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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非法行医

发布时间: 2020-12-10 00:16:51

⑴ 如何打击非法行医 整治医疗秩序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工作。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是指划定区域内的具有当地户籍的供血浆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情节严重"予以处罚: (一)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12个月内两次发生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有三项以上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四)因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五)造成第(四)项以外人身伤害后果的。 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擅自采集血液用于临床的,视为非法采集血液,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

⑵ 为何美容院会成为非法行医的“重灾区”且难以整治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在当下这个看脸的时代,美容行业大爆发并不难理解,是否拥有一张人见人爱的脸庞,会在很多时候成为你手中一把万能的钥匙。中国社会,在强大的消费群体刺激,以及暴利的驱使下,作为行业服务主体的美容院成为“重灾区”亦不难理解。




强大的社会需求,巨大的利润空间,人们对美的过度追求,社会风气的加速腐蚀,都给予了美容行业混乱的基础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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