,“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难以跳出人治的范畴。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来源:学习时报
『贰』 急求问题答案:结合实际谈谈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性
第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方向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新概括和新发展,是我们党提出的一系列法治理论的升华和集中体现,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从根本上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政法工作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我们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非常重要。
第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检察机关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确立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围绕这个主题提出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任务,以及以业务工作为中心、以队伍建设和后勤建设为保障的工作格局,强调立足检察职能,为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服务,强调着力解决业务工作与队伍建设相关联的突出问题,加强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队伍专业化建设,推进“三位一体”机制建设,等等,从而形成了以主题为核心的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
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始终坚持并努力实践这个主题,推动了各项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法律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办案质量逐步提高,执法形象日益改善,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肯定。实践表明,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与主题的确立密不可分,检察工作要创新发展,仍然要继续坚持并不断深化这个主题。
要坚持和深化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就必须在广大检察人员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工作主题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强烈呼声,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和宪法、法律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的规定,明确了检察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根本途径,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和一致性。
只有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个主题,深化对主题的认识,从而增强实践主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同时,也只有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要求,我们才能不断丰富检察工作主题的内涵,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努力方向,实现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上的与时俱进,使检察工作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符合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
第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经历着深刻变革。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新形势下,检察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任务更加繁重。
近年来,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检察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取得了新的进步,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也进一步提高。但是无论从党委、人大的要求看,还是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看,从涉检上访案件、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办案安全事故和近年来发现的冤错案件看,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端正执法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只要广大检察人员从内心深处真正地树立起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且自觉地用这个理念来指导执法实践,我们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克服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就能够从根本上保证检察工作的先进性。
只有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才能进一步提高广大检察人员的思想觉悟,树立先进的、正确的执法指导思想和法治理念,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重大问题,始终保持检察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才能适应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检察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总之,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检察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把思想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和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广大检察人员要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学习的自觉性,积极投身到教育活动中来,努力使自己的思想素质和执法水平取得新的明显进步。
『叁』 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 际相结合的产物, 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主要强调四个方面: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执法为民主要有三个方面: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我们的根本目标,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立法、执法、司法的生命线.同时它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所以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公平正义一般有很多内涵,请大家注意这几个方面: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及时高效.
4.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为什么要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怎么样服务大局?第一,要把握大局;第二,要围绕大局;第三,立足本职.
5.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为什么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由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党的先进性决定的,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党的领导主要有三个方面: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
『肆』 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初一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要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的内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3、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其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合法合理,这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和载体;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5、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答案扩展阅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核心精髓: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陆』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理念,是指思想、信念和观念。理念与意识不同,也与观点、观念有所区别。理念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认识特定自然和社会现象的思想、价值观、信仰以及行为准则等方面深层次的概括和提炼,是一种理论化、系统化的认知,用于指导人们的行为。它对人的心理、信念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法治理念与法律意识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的地方。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治理念是一定的组织(在现代特别是政党)和个人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思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与法律意识相比,法治理念比较系统、完整,法律意识比较零散;法治理念是在系统理论的基础上产生的,而法律意识多是自发产生的;法治理念不仅包括对法治理实的认识,也包括对法治的信念、理想和追求等。从法治理念的内涵结构上讲,主要包括四个成分:一是法治理念的知识(或智力)成分,指人们所具有的法律知识水平,它决定着人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认识和了解的程度,或者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理解和认识水平。二是法治理念的感情成分。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所持的态度,是肯定还是否定的评价。三是法治理念的意志成分。主要是指人们是否有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愿和习惯。四是法治理念的信念和理想成分。指人们对法律、法律现象以及法治发展的信念、追求和理想是否明确和坚定。这四个方面彼此依存,又相互影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
『柒』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大方面,其中每个方面又包括若干具体内容。在这五大方面内容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大理念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
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扩展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以及法治发展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建设上的重要体现。
它指导和调整着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刑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其三大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