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壹』 永嘉县关于宅基地违建补办方案.有这样的政策,什么时候实施
1、有这样的政策,根据(永政办发〔2016〕14号)文件的规定,该政策自公布之日(内2016年4月22日)起30日后施行容;
2、根据该政策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3月27日之前在全县范围内村集体土地上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住宅及其附属用房(以下简称违建住宅)处置;
3、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旧城、旧村改造或暂缓个人建房审批的范围(包括县级以上文物保护范围及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违建住宅处置,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贰』 求文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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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5号)及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密组织,严格监管监察,加强有效执法监督,采取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及时发现、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全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孙国强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训华、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局长蒲建江、党组书记李尚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光荣、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王泽洪、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吴晓森、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刘扬、省农委副主任肖荣军、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周从启、省质监局副局长徐国骏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办,负责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省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
从201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时间在全省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全省性专项行动。深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11个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打击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8项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体工作内容分解情况详见附件)。
(二)区域性专项行动。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开展全省性专项行动的基础之上,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确定重点打击的行业和领域,并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研究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特征,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抓好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尤其是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影响恶劣、屡禁不止的严重、典型、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全面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政府统筹,企业自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集中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对所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各县(市、区)、各乡(镇)要对所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100%全覆盖检查,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地区要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经贸)、农业、国土资源、水利、能源(煤炭)、工商、质监、商务、监察、司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强力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停业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停建停业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查处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窝点,依法炸封取缔,并严防死灰复燃;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可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层层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抓住关键环节,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夜间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省安委办牵头,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分别带队组成9个督导检查组,对9个市(州、地)开展督导检查(具体督导检查方案由省安委办制定)。各市(州、地)、各县(市、区)和各大中型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对所辖县(市、区)、乡(镇)和单位全覆盖开展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此次专项行动是在全国安全生产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的,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落实《贵州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和《201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在专项行动中着力强化“四个加强,四个坚决”。进一步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凡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和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事故的,坚决从严从重从快进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和制止不平等竞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和铲除领导和组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骨干分子和黑恶势力;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保护伞”和国家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和领域特点,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集中开展专项行动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因素,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事故频发的地区、行业和单位,抓住关键环节,该停产停业停建整顿的坚决停产停业停建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从严处理。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狠抓责任落实。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力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责任。要进一步加大事故结案和跟踪督办力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认真分析、总结、反思,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堵塞漏洞;将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列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狠抓责任追究落实到位,督促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五)营造全员参与氛围,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在专项行动期间,要广泛动员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全面理解、全员参与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团工妇组织的作用,鼓励和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加强信息报送,推进信息通报。省安委办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制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向省安委办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省各有关部门将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于2010年11月5日前报送省安委办,由省安委办汇总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委办。
附件: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分解表
『叁』 湖北巴东房屋违建处理方案
县人民政府关于
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打击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遏制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的突出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对象及内容
(一)范围: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二)对象:原则上为2009年11月30日《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通告》发布后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但对弄虚作假取得建房资格、严重违背规划、群众反响强烈、实名举报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时间追溯到2009年11月30日以前。
(三)内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房产交易、偷漏税费以及党员干部职工参与或资助非法交易土地、违法违章建房等行为。
二、工作措施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先停工检查,经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复工。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供电、供水部门应立即中止供电、供水,凡拒不停工的,依法采取查封现场、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等措施。违法建设使用的施工工具、设备及建筑材料,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二)有规划、用地手续且按照许可要求实施的在建工程暂时停工,经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后方可复工;对擅自变更规划的责令整改,无法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未处理前不得复工。
(三)具备建房资格但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在建工程,先停工补办手续,经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复工,并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四)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在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规定期限内,业主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对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且不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经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补办手续;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规划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的,坚决依法从严处罚。
(五)对违法建筑实行“黑名单”公示,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严禁交易;已发生交易的,相关权利人应依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凡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卫生、文化、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今后,未提供土地、规划许可手续或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书的,供水、供电部门不予供水、供电,广电部门不予提供广播电视信号,通信部门不予提供网络服务,擅自提供服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六)所有建房户必须接受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调查,如实提供建房相关证件资料,其中包括移民安置凭证、土地使用情况、规划审批证件、建筑工程规划手续、施工单位资质、建筑工程资料、房产交易、房屋出租情况、税费收缴及水、电、讯入户报装情况等。
(七)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参与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党员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718—4260123,县监察局0718—433471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乡镇集镇规划清理整治工作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肆』 违章建筑拆除方案如何写
1.首段说明违建拆除的法律依据和基本信息。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城乡建设环境管理秩序,依法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决定于xx年xx月xx日对xx违法建筑依法实施拆除。
2.成立组织领导小组。
为了保障拆除工作顺利进行,最好成立一个领导小组,组长为拆除行动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小组成员分别为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拆除工作的统筹安排,职责分工部署。
3.成立政策宣传小组。
负责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对被调查对象以及周边相关群众的政策宣传,在思想上进行安抚,避免现场矛盾激化。
4.成立现场拆除小组。
负责指挥现场拆除工作,负责拆除人员、机具的管理。
5.成立现场警戒小组。
负责对现场区域设置安全警戒线,维持拆除的现场秩序;负责清理、劝离违建户的所有住户人员;负责拆除现场的安全保障。警戒组应配备执法记录仪,穿戴特勤装备。
6.成立后勤保障小组。
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车辆安排、联系医护人员、准备防暑药品、水、加班盒饭等工作)。
7.成立善后工作小组。
负责妥善处理拆除后的后续事务,财产清理等工作。负责保障被拆除对象的合法财产安全。
8.成立摄像取证小组。
小组成员配备摄像机、照相机,负责进行现场摄像取证。
9.纪律和组织要求。
对参加人员进行考勤考核,对不服从管理和安排,严格追究责任。